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的民营化改革_国企论文

WTO与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的民营化改革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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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设施领域民营化改革是加入世贸组织的必然要求

(一)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的影响

从整体上看,加入WT0对基础设施领域直接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基础设施领域的一些法规政策不符合WTO的要求,国家的法规政策逐步向国际惯例转轨,这将促使基础设施领域切实遵循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加入WTO后,国家会逐渐减少对基础设施领域的扶持,基础设施领域的经营企业,也要逐步地改制,走向市场,建立起一套规范的、有效的管理体系,推动会计、统计、财务等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对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经营机制和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2)加入WTO,企业产权多元化制度建立后,基础设施领域中的国有企业将真正被推向市场。随着各项承诺的逐步兑现,各种地域限制和业务品种的限制将逐步被取消,市场占有率和占有结构将出现大的变化,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领域中的垄断地位将会受到严峻的挑战。(3)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将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世界上许多经营基础设施领域的企业都已开始考虑其全球化的经营战略,一旦我国放开基础设施领域,这些国际跨国公司必将纷纷抢滩我国市场。而我国基础设施领域中的国有企业虽然在国内占有垄断地位,但由于长期政企不分、独家经营,造成管理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缺乏竞争意识等因素,导致企业竞争能力相对较差。

(二)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开放市场、发展市场经济和提高国际竞争力

1.加入世贸组织必须对内对外开放市场

世界经济的全球一体化是大势所趋,这种趋势必然要求世界范围内的人、财、物都能充分流动,但如果政府对基础设施领域进行不符合经济运行规律的管制,必将制约资源的流动,最终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WTO的所有规则都是以贸易自由化为导向的,要求WTO成员实行市场开放原则,逐步减少甚至消除市场进入壁垒,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强调各成员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有市场垄断力量的服务提供者从事反竞争行为,垄断服务提供者不应滥用其垄断地位进行与其承担义务不相一致的行动。因此,这在客观上也要求我国进一步放松对基础设施领域的管制,开放市场。我国加入WTO,基础设施领域应向国外企业开放,当然也应该向国内民营企业开放。

2.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发展市场经济

我国基础设施领域所形成的垄断,在相当程度上为行政性垄断,而这与WTO规则是不相容的。行政性垄断的主体是政府和政府部门,它主观上表现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滥用,客观上表现为对有效竞争和公共利益的损害,由于它的存在,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要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首先要打破的就是行政性垄断。

打破行政性垄断,建立符合WTO规则的市场机制,关键在于应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这是因为,在一定的程度上,民营化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有助于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发展。在转型经济中,民营化的成功取决于市场的发展;反之,市场的发育也取决于民营化的进程。同样,民营化的效果取决于制度因素,例如,对投资者的保护;而民营化反过来也刺激了改善市场运营制度的完善。因此,从运行机制来看,民营企业同市场经济兼容,民营企业同市场互为存在条件。从历史上看,市场经济就是在民营企业发展的过程甲逐渐发展起来的。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民营企业发达的地区,市场经济相对也比较发达。事实表明,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不仅解决基础设施领域投资的资金短缺问题,而且还会对基础设施领域的管理运营水平的提高、政府职能的改变、资本市场的发展等国民经济各方面带来一系列的变化,从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与民营企业所不同的是,国有企业虽然经过政企分离等改革,但总的来说,相当的国有企业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问题主要出在运行机制上。如果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仅仅停留于目前的产业分拆等引入竞争的现状,而没有多元化投资主体进入的进一步改革,尤其是产权明晰的民营企业的进入,该产业就很难形成真正而持久的竞争。因为在一个领域中,如果只有少数几个国有企业经营,要形成真正的竞争是很难的,甚至于最终形成新的垄断,健全的市场运行体系也就无从谈起。其结果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可能比行政性垄断还要糟糕。因此,为适应基础设施领域开放竞争的进度,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民营经济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大力推进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化进程。

3.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提高基础设施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WTO的基本原则就是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基础设施领域将在有限的过渡期内逐步实现对外开放,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基础设施领域,目前是国有资本最为集中、规模较大的产业,而由于长期垄断经营,这些产业效率不高,国际竞争力不强;另外,基础设施领域又是发展速度较快、增长前景较好的领域,我国的市场开放将使得国内企业进入与国际接轨、与跨国公司合作竞争的新阶段。

