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治理协商委员会:组织制度与职能分析_行政人员论文

美国大学治理协商委员会:组织制度与职能分析_行政人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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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问题与方法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构建高效合理的大学治理结构是中国大学制度变革的重要目标。长期以来,我国大学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教师群体对大学重大事务的决策参与不足。学者们将这一问题置于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概念框架下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要增强学术权力,促使学术权力制度化的建议。学术权力制度化实质上指向了大学治理中的结构性问题,即建立怎样的结构来确保教师有效参与大学决策。带着这一问题,我们把视线投向了美国大学。美国大学制度堪称21世纪大学制度的典范,其大学治理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制度模式。1967年,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大学董事会联合会(AGB)和美国教育联合会(ACE)三家共同发表了《大学和学院的治理声明》,确认了董事会领导下校长和评议会分工负责的“联合治理”模式(shared governance),从此,美国大学和学院基本上都奉行此种治理结构。在“联合治理”中,评议会是大学教师群体的代表性机构,它获得了法定授权,负责大学主要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和建议。从某种意义而言,美国大学的评议会制度能为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制度建设提供充分的参考和借鉴。但是,近年来,随着大学所处环境的变化,政府采用绩效拨款方式,大学之间为经费和资源的竞争加剧,社会公众的问责不断加强,美国大学治理正日趋遭受效率太低、不能迅速回应环境需求等等批评和质疑。人们对评议会一直以来的低效率运行风格,对它究竟能在学术事务决策中发挥多大作用产生了新的疑问。在试图借鉴美国大学评议会制度时,我们必须正视并回应这些质疑和批评,以充分论证制度借鉴的合理性。鉴于此,本文具体研究两个问题:第一,美国大学评议会的组织制度是怎样的,我们从中可得到哪些制度建设方面的启示;第二,评议会具有哪些功能,这些功能如何证明评议会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美国大学的类型多种多样,从性质上,可以分为公立和私立,从层次上,由最顶尖的研究型大学到两年制的社区学院。不同性质和层次的大学或学院在治理上存在差异。我国高等教育系统中,公立研究型大学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一直处于制度变革与探索的前沿。性质相近的事物之间,可比较和可借鉴性最大,因此,本研究框定美国公立研究型大学的评议会制度。另外,本文有一个基本假定,即越是学术水平高的大学,评议会在大学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越大。根据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2008年的大学排行榜,美国公立大学排名前几位的分别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弗吉尼亚大学和密歇根大学阿伯尔分校。收集材料的结果显示,这3所大学的评议会制度运转有效、档案材料丰富且对外公开。基于这3所大学评议会制度的运行情况以及资料的获取情况,本文选取它们为案例展开研究。

二、大学评议会的组织制度:民主代议制

从18世纪末耶鲁学院建立起第一个评议会到今天,全美超过90%的大学和学院成立了评议会。经历200多年的发展,评议会已成为一个具有完备组织制度的机构。从表面上看,评议会的组织制度具有某些科层制的特点,例如,有分化的组织结构、明确的任务分工、一定的人员配备方式以及完善的规章制度,但究其本质,评议会实行典型的民主代议制。本文将从分析它的组织结构入手来探讨它的组织制度。大学评议会的组织结构没有统一的模式,但一般都包括以下三个部分:评议会大会、执行委员会、常设和特设委员会。

1.评议会大会。

评议会大会是指全体评议会成员参与的最高会议。

(1)人员组成。

评议会的人员组成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大学全体教师组成,一种是由教师代表组成。在3所案例大学中,加州伯克利大学和密歇根大学的评议会属于前一种。加州伯克利大学评议会由“总校校长;分校校长、副校长、教务长、院系主任、学术中心负责人、分管录取和入学的分校副校长、注册中心主任、图书馆馆长;所有全职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所有临床医学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所有实际操作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所有全职讲师;有工作保障的高级助教、助教、全职授课有望获得工作保障的助教;被选入参加的总校副校长、州教育局的负责人”组成。①弗吉尼亚大学的评议会由教师代表组成,共有80名成员,以院系为单位,按照一定的人员比例分配名额,由各院系投票选出教师代表,任期4年;此外,评议会还包括校长、副校长、院长、系主任、图书馆馆长等职能成员。②

(2)职位和会议制度。

评议会大会设置了一个职位,即评议会主席,有些评议会还设置了副主席或预备副主席,以便在主席缺席时替代他的工作。主席的首要工作是主持评议会大会的会议,与其说主席是官员,不如说是会议的召集人更合适,因为他并没有高于一般成员的权利。

