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脉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脉络论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论两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91;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5)02-0172-06 关于宋朝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自20世纪20年代初于树德发表《我国古代之农荒豫防策:常平仓、义仓和社仓》[1]以后,经过90余年的发展,这一问题取得了诸多研究成果。①这些成果在不同方面对宋朝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但共同点是对两宋社会保障的区分并不明确,影响到对这一问题的细分研究以及发展逻辑的系统梳理。为此,本文拟对两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脉络做出初步梳理,不妥之处,敬希指正。 一、北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北宋伊始,朝廷即着手建立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系列具体工作,重点在救荒制度方面。仁宗时期(1023-1063),确立了初步的救荒体系,济贫制度也有一定发展。神宗时期(1068-1085),对仓储体系进行了一次改革,造成常平仓的救荒功能的削弱,但同期开始重视济贫制度建设,颁布了一些重要法律。哲宗时期(1086-1100),对熙丰变法期间的变乱进行修复,恢复了常平仓的救荒功能,并颁布了居养法,使济贫制度得到实质性发展。徽宗时期(1101-1125),大力发展济贫事业,完善了居养制度,颁布了安济法,建立了大量济贫设施,社会保障制度有了巨大进步。至此,一个以制度建设为纲,以设施建设为目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来,对南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一)建立了系统的救荒制度 北宋时期,朝廷非常重视救荒工作,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以保障救荒工作的顺利进行。 1.建立了以报灾检灾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 北宋时期,在继承唐代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了以报灾检灾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创立了专为救济流民的灾伤流移法。其中,报灾检灾制度的基本框架承袭唐代的规定,分为民户诉灾、官吏检放、里正抄札等环节。灾伤流移法专为救济流民而设,主要内容包括:流民所过州县,地方官须负责筹措宿泊,就地赈济。然后发给券历,遣返还乡。[2]6281食货六八之五五 2.建立了以常平仓、义仓为核心的仓储备荒体系 北宋时期,在继承前代仓储备荒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常平仓、义仓为核心的仓储备荒体系。这些仓储大多时候仓本充足,运转良好。其中,常平仓制度比较完备,凡县级以上城市均有设立,除担负着救荒责任外,还具有平抑粮价、济贫扶弱等功能。义仓制度也比较完善,凡县级以上城市都有设立,除担负救荒责任外,济贫也是重要功能之一。除常平仓、义仓之外,北宋时期还建立了惠民仓、广惠仓。其中,惠民仓功能与常平仓类似,以补常平仓之不足。广惠仓则重在济贫,凡各州郡常规性济贫活动,如元丰惠养乞丐法所需经费,皆出于该仓。 3.