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春晓”事件的国际海洋法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海洋法论文,中日论文,春晓论文,事件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G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17(2006)02—0068—04
中国与日本在海洋权益上的争夺由来已久,2004年以来的中日“春晓”事件更使得中日东海形势增添变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确立了国际海洋的新秩序,此后,以《公约》为“宪章”逐渐成型的现代国际海洋法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对海洋进行“控制、管理、使用”[1](P268) 应该遵守的一套行为准则。在“春晓”事件中,中日双方的一系列行为是否符合这套行为准则,以及这一事件的未来走向如何,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做一个粗浅的分析。
一、事件回放
日本的媒体在“春晓”事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04年5月, 中国开发东海油气资源的情况被日本某媒体记者拍到并公开后,在日本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迫于这些压力,日本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强硬措施。6月9日,要求我国提供东海气田的相关数据,6月11日设立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7月7 日开始在东海中日双方有争议的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中国则坚决有力的做出回应:对日方进行调查的行为提出严正交涉,并保留做出进一步反应的权利。
东海是由中、韩、日三国领土环绕形成的半闭海。中日关于东海的划界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中国目前的思路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日本始终没有认同。其实中国对东海资源的勘探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先后在中国东海大陆架上发现了平湖、春晓、残雪、断桥、天外天等7个油气田和一批含油气构造。 2003年完成一期工程的平湖油气田也已经开始输送天然气。“春晓”气田是2003年中海油、中石化与美国一家著名石油公司签约合作勘探、开发的合同区之一,时隔1年,日本为什么反应如此强烈呢?
随着双方争执的不断升级,隐藏在事件背后的实质问题也逐渐暴露,即对海洋权益的争夺,对能源的争夺。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自然资源极其贫乏的小国,也是一个国土狭长的岛国。日本国民对于海洋的热情远远超出中国普通民众的想象,他们从小就被灌输“海洋即资源”的观念。这就不难理解历时多年的中日“钓鱼岛”、中韩“竹岛”之争了。海洋权益争夺的更深刻的本质则是对能源的争夺。中俄日三方的“安大线”、“安纳线”事件刚有眉目,“东海事件”又进一步激化了中日能源之争。
二、法律透视
“春晓”的问题可看作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静态事件表现为海洋划界,即界定了一系列事件发生的区域范围是否合法。动态事件表现为海上一系列活动,包括最初的中方科考事件到目前的日方设勘探权。笔者将在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之后,对后者中一系列行动的合法性进行透视,其中穿插对前者争议的评析。
(一)法律规定
1.关于海域划分
《公约》[2] 改变了传统的领海之外即是公海的规定,把占地球表面71%的海洋分为4大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 每个海域被赋予了不同的法律意义,即国家在每个不同的海域享有不同的权利。在领海,沿海国行使同陆地领土、领空相同的主权,其宽度为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在毗连区,沿海国有权行使特定事项的管制,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公约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公海是指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之外的全部海域。
跟上述海域相关,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大陆架。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2.关于科学研究
《公约》专章对在各个海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做出了详细规定。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须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并在沿海国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在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所有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均有权进行海洋科学研究。
3.关于勘探开发
在大陆架,沿海国行使的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需要指出的是,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4.关于争端解决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使得沿海国扩大了海洋控制范围, 但是因此而在相邻国产生的海洋划界问题却一直困扰着许多海洋国。《公约》对此做出的安排仅限于原则性的,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应分别在国际法院规约相关规定基础上协议划定,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协议则诉诸《公约》争端解决程序。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做出临时安排;在过渡期间内,不得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公约》争端解决程序要求缔约国有义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在调解无效情况下将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即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可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其中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或者特别仲裁法庭。