随着开放时间表的接近,我国企业将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国际上的跨国公司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在竞争中,国外企业将凭借资金、技术实力及管理、市场经验对我国企业形成强大的威胁。而与国际上强大的竞争对手相比,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包括作为我国企业中坚和参与国际竞争主力军的国有特大型企业,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基础设施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对促进有效竞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某些基础设施领域(例如电信产业)虽已初步形成竞争的格局,但多数产业离有效竞争尚有一定的距离,仍然存在着进一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的空间。主要原因在于,以往的改革还基本处在对原有国家垄断经营体制进行企业化改造的层面上,引入竞争的方式也基本上是对国有企业进行拆分重组,新的市场进入者也基本上是国有企业。所有制形式单一,市场个体过少,在这种市场环境下,企业容易养成官商作风,政府也容易继续通过行政手段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企业不仅在技术、装备、资金、人才、管理和市场化等方面处于明显劣势,而且由于基础设施领域的管理体制还相当不完善,导致企业主要致力于通过管制来获取竞争优势,忽视企业核心竞争力和长期信誉的培植、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尚未建立完善的竞争机制,企业尚未在充分的竞争环境下得到考验。面对国际竞争,其效率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增强仍旧有相当大的空间。从目前的电信产业和电力产业的改革来看,其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引入竞争,而竞争的本质只能是不同资本所属厂商之间的较量。如果改革的结果仅仅是打破了厂商垄断,而仍保持国有经济的独资经营,那么,改革就演变成为拆分而拆分,竞争也演变为缺乏预算约束的国企之间的拼争。这样,不仅经营效率低下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并且同时也丧失了规模经济的利益。纵观国际基础设施领域改革的经验,放松管制和民营化是加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内容。

根据WTO市场开放的宗旨、国民待遇原则和政府采购协议等框架文件,面对来自国外企业的竞争,政府在开放市场时,国内投资商将不会享受到比国外投资商更优惠的优先权。从这个意义上说,迅速发展壮大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形成有竞争力的市场投资主体显得极为迫切。为此,必须在允许外资进入的时间框架内,先允许和支持国内民营企业进入,形成竞争格局。通过市场竞争,采取联合、重组、购并等手段,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培育自己的跨国公司,参与国际竞争。这样,通过竞争的引入,最终达到刺激基础设施领域的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增加有效供给,提高效率,改善服务,降低资费的目的。

意识到了开放的重要性,必须及时地确定开放基础设施领域的时间表。对我国基础设施领域改革来说,赢得时间就是抓住了机遇。新加坡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新加坡预定的电信业开放时间表为2002年,但政府果断作出决策,提前在2001年4月进行,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全部开放电信市场,充分引入竞争机制,结果使新加坡电信业效率提高,成本降低,服务改善,全体国民都受益。新加坡的成功经验表明,必须适时地主动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开放,如果在外部环境所迫的情况下再去放开,可能会带来没有必要的损失。

二、通过合资经营促进基础设施领域民营化改革

(一)基础设施领域合资经营的存在价值

在近期,由于我国对基础设施领域中垄断性较强的业务对外资以及国内民营企业的独立进入有一定的限制,因此,目前通常要求以合资经营的形式参与生产经营比较合适。这是因为,一方面,对于外资企业而言,由于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属于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所以要求必须以合资形式经营,确保政府对产业一定程度的控制力;另一方面,对于国内民营企业,由于当前单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中垄断性较强的领域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国有企业通常可采用与民营企业以合资合作的形式共同经营企业。

从中外合资来看,它是以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共同投资兴办企业的形式吸引外资。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形式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设备、技术和科学管理,有利于培训人才,是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直接利用外资的重要方式。

基础设施领域的资金来源应主要依靠国内积累,同时也需要适当利用外资。基础设施领域在对外资开放的同时,无疑也应该允许国内民营企业的进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资经营的意义主要在于:

