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品的市场价值及其评估方法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法新论文,文化论文,市场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11)08-0061-06
在过去的数年间,中国的文化产业经历了一段“黄金发展期”。以2000年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思路为起点和标志,在最近的两个五年计划里,中国的文化产业年均增速达到15%—20%。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中国文化产业的表现依然亮丽,中国经济能够走出漂亮的V字形的复苏曲线、最终实现了8.7%的增长目标,文化产业功不可没,成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中的重要力量。在可预见的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依然值得期待。这一方面得益于《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等政策措施的出台所带来的巨大推动力,另一方面当前如火如荼的文化体制改革也令我国文化产业巨大的潜力和活力得以充分释放。
但发展得快,并不意味着发展得好。当前我国文化产业总体的发展状况并不容乐观,有研究将其称之为“战略性短缺”产业。[1]据相关测算,在人均GDP3000美元的经济发展水平上,我国的文化产业大大低于世界各国平均发展水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值的1/5左右。需要清醒地看到,长期困扰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其中既有宏观经济存在结构性问题和矛盾的因素,也有微观体制机制建设不完善的原因。但就产业本身而言,最根本的仍是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认识不清,比如对于文化产品的价值、尤其是市场价值,目前业界、学界尚缺乏权威、公认的评估标准和体系,甚至对于什么是文化产品以及什么是文化产品的市场价值这些基本问题也难说已有定论。
产品市场价值的确定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一方面,市场价值的确定是文化产品进行市场交易的基础和前提。与普通产品相比,文化产品具有双重性质。相当一部分文化产品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同时,文化产品主要价值承载部分的文化的非实体性、价值判断弹性增加了文化产品价值评估的难度,但在文化产业化的大背景下,文化产品的生产者是经济性组织,文化产品本身的资源补偿和价值增值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文化产品的传播和消费主要在市场上体现,因此确定文化产品的市场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市场交易价格是必不可少的基础和前提。
另一方面,市场价值的确定是对文化产品进行投资的重要依据。文化产业是世界范围内公认的朝阳行业,事实证明我国当前也存在大量的社会资金缺乏适当的投资途径。但文化行业却长期面临资金短缺的局面,其根本原因仍是文化产品的市场价值难以有效评估的问题。文化产业由于自身如普遍规模小、核心资产价值难以评估、资金投入回报周期长等特性,在取得银行贷款和风险投资时处于明显的劣势。文化企业往往轻资产、重创意,文化产品同时具有轻设备投入、重智力劳动的特点,这就导致一般的产品价值评估方法难以适用。在这种情况下,确立相对科学的文化产品市场价值评估标准与程序,有助于探索文化项目扶持与鼓励的依据、提高社会资源在文化领域的使用效率,对促进文化产业投融资、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实现对文化产品的市场价值进行有效评估,从题意本身入手,需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什么是文化产品?二是,什么是文化产品的市场价值?三是,应从何处入手,对其进行评估?
一、什么是文化产品?
文化产品,顾名思义即含有文化内容(或元素)的产品。这种解释无疑过分笼统,要解决这一问题还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两个概念:一什么是文化;二什么是产品?
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因此既有物质文化,又有精神文化(非物质文化)之说。狭义的文化则排除了人类社会关于物质创造活动及其结果的部分,专注于精神创造活动及其结果,又称“小文化”,包括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道德情操、学术思想、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各种制度等。1871年,英国文化学家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提出了狭义文化的早期经典界说,即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作为文化产品的文化界定,应是狭义的文化,目前在这一点上学界已经达成共识。
关于什么是产品,需要从产业的概念谈起,前者是基于后者而存在。产业,作为近代以来出现的新概念,是与工业化大生产紧密相连,其主要特征是规模化、标准化和连续性。虽然对于产业的划分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各有不同①,但在“通过产业化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能够大规模的生产或流通”这一点上各方不持异议,而大规模生产的前提就是产品的标准化和可复制化。
我们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来理解产品,并将其与其他物品区别开来。比如,一幅名画是否是文化产品?我们需要分析其是否符合文化产品的特性。假如是一幅毕加索本人创作的油画,它是具备一定审美潜质的“艺术家的知觉、情感、理想、意念等综合心理活动的有机产物”,“其内涵的生产只是艺术家的艺术生产”,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人工造作”,[2]这种依赖于艺术家的独特性的创造性的生产显然是无法进行标准化、大规模复制的。因此,像这种由艺术家本人创作的油画不属于我们讨论的文化产品的范畴,而只能称之为艺术品。
但是,为了迎合大众的喜好和欣赏需求(毕竟名画原作具有唯一性,而想欣赏它的人却是无数的)而对名画进行临摹,这就产生了艺术品的仿制品。这类仿制品的生产无疑是带有标准化、规模化等工业类生产的特点的。为了与前述艺术品相区别,我们一般将这类仿制品称之为工艺品,其中的“工”字也体现了它的工业化生产特性。例如,目前市场上有一种从国外引进的艺术品复制方法称为行画,它以临摹世界名画为主,在名画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其风格、色彩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是欧美主要文化消费品之一。行画带有模式化的特点,是一种具有行业加工性质的、具有流水作业性质的产品。其中一些作品的绘制有时候可能有数人参与,每个人都绘制自己熟练的部分,最后整体拼接成一幅作品。行画这类工艺品无疑是属于文化产品的范畴的。综上,能够进行规模化、标准化、连续性的生产是文化产品的应有之义。
随之另外一个问题是,是否只要含有文化内容(或元素)的产品就可称之为文化产品?与前文所述文化产品对文化具有“质”的规定性(与人的精神创造活动及其成果相联系)相对应,文化产品对于文化内容(或元素)有无“量”的要求?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种“要求”有多大?