评议会大会有定期的会议。规模庞大的评议会一般每学年召开1~2次大会,例如,密歇根大学评议会每年秋季或者冬季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大会,加州伯克利大学每年两次。规模较小的评议会则定期会议相对较多,如弗吉尼亚大学是每月一次。除了例会制度以外,还有特殊会议。一般情况下,评议会主席、评议会执行委员会,或者15名以上评议会成员都可以提请召开特殊会议,就某些重要问题进行商议。由于评议会大会规模较大,并非所有成员都能够出席每次会议,因此,评议会的章程规定了会议的法定人数。加州伯克利大学评议会规定的法定人数是50名,密歇根大学规定的是100人,弗吉尼亚大学规定超过40名即构成法定人数。

从3所案例大学评议会的人员构成情况可以看出,评议会是教师群体的组织,无论是全体教师参与,还是教师代表参加,评议会都能够代表教师的意志,是教师群体的代表性组织。其次,评议会将全体学术人员纳入其中的设置,并不是从制度运行的角度考虑,而是一种价值选择,是为了彰显大学“教授治校”的传统价值。因为,评议会每次会议根本达不到全体人员出席,不得不设置会议法定人数,而且规模太大也不利于评议会提高决策效率。另外,虽然各所大学的评议会都有高级行政人员参与,但只有听取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没有投票表决权,由于人数少、权利受限,他们不能够支配评议会的活动和决策。

2.评议会执行委员会。

由于评议会的规模比较大,从决策效率和行动方便的角度考虑,评议会设置了一个执行委员会,作为它的核心议事和执行机构。

(1)人员组成。

加州伯克利大学评议会执委会(Council):成员15名,分别是评议会的主席、副主席、学术资源规划和分配委员会主席、教育政策委员会主席、预算和院系关系委员会主席、研究生委员会主席、人事委员会主席、研究委员会主席、妇女和少数民族委员会主席,以及6名从评议会成员中选出的代表。③

密歇根大学评议会执委会(Senate Assembly):由72名评议会成员组成,从评议会大会中,根据院系代表人数的比例选取,每个院系至少2名,若院系的评议会成员数不足20人,将直接得到1个名额。此外,还有职能成员3名,他们是评议会秘书以及2名退休的评议会成员。④密歇根大学评议会执行机构有点特殊的是,在执委会之下还成立了大学事务咨询委员会(The Senate Advisory Committee on University Affairs),作为它的执行机构,大学事务咨询委员会只有9名成员,从执委会的72名成员中选出,名额也是按照院系代表数额确定,代表人数最多的文理艺术学院有3个名额,其次是机械学院和医学院各有2个名额,剩下2个名额由余下的学院获得。⑤大学事务咨询委员会的职权是:代表评议会执委会就大学的重要政策问题与校长商议;负责选出执委会的主席,提名和指导执委会下设委员会的工作。

(2)职权。

执委会是评议会的“心脏”,行使评议会的主要权力:确定评议会大会的议程;审核评议会的“立法”议案、确定后提交评议会大会表决;代表评议会与大学行政进行沟通和磋商;负责管理评议会的内部机构。

3.评议会常设委员会和特殊委员会。

评议会下有许多常设委员会和特殊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均因“事”而设,由于评议会负责的学术事务经过了细致的划分,相应的委员会数量不少。加州伯克利大学评议会有常设委员会34个,密歇根大学19个,弗吉利亚大学11个。

通观这些常设委员会的名称和负责事务范围,大致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教师自身事务,如教师聘用、续聘和终身制;教师福利、奖励、健康等。二是研究和教育事务,如研究项目、经费、资源的分配;学科布局与院系调整、增废;招生、录取标准;课程设置和教学改进;学位标准和学位授予;优秀学生奖励。三是关于大学发展事务,如大学重大战略规划、大学重大政策等。可见,除了教学和科研的学术事务外,评议会还负责教师事务,以及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

常设委员会的主要作用是,对所负责的事务收集信息,形成意见和建议,然后提交给评议会执委会或者大会讨论,供评议会决策参考。此外,也可能提交给相关行政部门,供其参考。另外,常设委员会还可以代表评议会就相关事务与校长、副校长等高级行政官员沟通、商议、呈递意见。常设委员会就像评议会的一只只专门的“手”。特殊委员会与常设委员会的职能类似,如果某一时期出现了一些新的重要事务,而又不在常设委员会的负责范围内,就会成立特殊委员会来具体负责。