建立了以蠲免、赈给、赈粜、赈贷为核心的救荒措施体系 北宋时期,在继承历代救荒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了以蠲免、赈给、赈粜、赈贷为核心的救荒措施体系。其中,蠲免先期进行,是民户受灾后首先进行的事项。按规定,凡受灾达到一定程度的民户,都可以享受同等程度的赋税蠲免,这是舒缓民力的做法。赈给则是给受灾民户无偿提供实物支持的方式,通常用于救济灾伤七分(或五分)以上的重灾户,当然,这仅限于乡村五等户中的四五等户和无地客户。赈粜,凡粮价过高,贫民无法维持生活时,往往出常平仓储粮减价出粜,以救济贫民。赈贷通常用于救济灾伤七分(或五分)以下的非重灾户,以帮助其度过艰厄。借贷对象有时不分户等,也不收息;有时必须是四五等下户,且收取一定利息。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辅助性措施,包括施粥、免役、免税、工赈、募兵、宽禁捕、罢官籴、弛禁榷、招商(减商税)、禁遏籴等,当然,还有利用民间力量参与救济的方式,主要是劝分。 (二)建立了系统的济贫制度 北宋时期,形成了以贫困救济为主、医疗救济为辅的济贫制度。 1.建立了以居养法为核心的有关济贫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北宋时期,于熙宁年间出台元丰惠养乞丐法,成为首部有关济贫方面的法律法规。元符元年(1098),颁布居养法,完善了元丰惠养乞丐法的内容。崇宁年间(1102-1106),颁布安济法,对贫困病患进行单独收治。元丰惠养乞丐法内容为:“诸州岁以十月差官检视内外老病贫乏不能自存者注籍,人日给米豆共一升,小儿半之,三日一给。自十一月朔始,止明年三月晦。”[3]卷280熙宁十年二月丁酉条居养法专为救济贫困者而设,主要内容为:“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给米豆,疾病者仍给医药。”[2]5865食货六○之一安济法专为救治贫困病患而设,主要内容为:凡户数上千城寨,一般都要设置安济坊[2]5767食货六○之五;凡境内有病卧无依之人,地方里正甚至一般平民均有责任将其送入安济坊收治。[4]223乙志卷5宋固杀人报 2.建立了以福田院、居养院为主,以安济坊为辅的济贫设施体系 北宋时期,福田院与居养院为综合性济贫机构,收养对象包括贫困无依者、贫困病患等。福田院仅设置于京师,收养对象也仅限于汴梁(河南开封)贫困人口。居养院设置非常广泛,各州郡皆有设置,徽宗时期,甚至户数上千的城寨都有设置,受惠面广泛。安济坊为专门性机构,负责收治贫困病患。该机构设置也非常普遍,徽宗时期,户数上千的城寨都要设置。与此同时,一些官员在地方上也有建树,如赵抃所创越州病坊、苏轼所创杭州安乐坊,都以收治贫困病患为主。此外,北宋还开创了漏泽园制度,设置公共墓地,允许无法安葬亲属的贫民免费使用,也是济贫设施的一种。 3.建立了以医药惠民局为核心的医疗救助体系 北宋时期,逐步建立了由病院、治疗、药局三部分组成的医疗救助体系。其中,病院主要是安济坊,以及个别官员在地方上建立的病坊。在未出现安济坊之前,居养院具有一定的病院功能。治疗系统主要有翰林医官院和太医局两种,这些机构平时主要为皇家诊治,有时,尤其是疾疫流行期间,也承诏为百姓诊治。药局系统主要有合剂局和医药惠民局两种,负责“修合良药,出卖以济民疾”[5]3908卷165职官五太府寺。北宋初年,制售成药的机构主要有熟药库、合药所以及市易务卖药所。北宋末年,分化合并为两种,即合剂局和医药惠民局。其中,合剂局仅设于京师,医药惠民局则不但在京师,各地也有设立,成为药局系统的核心。南宋以后,医药惠民局改称太平惠民局,一直沿用到南宋末年。 (三)建立了以养老为核心的扶弱制度 北宋时期,相比于其他社会保障事项如救荒、济贫而言,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不够重视。所谓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主要包括老人、儿童和妇女。用中国传统话语讲,就是所谓的穷民,因此,扶弱也可以用恤穷概括。对于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得以实现。 1.