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视角的“法不责众”的思想及法制对策
王世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浙江 宁波 315000
摘 要: 在老百姓的法律意识里,“法不责众”似乎是一条定律。从法治规范性来看,“法不责众”这一落后法治观念,不仅助长性质恶劣的群体性事件,更是诱发维稳工作的重要威胁。立足法社会学视角,探讨“法不责众”的思想内涵及面临的治理困境,提出改进法制对策。
关键词: “法不责众”思想;法社会学;完善对策
从当下群体性事件的频发话题来看,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多领域的复杂性社会问题,其根本动机与“法不责众”的传统法治观念有直接关系。探析“法不责众”的社会学问题,其治理难度既涉及宏观上的立法,又涉及具体性、实战性的执法。从社会学来看,“法不责众”所依赖的群体性事件,反映了社会冲突,但对于社会冲突的化解,关键在于对群体性事件中利益主体的合法救济。从目的上来看,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主体之所以采用集会、游行、示威等违法方式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与私力救济具有一致性。从保障公民权利,主张正义层面来看,采取私力救济虽具有正当性,但这种私力救济途径与法治社会建设是相悖的。因此,面对“法不责众”难题,从维护社会法治,构建和谐社会上,要拓展、完善、畅通公力救济渠道,将私力救济纳入到制度内的合法途径上来。
(3)①已知点A(m,-2),点B(3,m-1),且直线AB∥x轴,则A(____,____)B(____,____ ),AB=____
机械性肠道准备可致水、电解质的大量丢失及肠壁水肿,增加手术应激及术后并发症。有荟萃分析显示,机械性肠道准备不能使患者获益,并未降低术后并发症的发生率[9]。前列腺癌根治手术并不涉及胃肠道操作,因此对胃肠道影响较小。以往常规行肠道准备的原因是术中有一定的直肠损伤几率,肠道准备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术中行I期直肠修补。近年来,随着手术技术的进步,前列腺癌根治手术术中损伤直肠的几率已经大大降低。文献显示,腹腔镜前列腺癌根治手术前不进行机械性肠道准备,并未增加术后并发症的发生[10],而采用ERAS康复策略可使患者术后肠道功能恢复更快[1]。
一、“法不责众”的社会学表征与内涵解读
(一)“法不责众”的社会学表征
在社会行为中,个人的单独行为与社会群体的集群行为具有差异性。以群体性事件中的“法不责众”心理来看,对法治意识认识不足,受传统“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在群体性民众维护自身权利过程中,只要目的是合理正当的,其行为就被认为“正义的”。这种参与者心理,以“自己的身份不会被人知道”、或侥幸心理与群体中的其他人做同样的事就会安全。如“中国式过马路”,当行人数量达到一定数目后,在不需要彼此沟通、交流前提下,便会不约而同地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规则,结伴穿越马路。在该群体性行为中,首先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其次,根据传统道德规范要求,在贪图一时便捷,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失的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如在某货车侧翻事故中,对车上的财务散落一地,遭遇周围群众哄抢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财务所有人的权利,也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要对该类行为进行处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在单独行为中,往往考虑自己的行为,而在群体行为中,其责任感被分散,认为应该由群体成员共同分担责任。
(二)“法不责众”的内涵解读
“法不责众”所表现的不仅仅是社会现象,更是法治现象,折射出围绕制度、权力、秩序、正义而产生的社会心理问题。从内涵进行解读,一是反映了个人的法治态度。态度是认知和情感的基础,法治态度往往包含行为动机,驱使公民做出特定的行为。如在对一些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调查中发现,很多公民在思想、观念上,缺乏正确的规则观、是非观,将个人私利置于公德价值、法治价值之上,从而做出有违道德、法律的行为。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之所以选择群体性违法行为,还与违法成本较低有较大关系。在当下的法律制度处罚群体性事件时,往往对核心人物、带头者进行严肃处罚,而普通参与者往往不受处罚,或者处罚较轻。但从收益来看,群体性事件给每个参与者的收益却很大。从解决问题的路径来看,政府为了平息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往往会对群体性事件做出一些承诺,来解决相关问题。相比诉讼渠道和诉讼成本,群体性事件对参与者所得到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
二、“法不责众”面临的治理困境
(一)观念上的治理困境
“法不责众”思想,反映了当下民众法治意识淡薄,对法律规范认知模糊,“一知半解”的状态。在面对问题时,将貌似合情却不合法的行为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往往关注“权利”,忽视“义务”,将“趋利避害”、“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为价值准则,从而滋生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面对过往的车辆,因考虑自己赶时间而置“闯红灯”于不顾;为获得散乱于地的货物,置他人财务于不顾,并将之看作是合理的。可见,民众的法治效能感偏低是诱发“法不责众”观念的重要原因。