评议会一般包括上述三个基本组成部分,有的大学评议会还另外设立了一些专门机构,例如,加州伯克利大学的评议会设立了人事委员会,专门负责评议会内部的人事工作。此外,评议会一般都设置了秘书职位或秘书办公室,全面负责评议会的事务性工作。

综上所述,评议会具有完备的组织制度,使它在形式上类似于大学行政的科层体系,有学者就指出评议会表现出科层化取向,“这种委员会经常开会,有决策功能,记录会议,为行政人员准备书面报告,有明确的任务使命”。⑥但是,与权力等级森严的科层体系相比,评议会制度有明显的区别,它是一个扁平结构,以民主参与为特征,是典型的“代议制”。

评议会“Academic Senate”的中文直译是学术参议会,它的组织制度与西方政治体制中的议会制度同出一辙。由全体教师推选出代表,组成评议会,再由评议会成员推选出一定数额的代表组成评议会执行委员会,代表评议会行使权力。从普通教师到评议会成员,再到评议会执委会成员,是层层推选和代表的关系。评议会下设的常设以及特殊委员会,其成员也是由评议会成员从中推选出。无论评议会的成员处于什么样的位置,他们之间是平等的,没有权利大小高低的差异,即使是评议会主席(一般也是执委会主席)、秘书以及各常设和特殊委员会的负责人,也不具备比一般成员更高的权利。与代表民主推选相一致的是实行民主表决,评议会所有决议的形成都采用民主表决方式,参与表决的成员每人一票,因此,评议会真正体现了民主决策。

三、认识大学评议会功能的新视角:显在与潜在功能

人们创建某些组织或制度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这些目的构成了组织或制度要发挥的显在功能。组织或制度正是通过发挥一定功能来证明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是,组织也经常在即使不能达成显在功能的情况下从事一些行为,人们通常把这些行为打上非理性的标签,以意味着“组织惰性”或“领导无方”。然而,在分析组织功能时默顿所使用的概念提供了另外的解释框架。他认为,有些没有履行理想的正式功能的制度依然存在是因为它们履行了对组织而言十分重要的潜在功能。⑦潜在功能的概念为我们进一步认识评议会提供了一个视角,众多对评议会的批评无疑是出自未能看到评议会极富意义的潜在功能。

1.评议会的显在功能。

(1)决策。

评议会最首要的功能是决策,它的决策权力有几种来源,但都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一般而言,公立大学由州立法批准成立,在州立法批准成立的法律条文中就明确了大学的法人地位以及授权大学董事会管理大学,董事会把部分决策权力委托给评议会,评议会从而获得了正式的决策权力。例如,加州伯克利大学评议会于1920年通过董事会发布的第105号委托书正式获得了学术事务的决策权。该委托书明确了评议会在设置学位标准、课程标准、出版、大学预算等7个方面的职责和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评议会是董事会立法的产物。此外,公立大学的评议会也可能直接经过州立法产生,例如,波多黎各州立法规定全州所有大学和学院必须建立评议会,这即表明,州立法在批准大学成立的同时,已经赋予了评议会决策权力,评议会的地位由州立法来确认。可见,评议会是获得了正式授权的决策机构。其次,上文的分析表明评议会具有完备的组织制度,为它的决策功能的发挥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以法律授权为基础,以完善的组织制度为实现机制,评议会就能履行它的决策功能。对案例大学评议会近年来决策情况的考察发现,从2004年到2007年,加州伯克利大学评议会大会通过的决议有4项,都是关于大学章程的修订案,未通过的议案有1项,是关于加州大学私有化提议草案。从2005年到2007年,密歇根大学评议会执委会通过了17项重大决议,其中包括同意大学行政修订教授终身制,成立“基层单位联合治理”任务小组,实行“性别特征和性别表达”的决议,成立教师福利监督委员会等。这些都表明评议会发挥了重要的决策功能。

(2)利益表达。

评议会不仅是一个投票形成决议的场所,同时也是一个表达利益需求的论坛。这种功能并不是决策功能之外的副产品,而是为了整合教师利益需求,疏通“民意”的刻意安排。从调整和维护大学内部秩序而言,作为利益表达渠道的评议会与作为决策工具的评议会意义同等重要。

