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具体真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真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真理是具体的。因为:真理是全面的;真理具有系统性;真理是过程;真理具有矛盾性,它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普遍性和特殊性、一元性和多样性、科学性和价值性的对立统一;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具体的,对真理必须采取具体的历史的态度,以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和力量。
关键词 具体真理;全面性;系统性;过程性;矛盾性;实践
认识的主体、客体以及它的基础——社会实践都是具体的。因而作为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正确反映之真理也必然是具体的。列宁曾多次指出:“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是: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①]黑格尔也指出:真理“自身本质上是具体的,是不同的规定之统一。……如果真理是抽象的,则它就不是真的。”[②]
一
真理是全面的,即它正确地反映了事物的全体。真理的全面性是具体真理的第一个要义。马克思说:“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③]。黑格尔也认为,“具体就是不同的规定之统一”[④]。真理的全面性就在于主体思维把客体当作许多规定的综合、多样性的统一的整体加以把握。换言之,是主体思维所反映的客体的具体性决定了真理的全面性。
按照事物本身的辩证法,作为认识客体的一切客观事物都是由多种因素、多种成份构成的,是一个包含多种矛盾、具有多方面规定性的多样性的统一整体。这些因素、矛盾和各种规定在其运动中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仅使它们自己各自获得了自己的具体意义,同时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又决定着整个事物的具体存在和具体本质。不过这些因素、矛盾和各种规定之中的任何孤立的一个都不能代替整个事物,都不具有事物的整体功能和属性。另外,任何一个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在一个更大的整体系统中,它又会作为因素、部分、方面而同其他因素、部分、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获得自己存在的条件。因此,作为正确反映客观对象的具体真理,就不能是片面的、彼此分离的抽象规定,而应该全面地把握各种因素、部分、方面、矛盾、规定、属性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全面地把握客体存在的具体条件,即揭示事物的整体本质以及本质之间的关系。如果一种认识只反映了事物的个别方面,即使这种反映是正确的,但对于事物的整体来说,还不能成其为具体真理。若把客体本身的各种规定、各种属性彼此割裂开来,各自孤立起来,甚至推崇为绝对,非但不能达到具体真理,还会走向反面,变成谬误。正如列宁所说:“单个的存在(对象、现象等等)(仅仅)是观念(真理)的一个方面。真理只是在它们的总和中以及它们的关系中才会实现。”[⑤]“真理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⑥]我们“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⑦]
当然,客观事物是纷繁复杂的,它的外部现象又是丰富、多变、易逝的。因此,我们在现实的认识活动中,难以做到反映事物的一切方面的总和,无法毫无遗漏地把握事物的全体。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就不能够获得具体真理了。因为在事物的丰富、多变、易逝的现象背后,总是隐藏着共同的、相对稳定和平静的东西——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它作为事物现象发生的根据和基础,既从横的方面反映出事物复杂成份之间的内在联系,又从纵的方面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全部过程和阶段之间的统一性。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正确地揭示了事物的内在本质和发展规律,就是全面的,就是具体真理。列宁就十分赞赏黑格尔关于“规律本质就是整体,就是现象的本质的全体”的思想。
二
真理是一个系统,它是一个有结构、层次和功能的完整的科学体系。真理的系统性是具体真理的第二个要义。黑格尔指出:“真理是全体”,……“真理只有作为体系才是现实的。”[⑧]真理所以是个系统,是由于真理所反映的客体本身是一个整体系统。世界上一切事物,不仅自身具有完整的结构和多方面的规定性,即自成系统,而且它还同其他事物处于复杂的相互联系之中,从而构成一个更大的系统。那么,作为主体正确反映客体之真理,就不可能是一个孤零零的范畴和命题,而是根据事物本身的有机联系而相互联结和交织在一起的、由许多范畴和命题组成的完整的理论体系。
真理作为一个系统性的整体,是有其内在结构的,它由内容、背景和表述结构所构成。从内容结构来看,真理具有反映客体本质和规律的内在规定性,它包括对客体系统及其要素本质的正确反映;对系统之间关系及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关系的正确反映;对客体运动过程和发展趋势的正确反映。从背景结构来看,真理有其内容所适应的参照系统,它包括真理内容所适用的范围、条件、对象、程度等限制性规定,是真理本身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表述结构上看,真理还有自身的内容和背景的形式化显现部分,它包括概念和范畴体系、逻辑体系以及表述方式。真理就是以内容为核心,以概念、范畴为基材,以逻辑为纽带,按某种特定方式表述的完整体系。可以说,真理除了“真”的本性以外,内容的理论化,背景的具体化,表述的规范化,三维结构缺一不可,否则就构不成真理。
