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伦理”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关系--兼论如何理解当前的“道德失范”现象_市场经济论文

“理性”、“伦理”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关系--兼论如何理解当前的“道德失范”现象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的“事理”、“伦理”及其相互关系——兼谈如何认识当前的“道德失范”现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事理论文,伦理论文,市场经济论文,相互关系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于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建设相对滞后,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相当范围的“道德失范”。有些人因此而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产生疑虑。我们认为,市场经济和“道德失范”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当前我们面临的紧迫任务,是加快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作,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人类为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而创造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从人的活动的角度看,它无非是一个由一系列经济活动规则构成的行为规则体系。经济活动固然是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但同时也是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互动;人与物的关系后面蕴含着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因此,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则必然是有些体现“事理”——做事之理,有些体现“伦理”——做人之理。并且事理与伦理必定是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要明辨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首先要分析市场经济的事理与伦理及其相互关系。具体地说,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在市场经济活动规则中,哪些属于“做事”的规则?哪些属于“做人”的规则?第二,市场经济的“事理”是否必然地要求有特定的“伦理”与之相适应?第三,某些市场经济的“事理”,人们是否必须对它们进行“伦理”限定?

事理和伦理是人类活动的两种规则

作为人类存在方式的人的活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生活活动的性质包含着一个物体的全部特性、它的类的特性,而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的特性。”(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50页)人的活动之所以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在于人能把自己的活动当成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就在这种把自己的活动对象化的过程中,现实的人的活动成为具有双重对象的活动,即同时以自然(物)和人自身(他人和类)为对象的活动。“人无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把类——既把自己本身的类,也把其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人把自己本身当作现有的、活生生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同上第48—49页)活动对象的双重性,使得人在自己的活动中,既要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要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

关系和规则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亦即人从两个角度对同一件事情的认识与把握。当我们从二者的联系角度看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相互作用时,看到的是关系;而当我们从人或者说行动者的角度看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相互作用时,看到的就是规则。对关系的自觉,使人们在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相互作用中探寻、制定并遵循规则。遵循行为规则与自然、他人和社会互动,关系就确立起来。关系发生变化,规则相应改变;规则被破坏或不被遵循,关系也就被破坏或名存实亡。因此,人的活动无论何时何地都既要遵循和物(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则,又要遵循与他人和社会互动的规则。前者是“事理”——做事之理,后者是“伦理”——做人之理。

在以物为对象的活动中,活动的对象有自身运动变化的规律,同时人与物的关系主要是征服或利用的关系,对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发现规律并根据规律制定行动规则。换言之,“做事”的规则主要依据自然规律,受理性而不是情感支配。在以他人和社会为对象的活动中,活动的对象是“同类”和“类”,活动本身是互动。处理的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人们不能不更多地考虑相互的感受,不能不受感情因素的支配。换言之,“做人”的规则主要依据“类”的意识和情感因素。正因为如此,做事的规则以“真”为基准,做人的规则以“善”为基准。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纯粹的“做事”或纯粹的“做人”是不存在的,做事和做人是同一行动的两个方面。这不仅决定了人们在现实的活动中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同时遵循事理和伦理,而且决定了两类规则是相辅相成的。也就是说,人与自然的特定关系制约着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人要生存下去,社会要存在并发展,就必须遵循一定的事理与自然相互作用,在这个层次上,事理决定伦理;但怎样活,怎样存在和发展,取决于人们自己的意愿和价值观念,在这个层次上,伦理决定事理。

市场经济的事理与由事理决定的伦理

现实的人的活动既要遵循事理,又要遵循伦理。因此,任何一种人的活动方式,都必定既包含做事的规则,又包含做人的规则。那么,市场经济作为人们所创造的经济活动方式,有哪些基本事理,并且它们必然地要求人们遵循哪些规则做人呢?