首先,评议会代表可以自由提出议案。只要找到几个志同道合的支持者,代表就能够将自己关注的问题形成议案供会议讨论,如果引起多数代表的兴趣,就可能会形成决议。其次,代表可以自由发言。评议会的所有议题都有讨论环节,讨论时间充分,自由开放。评议会的会议就像一个政治场所,演讲、游说、辩论的情形时常发生,最坏可以把它看成是“少数人参与的高谈阔论之地”,最好就是它“提供了解决一系列与大学使命和运行相关的事务的决策论坛”。

评议会会议时常有大学高级行政官员到访和讲话,他们的讲话有特定的主题和目的,一般是大学行政近期关注的与教师、教学、科研事务相关的问题。行政官员发言之后,教师代表会积极提问,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主讲行政官员一般会耐心回答问题。在对话之中,双方各取所需,教师能够表达自己的需求,而行政官员能够就行政可能要采取的行动先“吹吹风”,收集“民情”。这样的对话,对评议会而言,并不形成任何决议,而是将教师的需求传达给大学行政。

(3)协调评议会与大学行政的关系。

在“联合治理”框架中,教师群体与大学行政之间既有明确的权力职责划分,又存在相互合作和支持的关系。由于很多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之间没有绝对清晰的边界,即使是由行政负责的行政事务的决策,依然会对教师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就具体事务而言,无论决策的主体是教师还是行政人员,他们之间都不能缺少沟通与合作。所以,评议会作为教师群体的代表性治理机构,理应担负起协调与大学行政关系的功能。

2004-2007年间,密歇根大学评议会执委会几乎历次会议都邀请了学校高级行政人员做主题发言,受邀请的人包括副校长、副教务长、人事处处长、体育部主任等。他们的发言都是围绕当时学校的大事件展开,这也是评议会所关心的。人事处处长就教师药品福利、生活健康的问题几次出席评议会讲话,教务处处长也就多样性问题与教师开展对话。因此,评议会提供了一个教师群体与大学行政就共同关注的学校大事进行沟通和协商的场所。

(4)行政职位的人事选拔机制。

为大学行政职位输送优秀人才并不是评议会最初所具有的功能,但是越来越多的行政官员,尤其是负责学术事务的官员都从评议会走上了行政岗位,因此,现在看来,这样的作用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安排。

之所以评议会的教师能够走上行政岗位,其重要原因是他们能妥善处理好两种价值观,能得到教师和行政人员双方的信任和支持。首先,被评议会选入本身就意味着他具有一定的才能,很好的民意基础,已经被教师群体接受;在评议会中的工作,尤其是与行政人员的合作,使他能够了解行政的价值观和做事方式,逐渐理解行政的立场和考虑。大学要持续地补给行政职位,让评议会中的教师代表承担行政职务,不仅能节省资源,还能减少对大学组织的破坏性。

2.评议会的潜在功能。

评议会的显在功能是人们所设计安排和期望它发挥的作用,在显在功能之外,评议会还具有重要的潜在功能,这些潜在功能很好地解释了“评议会看上去很无用,但依然存在”的原因。

(1)象征功能。

第一,评议会象征着在高等教育系统中身份的确认。教师参与治理被看成是大学和学院的典型特征,这种传统观念正是教师治理的合法性来源之一。20世纪50年代末期以来,美国高等教育系统内出现了很多新型教育机构,例如,奉行行政科层体制的社区学院,建立在教师教育传统之上的大众化州立学院,以及由权威校长领导的小型独立学院。通过赋予教师在学校治理中的权力,这些高等教育机构就能够表明自身与高等教育系统的共同性,并自认跻身于“大学”或“学院”之列。

第二,象征着教师对专业价值的忠诚。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教师集体谈判成为了人们关心的公共事件。在公众心目中,教师对薪酬、工作条件以及其他事务的强调已逐渐损害了他们的专业精神,重视和强调评议会正是对这种精神失落的补救,因为评议会象征着对专业价值的忠诚以及教师对纯粹学术事务的关怀,这也有助于从法律上认定大学组织不同于其他组织,从而要以不同于对待企业工人的方式对待教师。另外,通过评议会,教师象征性地负责某些事务,尽管有时候评议会不能用操作性术语界定问题及其解决方式,但是教师可以以个体或群体方式象征性地支持某些价值观,以此表达他们对学术的忠诚。

