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核不扩散机制_中国武器论文

中国与核不扩散机制_中国武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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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形成与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中国对这个体制的认识、参与和适应也有一个历史过程。尽管中国在成为有核武器国家之前和之后都一贯坚持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立场,但中国对国际核军控与核裁军的体制(regime),包括对有关国际议程、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参与,却有一个从部分抵制到部分参与再到全面参与的转变。这个转变过程与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的演变是相对应的,它既反映了中国国际地位的变化与国际关系的变化,也反映了中国对于相关国际体制的认识的变化和参与程度的变化。

一 中国对核武器问题的基本立场与主张

中国在1964年10月16日成功地进行了第一次核试验,成为了世界上第五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中国在核试验成功之后所发表的声明中表示,中国发展核武器,是一种被迫的行为。声明说:“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如果这个主张能够实现,中国本来用不着发展核武器。但是我们的这个主张遭到美帝国主义的顽强抵抗。”“面对日益增长的美国的核威胁,中国不能坐视不动。中国进行核试验,发展核武器,是被迫而为的。”

与其他核大国对核武器的态度不同,中国在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就明确地提出了“不使用核武器”的问题。中国政府在声明中郑重表示,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并且建议“召开世界各国首脑会议,讨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问题。”中国政府认为,实现这个目标的第一步,是“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和很快可能拥有核武器的国家承担义务,保证不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区使用核武器,彼此也不使用核武器。”(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1964年10月16日),转引自祁学远编著:《世界有核武器国家的核力量与核政策》,军事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0~172页。)

显然,中国在成为有核武器国家之后,对于核武器的态度与立场,与其他有核武器国家是有很大不同的。由于中国发展核武器,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与核大国的核威胁相抗衡,是“为了打破核大国的核垄断”,因此中国对于核大国反对别国拥有核武器的立场是持反对态度的。中国政府认为,核武器越为美帝国主义及其合伙者所垄断,核战争的危险就越大。一旦反对他们的人也有了,他们就不那么神气了,核讹诈和核威胁的政策就不那么灵了,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可能性也就增大了。(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1964年10月16日)。)

另一方面,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有核武器国家,对于美、英、苏三国1963年签订的《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也持反对态度。中国政府认为,该条约是“一个愚弄世界人民的大骗局”,因为“这个条约企图巩固三个核大国的垄断地位,而把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的手脚束缚起来”。(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1964年10月16日)。)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府思考核武器问题的一个基本点,不是核军控和核裁军,而是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从这个基本点出发,中国在成为有核武器国家的初期,对于核禁试和核不扩散概念,是持比较明确的批判和反对态度的。把20世纪70年代中国政府的观点概括起来,大致有这样几点:

1.关于核禁试问题。中国政府认为,在超级大国拥有庞大核武库的情况下,单是停止核试验,既不能阻止它们继续拥有和生产核武器,也谈不上禁止它们使用核武器,而只能起到阻碍无核国家和少核国家发展自己防御能力的作用,从而会增加核战争的威胁。因此,禁止核试验不论是部分的还是全面的,如果不同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结合起来,都不是真正裁军的措施,只能有利于超级大国的核垄断与核威胁。基于这样的认识,中国政府坚决反对搞“全面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不同意把这个条约强加给所有国家。

2.关于核不扩散问题。中国政府认为,如果超级大国不能承担义务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核武器,那么所谓的“不扩散核武器”的主张,就只能起到维护超级大国核垄断和核优势地位的作用。(注:《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1978.1-6,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34~38页。)基于这样的认识,中国政府认为“核不扩散条约”是美苏两国为维护其核垄断而炮制的一个阴谋,因为它们想借此束缚其他国家自卫核力量的发展。(注:《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1978.1-6,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52~53页。)

3.关于无核区问题。基于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核武器的立场,中国对建立无核武器区的议程持积极的支持态度,承担了对拉美无核区的义务,并准备对其他无核区承担相应的义务。(注:《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1974.7-12,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7页。)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政府对于核裁军和核不扩散问题有了新的看法与态度。1979年5月在联合国裁军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提出,两个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应当立即停止核军备竞赛,停止所有旨在改进其核武器质量和增加其数量的活动,并开始分阶段削减和销毁其核武器。当销毁核武器取得实质性进展,与其他核武器国家的核武库水平接近并使大多数国家满意的时候,其他核武器国家也应当就彻底消除核武器参与它们的谈判。(注:Amos Yoder,Chinese Policies toward Limiting Neclear Weapons,Occasional Paper 22,The StandleyFoundation,March 1980,pp.23~24.)此后,中国政府更明确地提出了两个超级大国应削减的幅度,即美苏应就削减一切类型的核武器和运载工具的50%达成协议,在这之后,召开包括所有核国家参加的国际会议,就所有核国家共同裁减核武器的问题进行谈判。(注:《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1983.7~12,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69~70页。)对于核不扩散问题,中国政府在1984年明确表示,尽管中国对歧视性的核不扩散条约持批评态度,但中国并不赞同核扩散,中国的立场是不从事核扩散,也不帮助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注:Charles N.Van Doren,"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a NuclearSupplier:Export Policy,Capabilities and Constraints,"PPNN OccasionalPaper No.3,July 1989,p.5.)在这之后,中国一再重申了这一立场。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政府一方面继续坚持自己在核武器问题上的一贯主张,另一方面也进一步调整了对国际核军控与核裁军体制的立场与态度。