建立了以综合性机构收养为核心的养老制度 北宋时期,对老人的救济是由福田院、居养院等综合性机构完成的,收养对象是年满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养济标准大体是每人日支米一升。对于其中80岁以上的老人,有一些特殊照顾政策。如年过80岁以上居养人,允许支给新米及一些柴炭钱;年过90岁以上居养人,每天添支酱菜钱20文,夏季给布衣,冬季给“衲衣絮被”;百岁以上居养人,每日添支肉食酱菜钱30文,冬季给“绵绢衣被”,夏季给“单绢衫绔装着”。[2]6320食货六八之一三三不过,由于80岁以上老人本就稀少,这种政策更多带有王权仁政表达的意味,实际作用有限。 2.建立了以综合性机构收养为核心的儿童救济制度 北宋时期,对于弃婴、孤儿的收养也主要是由福田院、居养院等综合性机构完成的,通常没有更多优待政策,日食定量往往为成人的一半,也未见对弃婴、孤儿的教育方面的记录。 3.建立了以免役为核心的女户照顾制度 北宋时期,对于妇女的照顾政策主要是免役一项,即无丁男的女户家庭,可以免除差役。差役,在北宋时期是一个极重的负担,能够得到免役的照顾,也是一项相当优待的政策了。不过,在熙丰变法期间,一度曾令女户缴纳免役钱,实际取消了女户免役的优待。元祐以后,一切又复归旧制。 二、南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 南宋社会保障制度继承了北宋时期确立的框架,但至少三个方面发生了重要变化。 (一)社会保障主体的变化 北宋时期,社会保障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南宋以后,社会力量逐渐增强,在社会保障各个领域逐渐占据重要地位,社会保障主体发生明显的变化。 1.救荒越来越依赖于劝分 劝分又称劝粜,指国家于灾荒年间劝谕有力之家无偿赈济贫乏,或使富户减价出粜所积米谷以惠贫者的做法。有时两者难以区别,统称劝分。此法始见于太宗时期(976-997),正式形成于天禧年间(1017-1021),此后,救荒中经常使用。为防止无限制利用民间储蓄,特规定:“在法,以常平钱谷应副不足,方许劝诱有力之家出办粜贷。”[2]5819食货五七之一七因此,整个北宋时期,劝分的实施还是比较有节制的。南宋以后,由于常平仓与义仓的衰败,政府财力日益窘迫,不得不更多依赖劝分筹集救荒钱谷。淳熙十年(1183),尤袤曾说:“今日公私诚是困竭,不宜复有小歉。国家水旱之备,止有常平、义仓,频年旱噗,发之略尽。今所以为预备之计,唯有多出缗钱广储米斛而已。”又说:“救荒之政莫急于劝分。”[6]卷26国用四·振恤以饶州为例,乾道五年(1169)“连岁旱涝,细民艰食”,朝廷诏命拨义仓米赈济。结果只拨到义仓米6800余硕,“不了一月赈粜之数”,又从上供米中拨付1万硕,仍微不足济。而同时从上户处“劝谕”所得即为19.6万余硕,无疑是该次赈济的主要经济来源。[2]5824食货五八之六这种越来越依赖劝分的趋势,无疑反映了救济主体中政府地位的变化。 2.社会保障设施建设越来越具有民办性质 北宋时期,社会保障设施无论是仓储设施还是济贫机构,基本都是政府出资兴建的,只有少量的养病机构有民间力量参与。南宋以后,由民间参与兴办的各种社会保障设施大为增多,成为社会保障事业的一个突出力量。如各地所建仓储设置中,仅社仓一项就有不少民间力量参与其中。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南宋时期,各地所建社仓69处,分仓无数。在共计69处社仓中,官方出资33项,约占总数的47.8%;民间出资24项,约占总数的34.8%;官方与民间共同出资4项,约占总数的5.8%。据此,民间出资或合资的占到总数的40.6%,显示南宋时期民间力量参与社会保障设施的程度是相当高的。并且,在所有社仓中,大体上都以民间自行管理为主,有些官方出资的则由官方派员督导。[7]18-24此外,在各种济贫机构中,由民间力量参与兴办的也不在少数。如隆兴府养济院,虽隶属江南西路转运司,但在兴办过程中,多得私人捐助。先是,乾道年间(1165-1173),芮烨(辉)为江南西路转运副使,鉴于豫章(江西南昌)往来行旅众多,一旦遭遇不幸,无以赈救。因此,芮烨去职之际,留下“私钱”100万委托后继者“称贷贸易”,以盈余购买药物治疗病患者。