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志州制的形成及其历史意义_宋朝论文

论宋代志州制的形成及其历史意义_宋朝论文

略论宋代知州制的形成及其历史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州论文,宋代论文,历史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宋初因仍自然,沿用唐、五代以来出现的以他官“知州府事”以代理节度使、刺史等正官的做法,于太宗、真宗之际确立了文官充当州郡主官的知州制,取代了唐末、五代以来方镇割据赖以维系其统治的地方官僚体系,为宋代安抚使制度的诞生准备了前提条件。

关键词:唐宋变革期 唐刺史制 宋知州制

在唐宋变革时期中,封建地主阶级国家的官僚制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唐刺史制至宋知州制的演变,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变动。下面试就此加以论述,以寻求其间传递嬗变之踪迹。

唐制,都督、刺史为一州一府之守臣,中唐以后,出现了节度、观察、防御、团练使等名目,名称虽有高下,其实都是一州一府之守臣。一言以蔽之,唐世于州郡所行为刺史制。如此断定,想来是不会成为问题的。然唐世在都督、刺史等正官升迁或有故暂缺之际,往往临时派员代理,主持州、府之务,即通常所谓的“知州府事”。武德二年,刘武周南下,进攻并州,并州总管(即都督)、齐王元吉弃并州还朝,以“判并州总管府司马”刘德威“总知留府事”。[(1)]这或许就是知州府事较早的一个实例。唐代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在事实上,知州府事已成为刺史制的一种补充形式。代宗大历二年五月一日,颁敕对知州府事作了以下的规定:

刺史有故及缺,使司不得差摄,但令上佐依次知州事。其上佐等多非其才,亦望委外道使臣精加铨择,不胜任者,具以状闻。[(2)]

敕令限定了知州事的人选,即在上佐——别驾、长史、司马[(3)]——中依职次高下代理州务。同时也明确了使司即一道观察使的权限,即不得在此法定人选以外任命他官权摄,但有权对代理的上佐进行考核和弹劾。文宗太和四年八月,又根据御史台的奏文,针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知州府事作了补充规定,充许“自今已后,刺史未至,上佐阙人及别有勾当处,许差录事参军知州事。如录事参军又阙,则任别差判官。仍具阙人事由分析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御史台”。[(4)]但是,从唐代的实际情况来看,知州事不仅仅局限于上佐代理一州刺史之务,它亦可以他官代行一道节度使的权力。例如,穆宗长庆二年二月丙戌,就以兵部郎中、知制诰冯宿检校左庶子,充山南东道节度使,权知襄州军府事。[(5)]在方镇割据势力恶性膨胀的情况下,中央有权任命知州府,方镇甚至兵变士卒也可以请求、拥立知州府。例如,贞元元年九月己亥,幽州节度刘怦病,请以子济权知军州事,[(6)]元和七年冬十月乙未,魏博三军举其衙将田兴知军州事,[(7)]都是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并且,在实际生活中,逐渐形成了这样一个程序:知州——刺史,或知州——留后——节度使。在这个程序中,知州作为最初的环节,成为日后晋升为正官的一个临时性的过渡性的,然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自中唐以后,以至宋初,莫不如此。例如:大历时`,薛蒿族子雄,初为嵩属吏,知卫州事,嵩殁,特诏授卫州刺史。[(8)]贞元十七年七月辛巳,德宗以前成德军节度副使、检校工部尚书、知恒府事、清河郡王王士真起复恒州长史、充成德军节度使。宣宗时,成德军节度使王绍鼎卒,宣宗以其弟“节度副使、都知兵马使、检校右散骑常侍、镇府左司马、知府事、兼御史中丞王绍懿本官充成德军节度观察留后,仍赐紫金鱼袋。寻正授节度使、检校工部尚书”。[(9)]宋太祖开宝元年冬十月乙未,以权知黎州曹光实为黎州刺史。[(10)]

五代十国时期,知州府事这一措施得到广泛地应用。在此值得提指出的有两点,其一是五代各朝在攻克战胜之余,往往委派文武官员权知州府事。如:周太祖郭威在平定泰宁军节度使慕容彦超的叛乱后,委派端明殿学士颜衔权知兖州事。[(11)]周世祖柴荣在夺取南唐淮南十四州军的过程中,先后以左金吾卫将军马崇新知滁州给事中高防权知泰州,侍卫马军都指挥使韩令坤权知扬州军府事。[(12)]其二是孱弱如后蜀这样的割据国竟然发生了同时罢免三位节度使,并以文臣权知梓、阆、遂、黔、夔五大节镇这样的事件。《通鉴》晋高祖天福六年二月条详细地记载了这一事件:

蜀自建国以来,节度使多领禁兵,或以他职留成都,委僚佐知留务,专事聚敛,政事不治,民无所诉。蜀主知其弊,丙辰,加卫圣马步军都指挥使武德节度使兼中书令赵廷隐、枢密使武信节度使同平章事王处回、捧圣控鹤都指挥使保宁节度使同平章事张公铎检校官,并罢其节度使。

三月甲戌,以翰林学士承旨李昊知武宁(德)军,散骑常侍刘英图知保宁军,谏议大夫崔銮知武信军,给事中谢从志知武泰军,将作监张赞知宁江军。

由此观之,在五代十国时期,由于中央集权的力量逐步地得到加强,统一的的因素在逐步地增长,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知州府事越来越多地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这是与唐中后期相比明显不同的地方。宋朝建立后,决策集团意识清醒,继续推行这一政策,在统一战争中,“凡诸郡入版图,率命朝臣出守,曰权知州事”,“三年一替”,以克服“诸侯难制”这个“唐室乱源”。[(13)]宋人程大昌在《演繁露续集》中有一段较为概括的文字可为印证,兹摘录如左:

唐世州军分上中下三等,其结衔分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名称虽有高下,实皆守臣也。于是,其衔为某州节度若观察或防团者,苟非遥领,即是真任此州太守,非虚称矣。太祖之平李筠也,会李继勋上党来朝,即命继勋就守其郡。勋官品适与上党郡品两相当匹,遂以继勋为昭义节度。既曰节度昭义,即是昭义太守焉耳,非如遥领节镇,但虚假名称而已也。及平扬州,以宣徽使李处耘权知扬州。宣徽者,处耘之官也,权知扬州者,实为扬州太守也。为其职元为宣徽,故不改本镇节钺而实行州事。故其结衔曰权知扬州也。此时虽一时权制,而太祖之规模实已素定矣。乾德元年,有事荆湖,方会兵襄阳,即以边光范权知襄州,其衔亦为权知也。此时高继冲尚据荆南,朝命已尝使之权判荆南矣。及其纳土,不欲遽易他人,即就命继冲为荆南节度,而用王仁赡为巡检以参总其兵,则仁赡实预州事,而继冲之节度荆南者,但以系衔而已。至其年六月,竟用仁赡权知荆南,则太祖初模可考矣。既尽得荆湖北,乃遂分命吕余庆镇潭州、李防镇衡州、薛居正镇鼎州,其结衔皆曰权知,而凡他臣得郡者皆放此为制。行之既久,大藩镇多授文臣,乃始尽正其衔,明曰知某府、某军州事也。

宋初在南方及原北汉地区行用新制——知州制,但是在广大的北方地区,换言之,即原后周版图内仍较多地行用唐、五代的制度——刺史制。与南方及原北汉地区比,显得较为落后、保守。仅以大藩镇为例,宋初,优礼勋戚故旧,往往 授之。譬如张永德,太祖即位,加兼侍中。永德入朝,授武胜军节度使。太平兴国二年来朝,拜左卫上将军。[(14)]在邓凡十七年。符彦卿,周祖时,为大名尹、天雄军节度。太祖即位,加守太师。建隆四年春,来朝。开宝二年六月,移凤翔节度。[(15)]镇大名凡十余年。但是,我们应看到自五代以来,刺史、节度使往往带军职任政事,从征伐,不莅镇。例如:建隆元年七月,成德节度使郭崇请入朝,戊午,命宣徽南院使昝居润权知镇州。[(16)]又如太祖子德昭,其本传云,“太平兴国元年,改京兆尹,移镇永兴,兼侍中,始封武功郡王”。其实德昭并未赴任,故下文有诏云,“与齐王廷美自今朝会宜班宰相之上”。而此时实任京兆者为奚屿。《吉金贞石录》所载有《兴平县浴室院钟楼记碑》,是碑太平兴国三年勒,碑阴落款云,“右赞善大夫、通判军府事杨,水部员外郎、知军府事奚,使武功郡王在京”,即为明证。又如太平兴国五年七月,宋廷“命知莱州殿中丞郑浚文、知单州左赞善大夫刘原德并通判本州事”,原因是刺史杨重进、卢汉赟赴本任”。同年十月戊寅,又“命莱州刺史杨重进、沂州刺史毛继美率兵屯关南,亳州刺史蔡玉、济州刺史上党陈廷山屯定州,单州刺史卢汉赟屯镇州,备契丹”,[(17)]则郑、刘二人似又当知本州事了,而其他三州亦当有知州事者。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尽管北方在推行知州制时不如南方、河东彻底,但也绝非保持旧的制度一成不变。宋初,权知州府事的事例绝非个别偶然的现象,其数量正在迅猛地增加,如果稍加留意,就会不难发现一场变革正在悄然地、不动声色地进行之中。如果对太祖、太宗两朝从整体上作一个估量,应当说这一时期是刺史制、知州制并存的时期。除上引诸例外,试再举一例以证之:

乾德四年七月乙丑,诏:自今诸州吏民不得即诣京师举留节度观察防御团练使、刺史、知州、通判、幕职州县官。若实以治行尤异,固欲借留,或请立碑颂者,许本处陈述,奏以俟裁。

在乙丑诏文中,将知州与节度以下诸使相提并举便是一个极好的例证。在这一时期,刺史等是正官,知州府事仍然如唐、五代为临时、代理之职。上引太平兴国五年七月条似可为证。在官制上,这一阶段刺史的地位仍然高于知州。上引开宝元年曹光实自权知黎州升任黎州刺史之经历亦可为证。由此可知,刺史、节度使等仅以“寓禄秩,叙位著”为迁转之阶,尚非此时之事。那么,知州制完全取代刺史制当在何时呢?史无明文,但以下的史料多少透露了其间的消息。咸平二年闰三月,官僚朱台符上奏,他在奏文中说:

刺史、县令,亲民之官,有民人焉,有社稷焉,盖三代之诸侯也。故汉宣帝曰:“与我共治者,惟良二千石乎!”光武亦曰:“郎官上应列宿,出宰百里,苟非其人,民受其弊。”诚重之也。顷者,不除刺史,止以知州代之,其差委也,上自仆射、尚书,下至京官、奉职,率多轻授,未尽当任。

咸平五年十月,洛苑使李继和请择防御、团练莅镇戎军。真宗曰:“屡有人言,缘边州军宜如往制,正除牧守。朕谓但得其人可也。前代兵权、民政悉付方伯,利害亦可见矣。”[(18)]

由此可知,知州制取代刺史制当是咸平二年以前之事。根据以下的史料,我们似乎可将这一重要变动的时间再作进一步地推断,确定得再具体、明确一些。《重修毗陵志》卷八云,唐制,守臣结衔曰某州刺史,五闰亦仍故号。艺祖革藩镇之弊,凡诸郡入版图,率命朝臣出守,曰权知州事。端拱后,去权字。关于端拱后正式确定以知州为官衔之举,《事物纪原》和《宋会要·职官》四十七之一也有记载,只是不如志文明确罢了。两书文字约略相同,今仅引《事物纪原》卷六文字如下:

太祖始削外权,止令文臣权莅,后为知军州事,二品以上及带两府、宣徽者称判。

上引如此,那么,我们能根据这些史料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我认为太宗于端拱以后将州郡行政主官的官衔称谓明文加以规范,整齐划一,是知州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是知州制取代刺史制的主体地位以后的必然的行为。如果我们将此举作为知州制正式确立的标志的话,那么,知州制正式取代刺史制应是太宗端拱以后至咸平二年以前八九年间之事。由于节、察、防、团及刺史唐末、五代以来完全由武人充当,刺史制在这一阶段实质上已蜕变为支持方镇割据的地方行政体系的主体。因而,主要用文官充当州郡主官的知州制的确立,意义是重大的,它取代了方镇割据赖以维系其统治的地方官僚体系,为以后的安抚使制度的诞生准备了前提条件。宋王朝在三百余年中彻底消弥内患,知州制当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

注释:

(1)《旧唐书》卷七七《刘德威传》

(2)、(4)《唐会要》卷六八《刺史上》

(3)《通典》卷三三《州郡下·总论郡佐注》

(5)《旧唐书》卷一六《穆宗纪》

(6)《旧唐书》卷一二《德宗上》

(7)《旧唐书》卷一五《宪宗下》

(8)《旧唐书》卷一二四《薛雄传》

(9)《旧唐书》卷一三《德宗下》、卷一四二《王绍懿传》

(1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以下简称《长编》。

(11)《资治通鉴》卷二九0广顺二年五月丁丑

(12)《资治通鉴》卷二九二显德三年二月,卷二九四显德五年正月己丑

(13)《重修毗陵志》卷八,《事物纪原》卷六《知州》

(14)《宋史》卷二五五《张永德传》

(15)《宋史》卷二五一《符彦卿传》

(16)《长编》卷一

(17)《长编》卷二一

(18)《长编》卷四四、《宋会要·职官》四七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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