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本兴邦 长治久安——学习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长治久安论文,依法治国论文,重要思想论文,江泽民同志论文,以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初的一次讲话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强调“两个坚持不懈”和“两个紧密结合”,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放到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对我们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对于固本兴邦,长治久安,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道德经济。在当前中国的社会改革中,调整利益关系既需要经济、法律的手段,更需要道德的特殊手段
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曲折的发展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制订了我国的第一部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开端。到1957年上半年,我国初步建立了一些对于国家机构和司法制度来说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停滞不前。“文革”期间,民主法制建设遭到全面破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截至2000年,我国已经制订了38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总体上看,我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这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前提条件,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应当看到,这些年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由于道德建设没能跟上,在某些方面出现了道德滑坡,如不引起注意,将会严重影响我们正在进行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因此,对于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对于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思想,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道德经济。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其理由是:(1)市场主体资格由法律确认;(2)市场主体财产所有权由法律保护;(3)市场交易规则由法律规定;(4)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主要依赖法律;(5)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富分化由法律确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调节等。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市场经济又是信用经济,而信用是道德之本。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也是一切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诚实守信是一切市场经济的主体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准则。所以说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道德经济。
第二,“道德万能论”是片面的,“道德无用论”是错误的。在我国搞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道德无用论”和“道德万能论”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有些人认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建立在“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是利用“看不见的手”(在经济上是市场,在人性上是自私动机)驱使个人发财致富。因此,市场经济同道德、特别同集体主义道德是相悖的,道德是市场经济的天然障碍,市场经济只讲法制,不讲德治。显然,这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幼稚认识,甚至是一种曲解。诚然,道德不是“万能”的,但道德也决不是“无用”的。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不仅反对了“道德无用论”,而且恰当地为道德在市场经济中定位,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第三,道德对于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其他任何一种调节手段所无法取代的。改革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其核心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其调整手段有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还有道德的,而道德是诸手段中一种特殊的手段。道德调整利益关系的特殊性,在于个人与他人、集体、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一个有道德的人总是“先公后私”、“先人后己”,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一个社会在社会利益关系急剧变化、利益矛盾比较尖锐的时候,要能够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必须重视、加强和善于运用道德这一特殊手段,用道德增强社会凝聚力,最大限度地将各种利益矛盾调整到可控的范围之内,逐步减缓和化解,避免利益矛盾的对抗,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强化道德教育在目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些年在强化法制的同时,忽视了道德的教育与治理,社会出现了“物欲化”、“粗俗化”、“冷漠化”、“躁动化”、“无责任化”和“虚假化”倾向,其存在与发展,扭曲了不少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的办法也要综合考虑,但当前最需要的是加强德治,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
二、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法治和德治的实践经验,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治国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
“治国”既是一个政治学的范畴,又是一个公共行政学的范畴;既是社会生活中的重大政治举措,又是公共行政生活中具体公共行政行为的实施。古今中外的治国方略,不外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以神治国等几种,但在具体实施上,一般说都不是绝对单一的,而是三者或两者的结合。中国5000年的文明史,既有“以德治国”的经验,又有“依法治国”和“以神治国”的教训。
4000多年前,中国第一个王朝——夏朝,其奠基人禹,以其高尚的品德为后世治国者树立了榜样,“大禹治水”就是最好的例证,后人赞颂他“美哉禹公,明德远矣!”(《左传》)。公元前11世纪周朝的周公“一沐三捉发,一饭三吐哺”成为后世从政者的“座右铭”,曹操诗“周公吐哺,天下归心”,肯定了道德在治国中的重大意义。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诸子百家,对治国思想展开了争鸣: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明确提出“为政以德”,而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提出“不务德而务法”。先秦时期,法家思想得到了当政者的重视与实施,如秦孝公重用商鞅实行变法,使秦由弱变强;秦始皇重用李斯,战胜了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进而统一度量衡,车同轨,书同文,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在乱世中法家学说显示了生命力。但好景不长,由于秦二世政治腐败,统一后的秦王朝仅仅15年就灭亡了。汉初的君臣和贤哲名士针对秦王朝的速亡,对治国方略进行了重新思考,认为秦的速亡原因是“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贾谊《过秦论》)。历史告诉我们,凡是只用德治而忽视法治或只用法治而忽视德治的王朝都要走向衰落以至灭亡,如:战国时期鲁国与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秦国吞并;而秦国“专任刑罚”,二世而亡。所以汉朝的董仲舒力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他认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以不相顺”。因此,要“大德而小刑”。他的主张得到以后一些著名思想家、政治家的承认与发展,如王充的“文武张设”、李世民的“明刑弼教”、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为政刑”、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都反映了这样的思想。经过漫长的辩论和实践的检验与总结,大体上从汉代开始就基本形成并确立了以后中国2000多年封建社会沿用不变的所谓“德主刑辅”的治国模式。
我国传统的“以德治国”思想是深深打着封建社会烙印的,是服务封建统治阶级的。至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列宁讲其治国用的是两手,即“牧师”和“刽子手”。“牧师”的职能是利用宗教来约束人的内心活动,“刽子手”的职能是利用法律对劳动人民实行专政。这里可以把宗教看作神化的道德,是剥削阶级道德观念的宗教化即神化,剥削阶级借助神的力量来宣传和推行自己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意义上,宗教既是“神治”,又是“德治”,西方国家有借助宗教对神的信仰推行德治的传统。当然也有些神权国家把宗教教义法律化,这就是“神治”了。
