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几大热点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大论文,热点问题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通过不断地改革探索,国有企业由无法进入市场到通过变革体制机制在市场经济中负重前行,再到目前已适应市场经济并在不断提升竞争力中实现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的体制机制、自身能力已经发生历史性变革;同时,国有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已发生巨大变化。新的外部环境,则给国有企业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甚至是备受争议的热点问题,如国有企业应退出竞争性领域、效率低下、挤压民营企业发展、垄断、利润分红偏低等。这些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看待国有企业发展的问题,是发展国有企业还是收缩国有企业或只在少数领域保留国有企业。对此,我们必须给出明确的回答。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明确方向,在实践中做出正确的选择。
一、关于国有企业应退出竞争性领域的问题
国有企业应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观点一直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今天,这一观点似乎在走强,甚至被误认为是一项没有做好的工作。然而,让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
第一,不符合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启动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几乎是一统天下,存在于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当这些庞大的国有企业进入市场时,有相当部分国有企业确实因体制机制不适应市场竞争而退出或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但这不等于国有企业要退出竞争性领域。既然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市场化,那么国有企业就要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从而必然要存在于竞争性领域。要求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实际上就是要国有企业退出市场,这是在背离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取向,更是背离党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两个重要文件,更是特别强调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壮大和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这两个文件不仅强调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主体,并且还要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第二,很难避免现实中的难题。
何谓竞争性领域,这本身就有一个界定的问题。竞争是同垄断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垄断分为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同这两个垄断概念相对应的竞争性领域的范围是不同的。如果我们将垄断只限于自然垄断,则只有部分管网类经营企业,如自来水、电网、铁路、高速公路等属于自然垄断,其他企业都是竞争性的。此时的竞争性领域则范围广大。行政垄断是指行业的准入需要进行行政审批,随着行政垄断范围不断被打破,竞争性领域还会进一步扩大。
如果我们严格按这样的划分来布局国有企业,则绝对不会存在国有企业同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如果说竞争,只能是竞争性领域中的非国有企业之间在竞争;行政垄断领域中的国有企业之间在竞争。我们很难设想在现实中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会有如此的布局。如果说只有这样的布局,才会有非国有企业的发展,那么,国有企业岂不成了非国有企业的死敌。如此,我们何以谈得上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从市场格局来看,国有企业所处领域大部分都是竞争性的。如118家中央企业,除2家电网企业、3家电信企业、3家石油石化企业、2家粮棉储备企业、10家军工企业的军工业务、1家盐业企业的食盐业务外,其他企业都处于竞争性领域,如果硬要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则国有企业的比重会很小。这不仅背离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更面临着退出的难题。若退给民营企业,则面临着接盘及未来发展的问题。因为就目前来说,以民营企业的实力还无法拿出巨额资本来购买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即便有经济实力来接盘购买,则民营企业的家族性质,也会面临未来继承人能否经营好企业的问题。还有一个选择就是退给外资,让跨国公司来收购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它们有实力,也不会存在着经营的问题。但跨国公司会因此而控制国民经济的许多领域,这会有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
国有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这已是定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它存在于哪些领域,是由企业的能力决定的,而非人为的界定。如果企业在某些市场中缺乏竞争力,难以持续经营,它只能选择退出,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它能够在某些领域做得好,而强行其退出,这同样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当然,在国有企业经营中,它会从某些市场中退出而进入新的市场,但这是企业经营中所进行的业务或市场领域的调整,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同主张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是根本不同的。
让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其主要理由是,国有企业效率低并且挤压了民营企业发展。这样的判断不仅在否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也不符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