(2)垃圾桶和冷藏室。

“垃圾桶”这个概念最初由科恩和马奇提出,它是指大学组织内一种特殊的决策方式。大学一般运用理性化过程来决策和解决问题,但是,当组织目标并不十分明确,参与决策的人具有流动性,决策的手段和路径也不确定时,决策就像被扔进了一个大的容器中,即“垃圾桶”。“垃圾桶”说明在大学这样具有模糊性本质的组织内部,存在着大量的非理性决策方式。当人们批评评议会不能高效率决策时,它实际上正像“垃圾桶”似地工作,体现和符合了大学组织的特性。

评议会还充当着“冷藏室”的角色。行政人员做某项决策时,常有不相干的问题插进来干扰决策,这时他们常常把不相干的问题交给评议会,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向别处,从而可以快速决策。评议会速度迟缓的决策方式使许多问题经过长时间的等待可自行消化而不用采取任何具体行动,这就是所说的“评议会花了很长的时间来‘研究问题’,但是问题已经过去了”。当要处理那些分裂的目标时,评议会能吸引大把注意力,将分歧和意见冷冻起来,同时也使参与者认识到,看上去是非常简单和得到广泛支持的问题实际上是复杂和充满争议的。当人们不再想当然地简单对待问题时,冲动的热望就会被抑止,冲突得到了控制。

(3)提供地位。

科恩和马奇曾提出“大学中的大多数人很多时候都不太注重决策的内容,而只是要承认他们在大学中的重要地位……教师们更强调他们参与教师决策的权利,尽管他们不运用此项权利。”⑧同理,评议会的存在通过承认教师参与治理的权利来证明他们的地位,但同时,又不会强迫他们去做任何事情。很多时候,教师把参与评议会看成是一种荣誉和对“教授治校”观念的尊重,而他们实际上拿不出多少时间来积极参与评议会的活动。在密歇根大学评议会执委会会议的出席名单上,每次都有很多教师代表缺席,有时甚至因达不到法定人数而被迫取消会议。

评议会还为那些没能通过传统规则来获得地位的老教师和年轻教师提供了社会流动的途径。这些忠于大学的教师没能因学术成就来获得地位,参与评议会事务为他们提供了与高层行政人员合作的机会,从而给予他们显示自身重要性的机会。

(4)大学传统的守护者。

以往人们总是关注大学拒绝变革的负面结果,而不太考虑维系现有系统的正面意义。在任何开放系统中,大学在本质上是最稳定的。在大学内部,与行政机构易于变革的风格不同,评议会倾向于抵制变革,从而使它成为保持组织稳定的重要因素。

行政人员,尤其是校长通常不愿意以极端的方式变革大学,但是,由于他们直接与管理事务打交道,他们更容易暴露在内外部环境压力之下,而变得具有攻击性。例如,为了应对教育管理部门的政策,或者回应公众的问责,以及解决财政窘迫的状况,行政人员不得不制定新的大学政策。而教师一般不太受这些压力的影响,因此也不用采取大手笔的行动。由于动机不同,评议会不仅是限制集权化学术决策的有效机制,而且还能约束野心勃勃的行政机构。

除了外部压力,组织内部信息的流通性也助长了行政机构的行动主义。当前,信息技术发达,行政人员在工作中大量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来搜集和分析数据,有了科学信息和数据的支持,他们便乐于采取行动干预现实。评议会的存在削减了行政人员变革的野心和热情,提高了行政人员行动的谨慎性。它不仅维护了大学的传统,而且避免了对现状的不明智的破坏,从而使大学成员的行为具有稳定的规范。

对评议会潜在功能的分析还可以再继续挖掘。这些潜在功能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期,起到了减少大学组织内部冲突和压力、维护组织稳定的作用,因此,评议会对于大学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因为大学是个文化符号系统,精神和文化对于大学具有特殊意义,评议会制度彰显了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等大学传统价值观念,从某种意义而言,评议会是大学的一个文化符号。

四、对我国大学治理变革的启示

1.实现大学内部学术和行政的分权,建立教师群体的权力和利益的代表机构。

目前,中国大学内部治理必须实现学术和行政的分权,赋予学术群体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分化行政人员的专权。在赋权的同时,要注重学术权力制度的建设,在这方面,美国大学评议会给予我们重要的借鉴和启示。对美国大学评议会组织制度的分析表明,学术权力制度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真正代表教师群体的意志。目前,我国大学内部已有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术委员会制度在组织结构上都不能被看成是教师群体的代表性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教师、教辅人员和行政人员共同组成,它的主要职权位置基本上由行政人员占据,实质上是一个有行政渗透、受行政控制的泛行政化机构。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双肩挑”人员组成,一方面,他们是教授、学者,另一方面,他们又是院长、系主任、科研处处长等,“双肩挑”人员内在的角色冲突使学术委员会难以真正代表学术群体的利益。

