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期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宏观调控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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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包括化肥、农药、柴油、农膜、农机、农电等重要农用物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难度较大,它既影响农民的生产投入,又关系到农资企业的发展。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表明,80年代以前僵化的计划体制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卡得太死,严重压抑了农资企业的发展;90年代之初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又加重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暴涨,增加了农业的负担,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某些缺陷,改变农业发展的后进状态,调节工农产品的比价关系,必须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予以宏观调控。

一、在市场机制下必须强化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控

根据党的十四大决议,我国经济运行将全面纳入市场机制。由于经济体制发生转变,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策也应当相应改变。但绝不是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市场经济就是自由经济,无须政府对经济运行作必要调控。最近几年的实践表明,国家直接价格管理逐步减弱后,间接价格调控越来越重要。其客观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的机制缺陷要求对物价波动实行必要的调控

以市场价格为核心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最大缺陷就是市场调节的分散性、自发性和滞后性,导致价格波动的盲目性、超常性和周期性。因为市场机制的调节对象是若干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他们由于经济利益的关系,不可能象政府那样高屋建瓴,全面观察经济现状,科学预测市场未来,只能根据分割的局部利益、滞后的价格信息、有限的活动范围,变换各自的投资目标和重点,其结果往往是在本周期分散进行的个别调整中同时孕育了下个周期总体结构的不平衡,尤其在某些商品供求矛盾突出、市场竞争障碍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市场调节的片面性、局限性和反复性。为避免经济出现混乱,给经济建设造成振荡,必须严格划清坚持改革与科学管理的是非界限,对市场调节的盲目性进行必要引导,对价格波动的破坏性进行必要干预,以排除非市场经济消极因素,保证市场机制规范运行,使市场机制的先天不足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和校正。

根据市场价格在市场机制中的核心作用,对市场调节进行引导、干预,归根结底要落实到对市场价格的引导、干预上。而市场价格是一个结构严谨的有机体系,它既包括不同商品的价格比例,又包括同类商品不同环节的价格差异。引导、干预必须有的放矢,抓住重点,针对不同情况实施不同的引导方法和干预力度。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作为价格体系的组成部分,既是工业品价格的重要内容,又是农产品价格的决定因素,既有自身价格水平的适中问题,又有对物价水平的总体影响。因此,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控。

(二)农业发展的后进因素要求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它不仅为城乡居民提供必不可少的主副食品,而且为轻纺工业提供难以替代的加工原料。与工业和其它各业相比,农业具有以下后进因素:一是生产受自然灾害干扰大,投入产出无法保证确定比例,具有很大的社会风险;二是多数品种生产周期长,时令限制严,资源总量调控难度大;三是主要品种消费刚性强,涉及用户范围广,需求总量弹性系数小;四是农村市场不完全,储运条件差,信息反应迟,小生产与大市场造成的流通阻塞严重制约产销效益;五是农业科技开发不及非农产业,农业增产潜力不及非农产业,农业劳动力过剩甚于非农产业,农产品价格提高慢于工业品价格。农业发展的这些不利因素,使农业投入增加不等于产量增加,产量增加不等于收入增加,年景看好不等于效益看好。政府经济政策如不向农业适度倾斜,农业就无法改变在国民经济中的后进地位,其基础作用也就难以正常发挥。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农业不仅不能赶上工业和其它各业的前进步伐,而且会被越甩越远。国家对农业发展的倾斜政策,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进行生产扶持,而生产扶持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优惠供应农业生产资料。

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是决定农产品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国家对农民的生产扶持必然要集中到这一目标上。然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水平不仅与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密切相关,而且与农资企业的发展和职工个人收入密切相关,它牵动着两个方面的经济利益和生产积极性,有一个度的平衡和协调问题。为了准确把握这一政策,必须由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进行全面调控,其中包括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配合使用财政补贴。

(三)工农业产品的不等价交换要求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

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是一个较为普通的经济问题,协调得当则促进经济平衡,协调不当则引起经济波折。由于历史遗留等原因,我国长期存在比较明显的剪刀差,即以农产品低于价值的价格与工业品高于价值的价格进行不等价交换,使农民在暗中被多拿走部分劳动果实。虽然这种交换方式在理论上不符合价值规律的一般要求,但在实践中却能够调节多出售、少出售或不出售农产品的农民的资金负担。为此,国家曾强调逐步缩小,来要求彻底消除。然而当我国步入市场经济后,剪刀差的存在已难圆其说。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将不再由政府直接制定,国家与生产经营企业的关系也不再是利润统收统支的经济联合体。在商品价格由市场供求为主形成,国家与企业明确划清产权与使用、发包与承包经济责任后,农产品收购经营企业在计划经济期间承担的那种通过低价收购农产品代政府“暗拿”农民建设资金的特殊使命已经结束。如果再允许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合法存在,就等于允许农产品收购经营企业无偿占用农民的一部分劳动果实,而对这部分劳动果实政府将一无所获。

