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关系研究述评&改革开放以来民族理论研究综述_民族理论通论论文

民族关系研究述评&改革开放以来民族理论研究综述_民族理论通论论文

民族关系研究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民族理论研究综述之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论文,理论研究论文,改革开放以来论文,之六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族理论界对民族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现将这方面的研究状况加以综述(注:金炳镐教授曾写过多篇民族关系研究方面的评述、综述、专论等。本研究综述参阅他的这些研究成果,并以此为基础再补充内容写成。参阅他的主要研究成果有:《民族理论通论》(1994年5月)第五编各章;《九十年代我国民族关系发展趋势和对策学术讨论会综述》,《民族理论研究》1991年第2期;《近几年民族理论主要观点综述》,《民族理论研究》1987年第4期;《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特征讨论简述》,《民族研究动态》1986年第2期;《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内容、发展趋势的讨论简述》,《民族理论研究通讯》1986年第3期;《谈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几个问题》,《黑龙江民族丛刊》1986年第3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中的“竞争”是否影响民族关系,经济改变对民族关系的影响》,《民族研究情报资料摘编》1986年第4期、第7期;以及他与他人合写的有关几次中国民族理论学会全国民族理论研讨会的讨论综述。)。

一、关于民族关系方面的重要决策、理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在民族关系问题的理论、政策和工作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确立了我国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1979年4月,党中央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讨论了新时期的民族工作,提出了内地省、市与少数民族聚居的省、自治区对口支援问题,这实际上是涉及汉族和少数民族关系的问题。

2.1979年5月,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全面贯彻全国边防工作会议精神,经中央批准,确定了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任务,强调提出:“必须认真研究四化中的民族关系问题”。(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11页。)“实现四个现代化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现代化非常需要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非常需要现代化”(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7页。)。这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于1978年3月恢复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委员会议的决定,是恢复工作后投入拨乱反正、恢复党的民族工作、重申党的民族政策工作的继续。

3.1979年6月,邓小平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开幕词中,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早已形成,明确概括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内容,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15页。)邓小平的论述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研究实现了理论突破并指明了研究方向。

4.1979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提出:“为了胜利地向四个现代化进军,一定要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加强各民族的团结。”(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18页。)“要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中间,普遍地、深入地、大张旗鼓地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认真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切实解决存在于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消除一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18-19页。)“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和检查民族政策的重点是克服大汉族主义,这是当前调整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关键。”(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19页。)

5.1980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和1980年7月15日《人民日报》特邀评论员文章《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以及1981年6月27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都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问题,指出:“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34页。)“在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57页。)“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109页。)

6.1981年7月16日,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和内蒙古的工作中明确提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是汉族离开少数民族不行,少数民族离开汉族也不行的思想,即我们后来常说的“两个离不开”,并指出:“搞好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是进一步做好新疆各项工作的关键。”(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148页。)“搞好民族团结,是搞好内蒙古建设事业的关键,也是巩固边防、保卫祖国的关键。”(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153页。)

7.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和这次大会修改的党章,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平等、团结、互助,并指出:“进一步发展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175页。)

8.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非常重视民族关系,强调“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中国共产党和我们国家奉行的基本原则。”(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178页。)在这次会议上通过(1982年12月4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注:国家民委办公厅、政法司、政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27页。)这就以宪法的形式明确我国已确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也明确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

9.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设专章(第五章)做了民族关系方面的规定,在其他各章也都注意体现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原则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维护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提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235页。)为了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反对两种民族主义,指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236页。)《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民族关系的各项原则规定,目的是保障各族人民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加强民族的团结和巩固国家的统一,为全国各民族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即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而努力奋斗。

10.1987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提出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303-304页。)

11.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理论奠定了基础。

12.1988年4月,中央召开的少数民族问题座谈会提出:“在民族关系上,必须强调大小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在祖国统一的大家庭内团结合作。”(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375页。)同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人物表彰大会,强调提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妥善处理民族关系中发生的问题”。(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389页。)

13.1989年3月,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经济调整时期乃至整个现代化建设时期,都要大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425页。)同年9月,江泽民《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国各民族之间“建立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435页。)

