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改革的几个焦点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企业改革论文,焦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特别是中央提出“抓大放小”的改革方针以后,中小企业改革在各地纷纷展开,已收到明显效果。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形势的发展,一些新问题也不断地遇到、暴露和集中显现出来,成为改革中的焦点。这些问题,有的是在企业改制中引发产生的,有的是企业外部环境条件变化后而出现的,也有的是改制过程中多种矛盾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情况比较复杂。目前情况下,对这几个焦点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找出解决的办法,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成败、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关于规范化操作
四、五年前的中小企业改革之初,在人们思想解放程度不高、改革顾虑较多、无经验可借鉴、法律法规也不健全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强调“先改制、后规范”或“边改制、边规范”,这对改革的迅速起步具有重要意义。而时至今日,在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改革条件相对比较成熟的情况下,必须要坚持规范化操作、高标准改制的改革思路。但从目前实施看,仍有很多改革之初的那种不规范行为。表现在改制时间上,提出“早改早主动、晚改就被动”是对的,但不应规定限期改制的时间要求,一味不顾条件,要求快改,且把改制的快慢看作是思想解放不解放的标准,作为工作政绩来考核;改制模式上,各地各企业情况不一样,应多模式改制,但地区雷同化严重,不能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合企业实际的改制形式,过多照搬某一成功企业的改制模式;改制操作上,片面理解中央“放小”的含义,由“敢闯敢试”走向“乱闯乱试”,土政策、土办法多,甚至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个别学习外地经验时,过多学习那些消极的东西;改制氛围上,习惯于利用计划经济的那套,搞“大轰大嗡”,强调打攻坚战、突击战。
应当看到,前几年的改革,大多都是改的一些比较容易改的企业,而目前正在改和下一步将要展开的改革,则多是一些产权不清、债务较重、人员难安置的企业,情况复杂,难度很大。如果操作不规范,不仅会使改革流于形式,而且将为今后的进一步改革设置障碍。目前有必要从推进改革的动力上进行冷静的思考。作为中小企业改革的动力,应是政府推动、企业自动、市场拉动并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企业对改革持无所谓的态度,市场拉动又难以一下子发挥出来,改革几乎成了政府在唱“独角戏”。这也就难免在工作中出现各种冒进的不规范行为。因此,要保证改制的规范化操作,除政府注意改进工作方式、推进形式外,还要重视调动企业主动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并加快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和运用市场的引导力。
二、关于股权设置
随着中小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内部的股权设置经历了“均衡持股”向“经营者持大股”的变化。起初,改制企业的股权设置,由于受当时姓“社”姓“资”的束缚和职工接受程度的限制,大多数企业过份强调职工均衡持股,股权平均化,尽管这在当时由于企业内有了个人的股权,对职工有很大的动力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动力作用逐渐减弱,股权设置均衡化的弊端愈益突出暴露出来。从职工层面看,职工在入股后,除少数效益不好的企业外,多数企业股东靠高额分红,很快收回了入股的资金,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和风险意识逐步降低,实质上出现“人人都是职工,人人都是资本所有者”的特殊经济关系,难以避免“二次大锅饭”的形式。从企业经营者层面看,这种均衡持股,对拥有企业庞大资产支配权的经营决策者而言,由股权所承担的风险,远不足以构成对决策、经营失误的风险压力,难以形成“自我制约”和“逼迫”效应。针对这种情况,近年来又出现了经营者持大股的形式,有的在股权设置上硬性规定经营者必须购得一定量的股份,有的以送股的形式,直接送给经营者股份,以保证其持大股,还有的先把企业的资产出售给发起人(经营者),再让其吸收他人入股,自己从中持大股。这种经营者持大股的形式也有弊端,往往造成对原有资产分配占有不公,经营者大股与职工小股的巨大差距,也不易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容易出现矛盾,特别是假若经营者素质不高,其它股东很难对其实施硬性约束,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中小企业改制中企业内部股权设置,总的要从实际出发,既要拉开经营者与一般职工的持股比例,又不易过大,要坚持适度化,尽量在均衡持股与持大股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具体到某一企业的股权设置,一般不宜改制一开始就设置成持大股模式,可以从均衡的方面开始,在经过一段运行后,根据企业情况,再逐步向经营者和优秀员工扩股或者送股,逐步拉开持股档次。
