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民族问题能否“非政治化”的看法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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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由族群“去政治化”、“文化化”提法引出了民族是否能“去政治化”的论争。这是一个关系到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新中国成立后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工作该如何认识、如何评价的重大问题。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有关“族群”概念的讨论十分热烈,许多学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各抒己见,见仁见智。而与民族工作实际密切相关的民族问题能否“去政治化”的论争,人们似乎比较忌讳见诸于公开刊物,尽管未见诸公开刊物的“桌面下”的论争相当激烈。毋庸讳言,“族群去政治化”或曰“民族问题去政治化”是一个与现实政治联系紧密、敏感度较高的问题,但这样一个对现行政策具有总结评价和导向作用的十分重大的理论问题,虽然其有较高的敏感度,但停留于小范围的内部讨论并不是一种最好的办法。应当以一种坦诚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公开讨论这个问题,在充分考虑对方意见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见解,以从善服义之公心,达成正确的共识。我以为这样做恐怕更符合中央解放思想、创新理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基本方针。出于这样的考虑,愿就这个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见解,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对“族群”概念论争的看法

由于问题最初的提法是“族群去政治化”,而解答什么是“族群”与解答什么是“民族”和“民族主义”一样,都是一个难题。20世纪以来,韦伯、盖尔纳、安德森、凯杜里、霍布斯鲍姆等知名学者都对如何准确地定义“民族”感到头疼不已。其中,安德森将其说成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而关于“民族主义”,更是众说纷纭。崔明德、曹鲁超先生撰文《近十年来中国民族主义研究述评》中说:“关于民族主义概念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已有200余种不同的概括。”[1]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界长期将斯大林关于民族四要素的说法作为民族的定义,现在看来,民族四要素的说法虽然有相当的科学性,但不能说它准确地定义了“民族”。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些东西与自然科学领域不一样。自然科学领域的定理、定义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唯一性,可以准确表达。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东西则不然。比如,什么叫“仁”?一部《论语》109处论及“仁”,都是从不同角度进行描述。什么叫“道”?谁能用简捷的语言准确地对“道”下一个定义且能得到人们的认可?但一说到“道”,我们头脑里总有那么些东西涌出来,但要说清楚、说准确,很难!因此,能不能准确地给“民族”下一个定义?难说!全世界那么多国家和地区,那么多生存环境、生存方式、文化传统、社会俗尚各异的人们群体,能否用简练的文字准确地概括出能够涵盖他们全体的共同特点且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我以为几乎没有这种可能。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后确定的关于“民族”的6+1的说法,只是一种对“民族”的更为科学的描述性说法,而非一种唯一性的定义。因而,关于“民族”的认识,还将继续地见仁见智;在见仁见智的长期探讨、论争中,逐步更加接近真理。

近年来作为争议热点的“族群”问题,其实就其概念而论所遇到的问题与“民族”差不多,无法准确定义。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族群”所指的人们群体是不相同的,且在“英美国家学术研究和政治操作中不断演变”[2],故论者也是见仁见智。因此我认为,对于“族群”问题目前不宜试图去进行准确定义,而应当特别注重研究各种关于“族群”说法的相互联系,这样更有利于深化对于“族群”的研究工作。

其实,这场论争中更为关键的问题是“族群”能否“去政治化”。由于以北京大学马戎教授为代表的赞同这一提法的一部分学者对中国“族群”的界定,遇到了不少的不同意见,马戎教授后来又使用了“民族政治化”、“民族问题政治化”[3] 等提法。这些提法与他早前提出的“族群去政治化”[4] 探讨的是同一个问题。为了便于讨论,后文均使用“民族问题”政治化或“去政治化”的提法。

