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中的知识流和知识产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产权论文,知识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934(2007)06-0052-05
技术转移是将知识技术生产者所创造的知识、技术、成果直接或者通过技术转移中介转移到企业、社会与商业上,在实现其与组织、制度重构的同时,完成知识的流动与应用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过程。这如同用鸡蛋孵小鸡一样,如果说技术或者成果是那只待孵的“鸡蛋”,那么知识就是凝结着其精华的“蛋黄”,所实现的市场价值形态则是孵化出的“小鸡”。鸡蛋是关键,蛋黄是核心,没有鸡蛋肯定孵不出小鸡,但是要想把鸡蛋孵出小鸡,仅仅有鸡蛋也肯定不行,还需要合适的温度、湿度等等环境条件的配合。技术转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知识贯穿其中的流动是技术转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是非常核心的方面,除此以外,还需要资金、人才、管理、政策等等许多方面的配合才能使技术转移得以实现。本文聚焦技术转移中的知识流问题,希望能够从这一核心点出发进而窥探技术转移的整个过程,得到一些有益的启发和结论。
1 技术转移中的复杂知识流
技术转移中,知识在技术提供者、技术转移中介、技术接受者等知识载体之间流转,形成知识流。“知识流通过知识载体的互动行为促成知识的流动,使知识处于不断增值的良性循环状态,包含知识的传播、共享、学习和集成等几个依次循环的过程。知识流在本质上蕴涵着不同创新个体及群体之间的社会互动,它们是知识流中的‘节点’,节点相连构成‘节点链’,流以链为载体,链因流而相连。上游的节点因知识的嵌入程度和方式不同而拥有相应的权力:位于下游者则因对上游所提供的知识进行选择而具有权力。节点起到转换知识,以及推动或阻碍知识流的作用。”①
(1)知识载体间的知识流 如果我们在某种程度上面尚可把技术转移看作是一个技术从实验室到市场的单向过程,那么发生在其中的知识流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单向过程,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相互作用过程。技术转移是一种不断学习的过程,伴随着学习过程,知识在各种知识载体之间传播、流动、共享、集成、再创造……如果我们把从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创新所产生的技术成果,通过小试、中试逐步产品化、商业化、产业化的过程,看作是知识从提供者到接受者方向的正向运动;那么从接受者以及市场方面对技术转移中的知识的不断筛选和反馈,以及提供者在这一过程中对知识的不断修正和学习则是一个逆向运动。除此以外,知识流还在技术转移的各个环节之间不断地被再创新、再反馈,这一个过程很像创新中的链环模型[1],其过程的复杂性如图 1所示。
(2)知识载体内的知识流 正如图1中所示,不仅在知识载体之间彼此存在着复杂的知识流,而且在各个知识载体内部同样也存在着知识的转化、流动。伴随着技术转移中的学习过程,知识在各个知识载体内部也在不断实现着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的互相转化。日本学者Nonaka与Takeuchi(1995)就提出了知识转化理论,给出了组织中的四种知识转化模式,即社会化(从隐性知识到隐性知识)、外部化 (从隐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综合化(从显性知识到显性知识),以及内部化(从显性知识到隐性知识),见图2[2]。
图1 技术转移与知识流
图2 组织知识创造的螺旋模型
“社会化”(socialization)是指组织成员将个人的隐性知识融合到组织中去形成组织的隐性知识的过程,是通过经验分享而达到创造隐性知识的过程;经验的体验是获取隐性知识至关重要的一环,“师傅带徒弟”的过程就是一个典型的社会化的例子。“外部化”(externalization)是将隐性知识通过隐喻、类比、概念化、模型化等方式进行编码,明白表示为显性知识的过程,是一种最典型的知识创造的过程。“综合化”(combination)是指将零散的显性知识系统化而形成知识体系的过程,这种方式往往需要结合不同的显性知识体系,它通过对现有显性知识的分类、整理和加工,常常可以产生新的知识。“内部化”(internalization)是指当显性知识扩散开来后,一些组织成员又会将知识内部化,使之成为个人的隐性知识,通过内部化,组织所创造的知识可以被组织成员所共享。从社会化、外部化,到综合化、内部化,再到新一轮的社会化……,知识以这样一种螺旋形式存在,并被不断创造着、累积着,组织的竞争能力也不断得到增强。
2 知识流的两种形态嬗变
从知识流的视野来看,技术转移是同时包含了技术知识态的展现与转化以及技术嵌入态的剥离与重构的双重过程[3]。知识形态则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着嬗变:从基础和一般性知识向应用和特定知识转移,从公共知识向私人知识转移;同时在组织专属性与价值取向等方面也存在着相应的变迁。
(1)技术知识态的展现与转化 从外部来看,技术转移是技术的知识态逐步展现的一个过程,知识在这一过程中,从技术成果形式逐步展现为企业生产技术形式,再进一步展现为产业技术形式。
从内部来看,技术转移是知识创造和应用大系统的一部分,知识流在技术转移中同时主要包括了两个过程[4]:一是从基础知识和一般知识(basic and generic knowledge)向应用知识和专门知识(applied and specific knowledge)的转化;二是从公共知识 (public knowledge)向私人知识(private knowledge)的转化。见图3。
(2)技术嵌入态的剥离与重构 技术创新与应用扩散是一个深嵌于组织成员间互动、默契和经验体验中的过程,因此它所产生的技术知识既不易被其他组织所复制,也很难完全移植到其他组织[5][6]。技术转移就是这样一种过程,它不仅仅单纯是技术知识态上的展现与转化,同时也是一种根植于组织中已经被体制化了的技术从原有组织形态中逐渐剥离,并与新的被嵌入组织不断互动、融合,重新体制化的一个建构过程,伴随其中的知识流也在其组织专属性与价值取向方面发生着变迁,见图4。
图3 技术转移中知识流嬗变Ⅰ
图4 技术转移中知识流嬗变Ⅱ