从比较意义而言,消费者在消费文化产品过程中所获得的应主要不是物质效用,而是精神文化需求的满足,即文化产品的娱乐、欣赏等精神文化性使用价值应超过其作为物质产品的功能性价值。对于纯粹以满足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的的报刊、影视、动漫等产品而言,这种比较便于进行、不易产生分歧。但对于那些同时满足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和物质功能性需求的文化产品而言,这种比较就具有一定难度,并且容易产生争议。比如,对于一只表面印有书法作品的水杯,我们应该如何判断它的文化产品属性?水杯既具有满足人们喝水的功能性使用价值,同时其表面所印有的书法作品又能够满足人们欣赏的精神需求。在这种情况下,较为可行的方法是考察这只水杯在没有该书法作品的情况下,其价值(通过市场价格来反映)有多大。如果一只没有任何装饰的水杯的价格与印有某件书法作品的水杯的价格相比较,比例没有达到50%,我们就认为在这只印有书法作品的水杯中,文化内容(或元素)的价值在总体中所占的比例超过了50%,即该产品的精神文化性使用价值超过了其作为物质产品的功能性价值,因此该产品应属于文化产品的范畴。反之,如果一只没有任何装饰的水杯的价格与印有某件书法作品的水杯的价格相比较,比例超过了50%,我们就认为在这只印有书法作品的水杯中,文化内容(或元素)的价值在总体中的比例未达到50%,即该产品作为物质产品的功能性价值超过了其精神文化性使用价值,因此该产品不属于文化产品的范畴。基于此,现实中可能的情况是,一只印有启功书法作品的水杯会相对较高,这是因为其文化的附加值高,文化价值在产品全部价值中所占的比重超过了一半,因此属于文化产品;而一只同样材质、印有普通书法作品的水杯则价格相对较低,这是因为其文化的附加值低,就可能不属于文化产品的范畴。
文化要素价值在产品的全部价值中所占的比重至少要达到50%,这应该是文化产品对于文化内容(或元素)的“量”的规定性。
二、什么是文化产品的市场价值?
所谓产品的市场价值,是指产品通过市场(交易)的手段进行价值补偿和价值增值过程中所实现出来的价值,直接表现为市场交易价格。
一直以来,对于文化产品的价格研究是以文化产品的价值研究为起点的。例如,李庭新、李书将文化产品的价值构成分为主体价值、载体价值和转化价值三个方面。其中,主体价值是指文化产品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它由知识价值和文化价值两部分组成;载体价值是文化产品所依附的实物的价值,比如书本的纸张等;转化价值是指文化产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从生产者、生产设备中获得的转移价值,这是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消费品的本质特征。[3]这一研究思路无疑受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影响,认为文化产品的价值是由凝结在产品内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来衡量的。
如前所述,与一般产品相比,文化产品的最大特殊性在于,对文化产品价值量起决定作用的是精神生产劳动,而精神生产劳动具有独创性和不可比拟性,无法以“劳动价值论”里的核心概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确定产品价值量的唯一标准。
基于此,有人提出“效用价格论”的思想对文化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解释。所谓效用,即有用性,是产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本质上是产品的使用价值。效用价格论者认为,与一般产品相比,文化产品中没有一个稳定的价值实体,因此文化产品的价值不能作为比较的统一尺度和共同标准,文化产品的价格只能借助于其效用(使用价值)指标才能正确描述。秦霖、邱蔻华提出文化产品的价格并非由某个因素单独决定,而是“由成本、效用等因素共同作用、综合决定的结果”[4]正是这一思想的体现。
与“劳动价值论”将关注点仅仅集中于产品本身的生产层面相比,“效用价值论”将关注延伸到了消费(消费者)层面,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效用价值论”仍然没有解决文化产品中的核心要素——文化内容(或元素)的主观性问题,这一问题反映在生产过程中导致整个行业因缺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统一标准而无法确定产品价值,在消费层面上同样会因为文化效用的主观性、特殊性造成效用标准的缺失。与一般产品对每个人的效用(或称之为有用性、使用价值)相差不大相比,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无疑具有因人而异的特点。对于同样一件文化产品,由于消费者社会背景、个性偏好的不同,效用显然是不一样的,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天壤之别。比如一只普通的水杯,从物质功能性上来讲,对于每个人的使用价值没有什么不同,都是用来喝水的器皿而已;但对于一只富含文化元素的水杯(比如表面雕花设计、印有书法家作品等),其价值就因人而异了,这就是为何有人会因此出高价购买(价格远高于普通水杯),而有人则对这种购买行为大为不解的原因。
过去,沿着“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格论”的思路,学者们总是试图在弄清文化产品的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前提和基础上,评估其市场价值。而文化产品的核心要素——文化内容的主观性,最终使这种解释因客观标准缺失陷入困境。这归根到底与对文化产品市场价值的本质缺乏正确认识有关。