我们讲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就是要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都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以德治国,就是要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道德体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这在内容上既不同于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中国封建道德,也不同于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道德。
三、法治与德治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德治以法治作保障,法治以德治为基础,两者相辅相承、相互促进
(一)法律与道德具有不同的特点:(1)法律规定同一主体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而道德侧重强调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义务。(2)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有国家的强制力,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为后盾;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则主要通过人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3)法律惩罚的是过错,是行为,不惩罚思想;道德评价人不仅是评价人的行为,还包括他的动机和思想。(4)凡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可以行为的;但有时法律未禁止的行为却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总之,法治与德治两者都不是万能的,各有各的作用,这就要求治国方略必须是两者紧密结合。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治以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以说服力和劝导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治能制裁王宝森,德治才能培养出孔繁森。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相辅相承,彼此促进,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1)德治离不开法律评价标准。评价公民的基本标准只能是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一个合法公民的“底线”。(2)德治需要法律手段的保障。道德的产生要早于法律,道德的内容要逐步制度化、法律化,把道德观念的要求,融于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改革中,以形成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通过对制度与法律的执行,惩恶扬善,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的弘扬。(3)实践证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实践也证明,即使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和制度,但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得不到遵守,甚至会形同虚设。实践还证明,如果执法人贪赃枉法,执法者违法,这时法律和制度就保护了坏人,打击了无辜。(4)高度的道德觉悟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必然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我们国家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转型期,法律有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当法律因其不完善而不能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时,社会主义道德就可以以自己的独特的功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起到调节作用。
(三)德治是通过内在思想教育来引导人,法治是通过外在的行为规范来约束人;前者是活的,后者是死的;前者是软的,后者是硬的;前者是自律,后者是他律;前者是引导思想,后者是规范行为;前者是内因,后者是外因,双管齐下,内外结合,形成合力,共同发挥治理国家的强大威力。
四、积极探索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具体途径
(一)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要通过立法使道德体系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以法制制裁为后盾,这是对道德的起码要求,应强制执行。同时,还可以通过立法,如制定《见义勇为法》,以奖励性手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实践中要严格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
(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公民的素质,这是“法治”与“德治”的基础。应广泛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条例、乡规、民约,并注意将广泛性要求与先进性要求相结合。政府对这种活动应给予一定投入、指导和支持。国家和社会要采取各种措施,倡导和鼓励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弘扬正气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团结并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向上、提高民族素质的思想道德。
(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一定要“从严治党”。江泽民同志指出:“党的性质、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党肩负的历史使命,要求我们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党始终坚强有力,治国必会正确有效。”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应该清醒地看到,在党内出现了一些严重违背共产主义道德和行政伦理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中违纪违法、腐化堕落案件时有发生,不少案件,其案情之恶劣、涉案人职位之高、涉案人数量之多,都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所没有过的。对党内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所应采取的负责态度。我们要想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自觉并坚持不懈地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道德上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要使每个共产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明白,党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干部必须也只能依法办事。共产党员应当成为遵纪守法的楷模和社会主义道德的楷模。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一定要“从严治政”。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所以,政府一定要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其中,廉政应放在第一位,没有谦政,就谈不上勤政、务实、高效。人民政府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政是起码的要求,除要求各级政府的公务员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法律外,重要的是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加强管理和监督,强化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政伦理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从“他律”看,要加强监督机制,要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加强事前防范,努力做到国家公务员的权力行使到哪里、活动延伸到哪里,相应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从“自律”看,要加强行政伦理教育与修养,强化人格的力量,努力把真理的力量和人格的力量统一起来并成为每个国家公务员道德修养的目标。
(五)“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讲的是上层建筑,都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不同的经济基础其上层建筑也是不同的。现在我们提出“依法治国”指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政治文明,“以德治国”指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精神文明,两者的紧密结合,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并为其提供动力,从而固本兴邦,使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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