(二)国际惯例
由于《公约》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海洋国和地理不利国以及海洋相邻国之间斗争妥协的结果,它对一些敏感问题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问题如何解决,寻求国际惯例作为依据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选择。当今国际上有关划界的方法有中间线等距离法和自然延伸法等。无论采取哪种方法,公平原则是前提已成为共识。
1.公平原则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定界限。公平原则最早由美国总统杜鲁门1945年提出:“在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3]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期间,包括日本在内的二十多个国家主张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方法作为划界的一般原则。而包括中国在内的五十多个国家主张,因为各国海域情况十分复杂,有的大陆架凹凸不平,如果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划分海域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应在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划界。1982年《公约》采取折中的办法体现了这一原则:“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界限……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具体方法
中间线等距离法和自然延伸法是目前国际上海洋划界的两种具体方法。两种方法导致的划界结果有很大不同。中间线等距离法最早是由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确立的,即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方法来划分大陆架边界。自然延伸方法则由1969年德国、丹麦、荷兰三国之间的北海大陆架划界案确认。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划界等距离方法的应用不应作为有关各方的义务,而且就划界原则和规则规定,应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4] 此判例最早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典型案例
在已经判决的诸多海洋划界案例中,公平原则成为当之无愧的首要、基本原则。事实上,公平原则并不反对使用中间线等距离法,只不过是认为必须在确保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对采取哪种方法进行协商。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德国的大陆架延伸主张被认为符合公平原则得到国际法院的支持。而在1978年的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仲裁法庭则根据公平原则,分别在不同区域采取了大陆架延伸及中间线等距离两种方法,并指出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情况。在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法院强调大陆架面积与海岸线长度应成合理比例,要凸显公平原则。[5]
(四)“春晓”事件中几个焦点的法律透视
1.中方科考
2004年3月中旬, 日本一家报纸刊登了一篇称中国海洋调查船违法进入日本近海的报道。日本政府认为中国海洋科学考察船未经通报擅自进入日本海域,破坏了中日达成的协议,要求中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① 在此次事件中,中日东海之争初见端倪。按照日本媒体的说法,中方科考船队活动区域是在日本最南端的冲之鸟北方约60公里海域。冲之鸟是距离东京中心约1740公里的太平洋上的一处珊瑚礁,地处我国台湾省东南部的北回归线以南,详细纬度是北纬20度25分、东经136度05分。冲之鸟是“岛”还是“岩礁”现在还无定论,而日本却自行认为以冲之鸟半径200海里以内的海域均属日经济专属区。 尽管日本煞费苦心的斥巨资尽力把它营造为一个“岛”,但是目前仍是无人驻守的。《公约》第121条第三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所以,中方在这块岩石附近进行海洋科考活动是无需事前通报的。
2.“春晓”气田
“春晓”气田的合法性在于它是大陆架上资源勘探开发事项。东海海域最宽处的海峡宽度为360海里,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均主张200海里的大陆架,那么不可避免的将发生冲突。在划界问题上,中国主张采取大陆架自然延伸法,而日本主张采用中间线法。如按大陆架自然延伸法,则中国的大陆架将自然延伸至东海(冲绳)海槽;日本主张以钓鱼岛的最西岸和中国大陆的最东岸之间作为选点划一条中间线。且不说两种方法究竟采取哪种,退一步以日本的中间线方法来看,“春晓”气田位于我国东海大陆架盆地西湖凹陷南部,距离所谓的“日中中间线”仍有5公里, 毫无争议位于中国大陆架。而日本只是提出一个“吸管”理论,缺乏科学根据地指责中国有可能把属于日本的油气资源“吸走”,这种说法的牵强不言自明。
3.日本调查海域
中国主张的两国专属经济区的分界线在冲绳,日本主张的分界线为“中间线”。按照两国的不同主张,争议区域为“中间线”到东海(冲绳)海槽之间。日本于2004年7月7日开始的海域勘测活动位于冲绳本岛西北方向370公里、 距我国正在开发的天然气田(春晓气田)约50公里处,很明显是在争议海域。“春晓”气田的选点照顾了日本所谓的“中间线”;日本调查海域却公然选在了争议海域。《公约》中设置了“避免争端”条款,规定当事国不得在争议地区采取恶化局势的行动,日本的这一做法无疑是一种严重的挑衅行为。
4.日方设勘探权
日本经济产业大臣2005年7月14日宣布授予帝国石油公司在所谓“日中中间线”附近3个海域的石油勘探权,面积共计400平方公里,位于中国正在建设的春晓和断桥油气田南侧。勘探权属于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事项。上文提到,沿海国具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专属权利。中日海域的争议区位于“中间线”到冲绳海槽之间,日本如此张狂地在中间线以东日方海域设立勘探权,不得不让人怀疑其解决问题的诚意。
三、未来走向
(一)争端解决:谈判还是法庭?