为了逐步缩小并尽快消除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必须使农村工业品价格上涨相对低于农产品收购价格上涨。这是一条基本原则。而农业生产资料是农村工业品的骨干产品,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必要调控。

二、“九五”期间我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的宏观目标

我们认为,“九五”期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宏观调控的目标,应当从物价水平和供求状况两个方面来要求。

(一)在稳定社会物价总水平的前提下,努力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略低于农产品收购价格上升

我们把1950~1993年我国粮棉油总产量、农业国民收入、工农业产品比价剪刀差和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差的年均发展速度,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策五阶段分别编组比较,结果发现,唯有1979年~1984年的各种发展速度最为理想。其表现是:粮棉油总量高速增长,农业国民收入快速增加,工农业产品比价剪刀差有效缩小,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差显著改观(有关数据见表一)。

再把1950~1993年我国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总指数和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的年均发展速度,按同种编组方法进行比较,同样是1979~1984年的各种年均发展速度最为协调。其表现是:社会物价总水平相对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适度上升,农产品收购价格较大提高(有关数据见表二)。

通过以上两项比较可以看出,1979~1984年理想的经济发展与协调的价格变动,存在内在因果关系,其论据为:

1.如果本阶段物价总水平不能相对稳定,则农业国民收入就不能快速增加。例如1985~1992年与本阶段相比,由于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年均递增速度高5.5个百分点,因而农业国民收入年均递增速度低3.6个百分点。

2.如果本阶段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过快,则粮棉油产量增长就会减慢。例如1985~1992年与本阶段相比,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总指数年均递增速度高4.4个百分点,因而粮棉油产量年均递增速度分别低2.0、22.0、12.5个百分点。

3.如果本阶段农产品收购价格上升低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则工农业产品比价剪刀差和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差就会扩大。 例如1985 ~1992年与本阶段相比,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年均递增较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总指数年均递增减低1.6个百分点, 因而工农业产品比价剪刀差和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差即分别扩大2.9和8.2个百分点。

综上所述,要争取农业生产健康发展、工农业产品比价逐步理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不再拉大,必须使社会零售物价总水平、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总水平、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保持协调的比例关系和恰当速度,否则就会顾此失彼,欲速而不达。

根据建国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有关价格变动的一般规律,考虑体制改革以来社会环境发生的巨大变化,剔除其它外部因素,例如不同时期的财政补贴影响等,我们认为,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九五”期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的宏观目标应当是:与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总水平年均上涨幅度(5~6%)大体相当或相等,小于农产品收购价格年均上涨幅度(6~7%),即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年均上涨幅度应控制在5 ~6%。

(二)在争取品种结构适销对路的前提下,努力保持农业生产资料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

由于市场机制的核心问题是供求为主形成价格,因而要实施市场条件下的有效价格调控,就必须从积极寻求供求平衡出发,全面解决供求矛盾。

1.参照中国国际工程咨询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部分专家的研究成果,我国“九五”末期即2000年农用化肥需求总量约为3520万吨(折纯,下同),其中氮肥2170万吨、磷肥820万吨、钾肥530万吨。而目前我国化肥年产量高(1994年)约为2276万吨,其中,氮肥1775万吨、磷肥487万吨、钾肥14万吨。按这一生产能力,距2000 年化肥需求总量尚有1244万吨缺口,其中氮肥395万吨、磷肥333万吨、钾肥516 万吨。由于化肥属于短期耗用物资,储存时间有限,因而2000年前我国化肥年产量需增加54.7%,即年均递增7.5%,其中氮肥需增加22.2%, 即年均递增3.4%;磷肥需增加68.4%,即年均递增9.1%;钾肥需增加37倍,即年均递增5.5倍。在上述增产能力尚未实现的情况下, 缺口部分应由外贸进口平衡解决,尤其应对磷、钾肥种重点补充。