真理作为一个系统性的整体,还具有层次性。层次性是事物的普遍特性,世界上任何一种事物的内部组织结构上都留有其发生和发展的轨迹——层次。那么,作为对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的正确反映之真理,当然也有自己的层次。
首先,从人类认识的不同程度和不同阶段来看,真理可以分为低级的感性真理、中级的知性真理和高级的理性真理三个层次。感性真理是指人类直观认识所形成的个别的、经验的、笼统的正确的感性认识。它对客体的感知程度仅仅表现为某种事实性的认识,这是一种最简单、最朴素、最原始的真理性认识。知性真理是指经过思维的初步归纳和整理所形成的综合性的正确的知性认识。它显示的是客体的整体表象,它比感性真理更深入了一步,但仍停留在对象的表象归纳阶段上,还没有深入到本质和规律这个最高的层次上。理性真理是指人类思维对感性真理和知性真理的抽象和概括而形成的关于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理性认识。当人类思维由归纳上升到理性的本质抽象,达到对认识本身的自觉反思阶段,即实现了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理性占有,人类就获得了高层次的理性真理。其实,人的具体认识过程就是一个由感性真理到知性真理再到理性真理的过程,从而系统地把握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
其次,从真理的发展来看,真理要在实践中不断实现由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转化,在这个过程中,也使真理在结构上形成层次性。并且在由低层次的相对真理向高层次的绝对真理的转化过程中,其层次不是单向度的,而是多向度的;不是单层面的,而是多层面的;不是有限多的层次,而是无限多的层次;不仅是已经完成的层次,更是永远无法完成的层次。就人类目前掌握的各科学门类来说,都是从不同的向度和层面上来认识和展现物质世界的层次结构的。每门科学真理,都或者是从时、空的一次无限、二次无限,进入到次数高的无限层次,使人类的视野不断扩展;或者是从事物的一级本质、二级本质,进入到层次更深的本质,使人类的认识不断深化。正是这无数的多向度、多层面的无限层次的“世界”观念的“总和”,构成人类关于世界的总观念——绝对真理。当然,对于这样一个宇宙世界无限层次的总体认识,“无论是从主体的本性还是从客体的本质来说,最终完成的理论体系这个任务都是不能完全解决的”,但是人类每一代都在努力解决这个矛盾,而这正是“人类智力进步的主要杠杆。”[⑨]
三
“真理是过程”[⑩]。真理的过程性是具体真理的第三个要义。真理不是主体对客体的静态反映,而是动态认识,它是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恩格斯指出:“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11)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中的一切具体事物都是有限的、暂时的,都可能成为主体认识的客体,并转化为主体思想的内容,从而使主体的认识、思想成为真理性的知识。就是说,客观实在对主体的认识、思想来说,并没有绝对不可逾越的界限。但是,整个客观世界从内容(运动着的物质)到形式(时间和空间)都是无限的,而且它又处在永不停息的变化、发展之中;即使这个客观世界之中的有限的、暂时的具体事物,本身也是多层次的系统、许多规定的综合和多样性的统一。所以,客体向主体的开放,并转化为主体思想的内容,亦即主体观念地掌握它,必然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列宁指出,概念、规律、范畴这些反映形式,是人对现实世界的摹写、复写、反映、映象,但“思想和客体的一致是一个过程”,“认识是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接近。”(12)人的认识过程就是深入事物的现象内部把握其本质的过程,是创造概念体系的过程,是由不知到知、由不完全的知到比较完全的知的过程。人在认识过程中,对世界的认识逐渐丰富起来,眼界逐渐扩大,越来越接近现实世界,但永远不能完全详尽无遗地反映现实世界。正如列宁所说:“人不能完全把握=反映=描绘全部自然界、它的‘直接整体’,人在创立抽象、概念、规律、科学的世界图画等等时,只能永远地接近于这一点。”(13)而且只要人类存在,人类的认识就不会有一个到此为止的封闭的界限,它是一个开放的永无止境的过程。
真理的过程性与真理的条件性紧密相联,真理的条件性涵盖于和体现在真理的过程性之中。真理作为一个过程,充分体现了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认识的主体、客体以及它的基础——社会实践,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即有条件的。因此,任何在具体实践基础上的具体的主体对具体的客体的正确反映,都不可避免地受具体的时、空的制约,同特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这不仅在于真理的产生、证实、发展是有条件的,而且在于真理的运用也是有条件的。就是说,任何具体真理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如果超出这个条件和范围,到处滥用,就会失去本身的真理性。列宁说得好:“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便会变成错误。”(14)当然,我们说理是有条件的,并不排斥真理的普遍性。真理在它所反映的范围内,在它所适用的条件下,是具有普遍意义的。
四
具体真理的核心要义在于真理的矛盾性。可以说,真理的矛盾性是具体真理涵义中的实质内容。若离开了真理的矛盾性,也就无所谓具体真理了。真理的矛盾性表现在许多方面。