三、关于银企关系的处理
债务缠身、包袱沉重是影响中小企业改制的重要因素。目前,有相当多的企业,包袱沉重,资不抵债,要改制就必须对这些债务进行重组处理,这是绕不开的难题。但债务重组处理往往与银行的一些现行政策和要求不相一致,出现“撞车”,影响到改制的进行。特别是那些规模相对较大、人员较多的“大而亏”和资不抵债的企业更是因此而难以改制。现在有些中小企业由于长期积累沉淀,债务多达上千万元,若将这块债务在改制中转给政府,由财政背起来行不通;连同存量资产一起转给改制后的企业,也往往因资不抵债,难以落实;资产与债务分离,脱壳剥离资产改成新企业,银行部门有明文规定加以限制;一个地区用其它改制企业收回的资金还债,能力也有限;由银行接收企业资产抵销债务,又受限于“银行不得经营生产企业”的规定。最终就因债务问题而不改制,问题和矛盾将越积累越多。
现实情况下,既不能借改制之机逃债,把债务悬空,也不能因债务问题不加改制,一味靠下去更无出路,正确的选择应当是,正确处理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企业要有还债的责任和意识,改制不是为了废债;银行也要算大账、算活账,要看到企业不改制活不起,更无收回贷款的可能。具体要在资产重组上找出路,寻求银企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可以考虑用三种形式落实和解决债务问题。一是剥离租赁。在整体企业无法正常运行下去的情况下,保留原企业法人地位,并继续承担原有债务,把资产与债务分开,将资产租赁出去,然后用得到的一定量的租赁资金,逐步还债。二是整体划转。在兼并过程中,将债权债务一次性划给优势企业,由优势企业重新与银行办理新的借贷手续。三是以资抵债。在资产变现后,归还和抵销一定的债务。四是反租收债。银行接收企业资产,防止贷款悬空,接着银行再次把资产转移变现,这样,在妥善处理债务的过程中,推进中小企业的改革深化。
四、关于分配方式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重”、“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中小企业改制以后,如何很好做到和体现这一点,值得研究。企业改为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以后,除了那些企业职工人均都有股份的企业外,有的企业职工或者有很少的股份,或者是完全的雇工劳动者,经营者一般占有大股,把握着决策权,因此,企业在面临按股分红和按劳分配时,往往出现“红利高、工资低”的现象,压低职工工资收入。就企业外部的环境来看,这几年随着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特别是改制以后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的分配,基本处于不管的状况,企业经营者基本上说怎样分配就怎样分配,同时,现实情况下的失业人员多,劳动力过剩,企业用工可选择性很大,更使分配上的这一现象难以避免。长期下去,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产生错误导向,并可能动摇我们总的分配原则。
对改制以后中小企业的分配问题,采取放任不管的方式,由企业自主决定,确有不少弊端,还应当有所约束、限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行业特点、企业生产环境等,确定一套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办法,大致规定一个二者的适当比例,也可以运用国家最低工资政策的有关规定,对过度压低职工工资的情况严格限制,恰当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五、关于“卖”或“送”
中小企业在改革中,有相当一批要出售卖掉和转让送出去,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允许的。“卖”实际上是一种资产置换形式,通过把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卖掉,有利于这些资本退出中小企业领域,从根本上符合收缩国有资产在竞争行业领域的战线、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大方向。“送”实际上是实物资产的一种转让流动形式,采取这种形式,对送出方而言,可能会因盘活资产而增加当地税收、扩大就业等。这是无可非议的。现在的问题是,有的地方搞单一改制形式,把所辖范围内的企业统统“卖光”、“送光”,搞绝对化。同时,卖、送过程中也有问题,主要集中在卖给谁、送给谁这一焦点问题上。