淳熙五年(1178),赵汝愚复捐私钱140万买田东关罗舍,以租入为病人提供饮食。淳熙七年(1180),钱寔(佃)继为江南西路转运使,在了解到前人有关善举后,再捐“己资”130万,合并芮烨所留钱,买田长定,并在延庆、崇和两门外建筑屋宇。至淳熙九年(1182),养济院正式落成。[8]卷79江西运司养济院记根据上述介绍可知,南宋以后,民间力量大量参与到济贫设施的建设之中,无疑反映了救济主体中政府地位与民间力量的消长。 3.民间自发性的社会救助行为增多 北宋时期,社会保障主体无疑是政府,一些官员士人尽管也有部分善举,但并不普遍。南宋以后,以士人与乡绅为代表的社会精英阶层纷纷参与到社会保障事业当中,对南宋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也成为明清民间慈善大发展的滥觞。以义庄为例,其始于北宋中期范仲淹,由范仲淹个人捐资所创,用以救济贫困族人。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两宋期间,各地共建立义庄或义田79所,其中,建于北宋的约占16所,建于南宋的约占63所。[7]156-160也就是说,自范氏义庄于皇祐元年(1049)建立后直至北宋灭亡的近80年间,仿效范仲淹设立义庄的只有16所左右,而南宋以后,仿效范氏义庄的则多达63所左右。再以民间举办的大型施粥活动为例,北宋时期,尽管也有民间人士于饥荒期间出粟施粥赈济饥民,但次数不多,且规模都较小。南宋时期,大规模的民间施粥赈济活动大为增加,且规模庞大。其中,金坛(江苏镇江)名士刘宰于嘉定、绍定年间(1208-1233)举行过三次大规模施粥赈济活动,以嘉定十七年(1224)的规模最大:起初赴局者仅有数百人,过了三月,增至万人,到四月中旬接新为止,日就食者最多时高达1.5万人之众![9]卷22金坛县嘉定甲申粥局记[10]卷3金石15金坛县嘉定甲申粥局记而汉州(四川广汉)富民李发于乾道四年(1168)举行的私人赈济活动,饥民更高达每日三四万人!次年,饥馑延续,数百里间,扶老携幼至李家就食者又倍于前,达到七八万人之巨!在此前后,凡30余年间,李发捐廪赈济,岁以为常,所捐不知其数。[8]卷94承务郎李公(发)墓志铭[11]卷3救荒报应据此可证,南宋以后,民间自发性救济行为无疑是大为增加了。 (二)政府行为的变化 北宋时期,社会保障的主角以中央为主,南宋以后,地方上的作用越来越大。由地方自行建立的救济设施越来越多,自主进行的救济事项也越来越多。 1.由地方自行兴建的仓储越来越多 北宋时期,用于社会保障的仓储主要由中央下诏在各地兴办,管理上也隶属于中央派出机构,如转运司、常平司等;且仓储种类较少,只有常平仓、义仓、广惠仓不多的几种。其中,常平仓仓本来源于上供钱,即原本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义仓仓本来源于对拥有土地的上户统一专项征缴;广惠仓仓本来源于诸州籍没的户绝田产租入,熙宁时,被统一出卖以补充常平仓本。南宋以后,由中央下诏建立的仓储只有常平仓、义仓、丰储仓,其中,常平仓、义仓逐渐衰败,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丰储仓仅限于行在临安,作用有限。因此,各地纷纷自行设立地方性仓储,用于地方赈济事宜。这类仓储经费基本出于地方财政结余,管理上也不隶属中央派出机构,仅属地方。根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此类仓储有25种左右。[12]58 2.由地方设置的社会保障机构越来越多 北宋时期,京师有福田院,外州郡有居养院、安济坊,都由中央统一诏令兴办。其中,福田院经费来源于内藏库,居养院、安济坊经费来源于常平仓,或以户绝田产补充。从理论上讲,福田院、居养院和安济坊都属于中央经费支持项目。南宋以后,除临安府的养济院外,各地所设立的济贫机构多由各地自筹经费设立,当然,其中也有常平仓补助,但并不是主要来源,经费以地方自筹为主。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此类济贫机构也有18种。[12]177-188 3.