从一些群体性事件中来看,执法困难也是突出问题。如在货车侧翻货物遭哄抢相关事件调查中,执法人员从接警、调配、出警,及到现场局面的失控,警力不足,请求支援,所带来的失控场面更加剧了执法难度。同时,在进行事件调查取证时,还存在取证难、追脏难等问题。尽管当前引入现代技术手段来进行人员定位、面部识别,但对于一些群体性事件,因路人围观、经过等带来的干扰,也给定位、定人带来判断难度。再者,在群体性事件中,执法成本更高。以哄抢事件为例,往往需要民警、交警等多警协同处置,需要结合现场维护秩序,还要进行后期调查取证,这一系列流程都需要投入人力、物力,无形中增加了执法成本。
(二)执法上的治理困境
此前,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二级市场上,该股近期走势维持强势震荡,但该消息对于股价后市增加了不确定性,后市注意风险。
(三)制度上的治理困境
群体性事件所反映的“法不责众”问题,其根源与制度建设不完备有直接关系。如非法游行、非法上访、聚众打砸抢、集体交通违规等事件,都给社会安全、稳定发展带来影响。社会的转型期,对社会阶层的分化、利益诉求的多样、价值观念的多元、信息媒介的多渠道,各类群体性事件呈现多发性、复杂性特征。面对群体性不守法问题,执法部门缺失应有的处置方案,无法对现场秩序进行有效应对,反映了制度建设不足。如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到场警务人员偏少,无法对现场进行局面控制;面对众多参与者,警务人员只能包围货物,以木棍敲击哄抢者手臂;在处置哄抢事件中,鸣枪或防暴枪械配置不到位,降低了应对事件的处置能力。
三、从法社会学视角完善“法不责众”的有效对策
(一)转变治理理念,确立以法律为主导的多元社会控制机制
在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上,观念转变是首要任务。思维是行为的先导,要正确、积极认识“法不责众”思想根源及问题表征,要转变治理手段,不能一味地采用刚性手段,武力压制,反而加剧官民紧张关系。要积极探讨多元化社会控制路径,坚持以法律为主导,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来调节利益关系,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教育等手段,来开展预防、管理、教育、改造等工作,化解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稳定。同时,在处置策略上,要从事后处置转向综合治理。藉由群体性事件的滋生,其萌芽阶段是公共危机治理的关键。要突出事前预防机制,全面、科学、系统地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工作。如建立利益调节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矛盾化解机制等制度,为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治理主体建设,健全司法处置途径
根治“法不责众”问题,其关键在于治理主体的建设与完善治理途径。以哄抢事件处置为例,从接警、出警前期,要对现场进行初步了解,如有无伤员、民众人数、哄抢规模、财物数量等,根据这些信息来调配警力,并做好支援应急方案。在现场处置阶段,拉警戒线,处置伤员,保护现场,并对现场执法进行记录,录制哄抢者外部特征信息,为取证提供依据。接着,根据现场秩序维稳需要,开展联动与支援。及时汇报现场状况,由指挥中心进行调配警力。在现场执法方式上,要灵活,针对不同哄抢者,分析违法动机,开展有效执法。如针对利益诱因,要加大法律惩罚可能性,降低哄抢期望值;开展劝诫、警告,对拒不停止行为人,采用录像取证工作;对为首哄抢者,拒不停止者,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动用驱逐性警械。最后,要做好善后工作,分情节来处置。由此推动“法不责众”观念的转变,提高法治权威。
(三)加强外部环境治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战略,要积极完善社会诚信体系,通过出台诚信制度,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社会道德基础。如加强征信制度建设,将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纳入个人征信范畴,以法律来条件道德关系,治理“法不责众”。加强个人隐私权保护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确保公民信息安全。如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刚柔相济”的失信惩戒机制,从法律、道德两个维度来强化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加强媒体规制,实事求是反映事实。尊重言论自由,构建舆论民主机制,要加强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强化法治信息传播中的媒体教育与管理功能,客观报道“法不责众”问题,提高民众法治效能感。
[ 参 考 文 献 ]
[1]王立峰,潘博.“法不责众”的博弈心理与法治对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24(03):55-64+173-174.
[2]李志强.法律社会影响评估的理论范畴及其指标体系[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29(06):37-44.
[3]张文青.“法不责众”背后的法理精神窥探[J].法制与社会,2017(03):11-12.
中图分类号: D92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8-0163-02
作者简介: 王世奇(1984- ),男,汉族,河南汝州人,法律硕士,任职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标签:“法不责众”思想论文; 法社会学论文; 完善对策论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