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元与谓词的语义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谓词论文,语义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汉语学界对“王冕死了父亲”有很多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王冕”是不是“死”的论元上[1;2;3;4]。对于论元的判断,潘海华、韩景泉明确指出:“如果可以把一个与动词无直接语义关系的成分视为动词的论元,这意味着用以界定论元的客观标准将不复存在,其结果也就无所谓动词论元以及论元结构了。”[2]其他学者或隐晦或明晰地认同这种观点,将“王冕”当作“死”的非论元成分。本文将从语义与句法的角度介绍西方一些学者的看法,指出无论是逻辑语义学还是生成语法学,都不要求论元跟谓词有直接的语义关系,最后讨论论元的引进机制。文章认为论元只是谓词所指示的事件图景中的参与者,由扩展谓词的功能语类将之引进句法结构,这个参与者跟谓词的关系可密切可疏松,引进的参与者构成谓词的论元结构。这种看法跟Chornsky[5]关于“合并决定论元结构”的思想大致相近。
1.逻辑语义学上的论元
论元(argument)是函数中的一个概念,数学界管它叫自变量。方立[6:50]指出,函数是数学与逻辑学的基本概念,也是语言学的基本概念。函数可简单地表示为y=f(x),其中y是因变量(value),x是自变量,f是函子(functor)。在逻辑学与语言学中,函子常常被称作谓词(predicate),自变量被称作论元,因变量被称作开放句(open sentence)。逻辑学上的“一元谓词”、“二元谓词”、“三元谓词”就是从谓词所系联的论元的数目来讲的。方立[7:28]指出:“谓词是说明个体的性质或两个及两个以上个体之间的关系。这也就是说,还应有三元谓词、四元谓词等等。事实就是如此,不过一般的逻辑书都把讨论的范围局限在一元谓词和二元谓词。”比如说:
(1) a.Jones buttered the toast with a knife in the bathroom at midnight.
b.Jones buttered the toast with a knife in the bathroom.
c.Jones buttered the toast with a knife.
d.Jones buttered the toast.
在(1)中由于谓词butter所系联的论元的数目并不相同,所以butter到底是几元谓词也就因句而定了。Davidson[8]指出,20世纪60年代就有许多逻辑学家将(la)中的butter分析为五元谓词,(1b)中的butter分析为四元谓词,(1c)中的butter分析为三元谓词等等,(1a)与(1d)可分别表示为(2a)与(2d),其余类此:
(2)
从这种语义表达式来看,论元并不要求跟谓词有直接的语义关系,像with a knife、in the bathroom、at midnight这样的修饰性成分都可以成为论元成分。按照这种语义学,“王冕死了父亲”与“王冕的父亲死了”可分别指派如下的语义表达式:
(3)
该表达式表明“死”有两个词条,分别是二元谓词与一元谓词。
从语义蕴含上说,(1a)蕴含着(1b-d),(1b)蕴含着(1c-d),(1c)蕴含着(1d)。Davidson[8]为了用“合取消去律”(P&Q→P)推导出这些蕴含关系,提出让事件成为论元,其结果是butter在这些句子中都是包含事件论元的三元谓词。(1a)与(1d)可分别指派如下语义表达式,其余类此:
(4) a.e (BUTTER(Jones,the toast,e) & WITH(e,a knife) & IN(e,the bathroom) & AT(e,midnight) )
d.e (BUTTER (Jones,the toast,e))
(4)中的语义表达式区分了修饰语与非修饰语,也好像区分了直接语义关系与间接语义关系。但实际上并没有,一则Jones与the toast跟butter的关系并非一样亲疏;二则该语义表达式也并不充分。因为这种表达式还不能推导出(1d)跟(1e-f)之间的蕴涵关系,如:
(1)e.Jones did some buttering
f.The toast got buttered
后来的学者[9:96-97]建议采用以下语义表达式描述(1d-f):
(5)a.e((BUTTER(e) & Agent (e,Jones) & Theme (e,the toast) )
b.e((BUTTER(e) & Agent (e,Jones) )
c.e((BUTTER(e) & Theme (e,the toast) )
用“合取消去律”很容易推导(5a)/(1d)与(5b-c)/(1e-f)之间的蕴涵关系。(5)中的表达式表明,动词是描述事件的一元谓词,即以事件e作其论元,其它的事件参与者通过合取进入语义表达式。在新戴维森事件语义学中,所有参与者的处理都是相同的,都是以合取方式进入表达式,如(1a)可指派如下的表达式:
(6) e ((BUTTER(e) & Agent (e,Jones) & Theme (e,the toast) & nstrument( e,a knife) & Location (e,the bathroom) & Time (e,midnight) )
在这个表达式中,传统的论元跟谓词的关系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么密切、那么直接,谓词BUTTER只有一个事件论元e。根据新戴维森事件语义学,我们可以为“王冕死了父亲”与“王冕的父亲死了”分别指派如下的语义表达式:
(7)a.e(死(e)& Experiencer(e,王冕) & Theme(e,父亲))
b.e(死(e)& Theme(e,王冕的父亲))
在这两个表达式中,“死”的论元都是事件,而不是事件的参与者。(7a)显示,“王冕”与“父亲”类似,都不是谓词“死”的论元,而是“死”所描述事件e的不同参与者——Experiencer与Theme;(7b)显示,“王冕的父亲”也不是“死”的论元,而是“死”所描述事件e的参与者——Theme。
现在还有一种做法,就是假定论元由谓词的语义表达式所决定,即根据谓词分解来做。谓词分解也是为了解决句子之间的蕴涵关系的,比如说:
(8)a.The window is broken.