由地方自主实施的社会保障事项越来越多 北宋时期,中央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地方赈济事务权力很大,除转运司、常平司直接统辖各地赈济事务外,还不定期派出体谅安抚使、廉访使出巡地方,以协调赈济事务、监督地方执行情况。南宋以后,转运司的权力削弱,对地方赈济事务的管理能力大为弱化。常平司尽管仍是赈济事务的主管,但所辖仓储被军需等支借挪用,往往亏空严重,无钱谷可用。因此,地方上的赈济事务往往需要地方官自行筹措,也增加了地方官的权力。甚至有关赈济立法方面的工作,北宋时期概由中央机构负责。南宋以后,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立法权力。如关于赈济条件的规定,南宋以后,基本以放税五分为行赈济的标准。如淳熙八年(1181),浙西常平司奏报:本路去岁旱伤,轻重不均,有超过五分的,也有不及五分的。请示朝旨后,仍以五分以上赈济,五分以下则行赈粜。[11]拾遗对于不及分数的,与北宋时期要由朝廷特批不同,地方上也有一定的审批权。如绍熙年间(1190-1194),繁昌下属二乡饥,“统县旱不及五分,法不应救荒”。由于吴汉英请于州里,特准依五分法赈济。此后“岁行之,二乡之民以济”。成为地方性的标准。[9]卷28故兵部吴郎中(汉英)墓志铭 (三)保障方式的变化 北宋时期,社会保障手段以行政性措施为主,南宋以后,社会保障手段开始向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向转化。 1.救荒措施的市场化与社会化转变 两宋时期,救荒措施多种多样,从性质上看,可分为三类:一是纯行政性措施,主要包括赈给、赈贷、赈粜、施粥、移民就粟、募兵、倚阁、蠲免、免役、宽禁捕等。二是市场化措施,主要包括罢官籴、弛禁榷、招商(减商税)、以工代赈、禁遏籴等。三是社会化措施,主要是指劝分或劝粜之法。其中,纯行政性措施多行于北宋时期,南宋以后除保留了赈给、赈贷、赈粜、施粥外,其余措施渐趋减少或停用。市场化措施是从神宗时期(1068-1085)开始逐渐增多的,南宋以后一直沿用,但不及北宋中后期典型。社会化措施作为纯行政性措施的补充形式,早在北宋中前期就已开始实行,但大规模的应用却是南宋以后的事。这一变化过程,反映出两宋时期救荒措施的市场化与社会化趋势,即国家职能从独揽社会事务向调动市场、组织社会、参与经营的方向转变,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古代传统荒政在两宋时期的一次重要转型。 2.社会保障实体经营方式的市场化转变 两宋时期,社会保障实体包括救荒仓储、济贫机构、慈幼设施等都面临着持续经营问题。北宋时期,社会保障实体多由中央经费支持,地方上一般不用过分担心经营问题。南宋以后,各类社会保障实体多由地方兴办,经费来源多为一次性的,持续经营成为一个问题。为此,南宋时期,各地多通过投资取息或置办田产获取租入的方式,获取稳定收益,支持社会保障实体持续经营。如隆兴府养济院,先有转运副使芮烨于乾道九年(1173)留私钱100万以委托后继者“称贷贸易”,收其盈余作为购买药材治疗贫困病患的费用。后有赵汝愚于淳熙五年(1178)复以私钱140万购置田产,收取租入作为贫困病患饮食之资。[8]卷79江西运司养济院记又如建康府实济院,为了保障经费来源,特设赈惠库一所,库钱用以放贷生息,收取息钱以为实济院运行之资。[13]卷23庐院·实济院其他如建康府养济院、淳安县安养院、湖州利济院等,都置有田产,以为经营之资。 3.社会保障实体管理方式上的社会化转变 北宋时期,除少部分病院由于本身即由私人参与创立因而有私人参与管理之外,绝大多数社会保障实体都由官方管理。南宋以后,大量半官半私的社会保障实体纷纷兴建,从仓储设施到济贫机构再到慈幼机构,大量私人参与管理,尤其以仓储设施最为常见。如举子仓,名义上一般由常平司、帅司、地方官共管,但具体事务一般由乡官、隅官之类低级胥吏负责,执掌出纳等事宜。也有聘请民间人士参与管理的,如建安县有僧人参与出纳管理,而桂阳“军委司法,县委丞薄,充提督官。军请寄居一员,每乡请诚悫慈良寄居,或士子一员,充收支官。军今本学保明士两员,每都请谨审不欺士人两员,充附籍官。妇人有孕五月。供报附籍官。至生子一日,赴收支官请米七斗,周岁再支三年(斗)”[14]卷7513举子仓引《桂阳志》。