就学术权力制度的人员构成而言,学术界也存在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专门由高水平的教授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是全体教师参与的民主机构。前一种观点可从认识论哲学,即真理原则得到解释,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对学术事务具有优先发言权;后一种观点可由政治论哲学,即政治民主原则来解释,强调以多数人参与的民主形式避免少数人的专权。欧洲国家大学倾向于认识论,在德国和英国,特别强调学术权威对大学的控制,大学学术事务决策权一般掌握在少数教授手中。美国大学评议会则兼顾了认识论哲学和政治论哲学,本研究的案例大学中,加州伯克利大学、密歇根大学把全体教师都纳入评议会,充分体现了民主参与原则,肯定每个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其次,在针对不同学术事务上,设置了权力限制,以贯彻真理原则,例如,在学术评议上,只有拥有教授头衔的教师才有权评议教授资格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另外,通过各种程序设置分散权力,防止权力过度集中而导致权力逻辑对真理逻辑的宰制。在处理权力问题上,即使是以追求真理为宗旨的大学,也要注重分权和控权,警惕权力集中在少数学者手中,防止“学霸”、“学阀”和“学术官僚”出现。

综上,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制度重建的基本举措是:重新建立起教师群体的代表性机构,将全体教师纳入其中,通过层层推选代表组成核心议事机构,实行民主代议制,代表全体教师行使权力。其中,要特别注意限制行政人员的参与,不仅对其人数进行控制,而且限制他们的活动权力。

2.大学治理不仅仅追求效率,更追求有效性、民主等价值。

当前,在环境的压力下,效率已成为大学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大学治理也不例外,有学者指出“学术治理的本质已经改变”,传统的维持性决策已经被战略性决策所取代,决策要讲求效率。⑨大学评议会因其行事缓慢、效率低下遭到了严厉批评。但是,评议会发挥的潜在功能表明,大学决策不仅仅追求效率,更要注重决策的有效性。虽然,评议会的会议多、形成一个决策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甚至在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后根本不形成任何决策,但是,评议会为决策提供了专业知识的支持,保障了决策的科学性;促进了教师和行政人员共同观念的形成,有利于决策实施和推行;发展出鼓励教师参与的文化,吸引有才能的人参与。与效率相比,有效性和民主是更为根本性的价值,确保评议会在大学治理中的地位正是彰显了这些价值。因此,在我国大学治理变革中也要特别重视有效性和民主价值。

3.重视精神和文化在大学治理中的意义。

在大学治理中,结构或制度十分重要,而精神和文化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制度要有效运行需要有相应的精神和文化传统的支持。美国大学评议会发挥的潜在功能实质上体现出了精神和文化对大学治理的意义。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等大学的精神和文化传统在塑造着大学治理的制度形态。因此,对中国大学而言,培育学术自由精神、建设教授治校的文化应是与大学治理结构变革同步进行的举措。如果说教授治校的文化侧重于形成大学人对教授地位的尊重和肯定,那么学术自由精神则是强调学者们自身内在的精神和价值追求。制度和文化具有双向建构作用,我国大学治理变革要坚持两条腿走路,在实行内部分权、重建教师群体权力和利益的代表制度的同时,还要重视学术自由精神的培育,建设敬畏学术的文化氛围。

注释:

①③By-laws of the Berkeley Division of the Academic Senate.(伯克利大学评议会章程)http://academic-senate.berkeley.edu/resources/manual.html.2007-6-16.

②University of Virginia Faculty Senate Constitution and By-laws.(弗吉利亚大学评议会章程)http://www.virginia.edu/facultysenate/c-blaws.html.2007-7-20.

④⑤Rules of the University Senate,the Senate Assembly and the Senate Advisory Committee on University Affairs.(密歇根大学评议会章程)http://www.umich.edu/~sacua/SenAssb/rules~april1997.pdf.2007-7-21.

⑥Hobbs,W.C."Organizational Roles of University Committees".Research in Higher Education,1975,3,p.233-242.

⑦罗伯特·金·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

⑧Cohen,M.D.& March,J.G.Leadership and Ambiguity:The American college president.Boston: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1986,p84

⑨Dill,D.D.,& Helm,K.P.Faculty participation in policy making.In J.Smart(Ed.),Higher education:Handbook of theory and research(Vol.4).New York:Agathon,1988,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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