b.The window broke.
c.John broke the window.
(8a)描述的是窗子的状态,即破的状态;(8b)描述的是窗子达成的状态,即由没破到破的状态;(8c)描述的是John致使窗子达成破的状态。(8c)蕴含着(8b-a),(8b)蕴含着(8a)。为了表达这种蕴含关系,学者们采用了谓词分解,如:
(9) a.[the window
b.[BECOME [the window
c.[John CAUSE [BECOME [the window
然后通过语义公设(meaning postulate)表达蕴含关系。语义分解并不能凸显论元与谓词的语义关系,因为在表达式中并没有谓词的位置,只有原子谓词“BE、BECOME、CAUSE”、语义内容“BROKEN”及相关论元“the window、John”。同样,“王冕死了父亲”也可以指派如下的语义表达式:
(10)[王冕EXPERIENCE[BECOME[父亲
所以,从谓词分解的角度看,也不能排除“王冕”充当论元的可能性。
2.生成语法学中的论元
Chomsky[10:34-48]将“论元”理解为有指称功能的名词短语,包括名称、变量、接应词、代词等。此外,还包括小句,如seem就选择小句做论元。论元在LF中都会被指派上题元,指派题元的位置为题元位置。生成语法对论元限制得比较紧,实际上只包括20世纪60年代标准理论中词库所限制的那部分句法信息,如子语类化特征(subcategorization feature)与选择性特征(selection feature)的信息。子语类化特征只考虑动词短语内部的必要成分的语类信息,这些成分在管约论(GB)都实现为补足语,所以Chomsky指出满足子语类化特征的位置都是题元位置,即补足语位置都是题元位置。选择性特征则是对主语和补足语的语义特征的限制,GB继承了标准理论,所以除了补足语位置为题元位置之外,主语往往也是题元位置,即被论元占据。说往往是题元位置,是因为有时为满足扩展的投射原则,即句子的主语要求,会插上没有指称功能的虚主语,如it、there等,而这些虚主语并非论元。所以,在生成语法中,论元跟句法位置相关,用X’—理论来说,只有补足语与指示语位置的成分才有可能成为论元,其它位置的成分都不是论元,所以像附加语(修饰语)就不算论元了。所以(1)中的butter,在生成语法中被处理作二元谓词,对于其间的蕴涵关系也不是不能处理。蒙太古语法就是将(1)中的butter处理为二元谓词,(1a)与(1d)可分别指派如下的语义表达式,其余类此:
(11)a.(AT(midnight) (IN( the bathroom) (WITH (knife) (BUTTER) ) ) )(Jones,the toast)
d.(BUTTER) (Jones,the toast)
在这些表达式中,附加语都被处理作由谓词产生谓词的函子,附加语跟谓词butter构成复杂的二元谓词。(1)中的蕴涵关系则通过语义公设处理。
论元像数学中的自变量一样需要定义域。语言学是从语类与语义的两个方面对论元进行限制,现在称之为语类选择与语义选择。语类选择继承的是子语类化特征,规定论元所属的语类,如名词短语、小句、介词短语等;语义选择继承的是选择性特征,规定论元所担任的题元,如施事、受事、命题、处所等。所以,论元是被指派题元的成分。论元在句法投射时遵照X’—理论,有些成为核心的补足语,有一到零个成为指示语。指示语最多只有一个,在GB的早期理论中投射于VP之外的主语位置。所以,以VP为界,VP内的论元为内部论元,VP外的论元为外部论元。内部论元与V呈姊妹关系,由V直接指派题元,即V直接题元标记补足语;外部论元在VP之外,V不能直接向之指派题元角色,而由VP指派,即V间接题元标记主语。换成动词短语内部主语假设可简单地表示为(12):
(12) a.John broke the window
b.John broke his arm
(12)中树形图表达了补足语与主语在题元指派上的不对称性,也表达了题元指派的组合性。因为主语由VP指派而不是由V指派题元,所以主语也就不要求跟动词有直接的语义关系。如(12b),“断”(break)的是“手臂”(arm)而非“John”,但这不影响John成为break的论元。据此,“王冕死了父亲”表达的虽然是“父亲的死”而非“王冕的死”,但“王冕”仍旧可以是“死”的论元。Chomsky[10]指出不管是直接题元标记还是间接题元标记,都是动词的论元。Chomsky还以名词短语为证据支持以上看法,如:
(13) a.the barbarian's destruction of Rome
b.Rome's destruction (by the barbarian )
c.the destruction of Rome (by the barbarian)
d.* the barbarian's destruction
(14) a.The barbarian destroyed Rome.