14.1990年9月,江泽民在新疆考察工作期间提出:“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研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238页。)这就丰富和发展了原有的“两个离不开”思想。

15.1992年1月,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90年代民族工作的五项主要任务,并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重要论述,指出:“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且载入了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久前,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宪法的精神、形势的发展和各族人民的愿望,把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和上述规定和七中全会、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阐述的原则,精神是一致的,就是坚持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研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257页。)“在全国,要注意处理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在民族自治地方,还要注意处理好自治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研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257页。)李鹏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肯定“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各民族的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的同时,提出“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矛盾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矛盾”。(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研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264页。)

16.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的目标。这个理论和这种体制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的新发展提供了广阔天地。这次会议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研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273页。)

17.1994年9月,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江泽民强调:“我们要继续正确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和各民族内部的关系”,(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文件集》,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3页。)李鹏强调:“为了维护和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必须正确处理好民族之间的人民内部矛盾”。(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文件集》,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9页。)

18.1997年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提出了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宏伟纲领。这些将对我国民族关系理论的研究产生重大的、深远的影响。本次大会明确提出:“全国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加强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注:转引自《光明日报》1997年9月22日第3版。)

上述重大决策、重要理论和重要措施等,都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关系理论的确立和发展创造了机遇,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推动了我国民族关系研究的发展,指明了民族关系研究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二、关于民族关系的重要学术会议、论著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年中,民族理论研究、教学人员和民族理论研究机构、研究团体都深入研究和探讨民族关系理论,撰文著书数百篇册,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的确立、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中国民族理论学会从1979年以来的学术活动中,积极组织研究民族关系理论和实践,正确引导民族关系研究的发展方向,为我国民族关系理论的发展做了最重要的工作。

从中国民族理论学会主持召开的全国民族理论讨论会来看:1980年8月的第一届会议把民族关系问题做为重点议题之一;1982年9月的第二届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如何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1985年10月的第三届会议讨论中激烈争论了“竞争”是否应该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特征之一;1988年8月的第四届会议中心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问题,自然包括民族关系;1992年11月的第五届会议讨论中涉及了改革开放中的民族关系问题。

从中国民族理论学会主持召开的全国民族理论专题讨论会来看:1986年9月的专题讨论会中心议题是“经济改革与民族关系”;1990年7月的专题讨论会的中心议题是“改革开放中的民族关系”;1991年3月的专题讨论会专门讨论“90年代我国民族关系发展趋势和对策”;1991年10月的第三次学会顾问座谈会专门讨论“苏联东欧巨变对我国民族关系的影响和对策;1994年5月的专题讨论会中心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族问题”,自然包括民族关系。

2.民族理论研究和教学人员,研究撰写数百篇有关民族关系的论著,开设了民族关系相关课程,为民族关系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也做了十分重要的工作。

从80年代后期开始,中央民族大学金炳镐教授为民族理论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开设了“民族关系概论”课程,系统讲授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关于民族关系的理论和我国现实生活中的民族关系实际及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方式、措施等。除此之外,中国民族关系史课程也开始讲授。

1991年1月,刘先照主编的《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一书出版。这是国家“六五”计划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课题,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研究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著作,论述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和性质及特征、新时期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上的深化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完善和发展趋势等,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1994年5月,金炳镐教授出版《民族理论通论》(46万字),该书被誉为我国民族理论发展的一个里程碑。该书专设“民族关系论”专编,以几章的篇幅比较系统、全面地阐述了民族关系理论,从民族关系内涵、外延、性质、内容、表现形式,到民族关系发展的中心内容、影响因素、特点、趋势以及对策、措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民族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族关系,都有独特的理论概括和新颖的理论分析、观点阐述,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对民族关系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此外,研究中国历史上民族关系和世界民族关系的论著也有出版,比如:1990年2月出版翁独健主编《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1996年6月出版金涛等主编《世界民族关系概论》等,丰富和拓宽了民族关系研究的内容和领域。

三、关于民族关系的内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族理论界深入研究了民族关系的内涵、基本表现形式,提出了很多有益的观点。