这些问题处理不好,有可能因国有、集体资产一下子“消失”而出现真空,造成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紊乱,甚至产生私有化倾向,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对于“卖光”、“送光”问题,既要把卖送作为一种重要的中小企业改革形式加以运用,又要在实践工作中注意把握尺度。对一些净资产少或者资不抵债、包袱沉重、发展前景不好、企业本身已无法经营下去的企业,可以实施“卖”、“送”,但就一个地方,要掌握一定的比例,面不宜过大。在“卖”的操作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竞价拍卖,谁出钱多就卖给谁,同时由于多数企业要由职工来买,可以给予优惠政策,但对个别企业领导人出资购买企业的,一要安排在优先让职工购买之后,二要经过全体职工同意,三要严格进行资产评估。“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送给优势大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借以把企业搞好,这种形式的送应当提倡和支持;另一种是送给个人或者几个人,让其无偿就赚得一个企业,固然这种送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但要严格加以限制,事实上,送给个人的企业,最终搞好的也是少数。
六、关于企业机制转换
有些中小企业进行改制,财产组织形式和企业制度发生了变化,但不可能“一股就灵”,虽然改制以后企业陡然活力增强,但若企业机制转换跟不上,这种活力将难以持久下去。目前看,企业机制转换上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为数不少的企业换汤不换药,搞了翻牌公司,仍老机制运行,距离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差甚远。突出问题是:改制后的短期行为严重,只顾生产经营,忽视企业技术进步机制的建立,管理手段落后,产品结构调整,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严重滞后,发展后劲不足。另一方面,与企业机制转换有关的外部配套改革迟迟不到位,也影响着企业机制的转换。一是政府部门职能转换滞后。近年来政府职能转换一直在加快进行,但长期形成的对企业的管理模式、手段、办法,难以一下子来一个大的转变,远不适应企业改制后机制转换的客观要求。比如,存有以指令方式向企业分配学生、安排部队转业干部、乱伸手收费等问题。二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体制,以致管理主体、管理责任、管理办法上都存有不适应问题。三是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滞后,加上这方面的一些政策又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对中小企业职工的合理流动和职工的下岗分流安置带来了一定困难。这些都对企业机制转换影响很大。
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不管其规模大小如何,改制以后,企业本身都要高度重视在机制转换上下功夫,有关企业改革的外部配套改革也要加快进行。同时,原企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后,也不能对企业一味“放而不管”,还应加大对中小企业宏观产业规划、现代化管理、进入市场的指导、推动和管理,推动其机制的尽快转换。
七、关于改制的监督管理
改制前,在中小企业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必然要经过的阶段面前,有些素质不高的中小企业负责人,可能会趁机变相转移或者隐匿资产,个人捞好处,把企业淘空,而现在对中小企业改制前的监督,普遍比较薄弱,加上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又不太严,很容易让所做“手脚”过关,使腐败行为借改制而合法化。改制中,有的原有企业经营者,依据掌握的情况,与企业有关人员联合起来,搞改制中的内部交易;有的私营资本参与企业改制的,不向社会公开进行,“黑箱”操作;有的不按政策办,而是几个人商量着改等。改制后,有些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不可避免要陷入困境,甚至要破产倒闭,一些股东在本利无归面前,可能因入股起初的并非完全自愿性和心理上的原因,而不愿承担这份风险,由此,可能引发社会矛盾。
对中小企业改制实施改制前、改制中、改制后的管理十分必要。国家已经出台了不少有关中小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一些问题的政策界限已基本清楚,关键是如何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各地在实践中除了加大这些政策的宣传外,可以成立专门的审计、评估、监督检查、政策研究等几支队伍,适当集中起来,配套运行,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保证中小企业改制的健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