b.Rome was destroyed(by the barbarian).
c.* The barbarian destroyed.
参照(14),可知destroy是个二元谓词,从名词短语与句子的平行性来说,(13)中的destruction也是个二元谓词。这两个谓词首先投射的是其补足语,然后由其合成短语跟主语投射出最大投射。所以(13a)与(14a)合法,(13d)与(14c)则因没有实现补足语而不合法。虽然主语可以实现,但谓词本身并不需要主语,从理论上来讲,主语的实现是为了满足投射原则,所以(13c)合法,其中of起向Rome指派格的作用。(13b)是(13c)的变体,即在没有插入of时,补足语发生移位,(14b)也是类似情况。
从Chomsky的理论来看,因句法结构的层次性以及题元指派的组合性,内部论元与外部论元出现不对称性。内部论元跟谓词有关,而外部论元跟谓词短语有关。Marantz[11]则明确提出内部(宾语)论元是动词的真正论元,主语不是动词的论元,而是动词短语的论元。他为“三元谓词”give给出了如下的论元结构:
(15)give(theme,goal)
在这个论元结构中,没有外部论元。Marantz的事实根据是,宾语可以激发动词的不同解读,而主语不会激发动词的不同解读。如:
(16) a.kill a cockroach
b.kill an evening watching TV
c.kill a bottle ( i.e.,empty it)
(17) a.Harry killed NP.
b.Everyone is always killing NP.
c.The drunk refused to kill NP.
(16)动词随着宾语的不同而有不同解读,如kill在(16a)解读为“杀死”,在(16b)解读为“消耗”,在(16c)解读为“喝干”;而(17)则不会因主语的不同而必然使动词产生不同解读,如kill在(17a)可以既可以解读作“杀死”,也可以解读为“消耗”或别的什么。
3.论元的引进
无论是逻辑语义学还是生成语法都允许论元跟谓词不具有直接的语义关系。在20世纪60年代的逻辑语义学中,所有的名词词组不管它是必有成分还是可选成分都一律处理作论元,而可选成分则一般认为跟谓词无直接语义关系;Davidson[8]虽然区别了可选成分与必有成分,但根据生成语法,必有成分中的外部论元跟谓词没有直接的语义关系,这是由组合的层级性决定的;新戴维森事件语义学则将所有的参与者都处理作谓词的非论元成分,谓词只有事件论元,这表明所有的参与者包括通常理解的论元都跟谓词没有直接的语义关系。在生成语法中,Chomsky[10]虽将外部论元看作谓词论元结构的一部分,但指出它只是由谓词间接题元标记,而Marantz[11]则直接将外部论元排除在动词论元结构之外。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外部论元不是动词的真正论元,那它是如何引进句法结构的呢?Kratzer[12]在Marantz的基础上认为它是由独立的谓词引进的,他将这种独立谓词称为语态语类Voice。该语类是功能语类,指示外部论元与动词所描述事件间的题元关系。如:
(19) a.Jones buttered the toast
(19b)显示theme由动词butter选择,agent由功能语类Voice选择。这融合了句法界的看法,即Chomsky[10]的内部论元由动词直接题元标记的观点及Marantz[11]的外部论元不是动词真正论元的观点。所以他给动词词条登录的信息跟Marantz相类似,如:
(20)λxλe[buttering(e) & Theme(x)(e)]
从生成语法学看,该词条只有内部论元theme的信息;从新戴维森事件语义学看,该词条所标注的信息表明动词的唯一论元是事件e。至于将Theme标注在butter的词条中的原因,我们猜想可能跟当时的句法理论有关,因为不管是Chomsky[10]还是Marantz[11],他们都认为内部论元是动词的论元,所以Kratzer[12]强调新戴维森事件语义学是逻辑或概念结构,跟句法无关。设置Voice的证据是它的语音实现,如马尔加什语(malagasy)中Voice可以实现为“an”:
(21) a.M+an+sasa ny lamba (amin ny savony) Rasoa
wash+active the clothes with the soup Rasoa
'Rasoa washes the clothes (with the soap).'