事实上,市场价值本质上是一种交换价值。交换价值属商品经济的范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是一个更有意义的概念。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交换价值是商品价值中能够实现出来的部分。生产者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赋予了商品价值,商品具有了使用价值,但这不是他的目的,商品生产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交换价值,而这必须通过商品交换来获得。在这一过程中,生产者获得了交换价值,而消费者则获取了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比较劳动、交换劳动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所以一般人们所说的“创造更大价值”,其本意是说要创造更大的交换价值,即创造更大的可以通过交换实现出来的价值。反之,无法实现交换的价值事实上对生产者而言是一种成本,创造(凝结)的越多,负担越重。
三、文化产品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
在明晰了市场价值的本质的基础上,对文化产品的市场价值进行有效评估的思路逐渐清晰,即应该紧紧围绕“文化产品市场交换的实现”破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深入分析产品市场交换的实现形式和途径,即产品的盈利模式分析。由于不同的文化产品,有着不同盈利模式,因此,以盈利模式的不同来区分不同的文化产品,并进而探询其市场价值评估方法,是一种可行的研究路径。
(一)基于盈利模式的文化产品类型学分析
文化是个内涵丰富的大概念,基于文化内容的文化产品分析应该分门别类已成学界共识。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根据产品的有形性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文化产品包括了有形的文化商品和无形的文化服务。文化商品一般是指那些传递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生活消费品,包括书籍、杂志、唱片、影片、软件等。这类产品共同的特点是均有一个物质载体。文化服务是那些旨在满足文化兴趣或需要的活动,这样的活动不包括物质产品本身,包括演艺节目、文化习俗等。与前者相比,文化服务的最大特点是无形的。
2.根据产品与文化的相关性
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下简称“《分类》”),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分类》将文化产业的外延具体划分为“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三个层次。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广播影视服务和文化艺术服务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层”;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以及广告会展、艺术品拍卖等新兴产业是文化产业的“外围层”;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是文化产业的“相关层”。这种划分的依据无疑是与文化内容的相关性,或者说是以文化内容在产品中所占的比重为依据的。
3.根据产品属性和成本结构
杨玉英、郭丽岩根据产品属性和成本结构,将文化产业的产品分为四种类型:民族传统艺术、严肃和高雅艺术、大众娱乐消费品以及文化公共基础设施。并在对各类文化产品的供给模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不同文化产品的定价机制:具有强烈大众需求的、可批量化、规模化生产的通俗性文化娱乐类产品,需要按照市场定价机制进行商业化运作;严肃和高雅艺术一般被认为属于不完全营利产业,应强调产品的商业价值的同时更强调其艺术价值,政府应加强培养、宣传和引导;博物馆等文化公共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范畴;民族传统艺术兼具第二、三产业属性,定价过程中应兼顾其艺术价值和准公共产品性质。[5]
盈利模式是指产品的价值补偿和价值增值手段。在以盈利模式对产品进行分类之前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这种分野无法严格区分。一种文化产品的盈利模式往往有若干种,我们只能选择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主模式。比如电影,目前植入广告、贴片广告日益增多,在整体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但总体来讲,目前电影收入仍以票房为主②。二是本研究的讨论只涉及产业化盈利模式,由于文化产品的公共性而产生的财政补贴模式排除在外。