《公约》要求争端的解决必须采用和平的方式进行谈判、协商,也可以达成协议选择国际法院或法庭等强制解决程序。中日双方已于2004年10月25日进行了一次会谈,双方表示对于围绕油气勘探开发出现的纠纷愿意继续通过磋商和对话寻求解决。但是日本官方随即表示出对会谈结果的不满,日本的媒体更是大肆宣扬要采取强硬措施。中日双方的争端会不会提交国际法院、法庭或者仲裁来解决?从目前来看,两国都没有将争端诉诸国际法院等强制解决程序提上日程。这是因为,提交国际法院对于两国来说利弊都难以估量。两国通过谈判,可以自行掌握各种情况,一旦提交法院事态的发展将不在自己掌控之中。所以两国不会轻易考虑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6] 我国向来主张,边界争端应在公平原则基础上协议划定。根据海洋法的规定,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提请必须经由各方同意,即使日本单方面提出提交国际法院,没有取得我国的同意,也不会引起程序的开始。谈判协商还是提交法庭,将是一个双方利益互相博弈的过程,基于此次东海争端的复杂性,各方的利益所在并不是泾渭分明,或者说并不能很清楚的判断出怎样是对自己有利,怎样是对自己不利。因此,在如此微妙的情形下,双方都会非常慎重。
(二)日本可能采取的行动及我国的对策
日本接下来的可能采取下面几个行动:第一,扩展大陆架。日本一方面将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海洋资源的调查,以得到详细的数据;另一方面,将准备于2009年上半年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正式提交有关日本大陆架的详细资料,要求扩展大陆架。第二,继续保持同中国的对话,并且在此过程中坚持强硬的态度。日本政府甚至做出决定如果中国仍坚持以冲绳海槽划定两国专属经济区,日本就不再提“中间线”,而是提出“200海里”原则,反过来要求侵占中国的海域。第三, 逐步得寸进尺地采取强硬措施,在“春晓”气田日方水域附近进行开采调查,扩大勘测范围,赋予企业开发权。
针对日本即将采取的行动,第一,我国应该坚持自己的立场,采取灵活务实的外交手段,在谈判中争取做到既维护我国的权益,又适当照顾日方情绪。中日双方已经举行的谈判显示,双方在谈判的前提即原则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目前中国坚持公平原则,即并不反对日本提出的中间线方法,只是不能将它作为原则,而要在公平的基础上,达到双方利益的均衡。因此,中国在今后的谈判中,要在双方的谈判基础问题上取得突破。
第二,注意大陆架问题和专属经济区问题同时进行。大陆架是沿岸国的固有权利,无需宣示,专属经济区必须用国内法宣示和划定。中国是完整的陆地板块,日本临海的则是一串小岛组成的岛链;并且中国的海岸线很长很连贯,而日本则只是岛屿的岸线。因此,日本在大陆架划分上处于劣势。目前日本采取的一项策略就是避免大陆架问题,将专属经济区与之混淆。按照国际惯例,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往往会采取中间线方法,而为了照顾大陆架国家,又会另划一条线,或者再两者之间做出折中。按照大陆架原则,无疑是有利于中国的。日本试图以专属经济区问题覆盖大陆架问题,这是我国应该注意的一个倾向。
第三,避免出现民间过热的敌对情绪。无论是两国中的哪一国内出现了过热的敌对情绪,对于解决问题将毫无益处,只能增加谈判的难度,造成谈判陷入僵局。目前中日关系出现的僵局,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民间舆论影响了谈判进程。纵观世界上许多国家划界问题的解决,都是在外交关系处于良好时期时解决的,而处于紧张时期的划界谈判往往都不会成功。中日两国的“政冷经热”现象已持续几年,此次东海事件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无疑会给两国的外交关系雪上加霜。
第四,增强我国的海洋权益意识。此次“春晓”事件的前前后后,给了我国一个有力的启示:增强国民海洋意识。正如前文所说,“春晓”事件的实质在于海洋权益的争夺,能源的争夺。日本媒体对“春晓”事件如此关注,反映了其国民极强的海洋意识。因为海洋即意味着资源,意味着能源。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只是为960万平方公里的辽阔陆地国土自豪,忽略了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的海洋开发步伐已经越走越快。增强海洋意识的另一层深意则在于利用国际海洋法则,处理好周边的海洋划界问题,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从而能够顺利开发海洋,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资源支持。
注释: ① 中国两国为了避免各自的海洋调查活动纠起外交纷争,于是2001同时导入了“相互事前通报制度”,即在对方的专属经济区进行考察时,提前半年向对方通报。
收稿日期:2005—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