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史:文学本体的发展史_文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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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史研究的主要对象究竟是什么,是个涉及到文学发展是否有自己规律的大问题。笔者认为,文学就是文学,是文学各种关系在文学形态中的综合体,不能为其他或其中某些关系所替代;文学史应是文学本体的发展史。现略述如下,以求正于专家、读者们。

文学本体与其本质特征

如果借用“本体”这个词,并把它定义为客观存在的、自具内在统一性即其本质规定性、因而是“自己运动”着的有机实体,则文学应是一种本体性存在。

这或许易为大家所认可。因为人们看到,自有文学以来,尽管经历了漫长的行程与摇曳多姿乃至曲折跌宕的变化,然而在整体、总量与趋向上,它仍然是它自己。因而一方面,它仍有自己的基本形态、基本特征与基本功能,如叙事性作品中的场景、情节、故事、人物与主题,抒情性作品中的音韵、节奏、意境与意蕴,并且都能给人文艺审美的愉悦。另一方面,人们也仍需要被唤做文学的东西作为自己的审美对象,不能以广告、社论或□□之类来取代;纵被取代或压抑,也决不会长久与绝对,必将遭到人们的抗拒与排斥。正是这种创造与需求承前启后、内在一致与绵延不绝的发展,也才有文学自己的历史,才有文学史这一学科与著作的产生,因为它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但所有这些都无非说明,文学也是一种有其特殊本质规定与内在统一性的,即“自己运动”着的不为人的意志所左右的本体性存在。

因此,关于文学的本质特征,只能从它的本体构成中,而不是脱离这种本体构成(如单从作为主体的作家或作为客体的生活)去寻找与确定。这种寻找的结果是什么呢?我以为,主要就是包括“意境”在内的艺术形象。艺术形象是构成文学有机体中最基本、最具活力的“细胞”单位,有了艺术形象,才有文学之美与魅力。

得出这一结论的基本根据,首先仍是文学审美中的无数经验事实。以创作言之。我们知道,作家创作的实际起点,通常是他在生活中获得的令其怦然心动、深刻难忘的某一印象。如果他是以塑造人物形象为主的叙事性作家,那么,他此后所作的常是这样的酝酿活动:他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物,有什么特点,何以有这样的特点?他会有哪些具体关系与际遇,与整个社会生活又是怎样的关系?在某种境遇中,他将发生什么纠葛,作出什么反应,说什么话、有什么内心心理与外部行动?……以及这样的人物与命运反映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有什么意义与价值,应怎样去塑造等等。于是,就有想象与加工,就有性格刻画、情节冲突、细节描写与布局结构,就有栩栩如生、跃然纸上的艺术形象与历历在目、五彩缤纷的艺术世界。换言之,艺术世界或文艺作品创造的完成,是以最初印象为起点的艺术形象这个“细胞”自行增殖的结果;所以说“自行增殖”,是由于它的展开以最初印象的本质规定为根据,是它自己的展开,正与一定的细胞裂变、繁衍成一定生物体相近。在这个过程中,思想、感情、愿望及各种应有、可有的心理活动的参与和表现,无论作为描写对象的人物还是作为创造主体的作家,均必不可少、不可避免,但不能说就是由它们起了支配作用。就成功的创造而言,这些感情、愿望等等,皆须以最初印象或其合逻辑发展中的变体的独特本质规定为根据,才是可行与有效的。亦即起支配作用的是其独特的本质规定。因为只有根据这个规定而展开,才是一个“自己运动”着的有机实体,一个真的生命存在,否则,必给人以虚假感。这是为任何事物的真实展开与发展、人的真实感知与认识的辩证法所规定了的。认真分析巴尔扎克、托尔斯泰、鲁迅等等的创作经验或《儿女英雄传》之类作品,人们不难发现这一点。

抒情性作品又如何呢?具体形成有所不同,基本关系与过程并无二致。这就是:先是所谓触景生情、由情生景,即被生活中的某种对象性存在所打动,获得一个驱之不去、久莫能忘的意象性印象,然后又围绕着其中必有的主体性意象(触动抒情性作者心灵的、印象中的主要构成)加以吟味、开掘、丰富、具体化,终于使一个有主有次、错落有致又生趣盎然的意境,呈现在读者面前。中国古代文论中,常有神遇目接、忽有所得,尔后意随笔生、兴不可遏、入乎神化等的论述,说的也就是这样一个过程。