基于盈利模式的文化产品分类,不妨以传媒业盈利模式为参照。一方面,从数量上讲,传媒业产品是文化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中,“核心层”中大多是传媒业产品;另一方面,从性质上分析,传媒业产品的盈利模式亦以其核心部分——内容生产的不同性质为基础,创造性、创新性是其灵魂。因此,在较为成熟的、已形成广大共识的传媒业盈利模式基础上讨论文化产品盈利模式分类是可行的。
目前,公认的传媒业盈利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内容盈利模式”,俗称“卖内容”。该模式是在版权保护的前提下生产和销售信息产品,通过信息的承载物(各种介质)将“内容”销售给受众或消费者,以实现价值补偿和价值增值;一种是“广告盈利模式”,俗称“卖广告”。在该模式中,媒体以传播各种公共信息为手段吸引受众,获得声誉,形成传播能力和影响力,并以此为基础,生产出具有经济意义的主产品——广告服务的使用价值,传媒业将广告服务有偿提供给广告主(企业),最终实现传媒业活动中耗费资源的价值补偿和价值增值[6]。
著名媒介经济研究专家宋建武在深入分析传媒业出现的最新业态的基础上指出,目前传媒业已出现了“第三种盈利模式”,即媒体零售模式③,比照前两种模式的表述方式,不妨称之为“卖商品”。在该模式中,媒体充分发掘自身的平台特性,充分发挥媒体的商业信息传播功能,把自身作为商品信息传递、产品功能展示、消费体验传达的平台,以赚取商品价差为利益诉求,实现了流通业和传媒业的“跨界”组合,为传统媒体找到了一个新的增长点。
在此基础上,基于盈利模式的文化产品作如下分类:
(二)基于盈利模式的文化产品市场价值评估新思路
目前业界对于文化产品的市场价值评估仍停留在质性评价阶段。以电视剧为例,往往是电视台的电视剧采购部门在事先观剧的基础上,结合电视剧的主题、情节、主创等因素,对电视剧的市场价值进行一个大致的评价意见。这种评估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基于观剧者的主观判断,较之评估的科学化、客观化尚有距离。英国学者哈拉兰博斯曾经指出:“只有当社会事件能够用数学语言来表示时,它的各个部分之间的确切关系才能得到证实。”这就是量化研究的思想。文化产品市场价值评估的定量化无疑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在这方面,刘星做了一次很好的尝试。在她的研究中,通过全国范围内观众问卷调查的方法,建立了包括主题、样式、演员、剧作者、导演、剧情、服装等在内的十二大项因素所构成的电视剧市场价值评估体系框架,并根据观众调查统计结果提出了细化指标分值的四种量化方式。
刘星所构建的评估指标体系,具体某部电视剧对于电视观众吸引程度的评估分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E为总评估分数,S为每项指标得分,K为该项指标权重。)
其后,刘星以电视剧《金婚》为案例,说明和检验了该项指标体系的使用。根据该评估指标体系,《金婚》得分为79.4分,属于“良好”级,决策建议为“重点关注,值得制作商投资或电视台购买播放”。[7]
这种彻底的数量化评估方式如果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的,无疑会极大地增加电视剧评估的科学化、客观化水平。事实上,刘星对于《金婚》的评估结论也被证明与实际情况是基本相符的。
但问题的关键是,该评估体系的构建依旧仅仅关注于产品的价值本身,对于产品的消费者未曾涉及。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与产品的价值相比,更有意义的是产品的交换价值。这二者之间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统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未必统一。尤其是对于旨在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文化产品而言,其消费不像一般物质产品那样具有刚性特征。文化产品的消费具有更加强烈的分众特征,依时间、地点、人群的不同会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比如电影,经常出现“叫好不叫座”的现象。这就是文化产品的价值(及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出现了分离。“叫好”说明影片质量高、价值大,观众能够从中得到好的享受,使用价值高。“不叫座”说明其无法形成相应的市场交换,价值无法得到实现,交换价值低。这样的影片无疑是属于价值大、交换价值小的文化产品,该类产品的市场价值无疑是很低的。但按照传统的市场价值评估方法,很有可能得出该产品市场价值高的结论。因此,必须对传统的评估方法进行修正,加入消费者因素的考量。
文化产品市场价值评估应该是以文化产品市场交换的实现为出发点,在研究特定文化产品盈利模式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不同文化产品面向的消费群体特性,评估不同文化产品“能否实现市场交换”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市场交换”。
1.关于“能否实现市场交换”
这是文化产品实现市场交换的可能性问题,需要考察文化产品的消费人群是否与特定渠道的主流人群相吻合。如前所述,由于文化认同的主观性,造成同一件文化产品对于不同人群的效用存在差异,或者说不同人群对于特定文化产品的消费意愿存在差异。同时,不同文化产品的主盈利模式(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消费模式)所对应的特定渠道的主流人群又是不一而足。因此,市场交换最容易实现的产品一定是最认同文化产品本身价值的人群与特定盈利模式对应的渠道主流人群高度吻合的产品。