二、民族问题能否“去政治化”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近年来学界对“族群”的概念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但似未见到有人对“去政治化”的概念进行深刻的分析讨论以期得到准确的解释。什么叫“去政治化”?“去”字的含义是什么?《说文解字》谓:“去,人相违也。”段玉裁注称“违,离也。”《经籍纂诂》所引古籍中“去”字之义,作“除”、“弃”、“退”、“灭”、“杀”等等,均含相离之意。其中最贴切的是“去,读去就之去。”近人将“去××”化作为一个政治术语使用,也是取其“违”、“离”之义。“民族问题去政治化”一词的严格意义,就是民族问题脱离政治。马戎教授在阐述“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意见中,反复强调的就是应将民族问题引离政治,引向“文化化”的轨道,即“去”政治而“就”文化。因此,不论从传统的意义或近人的习惯用法上讲,“去政治化”措词的严格意义就是“脱离政治”。如果想表达的意思不是脱离政治的话,使用“去政治化”一词则是不妥当的。

马戎教授是国内主张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主要代表。他在《民族社会学》[5]、《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选题与思路》等著述中,反复阐述自己的民族问题(马戎教授更多地使用“族群”一词)“去政治化”的主张。仔细研读这些著述,马戎教授坚持上述意见是有他自己的理由的。

马戎教授显然赞同并引用了罗斯柴尔德(Josepf Rothschild)的观点:

与传统国家不同,在现代国家和转型国家中,政治化的族群问题已经成为体制、国家、统治集团和政府取得或丧失其政治合法性的一个决定性的原则问题。与此同时,它也已经成为对于权力、身份和财富的社会竞争中得到世俗利益的一个有效工具。……统治地位的族群和居于从属地位的族群双方都把国家机器视作族群矛盾的守门人和冲突的控制者。因此对于它们来说,不论是国家之上的还是在政府机构中的排他性权力与参与权都成为决定性的需求与目标。对于这一诉求来说,它们的最便利、最具有可行性和最有效的意识形态工具就是政治化的族群,而沿着矛盾和冲突发展的错误路线,这很容易被动员起来。[6]

随着20世纪后期第三次民族运动浪潮的兴起,罗斯柴尔德所述的确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这个现象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存在是不能否认的。

马戎教授主张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基于前苏联的教训。他认为前苏联继承了欧洲族群问题“政治化”的基本思想:

各个族群拥有自己的自治地域和其他各项政治权利,在联邦制和联盟制这样的制度下相互联系在一起。正是这样的制度安排后来为各族群脱离苏联、独立建国在法律上提供了可能。……苏联政府在处理国内族群关系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强调各族群的政治权利并将其制度化,存在着把族群看作政治集团即把族群“政治化”的倾向。……在30年代进行了“民族识别”并实行注明公民“民族身份”的内部护照制度,使各民族成员的身份明晰和固定化、各族群的人口边界清晰化,并在语言文字、教育体系、干部培养、资金补助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实行了整体性一系列制度性倾斜和特殊政策,强化了各族民众的族群意识和族群边界。[4]

在马戎教授看来此种政策的后果是“一旦内部外部条件发展到一定程度,联盟就有可能解体”[3],这为后来各族群脱离苏联、独立建国埋下了伏笔。前苏联解体的原因十分复杂,学者们各抒己见、见仁见智。我认为前苏联的解体,源出于若干极为复杂因素的综合效应,但实事求是地讲,马戎教授所指出的前苏联的联盟制和处理国内民族关系的措施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着的。马戎教授指出:“前苏联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这些思路、制度和政策对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很大影响。”[3] 前苏联解体以后,不少学者在比较我国和前苏联的民族政策时热衷于论“异”。毋庸讳言,我们的许多具体制度措施,如民族识别、公民标注民族身份等确实是受前苏联影响的,是异于中国传统而同于前苏联的做法的。我们应当坦承我们的一些具体做法是仿效前苏联的政策,但我们的仿效是有选择性的。而且,前苏联建设社会主义模式的失败,不等于其建国历史上每项具体措施都是错误的、不可借鉴的。以成败论英雄的态度否定前苏联所有的民族政策措施,既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的古训。

综观马戎教授的著述,我个人认为,马戎教授高度重视20世纪后期伴随第三次民族运动浪潮的民族主义张扬造成的严重社会效应,所列举的前苏联和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措施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也确实是客观存在的现象。马戎教授一再坚持的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主张虽然遭到民族理论界主流意见的抨击,但应当肯定他是出于一种良好的愿望——在面临民族主义张扬造成如此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民族问题的形势下,如何寻求消解离心倾向、粉碎敌对势力“分化”阴谋、营造民族和谐、维护国家稳定的愿望。