因此,一般地说,艺术世界是由最初印象(在抒情性作品中,则为上述主体性意象)为起点的艺术形象的发展、演化而成的,艺术形象具有自行增殖的功能,是构成文艺作品最具活力的“细胞”单位;艺术本体是艺术形象与其相关物的有机统一体。正是这样,我们才认为,艺术形象是文学艺术区别于人的其他物质与精神活动的本质特征,因而也是文艺美的集中表现。事实上,从原始艺术到现代文艺均须以艺术形象的某种描画,才能得到确认;从有文字以来,特别是文艺从其他意识形态部门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一个精神领域之后,艺术形象的创造至少在优秀作家的创作中,始终是个中心课题。人们记得某位作家,主要也由于他所创造的光彩照人、令人难忘的艺术形象。例如没有《聊斋志异》中众多形象的出色塑造,在人们心目中就没有作为杰出小说家的蒲松龄。作家的成就与他们所提供的艺术形象成正比。另一方面,从亚理斯多德到黑格尔、别林斯基,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实际也都是根据文艺的这个本质特征来展开他们的有关论述的。作为人类感性地占有客观世界并引起自己审美愉悦的特殊方式,“艺术的基本奥秘,当然是艺术形象”,——卢那卡尔斯基的这一论断,仍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或许正是这样,江泽民同志《在中国文联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作协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用符合文艺规律的办法来领导文艺”的同时,又明确指出,邓小平同志关于塑造有血有肉、生动感人的艺术形象,以“真实地反映丰富的社会生活,反映人们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本质”等要求,“集中表达了党和人民对于文艺工作者的厚望”!

而从以上所述中,我们也许还可看到:艺术形象所以是文艺本质特征的集中表现,不但由于它是文艺中始终较稳固地保持着的东西,是文学本体的核心构成,而且是由文艺审美中的它和它自己的它物,或者说,文艺审美中的两大基本关系,即以一定社会现实为其土壤的文艺审美中的主客体关系,和藉此实现的文艺审美的内外部关系(文艺审美自身特有的关系和与之相关、非其特有的如生活、经济、政治、文化等关系)辩证统一所形成的特殊内在矛盾关系的主要外部特征,因而应合理地被理解为本质规定的集中表现。因为所谓本质,就是事物所特有的本性,决定于它所固有的特殊矛盾,而在上述两大基本关系辩证统一中形成的内在矛盾,仅为文艺审美所独有。

文学史应是文学本体的发展史

但因此,我们也就需要把文学史作为文学本体的发展史,即文学自身合规律的运动变化史,才较为符合实际。亦即作为文学史研究的主要对象与目标的,应是文学本体的发展变化与其规律,而不该是在此之外的其他东西。何以应该如此?

这是因为,如果说,本质就是它和它自己的它物的对立统一,则所谓规律正是事物在辩证发展中的它和它自己的它物的这种矛盾关系。而无论本质或规律,均具绝对性,不能人为地加以创造与消灭。文学艺术虽是由人积极参与的创造物,属“第二自然”,但仍须能动地尊重与遵循它的本质规律,才能有成功的创造以满足人的需要(所以可有“能动”性的发挥,主要亦由于本质规律本身,即与其绝对性联系着的相对性:一定事物的本质规律有多种表现形式,并随历史而发生变化)。换言之,与别的社会实践领域一样,文学也是一种特殊的即人按其固有的本质规律与方式能动把握、改造世界的运动形式,文学史也就是作为这种运动形式的实体性存在的文学本体的发展史,或者说,就是文学本体的“自己运动”史。

事实也是这样。前面讲到,文学创作实际是个由感性具象化审美印象到艺术形象与艺术世界的过程。现在进一步要说的是,不但印象的发生是必然的,不可遏制的,而且这个过程也是必然的,不可遏制的。客观世界以两大形态即与外部现象相联系的内在本质、与内在本质相联系的外部现象对人而存在;其中,外部现象是一种直接的存在。而由此也就决定了人对客观世界的把握,只能由外入内,以感性(感觉、印象)为起点。但又有不同。科学认识的起点是扬弃了感性表象的理性概念,并有与之互为条件的多种内在矛盾,因而决定了它此后的行程是由外入内,上升为理性具体,即提取对象世界的本质规律,然后又反作用于人的感性实践。文学艺术的起点则是辩证地包含了理性认识的上述审美印象,并有与之互为条件的多种内在矛盾,因而决定了它此后的行程是由外入内,又扬弃其内,将它显示于外,审美地作用于人的感性、理性与实践。而且不可避免。就文艺而言,审美印象决不会永远停留于印象阶段,经过多次反复,必然要得到丰富、深化、具体化(这为它自身的多种内在矛盾所决定(注:关于这种印象的内在矛盾关系,详请参阅拙著《形象逻辑论》,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280—298页。));进展到一定时候,则必有与起点内在一致的艺术形象与艺术世界的出现。从前文艺到文艺便是这样一个演化进程;后来在作家创作中常见的由印象到形象的发展,正是这一过程的缩影。因此,倘以现实生活为经、以历史时代为纬去考察文学的变迁,那就可以清楚看到,艺术形象与艺术世界的创造总体上呈现为由无到有、由简到繁、由粗到精、由低到高的趋势,是一个上升与下降、前进与后退、向心与离心、变异与同一对立统一的螺旋式前进运动。从“杭唷、杭唷”的劳动号子到“断竹,续竹,飞土,遂肉”的《弹歌》,到《诗经》与以李白、杜甫等为代表的唐代诗歌,从记录在《山海经》中的神话故事到魏晋志怪小说,到《西游记》、《聊斋志异》,或者从远古传说、笔记小说到唐代传奇、宋元话本与《水浒传》、《三国演义》、《红楼梦》等等,其中所描绘的艺术形象、艺术世界的变革、演化,不就是生动有力的说明么?列宁曾指出:“不重复,不回到出发点”的“运动”,不是“对立面的同一”,不是实际存在的“运动”(注:列宁:《哲学笔记》第289—390页。)。以感性具象化审美印象为起点的文艺审美运动,也必然要在更高水平上“回到出发点”;并且只有这样,才是它的不断变化又始终一贯的“自己运动”。作家个人的创作如此,人类整个文艺创作,只要它仍是文艺,也只能如此。

