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为券商提供广阔空间并引发竞争格局剧变,金融航母有望打造成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剧变论文,券商论文,航母论文,格局论文,广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证券公司运作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记者采访了一些券商后发现,无论是综合类券商还是经纪类券商,对《管理办法》都持欢迎态度,他们认为《管理办法》为券商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提高证券业竞争力的同时,将引发竞争格局的剧变,而同场竞技的结果将是“金融航母”型券商的出现。
巨型证券公司将产生
国信证券的一位人士认为,和国外著名券商相比,我国证券公司普遍规模小,特色单一,缺乏国际竞争力。《办法》在这点上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允许证券公司成立专业子公司,可以在证券公司控股的基础上,引入更多的战略投资者,增强证券公司的资金实力,比如网上证券就可以和IT行业合作。另外,解除证券公司发起设立或参股风险投资公司的禁令,使其在风险投资领域发挥项目选择、策划资金运作等方面的优势,让风险投资切实成为证券公司的利润增长点。首创证券研发部的经理丛小路告诉记者,《办法》真正体现了证监会的市场化管理,以前,不少券商认为成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就是进了“保险箱”,在此前提下,小券商很难有所发展。允许券商成立子公司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兼并重组,通过市场催生出“证券航母”,在实现优胜劣汰的同时,“以小吃大”也是完全可能的。另外,加入WTO,国内证券业不可避免地要和国外“金融航母”竞争,要培育自己的航母级证券公司,存量资本的调整不失为一条捷径。
“航母”已经有了启动的“苗头”。联合证券研究所孟建军透露,目前国内已有三家券商正与境外券商接触以期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
51%说明了什么
《办法》提到,券商可向证监会申请设立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网上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的子公司,其中,证券公司所持股份不得低于51%。业内人士认为,51%的绝对控股表明了证监会通过证券公司达到对其子公司的监管,也可以通过控股股东实现对子公司的风险控制,同时对子公司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经纪类券商看到发展希望
国通证券业务开发部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与以前相比,《管理办法》的分类明显细化,同时拓展了经营业务的品种和范围,证券承销、经纪及自营等传统业务被打破,券商还可以扩展期货、资产管理以及风险投资等创新型业务,这对像他们一样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无疑是大有好处的。而《办法》中允许券商公开上市和发行金融债券进行中长期融资,拓宽了券商的融资渠道,解决了券商自有资金不足的“瓶颈”。同时,国外券商比较倾向于与综合类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方面的合作。丛小路则认为,首创的经纪类证券公司最关心的是将来的发展方向。《办法》中明确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要达到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标准,就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这给了经纪类证券公司发展的通道,同时也给了经纪类券商和综合类券商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相比较而言,《证券法》中在这点上就没有具体说明。
独立董事体现“阳光监管”
《管理办法》中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且要求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子公司也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设立了条件。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体现了管理层通过规范证券中介机构治理结构促进发展的思想。
丛小路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是证监会“阳光监管”的一个具体体现,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便于公众监督,也消灭了暗箱操作容易滋生的腐败现象,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人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孟建军则认为,与目前一些上市公司一样,独立董事毕竟是企业的“局外人”,能不能真正对证券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决定性的作用目前还不好说,也许最终独立董事依旧是“迁就”企业,最终成为一个“摆设”。
一位业内人士同时指出,由于缺乏具体的规范,作为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主要表现为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由于证券公司大多脱胎于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机构,虽然经过增资扩股,一部分国有股权已经被转让,国有成分有所减弱,但国有企业的属性和特征仍然较为明显。如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会使证券公司很难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挑战。在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后,大量的工商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参股券商,也给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带来了新的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特别重要的双重身份,《管理办法》的推出和实施,在进一步规范券商经营行为的同时,为券商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能否抓住这些机遇,将成为券商的分水岭。一批拥有子公司、分公司、合资公司和海外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多业经营的大型综合类控股集团式证券公司将涌现。可以预见,继增资控股后,我国证券公司新一轮发展浪潮即将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