首先,在组织专属性上,知识流要完成从大学、科研机构或者政府所有到企业所有的嬗变。对此,文章后面会做进一步的分析。其次,在价值取向上,大学、科研机构通常是以知识来增进社会公益的发展,偏重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崇尚学术的自由与交流;而企业通常是以知识来获利,偏重于与生产密切相关的应用研究,强调的往往是技术的保密。深嵌于大学、科研机构中的技术往往会融入大学、科研机构的某些特质,并与大学、科研机构的文化、结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经济指向性一般也会比较弱。仅仅组织权属上的转移并不代表大学、科研机构技术实现了与大学、科研机构真正的剥离和重构,因此,技术转移要实现技术在价值取向上从大学、科研机构向企业的转化,使技术真正融入企业的文化和组织结构关系中,并非易事,也不是仅仅通过政策和市场手段就可以实现的,而是通过不断的协同与整合机制,增加大学、科研机构技术的适应性、应用性和经济指向性,使其逐渐与企业中其他技术和环境相协调相匹配,逐渐嵌入到企业的文化和结构关系之中。
3 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的规制体系
前面我们具体分析了技术转移过程中知识流的两种形态的嬗变,这实际上涉及了技术转移中的两个最根本性的问题:即由知识流的组织专属性的嬗变所带来的技术转移中权力的部分让渡,和由知识流从公共知识向私人知识的转化所带来的技术转移中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这两者又都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关联。
(1)技术转移:权力的部分让渡 技术转移中,知识流从大学、科研机构或者政府所有向企业所有进行着转变,这涉及知识产权的部分让渡;通过知识产权的让渡可以使知识流突破不同知识载体之间的界面和壁垒,加速和保证技术转移的实现。因此,知识产权是实现技术转移的一个起点。
在我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执行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都是职务技术成果,所有权都应归属于本单位,这一点与美国的情况也非常相似。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政府资助项目的成果归属,在我国,政府研究基金被视为一种专项拨款,大学、科研机构对政府基金项目成果的持有权也是固有的,而非选择性的。美国的拜杜法案 (Bayh-Dole Act of 1980)在这个问题上具有重要而且深远的意义,它明确规定:允许大学等非盈利组织对由联邦资助的科研项目得到的创新成果优先选择持有所有权;一旦选择持有所有权,大学须在规定时间内为其选择持有的发明申请专利;如果大学放弃所有权,该项成果的所有权仍属政府[7]。换句话说,拜杜法案实际上给出了大学、科研机构技术在组织权属上的合法性,同时也给出了实现其技术转移的一个起点。通过政策规定,大学、科研机构对其技术拥有所有权;技术转移通过一系列市场手段来实现被转移技术由大学、科研机构所有向企业所有的转化。其中,通过专利授权转让可以直接实现企业对技术的所有;通过大学、科研机构以技术方式入股,以大学、科研机构对企业的部分股权置换其对技术的所有,也可以实现技术转移中组织专属上的嬗变,完成权力的部分让渡。
(2)技术转移:利益的重新分配 技术转移中,伴随着知识流从大学、科研机构或者政府所有向企业所有的转变,知识流也逐步完成了从公共知识向私人知识转化的过程。然而无论这种知识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其公共性并没有被完全超越,不管知识产生于何处,判断某种形式的知识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需要考虑知识在个人和组织间的流动。科学知识的公共性取决于它在网络中的扩展程度,而不是谁资助或拥有这项研究[8]。而这一点,恰恰在某种意义上是与技术转移中基于私人知识的利益分配相矛盾的,因此,知识产权不仅仅给了实现技术转移的一个起点,而且对从公共知识向私人知识转化的过程进行了规制,给了技术转移中利益重新分配得以实现的一个支点。
基于上面两点的分析,我们这里可以从知识流和知识产权的角度重新对技术转移过程进行描述,如图5。
图5 基于知识产权的技术转移过程
今天,以知识产权形态交易的技术转移所占的比重已经越来越大,然而,其中的两个关键问题——关于技术转移中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和大学、科研院所中从事技术转移中知识产权许可的专门机构以及社会中介——在我国目前都还十分不健全、不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技术转移的进一步发展。
一方面,国家应尽快制定《技术转移法》之类的法律,以“立法”形式规定大学、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的归属。大学、科研院所拥有知识产权是其经营知识产权、转移技术的前提条件。我国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里所讲的“单位”是一个泛指的概念,需要有法律作进一步的阐释。那么,对于国家(包括地方)出资资助,大学、科研院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又该如何来确定其归属呢?2002年3月5日,国家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明确把国家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这一政策的实质是将国家财政资助的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由国家所有下放给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另一方面,应在有条件的大学、科研院所尽快建立和完善从事技术许可和转移的专门机构,或者由有条件的大学科技园从事技术许可和转移。目前,我国一些大学、科研院所也都相应地建立了从事技术转移的专门机构或部门,但是发挥作用还相当有限。归其原因:一是尚未形成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既懂技术又懂法律、懂市场的技术经纪人队伍;二是技术转移机构尚未与大学、科研院所的实验室、技术人才之间,以及与市场、企业之间建立起稳定持久的信任机制。
因此,从立法的层面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建立起基于高素质技术经纪人和长久信任机制的技术许可和转移的专门机构,是我国促进技术转移、加速知识流动的当务之急。
收稿日期:2006-12-26
注释:
①此处关于“知识流”的观点来自与东南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中心的吕乃基教授的交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