以电影为例。有调查表明,目前电影的主流观众群以“三高”人群(学历高、收入高、地位高)为主,年龄结构偏向于年轻。因此,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情况下,市场价值更容易实现的电影一定是深受这类观众喜爱的电影。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提到的“电影主流观众群”是指愿意走进影院、通过购票形式观看电影的人群,由此产生的票房收入是电影的主盈利模式。而通过购买光盘、网上下载等方式观看影片的人群则不在此列,虽然这可能是更为庞大的群体,主要原因是以此类方式产生的收入尚无法形成电影的主要收入来源。“叫好不叫座”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定类型产品消费人群与特定渠道主流人群的偏离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电影业的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就是,对于某部影片“叫好”的人群未必进入影院,进入影院的未必喜爱这部影片(“上座”)。
电视剧同样如此。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传媒与文化产业研究中心2008年8月针对杭州市民的随机抽样调查数据表明,目前电视剧的主流观众群以中老年为主,女性居多,学历层次普遍不高。因此,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情况下,市场价值更容易实现的电视剧一定是深受这类观众喜爱的电视剧。虽然与电影不同之处在于,电视剧的主盈利模式是广告收入,但广告主(企业)对特定电视剧的偏好和选择会形成反作用于电视剧播出机构的推动力,这其中的内在逻辑是一样的。
2.关于“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市场交换”
这是文化产品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出来的市场价值大小问题,需要考察文化产品所对应的特定人群的消费能力。
这一点对于以广告为盈利模式的渠道尤其突出。如前所述,在广告盈利模式中,企业是最终的“买单人”,而企业所看重的是文化产品所吸引的受众的关注度和消费力。而与单纯的关注相比,受众能否产生实际购买行为无疑更有意义。因此,在文化产品吸引受众关注度的基础上,考察文化产品所吸引的受众的消费力无疑是必要的。前者体现的是受众的数量指标,而后者体现的是受众质量,文化产品的市场价值是由“量”和“质”两方面构成的。
比如对于杂志而言,一份面向普通大众消费者的休闲消遣类杂志与一份面向高端读者的财经类杂志相比,在读者数量大致相当的情况下,无疑后者的市场价值更高。同样,对于一个电视栏目而言,能够吸引到高端观众的栏目,显然比仅仅能够吸引到一般观众的市场价值更高,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后者的观众数量要大得多。
基于上述思路,在文化产品的市场价值评估过程中,加入受众(消费者)测量是必要的,因此,可对刘星研究中的评估分数计算公式修正如下:
在该公式中,R指的是文化产品所面向受众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收入等人口统计学指标,W为每个指标所对应的权重。文化产品的市场价值评估得分应该由文化产品本身的价值评估得分与其所面向消费者的人口统计学特征评估得分相加而成。
总之,文化产品的市场价值评估应坚持“一个方向、两个转变”,“一个方向”即定量化方向,通过指标体系的构建和测量,最终实现文化产品市场价值评估的数字化,提高评估的科学化、客观化水平;“两个转变”分别是指,在对文化产品的市场机制的本质认识上,实现从“产品价值”、“产品使用价值”向“产品的交换价值”的转变;基于这一思路,在评估指标的构建上,实现从“产品本身的测量”向“产品本身测量”与“消费者测量”相结合转变,即既要考察产品“是否受欢迎”,又要考察“产品受谁欢迎”。唯如是,才能实现对文化产品的市场价值的全面、客观的认识和评估。
注释:
①20世纪20年代,国际劳工局最早对产业作了比较系统的划分,即把一个国家的所有产业分为初级生产部门、次级生产部门和服务部门。后来,许多国家在划分产业时都参照了国际劳工局的分类方法。二战后,西方国家大多采用了三次产业分类法。在中国,产业的划分是:第一产业为农业,包括农、林、牧、渔各业;第二产业为工业,包括采掘、制造、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各业;第三产业分流通和服务两部分,共4个层次:1.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饮食、物资供销和仓储等业。2.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地质普查、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旅游、咨询信息服务和各类技术服务等业。3.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科学研究、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等业。4.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
②2009年中国电影票房高达62.1亿元,植入广告收入只有1.1亿元,仅占票房收入的1.77%。
③该模式以湖南快乐购和上海东方CJ等企业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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