我虽然同意马戎教所列举的所谓民族问题“政治化”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也坚信马戎教授一再坚持此种观点是出自一个学者的高度责任心,但我却不同意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提法。因为,这个提法从理论上讲站不住,在实践中既做不到,也不能这样做。

什么叫政治?我们又遭遇到一个无法准确定义的社会科学的概念。《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上没有“政治”这个词条,但其在“政治哲学”一词中说到:“举凡涉及政府的措施与制度,皆可视之为‘政治’的。”[7] 《中国大百科全书》有“政治”词条,称“政治”为:

上层建筑领域中各种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它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产生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这一社会现象很复杂,各时代的政治学家和政治家都从不同角度和不同侧重点对它作过各种论述,但至今还没有公认的确切定义。[8](P.481)

《中国大百科全书》在这一词条中列举了各家各派关于“政治”的若干说法,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有两处,其一为:

在中国,孙中山的“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的说法颇有影响。有的政治家认为,政治是用公共的强制力对于众人之事的治理。[8](P.482)

政治作为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各种支配行为和以对国家的制约性权力为依托的各种反支配的行为。[8](P.482)

新中国建立以来不同的时期,对“政治”一词解释的内容不断有所调整。但不论其怎样调整,民族关系问题始终属于政治的范畴。马戎教授在阐述民族问题“政治化”或“文化化”时,经常使用了“政策导向”[5](P.609) 这个词。政策由谁导向?当然是“国家”。什么叫“导向”?导向也是一种政府干预的方式、一种“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支配行为。这种方式、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政治的”。在民族问题上的国家干预有不同的方向,有以强调民族尚存差异为着眼点的干预,也有朝淡化民族色彩、模糊民族意识方向的干预,这都是国家的政治行为,怎么前者叫“政治化”后者却叫“去政治化”呢?马戎教授十分推重美国的“族群去政治化”导向,但他同时阐述到:“在经济发达,军事强大的美国,处在社会底层的一些少数族群(黑人、土著印第安人)及其组织依然存在着‘民族自治’并建立独立国家的倾向,这种倾向当然会受到美国政府的严密监控与全力压制。”[5](P.609) 这正好说明,美国的所谓“族群去政治化”,恰恰是一种政治化的措施。因此,所谓“去政治化”本身就是一种“国家权力支配”的“政治”的行为,而民族关系问题本来就属于“政治”的范畴,故让民族问题脱离政治的“去政治化”的提法,在理论上是站不住的。

如果马戎教授的主张不用民族问题“去政治化”来表述,而用“国家政策朝淡化民族色彩、模糊民族意识方向导向”来表述,这个主张又对不对呢?我以为也是不对的,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历史时期是不可行的。

我国古人早就从理论上对不同的生存环境造就不同的人们群体有所认识。《礼记·王制》称: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并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达其志、通其欲,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鞮,北方曰译。[9](P.1338)

《王制》这段论述一再说到“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表明先民对不同民族集团之间的差异以及造成差异的原因认识是清楚的,而且因此种差异存在会造成矛盾冲突更是自古以来一直存在的普遍现象。基于这样的认识,于“他者”和“我者”在对待上当然不能一律,即便是在同一个政治权力的统治下也是这样。于是,代表国家权力的统治者就在处置“我者”和“他者”的关系上,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导向”或“支配行为”。先秦时讲“华夷之辨”,统治者从宏观上对华夏和四夷予以区别对待有诸多考究此处不赘述,但值得注意的是,对处于自己统治之下的作为普通百姓的“民”与“夷”在政策上是如何区别对待的。对同处于统治之下的“民”、“夷”予以区别对待的最早且最典型的事例见诸《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所载:

板楯蛮夷者,秦昭襄王时有一白虎,常从群虎数游秦、蜀、巴、汉之境,伤害千余人……时有巴郡阆中夷人,能作白竹之弩,乃登楼射杀白虎。昭王嘉之,而以其夷人,不欲加封,乃刻石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伤人者论,杀人者得以倓钱赎死。盟曰:“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锺。”夷人安之。[10]