市场经济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活动方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们遵循以下规则进行活动:一是为获取利润而生产;二是根据由商品供求关系反映的社会需求状况而不是传统、习俗或行政命令,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三是竞相生产有利可图的商品,并努力改进工具、技术,提高生产效率。

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只有生产者为获取交换价值或利润而生产,市场对经济活动的主导作用才是可能的。求利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首要事理。为了求利,人们必须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不断增加积累、扩大生产、拓展市场、刺激消费。求利、竞争、交换、不断扩大生产和积累以及拓展市场、刺激消费等,乃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做事”的基本规则。任何一个投身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则行事,就会被淘汰出局。

当人们按照上述规则做事时,他们应当怎样“做人”呢?

商品交换最基本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它内在地要求人们遵循以下规则互动:承认他人与自己具有同等地位,拥有相同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意志和决定。显而易见,如果不遵循人格独立、平等、公正、诚实、守信的规则,交换便无法进行。

根据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而不是“长官”意志或以往的经验、惯例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是市场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重要特征。这一特征与人们遵循自己的规则做人相联系。社会需求主要是对物质产品和以物质产品为载体的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由于工厂、企业一旦建立并形成规模生产能力,就要通过不断地拓展市场、满足社会对消费的需求来保证它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它必然地要求人们把自由、自主、自强、公平竞争、开拓进取、为他人和社会服务等,规定为做人之理。

求利首先要扩大生产,扩大生产以增加积累为前提。增加积累要求人们勤俭、节欲、聚财。正因为这样,新教伦理构成市场经济在西方蓬勃兴起之时的精神支柱。勤劳致富、勤俭兴业、合理利己、正当求利,都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做人之理。

在传统社会中,求利是小人的行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原因在于当人们主要靠获取可再生能源维持生存的情况下,以物质、精神财富为实体的“利”不仅总量有限,而且增长极为缓慢,这使得“求利”与“损人”(多占别人的份额)相联系。可是倘若求利不被确认为合乎做人之理,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活动方式。正因为这样,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是在求利为伦理所认可,人们理直气壮地求利以后,市场经济才迅速发展起来。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者只有在商品为消费者所接受后才能获利。消费者的需求是不断变化的,商品生产者事先无法保证自己的商品一定能够获利。倘若人们因循守旧,不敢冒险,没有坚强的意志,经济发展就会极其缓慢。市场经济只有不断变化、革新,才能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因此,具有风险意识、冒险精神,敢于创新等,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做人的规则。

以上分析表明,市场经济活动方式不但有其特有的事理,而且有由这些事理所决定的伦理。求利、人格独立、自主、自尊、自强、创新、勤俭、节俭、敢冒风险、敢于创新,等等,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为人”之理;平等、重信誉、守合同、诚实、礼貌待人、热情服务,等等,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待人”之理。一个社会倘若不确立上述“伦理”,人们倘若不遵循上述规则做人,就不可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

需要进行伦理限定的市场经济事理

在市场经济活动规则中,事理与伦理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与市场经济事理相适应的伦理反作用于事理,就能够保证经济活动正常有序。但是,一些市场经济的事理人们既合乎伦理、人性地遵循,也可罔顾伦理和人性,从而或展现人性的光辉,或暴露丑恶的灵魂。正因为这样,社会必须对一些市场经济事理进行伦理限定,使得经济活动合乎人的目的。下面我们就对求利和竞争这两大市场经济基本事理的伦理限定问题作些分析。

求利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首要事理,本身价值中立。也就是说在道德评价上无所谓善恶,既不高尚也不卑鄙。在传统社会中它之所以被视为恶,有其特殊的原因,我们前面已作分析。不过,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求利总是与目的和手段相联系,因而又不可能价值中立并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为满足恶性膨胀或畸形发展的占有欲并采用欺诈、掠夺等手段来求利;第二种是为体现能力、造福社会和人类,努力工作,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来求利。正因为这样,社会应对求利予以伦理限制,倡导合理求利,以保证其正确方向。

在任何时候、任何一个社会,社会资源总量在其现实性上,总是无法满足每一个人,特别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们的愿望的。在传统社会里,人们由于社会财富有限,提倡顺其自然、安贫乐道、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行为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以解决这一矛盾。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由政府分配,提倡安分守己、服从权威的行为规则来解决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提倡竞争求胜,强调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来解决有限的社会资源的根本问题。

