提高农民收入与深化农业区改革的探讨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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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中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最基本的目标在于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这是一切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这两大目标,一方面有赖于国家在宏观调控上正确处理好工农、城乡发展关系,保证国民收入再分配能加大农业份额,缩小工农“剪刀差”,真正从投入上、政策上保护与扶助农业这个社会效益大、经济效益低的弱质产业;另一方面,要靠农业和农村工作本身理清改革与发展的思路,优化指导思想,继续深化改革,改进农业经营机制,完善生产关系,开辟新的增产增收门路,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由于近年农业已暴露出明显的问题,国家对从宏观调控上保护与扶助农业已引起重视,正在多方采取措施,本文对此不多作论述,这里着重就农业和农村工作本身,如何通过深化改革,增强活力,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提高农民收入问题,联系湖南实际作些探讨。

一、农民收入的基本状况

湖南属典型的农业省。全省6200万人口中,农业人口占84%,比全国平均高11.7个百分点。国民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收入占42%,比全国平均水平高近8个百分点。工业与农业总产值之比,全国为76∶24,湖南是68.1∶31.9,工业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全国为46%,湖南是37%(以上为1992年资料)。农民向国家交售的粮食,1995年到1990年累计1550亿公斤,占生产总量的23%,年均38.5亿公斤,棉花4200万担,食用植物油3500万担,商品木材6000万立方米,生猪2.2亿头。近几年,粮食年产量在265亿公斤左右,居全国第5位,其中稻谷总产量为全国榜首,生猪年出栏量4000万头,居全国第2位,棉花、油料、水果、茶叶、烤烟、水产品等都居全国前8位。

改革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湖南农民人均纯收入有了较大增长。1980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19.7元,1993年上升到851.8元,13年间增加了2.8倍。但是,与全国和发达省比,湖南农民收入的总体水平低,增长速度缓慢,甚至连续多年出现农民实际收入水平下降的情况。表现在:

(一)与全国比差距拉大 1980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91.3元,湖南高于全国28.4元,高于山东9元,排各省市区中的第7位。但是,从1981年以后,全国的增长速度加快,而湖南增长速度逐年放慢。1985年降到全国的15位。1990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629.8元,湖南只有545.7元,低于全国84元,低于山东99元,10年间比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拉大了112.6元。1993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上升到921元,湖南低于全国70元,仍然排在各省市区的第15位。1994年,由于大宗农产品价格上涨,湖南农民人均纯收入1155元,比上年增加了304元,但仍低于全国人均水平65元。

(二)扣除物价因素计算,农民的实际收入连续多年在下降 增产不增收的问题很突出,以1990年与1985年相比,湖南尽管粮食增长5.7%,油料增长45.2%,猪牛羊肉增长53.3%,水产品增长92.4%,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数上增长38.1%,但扣除物价因素,实际收入却下降了4.1%。另据省统计局资料,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数,扣除物价因素后,从1988年开始,就明显呈降低势态。与1987年比,1988-1993年间下降的百分点分别为4.9、8.2、10.9、8.9、7.1、5.1。正因为这六年内农民人均实际收入水平低于1987年,这些年农村市场处于疲软状态。

(三)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拉大 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之比为1∶2.7,改革初期,由于政府调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1983年缩小到1∶1.59。1984年以后差距又逐渐扩大,1993年扩大到1∶2.87。

(四)地区之间收入悬殊增大 1985年时,湘西自治州比经济发达的长沙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只相差120来元,但到1990年长沙地区上升到721元,而湘西自治州只有378元。1993年长沙地区1119元,湘西自治州仍然只有578元。

二、影响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

湖南这种农业省为什么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出现实际收入水平下降,有主观工作的原因,也有客观制约因素。剖析湖南农村经济状况,有以下主要原因影响农民增收。

