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相关者与公司监控权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益论文,基础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4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257 —2826(2001)02—0019—05
一、公司治理理论的权力观
相对于传统经济学而言,公司治理理论的权力观显然扩大了对公司权力构架的理解。治理的观点不再坚持股东所有权是公司权力的惟一来源和基础,而是从更广泛意义上理解公司的权力基础。尤其是近年来,公司治理理论提出并讨论了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地位和作用。下面我们将从公司治理的权力基础、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公司治理的权力构架方面考察公司权力。
现代公司治理理论探讨了有关公司治理的权力基础问题,并提出许多有别于传统经济学的观点。屈克(R.I.Tricker)认为, 所谓公司权力是指直接影响公司方向和控制的能力。例如,有关高层管理者的任命和报酬、董事会成员的资格、董事的报酬、资本的筹集、资源的分配、经营绩效的监督和控制等。所有这些权力的实际运用和潜在运用的基础和来源并不仅仅是股东的所有权,而是那些能够影响公司方向和在公司执行活动中行使权力的能力。具体说来,在典型的现代公司中,公司权力的来源和基础主要有:所有者的权力、公司董事的权力、管理者的权力以及机构股东的权力。
图1强调的公司权力基本上是有关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的权力, 忽视了(或不够重视)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权力。这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和诘难。所谓利益相关者是指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行为主体,包括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譬如:股东、公司职员、债权人、客户、社区、供应商、政府、工会、合作伙伴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见图2)。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讲, 公司的目标不能仅仅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而应该更广泛地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与公司有长期关系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事实上,利益相关者对公司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利益相关者甚至对公司的发展和方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现代公司治理实践表明,某些掌握着公司关键技术的公司职员就有可能对公司的某些投资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忽视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显然是不可想像的。典型的解决办法是在公司治理中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是仅仅重视所有者的利益。基于以上观点,公司治理实践应该是建立在较为全面地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基础上的权力构架。
由图3可以看出,治理观点的权力构架基本上是由公司控制权、 公司治理权、公司管理权和公司监督权组成。公司董事会掌握着控制权,决定着公司的战略决策。治理权介于控制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之间,在整个公司治理框架中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起着调节和制衡的作用。公司治理权不仅涉及公司控制权,而且还涉及公司管理权和监督权。例如,屈克就曾将公司治理权分为指挥(Direction )、执行活动(ExecutiveAction )、
监督(Supervision )、
说明责任(Accountability)等四方面的活动。管理权是指对公司生产、市场营销、财务和职工招聘等的短期操作性经营管理活动。一般而言,管理权隶属于公司的管理人员,换言之,公司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从治理理论的角度讲,公司治理权和公司管理权呈交叉结合关系。公司的监督权属于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公司监督活动也是公司治理活动的一部分。
的确,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公司权力,与从纯经济学角度看公司权力有很大的不同。公司权力的治理观点部分地改变了传统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增强了对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关系的研究,并向长期以来处于正统地位的“股权至上主义”或“资本权力至上主义”发出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可谓是经济理论和公司管理理论的一大进步。但是,公司权力的治理观点却存在以下缺陷:首先,公司权力的治理观基本上仍是以股东所有权为分析基础。公司治理权力的三个基础和来源中有两个与股东所有权存在直接的关系。治理的观点将管理人员的权力作为公司治理权力的来源之一,部分地突破了传统分析框架,但是它仍然基于一种“所有权”来分析公司权力来源的基础。其次,将利益相关者纳入分析框架的治理的观点着重考察了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制衡关系,它是一种内部至外部的关系,而相对忽视了利益相关者对公司影响的考察,尤其是忽视了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权力基础所产生的影响的考察。鉴于此,我们在下文将考察公司权力的一般基础。
二、公司权力基础的再思考
凯和西尔伯斯通认为,人们显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公司由某某拥有,这是一种含义极其模糊的说法。例如,当某人拥有A公司1股股份时,他并不能像拥有某物(如汽车)一样可以享有与此物相关的所有权利。作为公司1股股份的拥有者,除了可以自由处置这一股份之外, 他(或她)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及享受由拥有股份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因此,凯和西尔伯斯通反对使用“拥有”一词,同时也反对将公司股份拥有者称之为“公司所有者”,公司其实不被任何人所有。他们认为,公司在法律上是有别于它的股东的人格化实体,股东只是一组对公司拥有利益的群体中的一员,公司的任何利益相关者都对公司有要求权。既然公司不为某某所有,那公司是否具有“所有权”呢?我们以为,公司不为某某所有并不意味着公司不存在所有权。公司作为一种有别于具体物(权)的人格化的实体,具有法人(企业)所有权。否定股东或任何其他人拥有公司是凯和西尔伯斯通的一大贡献,但可惜的是,凯和西尔伯斯通就此停步不前,未能进一步考察包括股东在内的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基础。