刻石盟要,实际上就是“约法”,就是体现国家的“支配行为”。盟约称“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李贤注为“一户免其一顷田之税,虽有十妻,不输口算之钱。”这体现的是秦制论功行赏的原则,还算不上对夷人特殊对待,真正体现对夷人的特殊对待是“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锺”的规定。“黄龙”为何物现已难考,极有可能是一种玉制龙形佩饰,其价值当然远远高过清酒一锺。这明显是一种在处置民、夷矛盾冲突时抑秦民、扬夷人的措施,体现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用法律上的不平等来抑制社会生活中“民”、“夷”事实上的不平等。

从这个能查见的体现民族政策的最早事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呢?有民族存在就有民族差异存在,有差异就有基于此种差异的隔阂和矛盾冲突存在。这种矛盾冲突可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自然而然地化解和消泯呢?不行的,它也同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一样,需要国家这种力量来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11] 此类矛盾冲突是基于民族差别产生的,国家干预就必须针对现实的民族问题来进行。马克思主义是坚决主张民族平等的,但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内真正实现民族平等,没有国家干预是不可能的,即便是消灭了剥削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生活中也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实现民族平等。如果明明知道问题是因民族差别而出,但出于种种考虑又力图用淡化其民族色彩、模糊民族意识去解决,那就必然陷入一种悖论,就无法实施真正有效的干预。

那么,西方一些多民族国家政府为什么将国家支配行为用到淡化民族色彩方向呢?我以为是强化“公民”意识的需要。应当看到,由传统的帝国向现代公民国家转型是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阶段。西方社会向现代公民国家转型虽已历经几个世纪,但能不能说这个转型已完完全全地完成了呢?我看不能。只要这个多民族国家内部相当部分社会成员的“族民意识”还强于“公民意识”,这个国家严格意义的转型就还未能最后完成。选择通过淡化民族问题的色彩、不断强化国家“公民意识”,来缓和因民族问题引发的矛盾、以求维护社会的稳定,这就是西方一些国家作如此政策导向的原因。其中,美国作如此政策导向还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美国是一个新兴的移民国家,移民从族裔而论数量繁多,且没有哪一个族裔能够在数量上和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力量的掌控上占绝对的优势。在这样一个移民社会中,任何以族裔为本位的意识和行为都必然会对社会造成重大的离心和破坏作用,唯有全力打造“美利坚民族”、实即全力构建美利坚公民意识才是出路。美国在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只讲白人与有色种人之别而不去分族裔之别,近半个多世纪以来不好再公开讲种族之别,而通过所谓“文化化”的国家支配行为来淡化事实上存在的种族问题和种族不平等问题。2000年,美国纽约州教育部的一个黑人副部长(女士)对包括我在内的一个我国教育代表团的成员随口说道:“我是付出别人三倍努力才升迁到这个位置的。”这里所谓的“别人”,明显指的是白人。没有人以公开的理由而滞缓她的升迁,而她对自己因种族问题须付出数倍努力才得以升迁至此是心知肚明的。由此可知,美国的“族群文化化”实际上也在发挥着掩盖种族不平等事实的政治作用。

姑不论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以所谓民族问题“去政治化”来掩盖复杂的种族矛盾问题,单就国情而言中国与美国就大不一样。新中国成立之时,汉族占总人口的94%,其他众多的兄弟民族仅占6%;经过50多年国家政策扶持下的发展,汉族与少数民族至今也只是一个92%对8%的格局,汉族在人口比例上占据了绝对优势。不仅如此,由于历史的原因,汉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上优势相对明显,在国家机构中,汉族成员的优势也是事实上存在着的,无法避免的。更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长期形成的经济、文化强势地位中滋长起来的大汉族主义克服起来并非易事,也绝非朝夕之功。面对这样的国情,如果我们不重视、不强调民族问题,不把民族平等、民族解放、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问题纳入国家的基本国策来考虑,中国的少数民族被继续边缘化就势所难免,这种发趋势显然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属性的,是会对新中国造成严重危害的。