仔细观察的话,会发现(21b)中的VoiceP跟Larson-shell非常相似,差异在于Voice上,它不仅有语音而且有意义,并负责引进施事。Kratzer还指出主动态的Voice引进外部论元并负责核查宾格,非主动态的Voice不能引进外部论元且不能核查宾格。Kratzer的这些看法目前已成为生成语法的共识,如Chomsky[13]用轻动词v取代Voice,并提出如下构型:
(22)
Chomsky指出外部论元要占据[Spec,v]位置,并且假定v-VP构型能用来表达外部论元的施事性角色或致使性角色。此外,Chomsky[14]用ψ—特征集对v进行分类,一类相当于主动态的Voice,一类相当于非主动态的Voice。
仔细观察Kratzer所指派的结构,不难发现:Voice与动词V各自投射一个X’结构,并将其引进的论元实现在各自的指示语位置。这是Kratzer根据Bowers[15]的研究做出的假设,即在D-结构中核心将其论元实现于指示语位置。他还指出,间接宾语由另一核心引进。如果扩展一下,则是所有论元都由各自的谓词核心引进。Lin[16]在研究汉语时发挥了这一思想,他提出“汉语中所有论元都是VP的指示语,由主谓关系允准”。如:
(23)a.你切这把刀。
(23b)表明外部论元“你”由“DO”义的轻动词引进,附加论元“这把刀”由“USE”义的轻动词引进。“切”在这里没有引进论元,因为引进论元会造成不合法,如(24c):
(24)a.你切这把刀
b.你切肉
c.*你切这把刀肉
Lin提出一系列限制,以阻止(23b)与(24c)中动词论元的出现。
无论是Kratzer[12]的做法还是Lin[16]的做法,都假定了动词的内部论元是动词的真正论元,也都假定了动词论元必须出现在动词的指示语位置。这种做法不符合Chomsky[13]的光杆短语结构理论(bare phrase structure theory),该理论不允许空投射,如“切”和“肉”组合时直接合并为{切,{切,肉}},没有V’这一层。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内部论元一定在动词的词条中:
(25)a.茅台酒喝醉了他
b.青草吃肥了羊儿
c.黄花鱼吃馋了小花猫[17]
按Kratzer[12]与Lin[16]的理论,“茅台酒、青草、黄花鱼”等都是各自动词的论元,但实际上它们是由别的轻动词引进的,如:
(26)
(26)表明,所谓的动词论元“茅台酒”,它是由另一谓词Cause引进的。
从新戴维森事件语义学来看,没有任何理由认为Theme跟别的参与者有什么不同,它们都是由合取联词引进语义表达式的。我们根据新戴维森事件语义学认为,动词只有一个事件论元,其它论元则是由功能语类引进的,所以我们可以仿照Kratzer[12]为动词设置如(27a)那样的词条而非(27b)那样的词条:
(27)a.λe[喝(e)]
b.λxλe[喝(e)&受事(x)(e)]
最近,Chomsky也认为论元结构由(外部)合并决定(argument structure is determined by EM)[5]。这是个非常重要的思想,早先认为先有词库中的论元结构,然后通过投射原则、题元准则和X’—理论决定D-结构,即D-结构是纯粹的题元结构的表征,现在则相反,即先有句法结构,后有论元结构,论元结构是对句法结构的解释。现在的做法比较接近于逻辑语义学的做法,即将论元结构看作逻辑式的一部分。据此,也可以放弃早先的论元结构理论,而假设所有的所谓论元成分都是由功能语类引进,所以可以为(26)重新指派如下结构:
(28)
不难发现(28)与(26)的差异,“他”不是由Do选择而是由Become选择,“喝”无需也不能选择任何论元。“他”由Become选择的证据是,在句法中“他”是个役事,即达成某种变化者,有相应的“把”字句,如“茅台酒把他喝醉了”;在“喝”所指示的事件图景中,“他”是“喝者”。事件图景中的参与者角色与句法中的语义角色不同,这在一些研究中已表现出来,如Grimshaw[18]在论元结构理论中分题元层与时体层,实际上就是意识到这一点,如:
(29)The building frightened the tourists.