对于任何公司(企业)来讲,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联结。企业并不是一种空洞的存在物,它由一系列资源契约关系组成。在我们看来,利益相关者之所以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关键在于这些资源与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契约关系的差异性。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所达成的不同契约关系确保了利益相关者在公司中的各种不同的权力。换言之,公司权力的基础在于各种资源与公司这个人格化主体所达成的契约关系。这是一种动态的关系,它随着各种资源与公司的契约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将公司权力的基础归结为与公司发生的广泛意义上的契约关系有其必然的原因和逻辑性。试想,任何一种资源如果不将其置于一种关系之下,那么,这种资源将是一种死资源,并不能发挥任何有效的作用。正如产权是人与人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互动关系一样,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的契约关系也是互动的利益关系。例如,在一个不存在生命与关系的物的世界里,物的存在与否并不重要,更谈不上对周围的作用和影响。就算在存在生命而没有关系的世界里,任何资源都“毫无用处”(相对于第二者而言)。鲁滨逊世界作为单一经济的典型,常常被经济学家们用做讨论的对象。鲁滨逊世界存在的前提是世上只有他一个人存在,因而在鲁滨逊世界里是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因此也就不存在鲁滨逊对他人的权力基础。换言之,鲁滨逊不能像在存在人与人关系的世界里一样可以对他人发号施令,控制或监督他人。因此,任何资源倘若不与其他资源(当然,资源的背后是所有者)达成某种使用与被使用、开发与被开发、利用与被利用以及转让与被转让等契约关系,一种资源就谈不上对另一种资源的权力要求,也就不存在资源使用权力的基础。其次,将公司权力的基础归结为资源之间或称公司与资源之间的契约关系可以很好地解释当今公司治理的实践和发展趋势。当前的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越来越重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公司各利益相关者都视为公司治理的一极,但是未能从理论上来较为满意地解释公司治理的权力基础。公司权力的契约观点突破经济学的传统思维和治理理论的原有框架,指出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权力基础在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或公司与相关利益者之间所达成的契约关系。它有效地解释了公司各相关利益者对公司要求权的根源。图4 说明了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的公司权力流程。
图4 清楚地表明了这样一种观念:公司所有权来源于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或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如果我们将公司当作一系列契约关系的中心的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在公司权力流程中,在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一对治理路径相反的治理权:外部治理权和内部治理权。外部治理权的治理方向是由利益相关者到公司,其权力直接来源于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的契约关系,属于一种监控权;内部治理权的治理方向是由公司到利益相关者,其权力是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法律主体——公司所赋予,间接来源于公司和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如有关公司管理人员的任免、绩效的评定、业务评估的权力等。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公司的外部治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的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司外部治理会变成内部治理。管理权和内部治理权一样,其权力的根源也是公司与利益相关者所达成的契约关系,其权力的具体行使由董事会赋予或授权。
三、监控权:基于契约关系的权力观
由公司权力流程图可以看到,从公司外部到公司内部存在一种建立在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契约关系之上的具有广泛意义上的监控权。在本文中,我们之所以称之为广泛的监控权,是因为这种监控权与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控制权和公司治理意义上单纯的监督权具有很大的不同。
第一,监控权是对公司的监督权和控制权的概括,其基础在于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关系。经济学意义上的控制权是基于一种“物权”的控制关系,更多的情况下是基于股东所有权的控制关系。公司治理意义上的监督权基本上成为公司内部的一种模式化的职能。在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监督权由公司监事会来承担,授权于股东(大会)。
第二,基于契约关系的监控权中的监督权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公司的内部自我监督;2.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监督,其中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与公司有重要利益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监督,二是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监督。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权基本上是一种公司内部的自我监督。例如监事会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
第三,基于契约关系的监督权既是一种实际的监督权,也是一种潜在的监督权。所谓实际的监督权是指在对公司的监督中被各利益人或团体实际利用的权力;潜在的监督权是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潜在监督能力,利益相关者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这一权力,关键看利益相关者对使用这一权力成本的大小以及利益相关者在公司利益的多少。而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权是一种实际存在的权力,并有专门的委员会(监事会)来行使这一权力。
第四,基于契约关系的监控权是一种易变的权力。所谓“易变”,是指公司控制权角色的替换。在一定的条件下,控制权会消失,原有控制权会转变为监督权。例如,当公司大股东丧失其在公司的主导地位而变为小股东时,大股东原有的控制权就会消失而转为纯粹的监督权;反之,监督权会转变为控制权(但并不消失)(注:Aghion & Bolton 从债权角度看控制权的转移,认为在正常状态下(企业家如期履约),企业家掌握企业控制权;在非正常状态下(企业家违约),企业控制权由企业家转向投资者, 即投资者在企业家违约时掌握企业控制权。 参见Aghion & Bolton:An Incomplete Contracts Approach to FinancialContracting.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92,Vol 59.本文将此理论运用于对公司监控权的解释。)。公司监控权角色的替换实际上反映公司的兴衰,角色替换的根源在于公司和相关利益者之间所达成的契约关系。在这一点上,融资契约的变化最能反映这一问题的本质。
总而言之,无论是公司监控权还是公司治理权,其权力的根源在于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所签订的契约关系。一般而言,利益相关者与公司的契约关系不同,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监控权也不同。可以预见的是,从理论上讲,在相同内容的契约关系之下,利益相关者将具有同等程度的权力(监控权),这是无可置疑的。
[收稿日期]200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