1.真理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对立统一。真理作为主体对客体的正确反映,属于主观意识范畴,是观念形态、第二性的东西。真理是主体认识活动的产物,它的获得和掌握依赖于主体,是主体的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真理采取的是主体头脑所特有的、不是客观实在的感性的(感觉、知觉、表象)或理性的(概念、判断、推理)形式;真理的内容也不过是符合实际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主观映象,真理是主观内容和主观形式的统一体。所以,真理具有无可否认的主观性。否认了真理的主观性,就等于否认了真理的存在(参见拙文:《论真理的主观属性》,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哲学原理》1995年第3期)。然而,任何真理都有其客观基础,都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当我们说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时,其具体的涵义就是指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是真理的最终源泉,没有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存在并反映到主体的头脑中,就谈不上真理的产生。因而,真理就其根源来讲,有其不可否认的客观性。但切不可把真理视为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本身,真理不具有客观实在性(参见拙文:《关于“客观真理”的质疑》,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哲学原理》1994年第11期)。真理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对立统一,既可以防止庸俗唯物主义的倾向,又可以避免犯唯心主义的错误。
2.真理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对立统一。任何具体真理都是符合实际的正确认识,都同谬误有着原则的界限,在其适用范围内都永远不能被推翻;就其广度来说,它越来越接近于客观对象的全体,其发展趋势是日益趋近于对客观世界的包逻无遗的认识;从其深度来看,它越来越接近于客观对象的更深刻的本质,其发展趋势是日益趋近于对客观对象的完全正确的反映,这是真理的绝对性的一面。然而,任何真理又都是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它总要受到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15);从广度来说,它只是对整个物质世界的某些领域、某些事物或过程的一定范围的正确反映,还有待于进一步扩展;从深度来看,它也只是对特定的具体事物的一定程度、一定层次的近似正确的反映,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这是真理的相对性的一面。承认真理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对立统一,既坚持了真理的唯物论,也坚持了真理的辩证法。
3.真理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对立统一。真理是普遍的。任何一种正确的科学理论,都具有普遍性的品格和优点。真理的普遍性来源于实践所揭示的客观规律的普遍性。一种理论,只要正确反映了外部现实的真实本质和规律,就具有普遍的意义。但真理的普遍性不是空洞的、单纯形式上的普遍,而是包含着丰富内容的普遍。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客观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对立统一,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包含着普遍性并与普遍性相联结而存在,二者不可分割。那么,作为理论上正确再现客观现实的具体真理,就不能不体现着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黑格尔指出:“真理、观念不是由空洞的普遍所构成的,而乃包含在一种普遍里,这种普遍自身就是特殊,自身就有决定性的。”(16)列宁十分赞赏黑格尔的这一思想,并指出:“真理的普遍性“‘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体现着特殊、个体、个别东西的丰富的普遍’(特殊和个别的东西的全部丰富性)!”(17)一切真理的作用和力量,就体现在这种辩证统一之中。因此,才能坚持理论与实践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真理。
4.真理是一元性和多样性的对立统一。真理是一元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真理观的一个基本原则。真理的一元性表明:在真理的最终源泉上,只能是基于实践基础上的客观物质世界(客体)。尽管真理属于人的认识领域,是正确的认识、理论或观念,但“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18)。没有客观实在的“物质的东西”为原型,就不会有任何“观念的东西”产生,也根本谈不上真理的存在。在真理的本质上,唯有同客观对象相一致或相符合的认识,才是正确的认识——真理。列宁指出,真理在本质上是我们“反映自然界的意识和被意识所反映的自然界之间的符合”(19),“真理,即作为同客体相符合的知识”(20),“真理是对象和认识的一致=‘真理的有名的规定’”(21)。在真理的标准上,必须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22)毛泽东同志也强调:“判定认识或理论上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23)概括之,在真理的源泉上、本质上、标准上,都只能坚持一元论。然而,马克思主义真理观在承认真理一元性的同时,也承认真理具有多样性。由于客体的复杂性、多方面性、多层次性和历史变动性,由于主体的世界观、方法论和思维方式、实践因素、逻辑因素、社会历史关系的差异性,因此,对同一客体往往可以用不同的方法来揭示,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向度和不同的层面来认识和说明,从而产生多种真理性认识。即使同一真理性认识,也可以用不同的语言、不同的逻辑形式、不同的范畴体系和不同的模式来表述,从而呈现出真理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所以,从共时性的角度,我们应该承认揭示和表述真理的多种科学理论、科学模式的并存性;从历时性的角度,我们也应该承认由于客体的发展和主体本质力量的增强而导致真理的发展的多层次性。真理的一元性和多样性的统一体现了真理的唯物论和辩证法的有机结合。