2.参照中国国际工程咨询研究所和国家有关部门部分专家的研究成果, 我国“九五”规划末期, 即2000 年农机动力社会需求总量约为42940万千瓦,其中农用拖拉机约为13720万千瓦。而目前我国农机动力拥有总量(1993年)约为31820万千瓦,其中农用拖拉机约为9580 万千瓦。按这一实有数量,距2000年农机需求总量尚有11120万千瓦缺口,其中农用拖拉机4140万千瓦。由于农机动力属于多年耗用物资,使用若干年才能彻底报废,因而按目前我国农机动力年产能力可提前3~4年满足2000年需求总量,其余问题就是品种能否适销、规格能否对路、配件能否保证。可见,“九五”期间农机动力供求调控的重点不在增加数量,而在提高质量,即不断推出多能、高效、低耗、耐用的新品种。

三、实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宏观调控目标的配套措施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难度较高,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制定若干调控措施,使调控工作做到系统、有序、快速、高效。

(一)坚持政策倾斜,确保生产供应

对农资企业实行政策倾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增加基建投资,提高生产能力;另一种是间接提供政策优惠,集中解决现实问题。关于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九五”期间建议突出以下重点:第一是对地方小化肥厂抓紧进行技术改造,争取早日把碳酸氢铵改造为小尿素或复合肥,彻底解决肥质肥效低档高耗问题;第二是对磷、钾肥种重点补充,下决心建成几个现代化新型企业,彻底解决我国化肥品种结构失调问题;第三是对农村电力基础设施有计划增建、改造,逐步提高落后地区农业用电的扩展条件,促进老、少、边、穷农村的农业发展。关于现有企业的政策优惠,“九五”期间建议突出以下重点:第一是原材料、燃料的优先保证,力求做到优选安排供货计划、优先安排铁路运输、优惠结算供应价格,特别是化肥所需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农药所需的化工原料、中间体,一定不能耽误生产进度;第二是动力用电的重点保证,力求做到打满开工负荷,低价计算价格,在保证小化肥生产用电不增加还本付息和燃料加价的基础上,尽快拿出大化肥和农药生产用电也不加价的政策规定;第三是对增值税优待的扩大幅度,把化肥、农药、农膜、农机、饲料生产的增值税优待由二档(13%)税率扩大为三档(0)税率,进一步缓解原材料涨价、成本增高、 效益下滑的尖锐矛盾,鼓励企业战胜困难、扩大生产;第四是对生产资金的优先调剂,尤其对化肥、农药等全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殊产品,其淡季生产、储备资金一定要落实到位;第五是对进口化肥、农药的必要支持,包括及时办理配额指标、保证执行0关税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不在进口手续和费用摊派上制造困难。

(二)加强价格指导,控制价格幅度

虽然供求为主形成价格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但并不等于任何价格都要由市场供求自发形成。联系我国实际,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就更不能任其自发形成和随时变动。因为在我国现阶段价格体系中,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与农产品价格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孪生体,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不仅在幅度上要考虑对农产品的比价关系,而且在时间上要迁就农产品季节产销的特点。为此,我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形成,一方面要继续坚持价格指导,即由政府物价部门在全面掌握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因素,统一制定出厂、销售中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另一方面要尽量保持相对稳定,即指导价格一经公布,年内一般不再变动,待来年春耕春播前集中分析上年问题,科学预测下年趋势,重新调整中准价格,以便工农双方安排生产。

关于价格水平的制定问题,则应依据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实施严格的控制措施。使用等量资金、投入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效益,是市场机制运行协调、经济发展相对平衡的必然趋势。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虽然情况有些特殊,但有关政策调整及其影响应当在生产过程之中发生,不应在生产完成之后再出现较大差别。这就是说,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原则上应当与其它产品的生产经营保持大体相当的利润水平,既不能畸高,也不能畸低。如果实行特殊行政或经济调节,应当配合相应补偿措施。根据近两年全国独立核算国有企业成本利润率和资金利润率的平均水平,建议在严格成本管理、合理占有资金的前提下,对化肥、农药、农膜、农机产品的生产与经营,分别按成本或资金利润率不得超过5%或4%的原则核定出厂价和销售价。由于农用柴油、农用电力不能单独核算利润率,石油、电力行业利润水平又相对偏高,建议对农用柴油恢复财政价格补贴,通过农产品收购向农民具体兑现;对农用电力继续实行优待价格,通过专用线路另行计价。1992年以来全国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成本和资金利润水平见表三。

表三

成本利润率(%)资金利润率(%)

