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试题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法论文,试题论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论文,全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2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尘埃落定,有人欢喜有人忧。其中,《经济法》科目考题数量和各题所占分数与上年一样,继续贯彻了全面考核、突出重点的命题思路。本文对该科目试题中难度稍大的部分作一分析。
1、单选题第3题:本题考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及要求。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约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部分考生之所以答题错误,主要是对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范围、质物的含义不清楚。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工业产权则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在质押担保合同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就是质物。“以已作质物的专利出资”就是以已经设立了担保的工业产权出资,所以,备选答案“以已作质物的专利权出资”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2、单选题第10题:本题考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减免税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即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方缴纳: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王某用50万元的价格购置一套自用住房,属于“房地产买卖”的受让方,不须缴纳土地增值税。王某将4年前用30万元购买的自用住房以40万元价格转让,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其居住已满4年,应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备选答案“以40万元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的一半计缴”是符合土地增值税法律规定的。部分考生不能正确选择的原因,一是未掌握土地增值税应由转让方缴纳的规定,二是没有掌握居住满3年未满5年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多选题第3题:本题是一个小型案例题,涉及到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等规定,有一定难度。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即契税由权属承受人缴纳。营业税是以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范围包括各类合同、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只要以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取得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某房地产公司销售写字楼,是房屋买卖的转让方,不须缴纳契税;有偿转让房地产取得了收益,应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司售楼业务须签订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考生答题出错,主要原因是对题意理解不清,题目是问“该公司此项售楼业务应缴纳的税种”有哪些,不须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等问题。
4、计算分析题第1题:本题考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涉及的考点包括: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销售或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业税则以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销售额)作为课税对象;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的,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其货物销售额应计征增值税,其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应计征营业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换算咸不舍税销售额,其换算方法是含税销售/(1+增值税率),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当期的进项税额;营业税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营业税应纳税额等于营业额乘以税率。
本题答题出错原因:一是有些考生不能准确区分增值税征税范围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界限,误认为购进涂料、销售商品应缴营业税,或者误认为装修工具出租、承揽装修及地板安装业务也应缴纳增值税,并进而导致增值税应纳税额和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错误。建材商店从工厂购进涂料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建筑装修材料(含销售涂料)属增值税征税范围,应计算销项税额;装修工具出租属服务业,承揽装修及地板安装业务属建筑业,应计缴营业税。二是部分考生没有掌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在同一销售环节,卖方向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实际上就是买方付出的进项税额,买方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与卖方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即该建材商店的进项税额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乘以税率(60000×17%)。三是部分考生直接用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没有掌握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没有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5、计算分析题第2题:本题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涉及的考点包括工资收入、稿费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免征额、免税项目的规定。
本题答题出错原因:一是部分考生没有理解超额累进税率的含义,不知道工资收入应在减除费用后分级计算应纳税额,更不知道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应纳税额。工资收入应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就是将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不同的部分,按不同的部分规定不同的税率,对每个等级分别计算税额。正确计算方法是(2900-800)×15%-125=190元。二是稿费收入直接乘以税率或漏掉了30%的税收优惠。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正确算法应是5000×(1-20%)×20%×(1-30%)=560元。三是没有理解免征额的含义。免征额是对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一次劳务报酬不足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即其免征额为800元。李教授一次性讲学收入500元,减除800元的免征额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有少数考生不知道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项目。
6、简答题第1题:本题考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的清偿顺序,题目较容易。涉及的考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清偿顺序是:(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本题的答题错误:一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清楚,尤其是不能准确答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二是不知道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优先支付清算费用的规定,回答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再按规定顺序清偿。
7、简答题第2题:本题考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纳税争议的处理程序、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按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再依法申清行政复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考生答题错误的原因:一是没有掌握纳税人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跌价)准备金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二是没有掌握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纳税争议必须先执行再申请复议的规定;三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的罚款处罚较为清楚,但对违反税收征管法的其他处罚措施没有掌握。
8、综合题第1题:本题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承担、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分公司的责任承担等内容。按照公司法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涉及股东根本利益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考生答题缺陷:一是部分考生没有准确指出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三种情形的违法之处;或虽指出了三种违法情形,但没有将正确的法律规定答出来。二是有的考生没有理解“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的含义,认为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内容违法;也有考生没有看清题目是问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而从董事会职权方面考虑,认为作出关于甲出资不足解决方案的决议不是董事会的职权。三是没有掌握增加资本属于涉及股东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而将其作为一般事项决议对待。
9、综合题第2题:本题考定金、合同解除、违约金调整、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一般保证责任的承担条件等。本题答题错误主要有三:一是部分考生对解除合同的程序不清楚。按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有的考生忘记了,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如对方有异议的,应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二是没有掌握违约金的数额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的规定。当事人甲、乙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低于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时,甲公司应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调增。三是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理解不透。按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乙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丙公司应对债权人甲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另外,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或甲公司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保证人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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