因此,作为文学史的研究,不能不以文学本体、尤其是其中的艺术形象的运动变化为主要对象;也只有以这种对象的自身固有关系为根据,才能对文学美与其发展规律有实事求是的揭示并加以恰当的说明。换言之,文学史的研究,应该把艺术形象、艺术世界的变化发展与其内在联系的考察,放在首要地位。比如,文学史上出现的艺术形象,开始怎样,后来怎样,现在又怎样?在描写对象、内在意蕴、艺术语言……及其统一中产生的艺术魅力等方面有什么变化?它们是如何发生、演变、过渡过来的?造成这种变化的根据、动力、条件是什么?又如,文学史上的艺术形象,有时群星灿烂,光芒四射,有时寥若晨星或暗淡无光;在这一种历史环境中是这一类形象纷纷涌现,在另一种历史环境中是另一类形象不断登场;或者在同一时期中,有的光华灼灼,传诵不衰,有的平庸低劣,被人们所淡忘以至湮灭无闻:这又是为什么?它们与文艺审美创造的主体与客体,和与之密切相关的现实关系及已有艺术经验等等即文艺审美创造的内外关系,是怎样的关系?在出色的形象创造中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在与其相反的形象创造中又是怎样的关系?为什么遵循这一种关系能引导创作走向成功,另一种关系却导致低下,甚至完全失败,原因何在?如此等等。而在如此等等深入具体的研究中,我们才能发现规定、影响着文学的创作与发展的基本关系及其各种复杂多样的具体关系,或者说,以历史具体的形式实际实现的文学之为文学的“固有的内部联系”(注:恩格斯语,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1页。),即其固有规律,这就是历史具体地变动着的文学审美创造中它和它自己的它物的矛盾关系,即文学审美创造中主体和客体与由此实现的文学的内部与外部这两种基本关系历史具体的辩证统一关系。同时还可以发现,由一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构成的一定社会生活的全部现实关系(如政治、经济、哲学、道德、美学理想及已有审美经验等等)对上述基本关系实际实现的深刻制约与规定。文学的合规律运动,是在由不同社会形态形成的历史长河中展开的,是一种社会母系统中的子系统。因此,在不同社会形态因而也是在不同民族、国家、时代中的文学,往往显出其各自的特殊性,寓有普遍一般的特殊规律。

也是这样,出现在文学中的艺术形象与艺术世界,往往一方面是独特的,不可重复的自己;一方面又含有它自己的它物——辩证地包含于它自身之内的主体、客体和与之密不可分、必具一定本质特征的社会现实关系。亦即与任何实际存在的有机实体一样,文学本体也不是纯粹的自己,但又不等同于它自己的它物,例如一定主体、客体与社会生活等。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在相互联系中规定了自己的本质,没有绝对的自我同一或与它物的同一。而因此,文学史也就同时可成为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伦理学、民族学、民俗学、心理学、人学或某种思潮等的发展史的研究对象,因为它始终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保持着有机统一的关系,以它自己的方式映现着社会现实关系与其各个方面。但又不能混同于文学史的研究,不能认为这就是文学史的研究,因为在这里,它的研究对象实际已不是文学,而是辩证地包含在文学史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了。当然,如同以上所述中业已表明的,为了充分揭示文学创作与发展中涉及的种种复杂多样的关系,力求全面、深刻地把握文学发展的规律,与之相关和隐含其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的研究又属必须,不能回避,但那毕竟不是文学史本身,不是文学史研究的主要对象与基本任务,不能越俎代庖。