5.真理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对立统一。真理的根本属性就在于它的科学性,即“客观正确性”(列宁语)。真理的科学性是说,真理标志着认识同客观对象的相一致、主观和客观的相符合。可以说,有无科学性是真理和谬误相区别的一个根本标志。其实,真理和谬误同属于一个领域——主观意识(主观意识=真理+谬误)。二者都是具有社会本质的从事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人和人的集团,通过实践对进入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领域并和主体发生联系的客观对象的认识或反映,二者都采取感性的或理性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不同的仅仅在于:真理是主体对客体的正确反映;谬误则是主体对客体的歪曲反映。换言之,真理具有科学性,谬误不具有科学性。正是真理的科学性导致了真理的价值性。真理的价值性是指真理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对人类有用。真理的价值性,首先在于真理具有认识的功能。真理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现实的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可以帮助人们追溯过去,解答过去所不了解的东西;可以帮助人们预测未来,揭示和把握事物发展的趋势和大致进程。真理的价值性,更重要的在于真理具有实践的功能。真理可以有效地指导实践,使人们成功地改造世界。真理可以使实践者了解事变的进程,起着确定目的、目标和任务的作用,成为人们采取行动的依据;真理可以使实践者把握事物的各种联系,起着制定计划、选择最优方案的作用,成为人们实现预期目的的保证;在实践过程中,真理有规范与调整实践者的关系和行动的作用,从而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和鼓舞群众为着共同的目标而奋斗;真理还会直接渗透到实践活动的诸因素中去,转化为现实的实践能力,提高实践的效率和水平。(24)我们说真理是真、善、美的统一,也就是说真理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真,体现了真理的科学性;善,体现了真理的价值性;正因为真理既真切善,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所以它才能“按美的规律来创造”,成为地球上最美丽的人类思维的花朵,美不胜收。
五
具体真理的第五个要义在于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具体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作为人类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的实践又总是具体的、历史的。首先,实践的目的是具体的。尽管指导实践活动的理论是抽象的和普遍的,但普遍理论在指导具体实践的时候,必须同具体实践相结合,具体化为实践的具体目的、计划或方案。其次,实践的主体是具体的。任何实践的主体都不是凝固不变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都是生活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受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并具有社会形成的本质力量的具体的人或人的集团。第三,实践的客体是具体的。任何实践的客体都是由具体的主体选定的,它同样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是纳入具体的实践活动领域并和具体的实践主体交互作用的以具体的时空为形式的客观事物或对象。第四,实践的手段是具体的。实践的手段作为实践主体在实践中用以改变或影响实践客体的物质资料或物质条件,不过是特定历史时代或时期具体的现实的人的智力的“物化”或各种器官的延伸,具有可感知的具体的客观外在的实有形态。最后,实践的结果是具体的。实践的结果说到底,不过是具体实践目的的“客观化”或“对象化”,即精神变成了物质。即使是失败的实践,也有可感知的具体“事实”。所以,无论何种实践,都是具体的实践主体,根据具体的实践目的,运用具体的实践手段,作用于具体的实践客体,产生具体的实践结果的具体的物质活动过程。
正因为检验真理的标准社会实践是具体的,所以,一种认识、思想或理论,只有通过具体的实践的检验,被证实而不是被证伪,具有了科学性,才达到了具体地把握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达到了主观和客观的相符合,或如列宁所说的概念和客体的一致。这样,被具体实践确证了的认识、思想或理论的现实性和“客观正确性”就显露出来了,使它不再是抽象的、空洞的东西,而成了具体真理了。
总之,真理是具体的。具体真理要求我们对它必须采取具体的、历史的态度,认真研究真理的全面性、系统性、过程性和矛盾性等等,以及实践在真理产生、发展和检验中的作用,以便于我们更准确地认识和掌握真理,充分发挥真理的功能。
注释:
① 《列宁选集》第1卷,第507页。
② 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8页。
③ (19) 《列宁选集》第2卷,第103、137页。
④ (16)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29页。
⑤ ⑥ ⑩ (13) (17) (20) (21) 《列宁全集》第38卷,第209、210、215、194、98、142、322页。
⑦ (14) 《列宁全集》第4卷,第453、257页。
⑧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版,第12、15页。
⑨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6、562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9~240页。
(12) 列宁:《哲学笔记》第208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17页。
(23) 《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261页。
(24) 参见齐振海主编:《认识论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版,第359~3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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