1、金炳镐教授在《正确认识民族关系及其表现形式》(注:金炳镐:《正确认识民族关系及其表现形式》,《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0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民族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客观现象,特别是多民族国家在民族和社会发展中必须处理的社会问题,是具有特定内涵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在人们的交往联系中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具有民族性,本质上涉及到民族这个社会人们共同体的地位待遇,民族这个社会利益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民族及其成员的民族意识和感情的社会关系问题。各民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既不均属于民族关系,也不均不属于民族关系。衡量是否构成民族关系的关键是看这种关系中是否有民族性内容,具有民族性时才成为民族关系。民族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是民族群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基本表现形式还通过若干具体形式反映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民族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既具有广泛性,又具有有限性。金炳镐教授在《民族理论通论》中对民族关系又有一些新的论述,认为民族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民族发展过程中相关民族之间的相互交往、联系和作用、影响的关系。它是双向的、动态的。民族关系中突出问题是民族权利、民族利益、民族发展问题。(注: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第261页。)

2.都永浩研究员在《论民族关系与民族发展》(注:都永浩:《论民族关系与民族发展》,《民族理论研究》1990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所谓民族关系是民族与民族之间的交往关系,主要包括政治关系(政治上的对抗、隶属、结盟、联邦、平等、民主等关系),文化关系(宗教、科技、文艺的交流、风俗习惯的相融性、语言的相互影响),民族体的交融关系(民族体之间的同化、融合关系)等。从民族关系的形式和范围而言,有国内民族间的交往关系,一民族与数民族的交往关系,数民族之间的交往关系,民族之间的直接交往关系、间接交往关系(通过某一政体发生关系)等。从类型上看,民族关系又有平等和不平等之分,而且民族关系既有社会属性,又有民族属性。

3.王勋铭研究员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对社会主义关系理论的发展》(注:王勋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的发展》,《内蒙古社会科学》1991年第4期。)一文中认为:民族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中一种特殊的、复合型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以民族出身或族籍为依据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属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三大特征,民族团结合作是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核心。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实质,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的主体关系,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

4.何晓芳研究员在《试论我国现阶段民族关系的特征》(注:何晓芳:《试论我国现阶段民族关系的特征》,《内蒙古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一文中认为:所谓民族关系,就是各民族之间的社会联系,就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群体关系。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社会分工,对资源、土地、劳动力各种物质生产资料的需求促使民族内部的交往向民族间的交往延伸,从而形成民族关系。由于民族是一种具有多极结构复合特定的社会群体,因而与其他在人与人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群体关系,诸如家庭、职业、团体、社团、阶级、阶层等有重大区别,民族关系是多重、多极结构复合体系之间的关系。因之,民族关系有其自身的基本结构、实现形式、运行机制。生产关系是民族关系结构的基础,政治关系、民族文化是基本结构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关系基本结构是联邦制或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关系的实现形式是国家形态的制度和体制。民族关系的运行机制就是能够对民族关系基本结构及各组成部分起着普遍的、稳定联系作用的机制,最基本的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机制是利益的实践,第二个层次的机制是规范与行政。何晓芳曾撰文认为: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形式,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运行机制。

5.有一种观点是把民族关系定义内涵扩大,泛化到民族内部各支系之间的关系,外在的民族与自然及整个社会环境的关系和族际关系,认为:民族关系是特定历史阶段中客观世界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民族这种人们共同体与相应的客观存在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状态,它既是民族存在的条件和方式,又是民族这种人们共同体的基本属性之一。上述相应的客观存在,包括民族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从时间上看,民族关系是一个动态过程;从空间上看,民族关系是一个多层次、多系列的网络结构;从关系载体上看,既存在内有的民族关系,又存在外在的民族关系,前者包括同一民族内部不同支系之间的关系,本民族成员与本民族整体的关系等,后者包括民族与自然及整个社会环境的关系和族际关系。(注:余梓东:《民族关系辨析》,《内蒙古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

6.还有一种观点是从民族关系功能的角度,把民族关系确定为各民族之间传递或交换“能量”的过程,认为:民族关系是客观实在的、动态的互动过程,表现为时间上的持续过程和空间上的活动“舞台”,以及这种关系的实效性。因此,从“功能”的角度来说,民族关系可表述为:各民族之间传递或交换“能量”的过程。“传递”或“交换”是民族关系“过程”中最基本的两种形式。“能量”是民族关系中被“传递”或“交换”的“载体”。(注:李红杰:《试论民族关系的功能》,《民族研究》1997年第2期。)