The building在题元层中是个Theme,the tourists是个Experiencer。从题元等级上看,后者应该实现在主语位置,前者应该实现在宾语位置,而实际情况正好相反。为此,Grimshaw提出时体层,认为the building是个Cause,位于时体等级的最高位置。在题元等级与时体等级发生冲突的时候,Grimshaw让时体等级决定论元的实现,所以the building实现为主语。这两个层次实际上就是反映了事件图景中参与者角色与句中成分的语义角色的不同。如果假定功能语类Cause选择论元的话,则可指派如下的结构:
(30)
动词描述事件,the building与the tourists是事件的参与者,可能是Theme与Experiencer,在句中则可能是Causer与Causee。因为按Chomsky[13]的看法,v-VP构型能够用来表达外部论元的施事性角色或致使性角色。在这里实际上就是Cause向the building指派了Causer。
为方便起见,我们采用Dowry[19]的个体题元角色和题元角色概念,像“喝”,可用“喝的人”、“喝的东西”、“喝的结果”等称谓或标记其个体题元角色,这些个体题元角色在句子中的题元角色则因被选择的功能语类不同而不同。如张三在“张三喝茅台酒”中是“施事”,在“茅台酒喝醉了张三”中是“役事”(Causee)。如果这种以新戴维森事件语义学为基础的词库信息可接受的话,则不管是施事还是受事,或是别的什么角色,都可以因功能语类的引进而成为论元,而不会因为语义关系的直接或间接而有区别。所以汉语中不仅主语表现出非选择性,宾语也表现出非选择性[16],如:
(31)a.写这支笔切这把刀
b.睡火车站 吃饭馆
c.睡上午飞半夜
d.哭国破家亡 吃头疼
这些宾语或为工具、或为处所、或为时间、或为原因,它们都不是动词的常规论元,邢福义[20]称之为代体宾语。这些实例表明宾语跟谓词的语义关系也不一定直接。Lin用功能语类对其进行选择,我们认为确实如此。不仅代体宾语如此,其它论元也是如此,所以不仅“王冕死了父亲”中的“父亲”可以成为论元,“王冕”也可以成为论元。如:
(32)
如果不计细节的话,可以认为“王冕”与“父亲”都由功能语类v引进。经验证据是v可以语音实现为“把”。赵元任[21]为证明“他从小儿就死了父亲”中的“父亲”为宾语,曾引用了Mullie的例句“他把个娘们儿死了”。朱德熙[22]也有相似的例句,如“把老伴儿死了”。桥本[23]也举了“张三把个爸爸死了”的例句,并指出“[张三死了爸爸]是[张三把个爸爸死了]的补语句”。这说明,“王冕”确实是实现为“把”的功能语类选择的结果。
4.结语
对于论元与谓词的关系,国内的一些学者认为必须要有直接的语义关系。无论是从逻辑语义学还是从生成语法学,这种要求都可能存在问题。因为在逻辑语义学中,谓词是说明个体的性质或两个及两个以上个体之间的关系,至于这两个以上的个体具有什么关系是可以不考虑的,所以理论上可以存在n元谓词,而且事实上就有学者把各种参与者都处理作论元。后来的学者为了用“合取消去律”推导命题间的蕴涵关系发展出新戴维森事件语义学,按照这种理论谓词只有唯一的论元,那就是事件,事件参与者通过合取引进语义表达式,它们在语义表达式中并不区分跟谓词的亲疏关系。在生成语法学的GB理论中,论元是词汇的句法信息,通过X’-结构进行投射,由于句法结构的层次性,题元指派具有组合性,动词只向其补足语指派题元,主语需通过谓语(动词短语)指派题元。主语只是由动词间接题元标记,所以与动词语义关系不直接的成分也能成为论元。Marantz[11]的研究进一步认为外部论元不是动词的真正论元,Kratzer[12]在此基础上接受新戴维森事件语义学的观点提出外部论元由独立的功能语类Voice引进。根据这些理论,跟谓词没有直接语义关系的成分是可以成为动词的“论元结构”的一部分。文章在Kratzer[12]、Lin[16]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功能语类不仅引进外部论元、附加论元,也引进内部直接论元,动词只有新戴维森事件语义学中的事件论元,通俗的说法就是动词指示事件图景。如果所有论元的引进都由功能语类引进,则不仅主语有非选择性,宾语也是如此,汉语中的代体宾语就是这方面的证据。
致谢:文章的修改得到《外国语》及其审稿人的赐教,谨致谢忱!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