(一)农业省承担的农产品统派购任务重,长期以来工作的重心就是把保障完成国家规定的农产品派购定购任务作为头等大事抓 地方工业不发达,即使办一些工业,也多是支农工业,规模小、效益低,许多时候亏本生产。效益好的石化、有色、烟草、电力企业,早已收归中央。所以,地方财力弱小。税制改革前,省一级财政收入只有80—90亿元,人均占有量在全国处于第28位,基本是一种“吃饭财政”,每年拿不出多少钱来投入农业。近几年来,地方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比例实际是下降的。地方财力对农业的这种微弱投入,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生产的条件,以至农业只能处在维持简单再生产状态,农民收入难以持续提高。

(二)国家依靠农业积累来搞工业化建设的做法尚未调整过来 农产品价格长期被人为扭曲,政府制定的保护价不能真正起保护作用,农民的经济利益难以实现,间或农产品提价农民所得的好处往往立即被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猛涨所抵消。湖南1987、1988、1989三年内,农副产品收购价总指数分别提高10.2%、23.1%、6.8%,而同期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则分别提高14.6%、28%、24.4%,按比价法分析,三年间全省农民因剪刀差分别损失10.1亿元、26亿元,64.4亿元,累计101.3亿元,人均198.4元。按价值法算,三年内综合剪刀差平均高达25%。

(三)小而全的生产经营方式,生产者难以对付市场风险和获取规模效益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有效地调动了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暴露出不少新矛盾。诸如:一家一户分散生产,难以与大市场接轨,农民无法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生产往往盲目跟“风”跑,“麻风病”、“养兔热”、都招致市场大波动带来的损失;生产是小规模、高成本、低效益经营,无法获取规模效益;生产、加工、销售脱节,农业生产者得不到加工、销售环节的任何好处,利益往往被中间环节所截走;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经营层次十分薄弱,为农户提供的生产服务非常有限,农业缺乏有效的社会化服务等等。这些经营方式上存在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

(四)农业结构不够合理,农区工业化进程慢,农产品优质率、出口创汇率低 湖南农业历来是以粮猪为主的结构,虽属良性转换结构,但存在品种单一、比例不协调等问题。粮食90%为籼稻,畜牧业90%是生猪,水果90%是柑桔,柑桔90%是温州蜜柑。占全省面积70%的丘岗山地和10%的水面,只取得6%与5%的产值。农村工业不发达,产值、规模、效益与江苏、山东比,相差六七倍。农产品有数量优势而缺乏品质上的竞争力,水稻产量居全国第一,而优质率仅为10%,外贸年出口量只15万吨左右,低于邻近江西省。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不足10种,农产品创汇只有山东的15%,广东的18.6%。

(五)农产品加工业滞后,转化增值率低 全省农副产品的精加工不到30%,粮油复制率不足2%,水果加工不到总量的5%,畜产品加工档次也很低。猪皮年出口700万张,占全国的1/4,而产值只占全国的5%。全省食品工业产值仅占工业总产值的14%,低于广东、山东30%,农民和地方财政从加工增值环节得到的收入非常有限。

(六)农业自然资源人均有效利用量太少,自然资源和劳力资源大量闲置 全省耕地,已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均0.11公顷,降到0.05公顷,有限的耕地资源虽然还有增产增收潜力,但毕竟数量太少,而大量的丘岗山地没有开发利用,2700多万农村劳力有近30%的剩余闲置,资源利用率低的格局,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根本原因。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民收入水平增长的快慢,既受政府宏观调控的制约,又有农村改革不到位,农业与农村工作本身存在缺陷的缘故。

三、增加农民收入的若干对策

实现农民的经济利益,保证农民的实际收入稳定地增长,这是推动农业发展、保障有效供给的关键。只强调要农民增加农产品的供给总量而忽略增加农民收入的那种片面做法,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经济利益如果不能实现,自然会失去生产积极性,也失去自我投入的能力,农产品的增量就将成为空谈。农民的收入不能增加,广大的农村市场也不可能繁荣,势必反过来影响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把保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与保证农民增收的任务统一起来,在实践中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以设法增加农民收入来促进和保障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提高农民收入,固然需要国家加大农业的投入,但在目前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更加显得需要依靠深化农村改革,从改进农业和农村工作本身来提高农业的效益和农民收入。主要对策有以下几点:

(一)改进经营机制,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开拓经营效益 农村如何在发挥家庭经营积极性的同时,寻求一种能使小生产联结大市场,并能扩大生产规模的经营形式,这是农业和农村经济上新台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近几年,山东和全国许多地方出现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产供销一条龙服务,是一种既不动摇家庭承包责任制,而又能克服家庭分散经营诸多矛盾,有效地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理想经营机制。实践已经证明,这种由具有服务能量和实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营销公司、或涉农部门、单位)为“龙头”,围绕一项产品或产业的开发,用经济手段(合同、契约、股份合作等)连结农户与基地,组成互利互惠、风险共担、相互依存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对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发展农村经济有着巨大的作用。

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所显示的巨大优越性,证明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新飞跃的最好组织形式,应当成为农村第二步改革的主攻方向和突破口。我们必须充分地看到,抓贸工农一体化发展,既是抓农业,也是抓工业和流通;既是抓改进生产关系,也是抓发展生产力;既是抓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也是抓提高农民收入和增辟政府财源,是生产、加工、流通、外贸、科技、服务体系一起抓的最好体现。各级领导同志对此应有充分而深刻的认识,积极地去引导、扶助这种一体化经营组织的发展。

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在具体工作上应抓好以下环节:

1.切实抓好“龙头”企业的建设,使一体化经营有牢固的主体。实行一体化经营的关键,在于有一个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龙头”内联千家万户,外联国内外市场,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搞好服务的综合功能。建好一个“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或营销企业、或科技开发企业),就能实现一种或几种农产品的综合开发,扶助一方农民致富。建设“龙头”企业,要坚持高起点(高科技、高附加值、符合国内外市场的要求),可以选择具备基础条件的现有企业改造、扩建,也可以在资源条件好的地方新建。特别要注重从省外、境外引进资金和技术,发展合资、合作型的大型“龙头”加工企业。省、地市县都应该根据资源开发情况,有计划地重点扶助一批能充当一体化经营“龙头”的企业。政府应设立一体化经营的扶助基金。对于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大型“龙头”企业,特别是那种高科技、外向型、深加工的“龙头”企业,要在资金、能源上给予重点扶持。

2.建好优质农副产品基地,使一体化经营有坚实的基础。基地建设应是区域布局,相对集中,主导产业、产品各具特色。建设内容以改善生产条件,采用新技术、新品种,提高产出率和产品品质为重点。在基地内大力扶助发展专业户、专业场、专业村,推行综合配套技术、模式化栽培技术,并把这些专业户吸纳到一体化经营体系。已确定为国家和省的商品生产基地的地方,尤其是畜牧水产基地,果、药、茶、菜基地和特种种植、特种养殖基地,应率先形成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格局。

3.实行“能者为头”的政策,调动各方面充当一体化“龙头”的积极性。“龙头”不能“钦定”,谁有领头开发某项产业、产品的实力,谁的服务能量大、带动力强,谁就可以成为一体化经营的“龙头”。在紧密型的一体化经营未形成之前,应坚持“谁扶助建设基地,谁提供服务,谁收购农产品的原则”,维护执行合同的严肃性,防止市场波动时抢收抢购或拒收拒购。政府对待各种不同“龙头”型的一体化经营组织,不论何种经济成分为“头”,在政策上要一视同仁,让其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

4.完善营运机制,调节好一体化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增强内在的动力与凝聚力。一体化经营必须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开发为基础,合理选定开发的主导产业和重点产品。“龙头”企业应通过签订合同、契约等形式合理确定各方面责权利,妥善处理“龙头”与基地、农户以及技术服务者之间的关系,让生产者、技术服务者也能分享到加工、销售环节的适当利润份额,以调动各家的积极性。