顺便提及,关于民族关系定义,过去我国学术界研究较少,也可说几乎没有,像《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等这样一些重要的大型工具书也没有专门提到过“民族关系”。

四、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

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的时间有如下观点:

1.邓小平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开幕词中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15页。)

2.《人民日报》特邀评论员文章《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们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使我国的民族关系进一步发生了根本变化。到1953年就在全国大部分少数民族中,到1959年又在其余的少数民族中,推翻了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共产党领导下的劳动人民先后在各民族中成了主人翁,主宰着民族的命运和民族之间的关系。各民族间的关系,基本上成为劳动人民间的关系,形成了团结友爱、平等互助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54-56页。)

3.牙含章在《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庆祝建国三十五周年》一文中认为:从我们国家来说,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开始形成的上限,应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算起。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不仅推翻了国民党政府对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反动统治,同时也从根本上推翻了在我国经历了数千年历史的剥削阶级掌握全国政权的政治制度,从而也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过的民族对民族的压迫剥削制度,我国各民族在法律上获得了完全平等的地位,我国各民族间开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过程。(注:牙含章:《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庆祝建国三十五周年》,《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4年第3期。)

4.刘先照认为:我国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国的民族关系开始形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它的性质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在建国以后至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我国的民族关系存在着各民族间劳动人民与剥削阶级统治者的关系,和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是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之前的过渡关系,既含有新民主主义成份,又含有社会主义成份。(注:刘先照:《中国民族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8月版,第198、200页,本文中所引观点是刘先照1984年所作,收录此集中的。)

五、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

金炳镐教授在《民族理论通论》中论述了民族关系的性质,认为民族关系的性质是与民族的性质相联系着的,是由发生联系的民族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及阶级构成等方面的条件所决定的,也受当时社会总的民族问题情况的影响。不同历史时期民族关系的基本性质是不同的。私有制社会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不同民族的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这一敌对阶级之间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有的时候,民族关系的性质具有二重性,这是与民族本身性质上的复杂情况联系在一起的。(注: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第265-266页。)

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学术界并没有不同意见。但是具体到我国建国以后至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的民族关系性质的认识,有不同的观点。这是与前文已述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时间的认识相联系着。

1.一种见解是,在建国以后至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我国的民族关系存在着两种关系:一种是各民族间劳动人民与剥削阶级(封建地<牧>主阶级、封建农奴主阶级、奴隶主阶级)统治者的关系;一种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是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之前的过渡关系,既含有新民主主义成份,又含有社会主义成份。在全国范围来说,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祖国大家庭内,各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合作,共同向社会主义过渡。但是,由于各民族内部剥削阶级的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各少数民族还没有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种平等、团结、互助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和阻碍,只是在消灭了剥削阶级形成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以后,才得以顺利地发展。(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55页。)

2.有的见解说,建国以后至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我国的民族关系是:“掌握政权的工人阶级建立和发展同少数民族人民(主要是农、牧民)的联盟关系”。(注:刘先照:《中国民族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8月版,第199、200页。本文中所引观点是刘先照1984年所作,收录此集中的。)这个意思可以理解为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或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因为,它说的“工人阶级”是劳动人民;它说的“主要是农牧民”的“少数民族人民”当然也主要是劳动人民了。那么,这个见解所说的是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之前就已经是或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了。

3.还有一种见解是,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我国的民族关系是“敌对关系”,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关系开始发生了根本变化。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废除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后,各民族的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由原来的敌对关系变成了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从而,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基本上变成了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注:牙含章:《论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关系》,《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1期。)这里所说的“原来的”显然是指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以前。

六、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

民族关系的内容或者叫基本特征是由民族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受时代发展和社会性质的制约的,也是与当时要解决的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及解决的方式、途径相联系着的。不同社会的民族关系内容、特征各有特点。(注: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第267页。)

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种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呢?从改革开放以来研究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情况看,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征、内容的提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注:金炳镐曾在1986年发表过民族关系特征研究综述(见注释①),现以此为基础,补充论述。)