我们要解决的是事实上存在着的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问题,我们就必须承认这些问题的性质,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搭建起专门的制度、政策平台,利用这样的平台妥善地解决相应的问题。如果出于种种顾忌,在具体实施中力图把民族问题“淡化”为其他问题,离开民族政策平台去解决事实上的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问题,许多问题势必无从着手,问题的解决就要落空。比如,新中国成立以来,为实现民族平等团结而对一些少数民族予以政策扶持,国家给予他们一定的物力财力资助,帮他们克服困难、发展生产;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状况,实施对少数民族子弟升学加分政策等。如果因为要“去政治化”、为使这些政策不至于产生负面效应就让其脱离“民族”的平台,那么该在什么样的名义下施行?以“扶持贫困落后地区人民”的名义施行行不行?在建国之初一穷二白的情况下,汉族“贫困落后”的地区和人民多的是,教育状况极差的地方也多的是,而国家的财力有限、升学名额有限,无法都顾及到,怎么办?这就是实际、这就是国情,这就有一个先解决谁的问题。于是国家就有一个权衡。比较而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于大局而言更重要、更紧迫,必须放在优先处置的位置,故国家选择首先解决“民族”的紧迫问题而非所有“公民”的紧迫问题。因此,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民族政策,搭建妥善解决民族问题的平台,是从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出发、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的正确选择。

中国尚处在向现代国家的转型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个在意识上从各民族“族民”完全转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中华民族一员上来的过程。这个转型过程所经历的时间是漫长的,转型中面临的问题是复杂的、需要完成的任务是艰巨的。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恪守共产党人根本宗旨的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念是,正视不同民族的存在、承认不同民族的特点、差异和现实中的种种矛盾,努力通过“国家支配行为”来实现民族平等、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上述问题只能在“民族问题”这个政治平台上来认识和解决,尽管一些政策措施会产生一些如马戎教授所指出的负面效应,但它的积极作用是主流,负面效应是支流这样一个估量是科学的、绝不应该动摇的。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政策,负面的社会效应肯定要大得多、有害得多!建构“民族问题”政治平台来解决新中国的民族平等、两个“共同”等问题是无法绕过、不可超越的必经阶段,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各民族在“充分发展的基础上”[12](P.596) 相互交融,逐步消泯“族民”意识,增长“公民”意识,最终牢固地建立大中华民族意识。“族民”意识的消泯是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及相互间的自然交融发展到应有水平的产物,靠“国家支配行为”试图超越事物发展的必经阶段去搞民族问题“去政治化”、去消减人们头脑中的“族民”意识,将会对我们的民族工作造成很大的危害,这在建国以来的民族工作中是有深刻教训的。

三、对于中国历史上“民族融合”进程的反思

马戎教授在2007年4月的《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上发表了《当前中国民族研究的选题与思路》一文,重申自己关于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观点。文中称:

中国在50年代组织了“民族识别”,确定每个公民的“民族成分”并把它制度化,建立民族自治区,以民族整体为单位实行优惠政策,这些做法使55个少数民族成为具有一定政治地位和政治色彩的“民族”,打断了中国几千年延续下来的民族融合进程……。中国的历史证明族群“文化化”是一条有效推动文明传播发展而不危及政治统一的道路。[3]

马戎教授的上述意见引起我的深刻反思。什么是“民族融合”的准确含义?我本人在教学科研中,长期使用“中国古代民族融合”的提法,还出版了学术著作《中国古代民族融合问题研究》[13]。但我对“民族融合”的本质意义搞清楚了么?很难说!李维汉同志曾专门谈到“民族融合”问题:

民族融合,既然所指是民族和民族差别的消亡,那无疑不是今天的事,也不是明天的事,而是遥远的将来的事,是共产主义实现了以后才能逐渐实现的事。[12](P.597)

李维汉同志对实现“民族融合”历史阶段的阐释是十分清楚的,是完全符合马克思的思想的。在同一个问题稍后他又谈到“民族同化”问题:

有同志提出“民族同化”和“民族融合”这两个名词的使用问题。我认为“民族同化”是一个表现历史上某种民族关系的名词。这个词适合于用来表明存在阶级对立和民族对立的社会中发生的一个民族同化另一个民族或者同化于另一个民族的现象。过去也是这样来使用它的。当然,对于历史上的“民族同化”,一种是比较自然的。这种同化不经过暴力压迫这一点说来,和民族融合是有某些共同之点。一种是经过民族压迫实现的强制同化。这种同化在某种情况下,从结果看来,虽然使某些民族文明化了,进步了,但它是以某些民族遭受很大的痛苦和牺牲作代价的,因此不能不引起这些民族的严重抵抗,不能不造成民族之间的冲突和仇恨,不能不阻碍或者延缓这种融合的过程。[12](P.602)

实事求是地讲,李维汉同志的上述意见的最后一句话,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误解,即把民族融合过程的时间段延伸到了阶级社会中。不少学者和教育工作者,从增强民族团结的愿望出发,通常把中国古代民族关系中的非强制同化说成为“民族融合”,我本人就是其中之一。

什么是严格意义上的“民族融合”?应当是在消灭了剥削制度、各民族自身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的完全平等的相互交融和认同。在阶级社会中是不可能存在严格意义的民族融合的。我个人向来对中国古代在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儒家民族观及其对民族关系产生的深远影响评价甚高。但我也清楚地认识到这种开明性只是与同一时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族关系思想、民族政策(特别是与欧洲的白人中心主义)相比较而言,绝对不能作为现代社会的评判标准。认真考察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民族互动现象就会发现,少数民族一波又一波地融进华夏—汉民族,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通过行政强制行为来实现的。但这种表面上非行政强制的融入现象背后,是否存在着大量的“不情愿”和“迫不得已”的隐衷呢?答案是肯定的。孟子倡导“用夏变夷”、坚决反对“变于夷”[8](P.2706),这是后世所遵循的基本信条。自儒学取得独尊地位后,儒家学说成了历代王朝、包括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王朝实施统治的指导理论,研习儒家学说是进入上流社会和精英集团的必由之路。特别是隋唐兴科举之制后,一般百姓进入统治集团必由科举,而科考的内容无例外的是以儒学为主的汉文化的东西。表面上,王朝并不禁止非汉民族成员参加科考,但民族文化是被排除在科考范围之外的。华夏—汉民族依凭自己在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方面的优势地位,在吸引其他民族的同时又造成了一个迫人就范的格局:你想要发展进步、想要我接纳你、认同你吗?可以,代价是放弃你自己的文化、遵从我的礼仪规范。这是中国历史上不容否认的事实,这就叫“用夏变夷”。如果我们只看到没有硬性的行政强制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实际存在着的隐含的强制成分,就把它叫做“民族融合”,确实是不够科学的。上述的传统做法,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叫做“非行政强制的同化”(更确切一点说应叫做“隐含有一定行政强制成分的同化”)更为妥当,因为“用夏变夷”在很大程度是依托国家支配行为来完成的。

中国历史上以“非行政强制的同化”成为汉民族滚雪球的主要方式,确实比同一时期其他国家和地区民族互动的方式来得高明,正因如此,才有今天汉民族占中华民族百分之九十多的结果。如果不承认这种“非行政强制同化”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十分开明的、应当肯定的政策,就违反了“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14]。但是,这种“非行政强制的同化”得以实现有一个前提,就是汉民族在中华大地上、在亚洲地区、在人们视野所能到达的范围内确确实实占有文化优势地位,对他民族有吸引力,别人才会钦慕你、靠拢你,甚至为求发展虽不十分情愿也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文化、改变自身融入你。但是,如果汉民族失去这种优势地位以后,其他民族还会这样做吗?近代中国的落伍,实际上是以传统的汉文化为主的中国农耕文明落后于欧洲工业文明的必然结果。汉文化的优势一旦丧失,其他民族原有的钦慕向往之情就会发生变化,长期以中华帝国为楷模的日本改换门庭“脱亚入欧”,并回过头来向昔日的楷模和恩师大加蔑视、大打出手就是一个典型事例。随着西方民族主义思想的传播,民族自我意识的增强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中华各民族也不例外。在这样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所谓的“中国几千年延续下来的民族融合进程”的传统肯定无法继续延续了。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国情,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族政策,以求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发展,这完全是与时俱进的正确的“国家支配行为”。“打断进程”之说,显然违背了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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