1996年,中国在第51届联大明确提出了核裁军的五点主张:第一,核大国放弃核威慑政策,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继续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器;第二,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都承诺无条件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尽早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件;第三,所有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都将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国,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诺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主张,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四,各国不发展、不部署外空武器系统和破坏战略安全与稳定的导弹防御系统;第五,各国谈判缔结关于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国际公约。中国政府的这些主张,与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主张是一致的。

然而,在保持核裁军一贯主张的同时,中国政府也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开始了一个全面加入核军控与核裁军的国际体制的时期。有学者认为,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签署了各项军备控制协议中的10~20%,到1996年这个数字上升到85~90%。(注:[美]伊丽莎白·埃克诺米和米歇尔·奥克森柏格主编:《中国参与世界》,华宏勋等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106页。)

中国政府现在对于核不扩散体制的看法是:一个强有力的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任何国家如果为了谋取政治、经济或战略上的短期利益,而无视核武器扩散的严重后果,甚至做出损害别国和国际团结的事情,最终本国的利益也必将受到损害。(注:中国联合国协会编:《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发言汇编》(1999年),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281页。)中国政府在防核扩散问题上采取上述立场,一个重要原因是,冷战结束之后,国际形势总体趋向缓和,大国之间关系不断改善。在这一背景之下,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显然有利于世界的稳定,符合绝大多数国家的利益。(注:中国联合国协会编:《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发言汇编》(1999年),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304页。)

二 中国对核不扩散体制的参与

中国参与国际核不扩散体制,采取主动的核军控与核裁军行动,大体表现在以下一些领域:

1.关于建立无核武器区的问题。中国对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最早参与,是积极支持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建立无核区的努力。中国先后加入了《拉美及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1973年8月12日)、《南极条约》(1983年8月)、《外层空间条约》(1983年12月30日)、《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1987年2月10日)、《海床条约》(1991年2月28日)和《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1996年4月)等。1995年4月,中国政府发表声明,重申无条件向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提供消极安全保证的承诺,并首次承诺提供积极安全保证。(注:“消极安全保证”是指有关国家承诺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积极安全保证”是指无核国家遭受核攻击时,有关国家对其提供援助。)

关于无核区条约,中国目前尚未加入的只有《东南亚无核区条约》,但与相关国家的磋商已取得成果,中国已表示愿尽早签署该条约的议定书。其中所存在的争议,主要在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而这些地区目前仍存在领海主权纠纷。中国政府认为,“无核武器区的范围不应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也不应包括与区域外国家存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议的地区”。(注:中国联合国协会编:《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发言汇编》(1999年),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

2.关于核不扩散问题。中国1992年3月加入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5年支持该条约内容的扩展。作为缔约国,中国奉行了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和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并且制定了核出口三原则,即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方同意不得转让第三方。1996年5月,中国作出了不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的承诺,包括不对其进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为了对核出口实施管制,中国参照国际惯例,对核材料、核设备和核技术的转让实施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1997年5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国出口的核材料、核设备及其相关技术,均不得提供给或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通知还对与核有关的双用途物项的出口作出了严格规定。1997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该条例规定:不得向未接受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国家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同时,参考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核出口控制清单制定了中国的《核出口管制清单》。1998年6月10日,中国颁布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与核有关的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实行严格控制。

3.关于核禁试问题。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并于1996年9月24日条约开放签署当日签署了该条约。

4.关于核禁产问题。中国支持尽早缔结“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公约”(“禁产公约”)。1994年10月,中美两国外长发表联合声明,表示愿意共同努力,推动尽早达成一项多边、非歧视性和可有效核查的“禁产公约”。1997年4月,中国与美、俄、英、法四个核武器国家发表声明,重申五国关于支持在香农报告所载授权的基础上尽早谈判缔结“禁产公约”的立场。(注:香农(Gerald Shanon)是加拿大大使,该授权是以他的签字命名的。)