1.有利于弥补基础设施领域资金的不足。虽然国内民营企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投资能力,但是,对于垄断性较强的业务,民营企业要独自进入存在相当的困难,必须以合资经营的方式进入,以弥补基础设施领域资金的不足。从引进外资来看,虽然国内资金总量规模不小,但是,由于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国内资金渠道并不十分畅通,民间力量尚不成气候,并且不同产业在资金筹措方面的处境也很不一样,基础设施领域筹资的困难远大于其他产业或部门。加入WTO后,外资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将带动民资投入规模的扩大和投资技术水平及投资效率的提高。对于一些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就民间的资本实力和地方资本市场建设现状来说,还缺乏进入能力。国际财团的进入,一方面填补了项目的空白,另一方面以项目分解的方式可带动民间资本参与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因此,适当利用外资可以弥补基础设施领域投资资金的不足。

2.与外资的合资经营有利于先进技术和管理的引入。基础设施领域,具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以及引进外资数额巨大的特点,因此,利用外资不仅有助于弥补资金的不足,还有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对基础设施领域中的企业机制转换和投资经营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也有积极的影响,由此促进自身实力的增强,提高整体效益。中外合资的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它的发电量70%输往香港,既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又学习了大型核电建设技术。因此,我国应通过对基础设施领域引进外资和技术,密切跟踪基础设施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以增强发展能力。

3.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合资模式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减轻投资者融资和还贷压力,降低投资风险。同时,政府作为股东,便于政府调控项目服务收费价格。

因此,基础设施领域对国内民营企业以及外资实施有限度地开放,是填补基础设施领域资金缺口,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强化市场竞争的一个有效手段。并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资引进规模逐年扩大,有了一定的基础。加入WTO后,应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领域对国内民营企业和外资开放的程度,这不会削弱政府对整个经济的控制力。

(二)基础设施领域合资经营的实践

基础设施领域通过合资后,消费者通常对产品质量的保障以及价格的上升等问题存有疑虑。但事实说明,我国的国有企业经过这么多年与国外企业以及国内民营企业的合资合作,通过合资的民营化改革,在科学的管理制度监督下,消费者最终应该享用到的是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2年8月,法国通用水务公司以超出7.6亿元评估价近2倍的溢价收购了上海自来水浦东公司的一半股权,组成了上海浦东威望迪自来水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区正式挂牌成立。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实现了优质服务,价格公平。

案例二:保定自来水公司将已建成的一座水厂作价2亿元人民币并出让90%的产权,与“中法水务公司”组成合资水厂,2000年6月5日正式运营。协议规定:合作期20年,期满后,水厂产权和经营权归保定。同样,出厂水价要大大高于原来的水厂。但解决办法是,保定是通过零售水价上涨和国有水公司承担两个方面来消化。短短七八个月,保定零售水价从0.6元上涨到1元,半年之后又涨到每立方米1.20元,与此同时,水公司每售给居民一立方米水,还要赔0.14元,还没有计算管线水箱等设备的维护和改造费,在这个案例中,不仅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水公司也同样注定要面对亏损的未来。

通过合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有违初衷的现象,原因在于:一是缺乏经验;二是在引进外资问题上,往往操之过急,甚至仅仅只是为了政绩工程。因此,在具体实施引进外资项目过程中,必须按经济原则签订合同,不能为了引进外资而引进外资。

通过以上案例,为确保基础设施领域中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合资经营顺利进行,政府应着重解决和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应积极主动改善投资环境,保障民营企业投资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体制上、政策上要进一步增加透明度,给民营企业以确定的信息。要维护协议、合同的严肃性,不能因为政府换届或原当事人变动而违约。另一方面,在合资合作过程中也要维护国家、城市、社会和公民的整体利益,合资合作中的资产债务、资源等要进行合理、科学的评估,严防国内外少数不法分子投机钻营,利用国内体制上的漏洞实现个人或小集团的不合法利益。需要指出的是,诚信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合资模式对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的严谨性要求很高,否则,在设施运营管理、利润分成等方面容易产生纠纷,影响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

2.符合实际,循序渐进地引进外资。一些城市因急于引进外资,一般都签订了固定甚至很高的回报承诺、包销承诺、承担汇率风险等对中方十分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显然,太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是不具备可持续性的,其结果,要么基础设施领域中的企业亏损,要么基础设施领域经营产品的零售价涨价,要么政府拿钱出来补贴,要么中止合同。另外,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中外合资的大型项目,中方一般要保持必要的控股权,以确保对项目拥有一定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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