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运行与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服务论文,论我国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G350
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是信息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随着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而成为其主要组成部分。
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与传统的商品市场及一般的信息服务市场相比,有着许多不同:①范围更加广泛,网络所到之处,便是网络化信息服务延伸之处,因而成为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一部分;②传统的商品市场和信息服务市场都有物理上的交易场所,而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几乎无所不在,它没有实际的场所,具有“虚化”的特性;③由于互联网络的出现,全球性的网络信息服务已成为现实,各个网络化信息服务供应商和网络化信息服务的使用需求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④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中,用户可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自己所需的信息服务,同时网络化信息服务提供者可拥有更广泛的地域性的信息服务的用户;⑤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时空性,无论何时何地,用户都可以从网络中获得网络化信息服务;⑥网络化信息服务的提供与使用都带有更大的隐秘性,从而给管理增加了难度,因为信息的利用者在使用信息后又很容易成为该信息的提供者,即通过网络向外界提供信息,所以增加了信息管理的复杂性。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我们必须首先分析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运行机制。
1 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运行机制
1.1 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组成及其基本关系
成交一项网络化信息服务,一般要涉及:①信息服务的供应方;②信息服务的需求方,即用户,但不一定是最终用户;③信息服务的内容,包括各种信息资源及其分析研究结果;④传输的网络设备(这是网络化信息服务区别于一般信息服务的根本之所在);⑤必要的管理者。可见,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主体有:网络化信息服务的供应方、网络化信息服务的需求者和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管理者。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客体是通信网络和信息服务。
网络化信息服务一般都是由信息服务提供者建设和运营业务网来实现的,这需要:①购买服务器搭建主干网;②从通信部门购买大容量通信线路;③开发和购买信息资源;④信息分析研究;⑤信息资源的更新维护;⑥网络的管理与维护。其中前3项为先期建设投资;后3项为正常运营的需要。网络化信息服务提供者建设运营增值业务网的目的就是通过提供各种网络化信息服务来获得经济效益。
网络化信息服务的用户总是为了一定的目的才享用这些信息服务的。用户所需要的信息不一定能从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中获得;但同时,也存在多个信息服务者能向用户提供同样的信息服务的现象,这时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变成了买方市场。信息服务者的声誉和服务质量价格费用等便成了用户选择信息服务者的因素。
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管理者为国家有关部门,它们根据国家给予的权力监督、检查、控制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和调解市场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护服务者和用户双方的合法利益,保护国家的信息主权和信息安全。
1.2 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价格机制
1.2.1 我国当前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价格机制分析
当前网络化信息服务对用户的收费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会员制(年度性会费,相当于包年制);②包月制;③计时费+附加费;④计量(字节)费+附加费;⑤其它类型收费。
很显然,这几种收费方式都没有反映出信息服务的价值或价格。这种价格机制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例如,一些上网单位因无法从网上获得满意的信息服务而不得不借助于其他渠道。加上收费太高,上网只是作为一种摆设,未能尽快普及。
中国网络化信息服务收费不尽合理的原因有:
●网络化信息服务者租用的通信平台以分组交换网(CHINAPAC)为主,这种通信方式在我国目前采用复式收费办法,即月租金(端口费)、计时费加计量费。显然,信息服务者要把这笔费用转嫁到用户身上。由于这笔费用太高,以致于信息服务的真正价格在全部收费中微乎其微。
表1 中美两国上网费率比较*
比较内容国别 美国 中国
人均收入(购买力) 201(基数)
包月制上网费(美国的基本模式)100元人民币 600元人民币
实际上网速度大于33.6k 1k
相对于购买力的价格 1(基数)6*20=120
相对于实际通信量的价格 1(基数) 6*33.6=201
相对于实际通信量和购买力的价格 1(基数) 6*20*33.6=4032
*资料来源:孙安.中国Internet发展的政策与策略探讨.计算机世界,1998—01—12
●中国的网络通信费率太高。表1即可以说明此问题。
由此可见,中国的网络化信息服务要健康发展,网络通信费必须大幅度下调。
中国现行的网络通信费率计算模式是:首先计算主干网一定带宽建设费用是多少,摊下来通信费该是多少,如此传递到最终用户。这种计算模式根本没有考虑中国普通公众的承受能力,由此,网络化信息服务的主要用户——个人被排除在“网关”之外,中国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由于缺少消费者而无法进一步发展。可见,只有在大幅度下调现有的网络通信费率的前提下,合理地制定网络化信息服务价格才有实际意义。
1.2.2 网络化信息服务的定价理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 社会生产是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要。网络化信息服务必然服从于社会生产和社会发展的大前提,严禁暴利行为和属“不正当竞争”的定价行为。因此,网络化信息服务的主要定价方法应该是在信息服务成本的基础上加一定的合理盈利。合理盈利是指与信息服务行为有关的兼顾使用效果的盈利。具体有:
①按投入资金平均利润率定价:
P=C+KH
P为网络化信息服务的价格;C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之和;H 为网络化信息服务所占用的资金;K为资金盈利率。K<0时为亏损定价;K=0为非盈利定价;K>0时为正常盈利定价。
②按信息服务成本盈利率定价:
P=C+KC
P、C同上;K为信息服务成本盈利率。K<0时亏损,K=0 时非盈利,K>0时正常盈利。
③按信息服务的全部劳动工资盈利率定价:
P=C+KS
P、C同上;S为信息服务的全部劳动工资。K为其盈利率,K<0时亏损,K=0时非盈利,K>0时正常盈利。
以上三种情况中,K的取值范围由国家有关部门宏观控制。 考虑到网络化信息服务的智力劳动含量更高,K 值可大于一般商品的类似定价的盈利率。
④按信息服务的使用价值分成定价:
P=C+KE
P、C同上;E为信息服务被使用后的收益;K为收益分成比例,取值范围(0,1),K=0时为非盈利定价,K一般小于0.5。但这种情况所需要的E值不易获得。
2 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管理
作为一种特殊信息服务市场,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是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对它进行管理,使其能够健康发展。
2.1 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管理内容
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管理因其管理对象的特殊性而有着自己独特的内容,主要包括:
2.1.1 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正常运行的安全管理