5.关于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问题。随着国际形势的缓和以及大国关系的不断改善,中国认为核武器国家之间承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条件已经成熟。1994年1月,中国正式向美、俄、英、法四国提出了《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并建议五个核国家尽早就此进行磋商。中国认为,缔结这样一个条约将有利于增进核武器国家间的相互信任,进一步减少核战争的危险。在积极推动谈判缔结多边条约的同时,中国还积极谋求与其他核国家在双边基础上相互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目前,中俄已相互作出了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保证。

6.关于参与国际出口控制机构问题。1997年5月,中国派观察员出席了作为国际核出口控制机制之一的“桑戈委员会”(Zangger Committee)会议,并于同年10月16日正式加入了该委员会。

关于导弹转让问题,尽管中国不是《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ICR)的成员国,没有参加这一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但基于在防扩散方面的一贯立场和有关武器出口的原则,中国政府于1992年2月承诺遵守《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当时的准则和参数。1994年10月,中国重申这一承诺,承担了不出口内在性能至少达到300公里射程和500公斤有效载荷的地对地导弹的义务。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至今未加入“核供应国集团”(NSC)。不过,中国支持该组织防止核扩散的宗旨,中国颁布的管制核出口的有关规定,已采用了与NSG相同的出口控制清单。中国政府认为:“少数国家之间的某些出口控制机构,无论从公正性还是从普遍性来讲,均不能同多边国际条约相提并论。在多边条约达成以后继续保持集团性安排,甚至将其凌驾于多边条约之上,其结果只能削弱多边条约的权威性和普遍性,进而影响国际裁军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大力加强联合国裁军机构的作用,以多边条约逐步取代集团性安排。”(注:中国联合国协会编:《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发言汇编》(1999年),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7.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合作问题。1984年1月1日,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承诺履行该机构规约所规定的义务。1985年9月23日,中国宣布在自愿的基础上将部分民用核设施提交该机构保障监督。1988年9月18日,中国与该机构签署自愿保障协议(INF-CIRC/369)。同日,协议生效。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在连续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国家出口或从无核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进出口情况。1998年12月31日,中国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自愿保障协议的附加议定书。

三 对中国有关核问题立场的解释

作为一个具有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的传统、文化与政治哲学的核武器国家,中国为什么会对核军控与核裁军采取其特有的观点、立场与政策,中国是如何加入和适应国际军控与裁军体制的,这些问题受到了学术界的很大关注。一些国外的学者,习惯于建立各种分析框架,诸如根据不同的安全观,根据学习理论,或是根据不同的战略文化,来解释中国的军控与裁军行为。

从比较直接的层面来分析,核军控与核裁军涉及到的是中国的安全观。迈克尔·斯温(Michael D.Swaine)和江忆恩(Alastair IainJohnston)在解释国家的安全观时提出了这样两个范式,即实力政治(realpolitik)与合作安全。

按照实力政治的观点,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只有处于较强状态才是安全的,反之,则是不安全的。因此,追求实力地位的国家,要么谋求支配那些反对它们或是可能威胁它们的国家,要么谋求力量的平衡。进行这样的选择,其实质是通过减损他国的实力来增大自身的安全。由于实行这种战略并不认可相互依存,因此尽管面对共同威胁可能选择暂时结盟,但国家更倾向于采取单边行动。对于国际军控与裁军,只要有关提议能够阻止比它更强的对手增强其军事实力,阻止新军事能力向其他国家扩散,或是能作为改善自身的“信誉资本”,实力政策并不排斥。

与这种安全观相反,持合作安全观的国家承认安全的两难困境,认为单方面增加军事力量的任何努力,都将削弱国家的安全,因为这将迫使其他国家也加强军备,并可能结成联盟,甚至发动先发制人的战争。因此,只有在其他国家有安全感的时候,国家的安全才能得到保证。这样的考虑必然引导出军备控制政策。当然,接受共同安全并不意味着实行利他主义,而是要谋求自身的利益。持这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实现安全在于承担制度化的义务,并避免采取破坏稳定的单边行动。出于“相互担保”的世界观和“放心战略”,参与这种合作的角色都认为相互合作能够得到最好的结果。