5.建立有利于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实现农业产业化的管理机制。政府的一些管理机构,应逐步改革为按再生产的内在联系建立指挥、服务系统,实施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一条龙管理与服务。克服部门分兵把口,各自强化部门利益的行为。原来的一些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应向企业型转变,管生产的可以向加工、流通延伸,管流通的也可参与生产过程,相互渗透来推进一体化经营和产业化的发展。

(二)建立激励机制,开发荒闲资源,扩大资源利用效益 湖南虽然人均占有耕地量很少,但全省丘岗山地面积却有0.14亿公顷,其中坡度在25°以下的有0.06亿多公顷,过去只是简单地加以绿化,绝大多数地方尚未作深层次的开发,经济效益极低,有些则常年闲置无收入,开发前景十分广阔。已实行高标准综合开发的地方,每亩丘岗山地年收入可达千元、几千元。全省如果高水平地开发出333.3万公顷丘岗山地,发展优质高效经济作物、高效经济林和草食畜牧业,就等于在农业上再造一个湖南,而且丰富的优质农副产品必将带动全省工业和创汇农业的发展,农民增收就会有大突破,农业大省就可转变为农业强省。

丘岗山地的开发,其推动力仍然要靠改革。许多丘岗山地之所以开发水平不高,或未能开发,有三个制约因素:一是农村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时,大部分丘岗山地已经分包到户,形成了“一山多主,一主多山”的格局,制约了优势资源的连片开发和集约经营;二是开发资金不足,人才缺乏;三是当地干部群众长期处于封闭状态,信息不灵,见识不多,不知道如何开发。所以,推动丘岗山地开发,必须深化改革。从湖南的实践看,应着力做好四项改革:

1.建立灵活的开发机制,推动多元主体开发。要坚持“谁投入、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发挥各自的优势,到农村去采取承包、租赁或与农民股份联营的形式开发丘岗山地,创办开发性经济实体(实际这也是精兵简政、实现干部分流的大举措)。鼓励科技人员以及具有实力的能人参与承包、领办丘岗山地开发项目。对一切从事丘岗山地开发的单位、个人,在立项上给予优先,资金上给予支持,税收上给予照顾,收益上给予保护。实行多轮驱动,不拘形式,激励千军万马参与开发。

2.建立、完善土地流转机制,解决山地分散与规模经营的矛盾。应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建立完整的丘岗山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明确其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使用权通过各种形式长期界定到户,发给使用权证书;明确规定丘岗山地使用权可以有偿流转,流转的形式包括入股、出租、兑换、联营、转包、抵押、拍卖等。流转时对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农户所取得的经营成果,应予承认和保护。

3.建立新的投入机制,聚集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农业开发资金各级财政要作出安排,但不能单靠财政和国家贷款,需要开辟多种投入渠道,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应成为开发投入的主体。对国家和地方已经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商品基地建设资金、农林牧专项发展资金、山区开发资金,“星火”、“丰收”计划资金,还有贫困地区的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尽可能地按项目捆起来使用,发挥整体效益。乡镇企业办得好的地方,要坚持从企业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辅助农业开发。也可以从新开发丘岗山地收益中适当提取,滚动用于开发。还应设法争取省外、境外、国外资金,来参与丘岗山地的开发。农村金融组织要本着多存多贷的原则,用足用好信贷资金。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盘活合作组织内部的闲置资金,用来开发农业。同时要全面实行农民劳动积累工制度,发动农民发扬艰苦创业精神,投资投劳搞开发。

4.积极推行股份式开发。充分运用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既有利筹集开发资金,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又能较好地落实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调动各种经济成分参与开发的积极性。