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正常运行要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从一般的单位和个人角度来说,计算机病毒是头号杀手,成千上万的信息被破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浪费,使得许多单位和个人不敢上网。缺少用户的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是不可能健康发展的。从政府和国家的角度来看,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运行的硬件基础——计算机网络不能成为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和国家机关名誉的工具,否则政府不扶持网络建设,也将造成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发展的停滞不前。
2.1.2 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定价管理
不论以何种方式来对网络化信息服务这种特殊商品来进行定价,都需要对信息服务者的定价实施社会监督与管理。目前,我国的信息市场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更是未形成统一的社会规范,信息服务的价格既不反映其价值又不反映供求关系,价格混乱现象非常突出。对网络化信息服务进行定价管理,有利于促进我国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完善和健康发展,从而使网络化信息服务为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现代化的信息保障。
2.1.3 市场关系的调节与管理
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中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并且比较隐蔽。网络交易行为来无影去无踪,只有出现矛盾和冲突时才诉诸管理部门或法律。这种事后调节与管理虽然能使受害者的利益损失减小,但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信息政策和法律,加大管理力度,避免事件的发生,这才是最根本的。因此,针对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中的管理难度,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更好地监督、管理和调节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中的各种复杂的关系。
2.1.4 网络化信息服务的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与定价管理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有自己独特的内容。随着网络化信息服务的普及,质量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中假冒伪劣商品比任何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更容易被制造出来和藏匿销毁,这种情况严重影响着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正常运行,破坏了市场秩序。
2.1.5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网络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共享与保护管理 网络化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比任何时候都困难, 网络化信息服务的市场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化信息资源的开发是开展网络化信息服务的基本条件,为避免重复和浪费必须对网络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共享进行有效管理,保护国家的信息安全和信息主权。
2.2 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管理的方法与措施
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管理内容决定了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管理方法和措施。它需要在传统的信息服务市场管理方法和措施的基础上,发展新的管理方法与措施,以保证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正常运行。传统的信息服务市场的管理方法一般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政策和法律手段等。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管理方法中会弱化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突出政策和法律手段,更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对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管理。技术手段并不是万能的,它仍然需要与其它手段相互支撑和相互补充,共同组成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管理手段体系,实现对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有效管理。
2.2.1 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主要是指从事网络化信息服务机构的工商注册审查和监督管理等。
严格的审查是维护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有序的必要手段。从事网络化信息服务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技术的高级人才,并且必须熟悉有关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国家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所有从事网络化信息服务的人员进行水平考核和资格认证及资格再审,使从事网络化信息服务的人员能够持证上岗。
对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中的企业和机构进行多元化的监督和管理。例如,接受和处理信息用户的网上投诉、公布权威机构认定的各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产生,维护市场中服务机构和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运行的规范化。
2.2.2 经济手段 通过调节利税比例、 控制贷款的发放等经济手段来管理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中各服务机构的网络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引导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发展,使其符合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2.3 政策与法律手段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管理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在复杂多变的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中,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是规范服务的提供者和用户行为的最佳选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笔者认为,在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中,必须加大有关法律的执法力度和惩罚强度,不然不足以震慑犯罪。而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应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加快信息法律体系的立法进程。
2.2.4 技术手段 网络化信息服务是基于通讯网络的, 数据信息的传输是以光或电的形式存储为0和1的组合。同时,黑客的入侵,病毒的泛滥,都会降低网络化信息服务的“可信度”。因此,网络化信息服务的双方顺利完成一项交易,需要国家认证中心的管理和参与,当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须诉诸法律时,应有权威机构作证。
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的正常运行一方面需要技术的支撑,另一方面需要技术的管理。技术手段将是网络化信息服务市场管理方法和措施中最重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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