部门或行业

1992 1993 平均

1992 1993 平均

全国国有企业

3.88 4.10 3.99

2.67 3.22 2.95

其中:重工业

4.61 5.33 4.97

2.98 4.01 3.50

其中:化学工业 4.27 0.61 2.44

3.09 0.50 1.80

塑料制品

3.69 0.83 2.26

2.73 0.65 1.69

机械制造

3.52 3.60 3.56

2.30 2.87 2.59

石油加工

5.37 5.89 5.63

7.28 9.37 8.33

电力热能 11.81 9.48 10.64 5.34 5.00 5.17

(三)改善流通环境,稀释涨价因素

流通是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其费率高低虽然不是价格水平的决定因素,但也具有重要影响。从1994年农业生产资料尤其是化肥涨价的实际情况看,流通环节投机暴炒也能构成主导原因。为了全面改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环境,积极稀释经营环节可以淡化的涨价因素,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目前问题,应当巩固和完善以下三项具体措施:

1.清理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渠道。鉴于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一头连着农资企业和职工,一头连着农业生产和农民,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指定专门企业经营既有利于统一政策、统一调度,又有利于监督检查、追究责任。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垄断色彩,但因产销和价格大权均掌握在政府有关部门手中,决不会产生企业操纵市场、干扰物价的消极作用。为此,“九五”期间化肥、农药、农膜应继续实行专营管理,以集中搞好产销调度、进口调剂、淡季储备,不误农时供应,力求稳定物价。

2.充实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节基金。前几年,一些省、市、自治区对大化肥先后建立过规模不等的价格调节基金,其背景是双轨条件下实行省域统一综合零售价,其来源是计划内统配平价部分的价差盈余,其用向是计划外自采高价部分的价差亏缺。调节基金专款专用,年末余额转入下年统算,较好地发挥了稳定年度价格的调节作用。但自1994年化肥价格并轨以来,由于国产资源已没有价差盈余,进口资源价格大大超出国产资源,因而调节基金的来源和作用受到很大限制。同时,调节基金的使用也不规范。针对这些实际问题,建议扩大开辟化肥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例如把农业生产资料违价罚没收入由上缴财政改为直接纳入化肥价格调节基金。同时,对化肥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办法予以改进,例如由农资部门提出建议经物价部门审核执行。

3.落实农业生产资料淡季储备。近年来,由于政府逐步退出大包大揽,银行逐步撤销低息贷款,财政逐步削减费用补贴,企业自负盈亏,因而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都不愿作亏本储备。为了切实落实农业生产资料季节储备,建议国家尽早安排农业生产资料专项储备资金。其中对季节性较强的三大品种,化肥应重点保证,农药应扩大数额,农膜可适当兼顾。各级储备资金的实施方案,应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价格调控决策小组统一调度。

(四)运用财政补贴,参与比价调控

由于市场条件下政府与企业已经划清经济关系,企业已经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农资企业对农民的价格优惠已经受到严格限制,而通过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实现政府支农意图又是传统有效方式,因此必须寻求新形势下扶持农业的变通措施。如果把过去农资企业因支农价格优惠而减少的利税收入或使用的财政补亏匡算出来,视为目前农资企业上缴国家利税的相应增加额,由财政单独列为预算支出,恰如其分地补贴到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环节,就可以把过去国家对农民的价格优惠大体延续下来,现在虽然体制改变了,但农产品收购价格偏低问题仍未解决,工农产品比价不合理问题仍旧存在,因而变通延续顺理成章。至于补贴方式,则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随农产品收购发放为主,以充实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节基金和补助重点品种储备费用为辅,这不仅能够解脱以往农资企业义务支农的不平衡负担,而且可以体现国家对农民的直接扶持,形式和效果都比较理想,建议政府考虑采纳。

关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的数量、比例问题,根据国家统计资料,1978~1989年全国用于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的财政价格补贴平均每年为14.19亿元,其中1978~1984年平均每年为18.69 亿元, 1985 ~1989年平均每年为7.95亿元;1978~1989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占财政价格补贴总额的比重平均每年4.95%,其中1978~1984年平均每年9.97%,1985~1989年平均每年2.53%。1990 年后鉴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大幅度削减,农产品生产比较效益日趋下降,工农业产品比价剪刀差未能有效缩小甚至出现扩大苗头,建议政府对财政价格补贴的使用方向进行必要调整。“九五”期间我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最低限度应当恢复到1985~1989年平均水平,即每年大体保持在8亿元以上, 占财政价格补贴总额的比重不能少于3%。

(本文系应征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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