(三)改进农产品收购政策,制止部门和中间环节的截夺行为,保护农民的应得利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是市场的主体,主体的地位和权益应得到尊重与维护。近几年在农产品的购销上,对农民的利益仍然常有侵犯,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增长。从湖南看,国家在农产品购销上存在以下问题:(1)国家实施的购销政随意性太大,当农产品供过于求时,政府强调把农民推向市场,一旦农产品供不应求时,就强化统购。1994年,湖南的粮食统购变得比历史上任何一年都厉害。(2)收购价格往往背离价值,农民生产的物化成本和活劳动投入得不到补偿。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是最基本的规律,比较效益的规律作用促使农民收缩低效益的生产。过去几年,农民以搞“口粮农业”来对付上面的“口头农业”,导致粮食总量减少就是最好的说明。(3)某些负责农产品专营的部门、单位,不从促进一线生产考虑问题,往往变为压卡农民的专横者。近几年,烟草专营部门,使烟农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湖南的郴州、零陵地区,有得天独厚生产烤烟的条件,但是1994年生产已出现大滑坡,尽管县乡政府帮助烟草公司以强制手段要农民种烟,但种植面积由1993年的11.13万公顷下降到6.66万公顷,产量由380万担减少到200万担,1995年种植面积不足5.3万公顷,主要原因是烟革公司定价不合理,再加上烟草公司下设的收购站,收购时压级压价、伤农坑农时有发生,农民气愤而不愿种烟。(4)某些产品税费太多,农业生产者利益被中途截走。南方集体林区税费极不合理。木材的计价是采用“倒算法”,即按林区第一次销售价,除去税费和经营单位的盈利,最后才是收购价。这种计价法,销售环节增加的任何税费,都直接影响林农收入。1994年国家新规定的增值税,又比税制改革前每立方米增加税额20来元(税改前原木产品税按收购价10%征收,营业税按购销差3%征收,新税制改为按销价13%征收增值税)。另外,农林特产税在收购环节和销售环节两次重复征收,而且提高了征收比率。由于税费多,林农生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现行农产品购销政策上的问题,严重制约农民增收,妨碍农产品总量的增长,政府必须重视加以改进。在市场机制不能完整建立之前,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1)合理制定农产品定购价格。合理的价格比之一切支农保农措施都重要。过去政府制定保护价,基本上只保物化成本的投入,不能保活劳动投入应得的补偿,而且保护价一经宣布,往往就成了部门卡压农民的执行价。这种伤农作法务必切实改正。今后政府对粮、棉、烟等农产品的定价,必须在保住物化投入和活劳动投入完全成本的基础上,让农民有微利可得,并逐步做到把土地自然资源的报酬和市场供求因素含入农产品收购价格内。对林区木材征收的税费和计价方法,国家应重新研究修订,起码要做到林农所得的木材收购价不低于一次销价的45%,保证林农应得的利益。(2)严格控制农产品的定购范围和定购数量。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借财政困难之名,向农民增加定购任务。农产品的收购要抓紧立法,使其走上法制轨道,制止行政长官的随意性。(3)整顿农产品专营部门,端正经营指导思想。督促专营部门增强生产观念,改进定价和收购中单纯追逐部门利益行为,查处压级压价等坑农事件。烟草专营应着重搞好最终产品的专营,不能把一性生产环节也统死。应允许烟草主产区在保证完成本省烟草种植收购计划的前提下,与外省烟草部门签订合同,实行有计划的产销见面。(4)1995年农用生产资料由于供求矛盾突出,市场价格猛涨,尿素已由1994年的1600元上涨到2400元一吨,如果农产品定购价格难以大幅度上调的话,政府就一定要采用补助农用工业企业的办法,控制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幅度低于农产品提价的幅度。

(四)调优产业、产品结构,建好“一优两高”商品基地,提高产出效益 湖南以粮猪型为主的农业结构,具有良性转换的好处,否定这种结构不对,但固守这种单一结构不变也不行,应当从更高层次上实现结构优化。

种植业结构的调整,应尽快改变品种单一状况,建立粮食—经济作物—饲料作物三元结构,加快扩大优质稻种植面积,发展玉米和小杂粮,改变饲料粮(玉米、大豆)依赖外调的状况,提高经济作物在种植业中的比重。调整结构不能把眼睛盯在压缩粮田上,而应放宽视野,积极地从改革耕作制度,开发荒闲资源,开发冬季农业,开辟新的产业、产品,采用新的技术,改进品种品质,扩大多种经营发展空间上下功夫。

