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会计收益的确认标准_权责发生制论文

浅析会计收益的确认标准_权责发生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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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会计学对于收益的确认与计量,在理论上争议较多,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笔者拟对收益的确认标准作一探讨。

一、传统的会计收益确认标准——权责发生制的缺陷

传统的会计收益确认标准是权责发生制。但随着高新技术的应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会计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使得会计收益的确认基础面临挑战,确认标准需要加以改进。

首先,权责发生制确定的收益是一种主观指标,缺乏客观性。因为权责发生制要求收入与费用相配比,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分期确认、计算和分配收入与费用。但是,由于在这一过程中可供选择的方法太多,使得会计人员在存货计价、费用摊配、计提折旧等方面要进行一系列主观估计和判断,给人为调节收益留有大量可乘之机,从而损害会计收益的客观性。第二,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不能准确地反映现金流入、流出,往往导致账面盈利与支付能力的不协调,以及承担的纳税义务与收入的最终收回不一致,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济实力的正确衡量,并可能导致决策失误。因为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时,最关心的是现金流量的信息,特别是未来现金流量的信息,而权责发生制不能满足这方面的信息需求。第三,权责发生制以历史成本为原则,在物价上涨情况下,因收入以上升以后价格确定,而成本以涨价以前的历史成本计算,所确定的收益中包含了物价上涨的因素在内。同样,在物价下降时,其收益也不能全面反映企业业绩。此外,权责发生制所计算的收益不包含持产利得,只反映经营收益,也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业绩作出正确评价,从而影响决策的正确性。

二、新的会计收益确认标准——现金流动制的优越性

理论界提出了一种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动制。现金流动制在报告企业收益时以现实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为标准,以反映企业实际承担的风险和获得的报酬,它以现行市价进行计量。以现金流动制作为确认收益的基础,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首先,以现金流动制确认收益不必将现金收支在不同的会计期间进行分配,减少了其中确认、判断与分配工作,使收益更具客观性。第二,现金流动制以真实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流出计算收益,使企业账面盈利与支付能力相一致,消除了虚收实税、虚增利润等现象,使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对企业经济实力进行正确的衡量。此外,现金流动制不仅可计算经营收益,还可确定持产利得,使信息使用者可以了解企业业绩的全貌,从而作出正确的决策。而且现金流动制以现行市价计量,可排除物价变动因素对收益的影响。

三、现实的会计收益确认标准——权责发生制与现金流动制相结合

尽管权责发生制存在着不少缺陷,现金流动制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但是现金流动制仍然不可能很快完全替代权责发生制。因为权责发生制所确定的收益,并没有和会计目标相背离,它运用配比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正确反映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而且权责发生制所确定的企业盈利信息与现金流动制所确定的现金流动信息是密切相关的。企业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主要是关于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信息。对于短期债权人而言,他们更加关注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而非企业的盈利能力;对于长期债权人而言,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其能否收回本息的重要衡量标准;而对于投资人而言,缺乏盈利能力的企业是没有吸引力的。从一定意义上讲,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是紧密相联,无法相互替代的。同时,权责发生制所确定的收益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另外,配比原则的运用,存在着跨期摊提等因素,不可能仅仅通过现金流量净额来计算盈利,再加上与现金流动制相关的其他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得以解决,所以现金流动制不可能很快完全替代权责发生制。

现实的出路是取两者之长,在确认会计收益时,将权责发生制与现金流动制结合使用。具体说,权责发生制仍然应保持其主导地位,所有收益的确认都应充分考虑现金流入的可能性,已实现或可实现现金流入时,才能确认收益,如果存在着不确定性,就不能确认收益。笔者认为可采用以下两种做法。

第一,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主体,细分收益的确认标准,某些情况可直接按照现金流动制确认。例如,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权责发生制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但很有可能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内没有收到款项,这时确认的收入就是一笔虚假收入,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此,可以在收到现金时确认收入,这样比较符合真实性原则,即按现金流动制来确认。对于赊销收入,在没有把握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也应按现金流动制确认收入,即在收到货款时才确认。又如,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确认,应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和偿债能力区别对待,对信用等级低和偿债能力差的企业,只能在收到利息时才确认利息收入。再如,对企业拥有的金融资产、承担的金融负债以及因金融交易而形成的损益也可按现金流动制来确认。

根据不同收益的性质来细分收益的确认标准,能使收益的确认更符合经济实际。当然,具体操作有一定的难度。

第二,在提供以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益信息时,对其中某些不确定的收益以现金流动制加以补充说明,使信息使用者了解到更客观真实的情况,以便作出正确决策。例如,以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益中,存在着数额较大、有可能不能收回的收入时,应加以补充说明;而当企业存在着确实已经收到,能反映企业实际支付能力的款项,但权责发生制并未确认收益时也应加以补充说明,以反映企业真实的经济情况,全面揭示企业面临的机会和风险。

另外,当物价变动较大时,按权责发生制所确认的收益中包含了物价变动因素,这时也应以现行市价进行补充说明。

总之,无论采用哪种做法,其目的只有一个,使企业所提供的会计收益信息更合理、更接近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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