竞争求胜、优胜劣汰的社会资源分配机制,使市场经济具有令人叹为观止的高效率。竞争既可以是遵循共同的准则,服从共同的“裁判”的“游戏式竞争”,也可以是不择手段、不遵循任何规则的“战争式竞争”。前者以承认对手和自己具有平等地位,都是“人”,因此竞争要公平、合乎人道为思想前提,后者则秉承“丛林法则”,把自己和他人都降到了动物的水平。前者的结果具有公益性,后者的结果具有公害性(破坏性)。正因为竞争可以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进行,所以社会必须对竞争进行伦理限制。就连极力鼓吹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的亚当·斯密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因而在著《国富论》鼓吹自由竞争的同时,又撰写了《道德情操论》,指出竞争应当受到“正义的法则”的制约。今天,有很多人认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中做事的规则,其实,竞争是做事的规则,公平是做人的规则。强调公平竞争,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事理进行伦理限定。这种限定不是基于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必然,而是基于人与人互动的必然性。因为虽然人类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高效率,需要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但人们并不希望生活在一个完全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人与人总是处于敌对状态的社会里。人们需要有丰裕的物质财富,也需要亲情、爱、友谊、相互尊重……正是基于这些需要,社会才必须对一些市场经济的事理进行伦理限定。

作为分析结果的几点认识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人们经济活动的规则体系,是事理与伦理的统一。它所特有的事理和伦理(相对于其它经济活动方式而言)相辅相成,共同约束人们的行为,形成市场经济活动秩序。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市场经济与道德不存在相互排斥关系。 人们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冲突,实际上是市场经济事理与传统经济活动方式的伦理不相容的表现。迄今为止,人类为解决生存问题,还采用过另外两种经济活动方式:一是根据传统和习俗进行分工并组织生产的经济活动方式;一是运用政治权力组织社会分工和生产的经济活动方式。这两种经济活动方式的组织机制,要求人们建立等级服从关系,在经济活动中服从权威和上级,要求人们无条件地忠诚于自己所属的群体,形成道德利益共同体。与此同时,又因为这两种经济活动方式与农业社会相匹配,是匮乏经济或短缺经济,所以它们又要求人们重义轻利、克己礼让、重群体轻个人、安贫乐道、安分守己,等等。显而易见,传统经济活动方式所固有的事理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伦理是相排斥的。我们没有理由把它们之间的冲突,理解为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冲突。人们也许会说,他们所说的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冲突,指的是市场经济的利己禀性与道德的利人要求相矛盾。然而无论在哪一种经济方式中,都不会自行发生出利人的道德境界。这种道德境界,依赖于人们的道德修养。因此即使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道德相冲突也是欠妥的。

2、市场经济呼唤道德规范, 但不能简单地说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时下有一种说法: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理由是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人们遵循平等、自主、诚实、守信等道德准则。我们确实已经看到,市场经济有自身所特有的伦理,但据此得出市场经济是道德的经济的结论是欠妥的。因为每一种经济活动方式都有特定的伦理,当人们遵循它们进行活动时,便属于有道德。如果在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则每一种经济都是道德经济;如果说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的涵义是只有市场经济才是道德经济,那么势必引出这样一个问题:难道其他经济活动方式就是不道德的或反道德的?因此,即使是在反驳“市场经济与道德相排斥”的命题时,我们也只能说市场经济运作同样需要遵循道德准则和规范。

3、当今我国社会道德风貌令人焦虑不安的真正原因, 是“道德失范”而不是因为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今我国社会的道德风貌确实存在相当范围的“滑坡”现象,但这与市场经济并无内在联系,并且诸如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贪污受贿等劣行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是不相容的。问题出在哪里?出在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向前发展,原来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已不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德规范体系又未形成,于是一方面现实社会生活中多种道德规范并存,人们各循其“道”;另一方面一些社会蛀虫无视任何道德规范,“什么都敢做”,而社会大众又因缺乏共同的道德标准和规范,难以进行强有力的抵制。只要客观地分析我国社会生活中的种种道德问题,就不难发现无非是出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

4、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伦理。 既然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的既定目标,既然“道德失范”已严重影响和危害了我们的社会生活,那么我们就必须尽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项工作本身就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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