二、关于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
判断国有企业的效率,常用标准则是有关财务指标。为使样本选择、指标口径具有可比性,我们选取进入2011年财富500强中的部分中央企业与同行业的其他世界500强进行对比,选取指标为营业收入净利润率、总资产净利润率。
——石油石化行业。中石油、中石化的上述两个指标要明显低于埃克森美孚、皇家壳牌等全球知名石油公司,但要高于委内瑞拉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石油公司。中海油则明显高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
——电力行业。发电企业由于电价管制致使电价扭曲,从而影响指标的真实性,我们不做比较。而对比发现,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则有比较好的表现,两项指标业绩均高于法国电力等全球知名电力企业。
——汽车行业。东风、一汽的这两个指标值,甚至高于丰田、通用,总体判断并不低于全球知名汽车生产企业。
——电信行业。中国移动的指标值位于同行业的前列,而电信、联通则落后。
——建筑行业。中铁、中建、中交的这两项指标均处于平均水平。
——物流商贸行业。中化、五矿则低于平均水平,但中粮则高于平均水平。
——钢铁行业。宝钢集团则有比较好的表现,甚至已经超过米塔尔、新日铁等全球知名钢铁企业。武钢则偏低。
——防务领域。中国兵工、中航集团则略低于平均水平。
因此,就营业收入净利润率、总资产净利润率来说,进入世界500强的中央企业总体上具有比较好的表现,它们的效率虽然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但给出效率低下的结论是不符合实际的。同时,如果再考虑到在其他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则中央企业的实际效率要高于现有指标的实际值。一是这些中央企业还不同程度地背负着各种包袱,无形中增加了生产经营的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二是中央企业承担着更多的履行社会责任的任务,如应对国内外突发性重大事件,既定的各种国内、国际重大活动,中央企业都担负着重要的甚至是难以替代的作用。
可能有人会提出,中央企业在融资、获取资源等方面存在着成本优势,因此,中央企业的效率被夸大。在资源获取方面,中央企业有优势,这是事实,但这并不只是由于它们是国有企业,更多的则是它们是大企业。国有企业在艰难的时期,同样得不到银行贷款。大企业在融资、获取资源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这是国际惯例。一些地方为引得跨国财团投资,低价出让土地、给予税收优惠,这样的事例很容易找到。银行同样愿意给世界知名企业贷款。因此,因融资、获取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否定中央企业的效率同样是不符合实际的。
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更是对效率低下判断的否定。2003年以来,这是国有企业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给予支持最少的时期,因此,国有企业完全在市场化发展。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竞争中胜出者,一定是有效率者。因此,说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同国有企业快速发展的现实是相悖的,而且这也与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相悖。2003年以来,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即使是在遭受严重金融危机时,也没有阻挡住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而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基础领域,它起着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重任。如果说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它又怎能支撑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对国有企业的效率判断应该从国民经济运行的实际出发,从国有企业发展的实际来做出实事求是的判断,而不能从固有的观念出发。只有客观分析国有企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发展,才能真正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三、关于国有企业挤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问题
在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发展的同时,国家也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同市场具有自然融合的特点,加之当时短缺的宏观经济环境,因此,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而在探索体制机制转换的国有企业,却有相当的数量或破产或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从而退出市场。1998-2001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脱困,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谷底。改革探索中的国有企业步履维艰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形成的鲜明对照,给人一种印象,国有企业在“退”,非公有制企业在“进”,即所谓的“国退民进”。2003年以来,国有企业则呈现新的变化,由原来的困难、发展得不好变为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力增强。而形成对照的则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放缓甚至面临困难。随之便出现了一种新的提法,即“国进民退”,甚至认为国有企业在挤压非公有制企业的生存空间。
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都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主体,它们共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展,它们之间难免要进行竞争,这是正常现象。同时,它们之间也有合作,这是双方互利共赢的内在要求。在不同的时期,谁发展得快一点、谁发展得慢一点,都是正常的现象。用谁“进”或谁“退”,来说明它们的发展态势并不恰当,因为这会将二者的关系对立起来。尤其是认为国有企业在挤压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这不仅否定了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而且也并不符合现实情况。