社仓最为典型,其仓本构成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官方(主要是常平官)借贷或无偿拨付;二是民间集资或捐献;三是官方与民间共同出资。管理方面,大体上都以民间自行管理为主,有些官方出资的则由官方派员督导。 三、南宋社会保障体系的特点 南宋时期,社会保障事业在北宋开创的基础上取得了较大进步,保障面更为广泛、保障设施更多、保障手段更为丰富。不过,仍存在保障水平不高、保障设施难以维持长久、强制手段并未根除等缺陷。由此,造成南宋社会保障体系的三方面特点。 (一)社会保障面广,但保障水平不高 北宋时期,社会保障对象已经非常广泛,不再有社会阶层的限制,其所遵从的原则是“无分主客户”[6]卷26国用四·振恤。南宋以后,济贫工作持续发展,救济范围超过北宋。例如,对于北宋时期不够重视的慈幼工作倾注了更多关注,做了多方面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效。不过,南宋时期,财政日趋困难,要维持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采取高标准的救济是不太现实的,只能以维持大多数人的基本生存需求为目标。北宋时期,灾荒期间的赈给水平一般“壮者人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6]卷26国用四·振恤。济贫机构中,一般大人日一升,小儿日半升。南宋以后,灾荒期间的赈给水平一般都是大人日一升、小儿日半升,比北宋时期降低了一半。不过,济贫机构的赈给标准仍维持了北宋时期的大人日一升、小儿日半升的水平,甚至有少数经济情况良好的机构如明州广惠院可达大人日二升、小儿日一升的水平。不过,北宋时期,灾荒期间的赈给标准并非总是大人日二升、幼者日一升的水平,有时也会减半执行。[6]卷26国用四·振恤综合考虑,南宋时期的保障水平与北宋时期差距不大,但保障范围更为广泛。 (二)社会保障设施创新多,但维持不久 北宋时期,社会保障设施多由中央诏令统一设置,经费也比较有保障,因此,多能持续长久。南宋以后,社会保障设施多由地方自行设置,包括各种仓储设施和济贫机构,数量众多,但由于经费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持续性也成了问题。从名称上看,这一时期创设的诸多仓储设施和济贫机构名称各异,但其属性类似。在管理上,都始终存在着各种难以克服的弊端。如经费的持续筹集、经办人员的舞弊等,因而都难以维持太久。 (三)社会保障的市场化手段增多,但强制性措施不减 北宋时期,社会保障措施多为行政性的,带有强制性特征。南宋以后,市场化手段增多,但强制性措施不减。所谓市场化手段,是指以价值规律等市场化原则为杠杆,调动社会力量,从而达到预期目标的保障方式。如在赈灾救荒措施中,多采用招商方式。此法允许商人以牟利为目的,向灾荒地区贩运粮食,官方不抑价、不限数量,使粮价根据市场供需而自求平衡。但是,在对待本地商人、富民囤积粮食闭粜不出的现象时,南宋时期,往往采用强制性的措施予以打击,使之减价出粜。南宋末年,黄震在抚州(江西抚州)进行赈济时,即多次采取强制发廪的方式籍没富民粮食,可谓其中之典型。 收稿日期:2014-10-17 注释: ①比较重要的成果有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王德毅《宋代灾荒的救济政策》(台北学术奖助委员会,1970年)、王卫平《唐宋时期慈善事业概说》(《史学月刊》2000年第3期)、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西南师大出版社,2001年)、张文《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西南师大出版社,2005年)、郭文佳《宋代社会保障研究》(新华出版社,2005年)、李华瑞《宋代救荒史稿》(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等。论宋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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