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_幼儿园论文

幼儿园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_幼儿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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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金华兰溪市区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鸡胸、包茎等内容。

分析:

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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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内容摘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摘引自网络

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6/content_9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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