以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共存发展的主要领域——工业来看,1998-2010年,国有企业户数占比从39%下降到4.5%;资产总额占比从68.8%下降到41.7%;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从52%下降到27.8%;利润总额占比从36%下降到27.8%;从业人数占比从60.5%下降到19.2%。当然,在国有企业总体占比下降的同时,也不排除国有企业重组兼并民营企业的情况,如在煤炭和钢铁行业,小钢厂、小煤矿普遍存在散、乱、小的问题,环境污染严重、安全事故频发,为改善行业发展环境,提高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实行以大企业为主导的兼并重组是必要的,这可以提高行业的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这并不是抑制甚至否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实际上,综观30多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践,冷静思考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一直在竞争、融合、互补中共同成长,从而推动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第一,国有企业改革为其他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了发展空间。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布局也在进行调整。一些国有企业在市场化改革中因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退出市场,还有一些国有企业从一些不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退出进行重新布局,这就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了发展空间。尤其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大型企业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形式,相应地在中小企业层面上国有企业基本上实现退出,这有力地促进了以中小企业为载体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二,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实现了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融合发展。
公司制股份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已从2005年的40%提高到2010年的70%,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的中央企业有43家,中央企业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达336家。目前,中央企业资产总额的52.88%、净资产的68.05%、营业收入的59.65%都在上市公司。因此,中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上缴税金并非只是国有资本的贡献,它是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贡献的结果。可以说,对于已经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中央企业,称它为国有企业实际上并不准确,准确的说法应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尤其是对于已经实现整体上市的中央企业来说更是如此。随着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将会有更多的非国有资本融入到中央企业的产权结构中,因此,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本身就是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融合发展的结果。
第三,国有大型企业已经与非公有制经济实现了共同发展。
一个企业的规模无论有多大,它只能处于产业链中一个或几个环节,不可能囊括全部的产业链条,因此,它必须要有其他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生产配套服务。国有大企业的发展同样如此。在寻求对外合作中,国有大企业并不在意合作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也不管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它的目的只是寻求合适的合作者。如:
——中国移动经营的是基础电信业务,其网络建设需要大量的上游供应商,而这些供应商有相当数量都是民营企业。同时,与基础电信业务密切相关的下游电信增值业务,则更多的是由民营企业在做。
——中石油、中海油,它们拥有的供应商达数千家,涉及的行业几十家,采购物资高达几千种。在这些供应商中非公有制企业占有相当的比重。
其他的中央企业,如南车集团、北车集团、一汽集团、东风集团、东方电气、中国建材、军工企业等均有大量的中小企业作为其合作伙伴。
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同样如此。如作为重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中国四联集团,它的上游供应链就有超过3400家的中小企业。为了发展好这些中小企业,进而也是支持自身的发展,四联集团不仅为其提供产品市场、技术服务,而且还通过小额贷款担保提供融资服务,有效地解决了这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问题。
四、关于国有企业垄断的问题
说国有企业垄断,问题的实质在于是否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反垄断。如果对国有企业不存在反垄断的问题,那么自然也就不存在国有企业垄断的问题。而是否要实施反垄断,必须要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垄断,即使存在着垄断,还要判断它是否属于反垄断的范围,然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进行反垄断。而判断是否存在垄断的标准有二:一看是否存在着对供应商、购买者的价格歧视;二看是否存在着市场准入障碍。
就价格歧视来说,有些国有企业对购买者的价格是受到政府管制的,自己无定价权,自然也就不存在价格歧视的问题。而对供应商是否有价格歧视,这必须要有供应商提出控诉,否则也不能判断有垄断问题。而对于那些价格不受政府管制的企业来说,它们对供应商、购买者是否有价格歧视,同样要看是否存在来自它们的控诉,否则同样不能说有垄断问题。因此,在价格歧视方面的反垄断,判断比较容易,也易于操作。在实践中,国有企业也很少遭到来自价格歧视方面的投诉。所以,来自价格歧视方面的反垄断,并非是关注的焦点。