因此,我认为,文学史应是文学本体的发展史,只有从文学本体发展过程的研究中,才能真实揭示与阐明文学发展的规律。越过这一中介,试图以文学史的发展直接去说明或证明别的什么,不是一种科学的方法与态度。

文学史不是“人性”史

限于篇幅,我们且把如何看待“人性”这一点放在一边。而就文学史是否即为“人性”发展史言之,上面实际亦已有所说明,这里不妨再约略作些补充。

1.“人性”参与历史创造是普遍的,不独文学。整个人类社会的生成与发展,实际都离不开人的“人化自然”的能动活动,因而也无不历史具体地打上了“人性”的烙印。而且物质生产如此,精神生产如哲学、宗教、文学等等,亦如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也早已作过科学的揭示与说明。但可否因此认为各种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存在与发展,就是“人性”的表现、外化,就是“人性”的发展史呢?显然不能。因为这种论断,不仅把“人性”视为世界的主宰与第一推动力,而且简直就是世界的一切:除了“人性”的存在,就没有别的称得上是存在即有其本质规定的东西;除了“人性”的发展史,就没有别的存在物“自己运动”的史;世界上的一切都是“人性”的卑顺奴婢,如同上帝与他的子民。因而类似的命题也可以推演至无穷,亦即不仅文学史是“人性”史,文化史,数学史等等也无不如此。但是文学等史的特殊本质规定在哪里呢?可见,由于这种主张把人的能动性夸大、绝对化,否定了客观世界质的多样性,因而无论理论上实践上,都无异于取消文学等等应有的发展史!

2.人不是人幻想中的神。在非常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人既是能动者,又是受动者。亦即一方面,人是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创造者,一切社会存在无不带有历史具体的人的印记;另方面,人的能动为受动所激活,是在历史具体的现实关系制约前提下发生与进行的,并且只是在受动于对象世界中认识、把握了对象的本质特征与运动规律,才有有效的能动即成功的实践。在原始社会不可能有商品经济与理论,人也始终不能把鸡变成鸭、把牛变成马,就是力证。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早已作过充分的论述。例如马克思曾说,人能否占有对象,取决于他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是否“适应”对象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5页。), 亦即人的能动创造以人对创造对象本质规律的能动依循为前提。同时,人能否进行创造、进行何种创造,根本上不决定于人的意志与愿望,而决定于物质生产的发展和建立在一定社会实践水平基础上的社会存在。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而作为“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的社会的性质,是“整个运动的一般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第121—122页。)。换言之,人的创造的实现, 不仅决定于主体对客体(人和他的创造对象)的能动适应关系,决定于通过主客体关系而实现的创造对象自身的外部与内部的辩证统一关系,更决定于整个“社会性质”,绝不仅仅由于人或人的能动性。因此,抽取这“整个运动”中的人的能动性或“人性”方面,把文学史当成“人性”发展史或“人性”主导下的文学发展史,显然大失偏颇,无法展示影响、规定着文学发展的“固有的内部联系”即其本质规律。因为如上所述,文学的发展正是在文学自己的主体与客体、外部与内部矛盾关系中并作为整个社会母系统的子系统而展开的,是作为“受生产的普遍规律”、“支配”的“特殊方式”而运动变化的,亦即决定着文学发展的,是作为社会生产普遍规律特化的文学自己的规律。

3.以上所述,或许未必尽当。但有一点似值得注意,即由于各种原因,以往的文学史的研究与编写,或仅是作家作品的简单罗列或座次的人为排列,或仅以社会发展对文学发展的影响为唯一根据,因而一部文学史常常成了文学史现象的罗列,社会发展史甚或某种观念的注脚。在这两种情况下,文学的本质与其发展规律,就难免被模糊、淡化、消解或扭曲,以致在不同程度上迄今仍未甚了了。现在又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文学史即“人性”或“人文精神”发展史,并以此指导文学史的研究与编写的主张。相对于过去,这仿佛是一种“突破”,却也是很可怀疑的“突破”。例如在方法论上,仍是过去的某种重复,即置文学“固有的内部联系”于不顾。

以文学创作与发展中的某一关系或某一关系方面来代替它的全部关系或本质规律,表现为外因论、知性抽象化等倾向。结果也就很可能是“主题先行”,剪裁、肢解文学史以合己之辙,成为未必是“人性”、“人本精神”等应有说明的文学例证。因此我认为,在这里,同样应当提倡和坚持运用根据对象自身的实际关系进行分析与综合,从而在思维中再现对象实际关系的方法,即实事求是的辩证思维方法。诚然,运用这一方法,较之单以某一关系或关系方面来研究,要困难、复杂得多,但轻视、拒绝这一方法,恐怕也将始终徘徊在研究对象的大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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