1.“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15页。)的提法。这是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6月1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开幕词里提出的。

2.“团结友爱、平等互助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提法。这是1980年7月15日《人民日报》特邀评论员文章《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中提出的。(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56页。)

3.“平等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注:《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8月版,第794页。)的提法。这是1981年6月27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谈到建国32年历史的基本估计时提出的。

4.“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提法。这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的,即“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注:国家民委办公厅、政法司、政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27页。)党的十二大、十五大政治报告、党的十四大部分修改的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沿用宪法关于民族关系的提法。

5.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提法,是1983年4月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座谈会上提出来的。认为,各民族之间不仅要互相帮助,而且要相互合作;在汉语词义上讲,合作比互助更进一步。因此,在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表述上再加上合作一词更切合我国民族关系的实际。

6.主张在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表述上还要加上一个“竞争”的观点,是1985年10月第三届全国民族理论学术讨论会上提出来的。《商品经济浪潮冲击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新变化》一文认为:商品经济的发展给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范畴引进竞争原理。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新时期出现的新变化和新情况。竞争是历史赋予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新功能,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固有格局,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添了新的生机和新的活力。“竞争”原则进入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范畴,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个有机体的社会功能的“二次开发”,是我国马克思主义民族学理论的一项重大发展。

7.在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平等、团结、互助的提法上再补充一个“共同繁荣”的内容,这是1986年王连芳在《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法的一点意见》(注:王连芳:《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法的一点意见》,《民族团结》1986年第6期。)一文中提出的。这样补充的理由是:随着党中央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民族关系在平等、团结、互助的基础上出现了一个新的重要发展,这就是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所以增加“共同繁荣”的内容是必要的。增加这一内容更能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根本性质和特征;更能正确地反映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和奋斗目标;可以促进各民族不仅注意到自己民族的繁荣富裕,而且时刻想到各个民族都必须共同繁荣。

8.“平等团结、进步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提法。这是中国民族理论学会于1991年3月6~7日在北京召开的“90年代我国民族关系发展趋势和对策”学术讨论会上提出的。提出这种观点的理由:一是“团结、进步”二字是早年彭总(彭德怀)在西北军政委员会上所提出的“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求团结,在民族团结的基础上求进步”的两句话压缩而成的,这两个词后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题在民族文化宫大门上,是经中央批准的;二是1990年9月29日,江泽民同志在内蒙高干会上提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和保证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此说是据以上两点归纳提出的。(注:《民族理论研究》1991年第2期第3页。)

9.关于在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表述中,把“平等”与“互助”连起来,中间不加顿点的提法。在1991年3月6~7日的“90年代我国民族关系发展趋势和对策”学术讨论会上有的同志认为,把“平等”和“互助”连在一起,易于被理解为“平等的互肋”,这与“平等互利”也不好区分。在当前我国的民族关系中,先进民族帮助后进民族,先进民族付出更多一些。如果一定要强调“平等的互助”,则少数民族永远也赶不上先进民族。有的同志认为,把“平等”与“互助”连结在一起,顿点加在后面非常好。把二者连续起来,是从生产和经济领域来说的,我国的民族关系已不再是政治上求得生存和平等权利的阶段,而转到强调民族发展上来,其中主要是生产和经济领域,即要在这一领域内协调好关系。经济发展了,民族利益上去了,而民族关系却没有加强的现象正说明了这一点的重要性。(注:《民族理论研究》1991年第2期第3页。)

10.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1月14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且载入了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久前,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宪法的精神、形势的发展和各族人民的愿望,把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的上述规定和七中全会、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阐述的原则,精神是一致的,就是坚持平等、互助、合作,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研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257页。)

综上所述,这些研究既有理论突破,也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为我国马克思主义民族关系理论体系的建构奠定了基础。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关系研究中有关重要决策、理论,学术会议和论著,有关民族关系内涵、形成、性质和特征等作了概括性的综述。有关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的主体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的特点、影响因素和发展趋势,有关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民族关系的影响等研究概况将另文综述。

责任编辑注:本文的(之一)、(之二)部分见本专题199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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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关系研究述评&改革开放以来民族理论研究综述_民族理论通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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