目前,关于国有企业垄断问题的焦点则在市场准入方面,即批评国有企业实行垄断经营,阻碍来自非国有企业的市场准入。这方面的问题确实是存在的。但国有企业的情况不一,应针对不同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才有实际意义。如对于中石油、中石化垄断原油进口,这是一个有必要探讨的问题。进口由中石油、中石化垄断,有利于稳定原油进口价格、稳定原油供给。如果打破两家垄断,让更多的企业拥有进口权后能够降低原油价格且保证原油进口稳定,这当然是一种好的选择。但是,也不排除打破两家垄断后,出现原油价格在波动中上涨且进口又不稳定,这样的风险如何避免,可能是打破两家垄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关于国有企业上缴红利的问题
国有企业由国家出资,作为出资人的国家自然拥有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权利。但权利的拥有与权利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探索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国有企业一直在负重前行。三年脱困时期,作为一项脱困政策,终止了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实际上,当时根本也没有利润可缴。现在,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经营业绩呈现出积极的变化,尤其是中央企业的利润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因此,人们重新思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取问题,旨在分取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利润这块蛋糕。
为积极稳妥做好此事,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工作已经实行,目前看也已取得积极效果。然而,收缴红利毕竟是一项新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因此,这里可能有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
1.关于收取的方式。目前,国有资本红利收取是按类别确定收取比例的,第一类企业为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企业为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企业为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企业免交红利。分红来自于企业的利润,而企业的发展需要留存利润再投入,并且它的多少直接决定着企业未来发展能力。不同的企业面临的发展任务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类企业中发展的需求也是不同的。那些快速发展的企业则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相应地就要求有更多的利润留存给企业;而那些处于稳步发展中的企业则资金需求就少,相应地也就不要求更多的利润留存。在统一标准收取红利的情况下,就会造成利润使用在企业之间配置的不合理。想要发展的企业,受到抑制;而其他的企业则资金富余。因此,考虑到各企业发展的实际及对资金的需求,采取个性化的收取比例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会带来一对一的谈判,尤其是缺乏明确的标准,结果是将带来操作上的困难。但是,作为方向,我们需要向这方面来努力,通过不断完善的制度安排来实现操作上的可行。
2.关于收取的比例。国有企业的使命是什么,国家投资国有企业就是为收取红利?政府有征税权,它的收入理应通过税收来保证。把上缴红利作为国有企业的使命,这不能说是一个理性的选择。国有企业应该上缴红利,但这不应该是唯一的选择,甚至不是主要的选择。现实则是国有企业均在承担着重要的使命与任务。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保证国家的成品油安全供应;十大军工企业则要为国防建设提供领先的装备;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要确保国家通信安全畅通并为人们提供便利的通信服务;电网、发电企业要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电力供应。其他分布在各行业中的国有企业也都在承担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使命。而要完成好这些使命,履行好它们的职责,就必须要有相应的财力来保证,这部分财力只能来自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利润。而将国有企业的利润更多地用于完成好自身使命,才是最佳的配置。如果不考虑企业发展的需要、完成使命的要求,更多地强调将企业的利润用于分红,则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发展能力,结果会导致利润水平的下降,不仅会影响企业完成自身的使命,而且也会减少来自国有企业的分红。因此,国有企业的目标不应是向国民分红,而是要完成好自身的使命。
同时,增加来自国有企业的分红也并不能解决旨在要解决的问题。如提出让国有企业对全体国民进行人均分红用于消费,这就能解决消费不足的问题吗?就会解决公平的问题吗?让国有企业更多地分红给社会保障基金,这就能解决社保基金亏空的问题吗?当我们提出国有企业利润分红时,实际上是在做一个选择,即将国有企业的利润是用于其他方面,还是要继续留存国有企业用于企业的发展。利润收益配置在哪个方面能够更好。如果说增加国有企业的利润分红,国有企业目前的良好状态不会改变,那么,这当然是一个好的选择。问题是国有企业的状态可能将会变差,那么增加分红的选择就要慎重。
实际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还面临着繁重的任务,必须要有相应的财力来保障。如中央企业近几年的实力与业绩在明显提升,但要真正成为同我国国力要求相匹配的大企业还有一定的差距。而要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必须要大力实施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等战略,这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此外,中央企业仍存在办社会、冗员安置等问题,据估算,仅厂办大集体人员安置费用就高达1 000亿元。为稳定国民经济发展,这些年来,石油、电力等企业承担了数千亿元的政策性亏损;有一定数量的中央企业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大而不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同样需要资金的投入。
因此,收取红利必须考虑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同时,对于留存的利润,企业应该有效地用于自身的发展,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家也应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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