养殖业应当成为农区的主导产业。一家一户的传统养猪、养禽可逐步向规模饲养发展。特别要重视发展节粮型畜牧业,充分利用尚未很好利用的稻草和山坡草地,养牛、养羊、养鹅、兔等,同时加快开发利用大中型水面和稻田季节性水面养鱼、养虾和发展小水产。在养殖业基础上,发展肉、禽、蛋、奶、皮毛等加工业和运销服务业,形成产业链、企业群。对具有国内外市场前景的特种养殖,如养鳖、养龟、养蛇、养珠、养貂、养蜂、养鹿,以及养殖观赏宠物等,要积极扶助专业户扩展饲养规模。通过结构调整,在几年内使养殖业在农业总产值构成中的比重由现在的35.5%上升到45%以上,以满足人们食物结构变化的需要。

调整优化结构,必须按区域化布局,下决心建好“一优两高”商品生产基地,推进农户专业化生产和适度规模经营。区域内农户群体性规模经营和企业性集体规模经营相结合,就能加快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专业化生产,并带动加工业和专业批发市场的形成。发展基地化生产,有利于统一推广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平衡增产,无论对保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提高农民收入都是十分重要的。城市的“菜篮子”,尤其要靠建立基地保障供给。应改变过去把蔬菜副食品基地主要建在近郊的作法,使基地向远郊和周围县扩展,避免建好的生产基地被城市发展毁占的损失。

设法发展具有农区特色的二、三产业。农区兴办乡镇企业,要着重于引进新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建立有优势的拳头产品和名牌产品。充分运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吸收城市大工业的扩散技术和扩散产品,走城乡工业配套协作发展的路子。尽可能地通过发展乡镇企业,转移农业剩余劳力,扩大农民增收渠道。

(五)改变农产品加工、流通滞后状况,拉长农产品增值链条,获取增值效益 抓农产品加工升值,是改变“原料农业”、“低效农业”,提高农民收入和财政收入的重要一环。郑州一个火腿肠厂,年产值达到50亿元,利税10多亿。望城旺旺食品厂,每颗大米的加工利润达5分钱。农区发展工业,应特别注重发展农副产品的加工业。在乡镇一级,要办好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储藏、保鲜,在县以上则应着力发展深加工和系列开发,尽可能地使农副产品能就地加工升值,以农产品加工业来带动、促进种养业,建立起种养加相互作用、转化增值的生产经营流程,形成农业内部的良性循环。

鉴于农区长期为国家作贡献,工业基础差,财力弱,国家要在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上作重点扶助,通过农业发展银行,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省、市计划内的基建资金也要向这方面倾斜。同时,要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加强外引内联,多方吸引资金。湖南这种内陆省,应比沿海有更优惠的政策,才能引动外资内移。对境外客商合资、合作或独资兴办的高技术加工企业,可以允许内销。产品外销的应在配额上照顾。对外省以先进技术或资金前来合作兴办此类加工企业的,可在利润分配上给予优惠,税收的地方部分可以与合作者的原地政府分享。通过运用这些政策来加快这种加工企业的发展。

在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同时,要按照经济流向发育市场体系,加快农村集镇建设,选择适合的中转集散地,建立一批辐射力强、功能齐全的专业批发市场,沟通商品基地与省外、国外市场的联接,尽量减少农产品流转的中间环节,实现产销直接见面,避免生产者利益不必要的流失。

通过以上举措,农区农民的收入必然获得较大提高。这里要指出的是,国家对农区的发展,也必须制定相应的扶助政策,建立健全增加农业投入的有效运行机制。诸如:调整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加大对农业基础建设的投入;设立若干农业专项基金,帮助农区开发荒闲资源,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帮助农民化解市场风险;增加农区信贷规模,促进农区乡镇企业和流通的发展;还可以考虑通过向二三产业提取农业发展基金,或从楼、堂、馆、所、歌舞厅、夜总会的基建费中提取扶农资金,来充实、扩大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农业和农村工作自身的不断完善,再加上政府的必要扶助,就能确保农民增收和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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