迈克尔·斯温和江忆恩认为,中国对安全的长期做法一直是采取实力政策,其关键的原则是战略独立性。“羞辱的百年”使中国人相信,中国必须成为受到尊敬的、与曾经欺负它的大国相平等的亚洲强国。这种扎根在中国社会中的成见,不能接受共同安全的观念,而为竞争的、以国家为中心的民族主义留出了发展空间。当然,这种观念并不排斥某些军备控制活动。(注:[美]伊丽莎白·埃克诺米和米歇尔·奥克森柏格主编:《中国参与世界》,华宏勋等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105页。)按照迈克尔·斯温和江忆恩的评估,中国参与国际军控与裁军体制表现了这样的特点:比较支持减少其他国家实力而不怎么支持限制它自己实力的协定;对于可能限制或减少中国实力的协定设法避免或推迟其全面贯彻;支持无损于其利益而又有利于其形象的协定;支持有利于国内经济建设的稳定国际和平环境的协定;不愿意提高其军备的透明度等。这些描述都符合有关“实力政治”的假定。

在中国的安全观念中,追求自强与战略独立无疑是重要的因素。这一观念的形成,从根本上来说,正是1840年以来中国文明与西方文明的不平等交往的结果。面对西方列强的侵略,中国以“仁”为特征的古代文明终于被打败了。中国的传统道德力量,讲求“安足”的农业文化,终抵不过西方先进的物质力量和讲求“富强”的工商业文化。中国人于屈辱之中,开始了自强运动。在其后一百多年时间里,中国人民的主要使命始终是争取民族独立与国家的解放,并且争取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人民虽然站起来了,但中西文明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依然存在。(注:关于中西文明的历史对比,参阅李少军:《论中国文明的和平内涵:从传统到现实——对‘中国威胁论’的回答》,载《国际经济评论》,1999年第1~2月号。)正是这种国际关系的不平等,决定了中国安全观的现实主义的一面:中国必须拥有强大的国力,否则在世界上就站不住脚,就要受别人的欺负和威胁。(注:国外学者对这一点也看得很清楚,可参阅Jing-Dong Yuan,"CultureMatters:Chinese Approaches to Arms Control and Disarmament,"in Keith R.Krause(ed.),Culture and Security,London:Frank Cass,1999,p.113.)中国所以要发展核武器,实际上就是对这种国际关系现状作出的回应。这一点费正清看得很清楚,他指出,抱着实事求是的观点,就要承认,是“西方侵略了中国,而不是中国侵略了西方;中国人从西方侵略(像从所有更早的侵略一样)汲取的教训是,中国必须有自卫的力量”。(注:[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四版,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页。)

然而,中国的安全观中具有实力政治的因素,并不等于说中国对国家安全的追求就是对实力政治的追求。实际上,仅仅根据现实主义或是实力政治的安全观是解释不了中国的国际关系行为的,因为中国核武器的发展并不符合实力政治的逻辑。按照完全的现实主义战略,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发展核武器必然进行军备竞赛,以求压倒一切对手,但事实却恰恰相反,中国只拥有很有限的核武器,从来无意进行核军备竞赛。中国之所以不愿意接受减损中国安全利益的国际体制,是因为中国的核力量与超级大国的核武库相距甚远。中国一贯奉行的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核武器的政策,表明了中国的自卫立场。在这里,中国的核安全观也许可以概括成这样一句话,即中国决不威胁别国,但也绝不接受别国的威胁。对于这样的安全观念,与其套用现成的国际关系范式,不如从战略文化的角度进行阐释。

按照国外学者的界定,所谓战略文化(strategic culture),广义地讲,是国家对于战争、和平、威胁、冲突或敌人的特性、使用暴力的有效性等问题的看法,这些看法来自于国家的累积的历史、社会和文化经验,并反映出国家就安全、稳定与和平而言所认可的利益与价值;狭义地讲,是一个军事组织之内有关战争的政治目标、最有效的战略以及实现目标的操作手段的态度与信念的总和。(注:参阅Jing-Dong Yuan,"Culture Matters:Chinese Approaches to Arms Control and Disarmament,"in Keith R.Krause(eds.),Culture and Security,London:Frank Cass,1999,p.87.)通过分析国家的战略文化,可以解释许多仅仅根据实力或制度所不能解释的东西。实际上,中国对核军控与核裁军的战略选择,一方面要受国际关系中实力政治与国际体制的影响,另一方面则要受中国文明发展模式和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这两种影响相比较,后者表现为更深层次的东西。

在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中,如何处理对外关系,如何处理战与和的问题,是一个重要方面。在中国文明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周边民族的入侵与中央王朝的对外征讨是常见的事情。每逢“中国”与周边民族矛盾激化,朝廷中就会发生“和与战孰利”的大讨论。从历史记载看,有的时期“中国”是采取战的立场,如汉高祖、汉武帝、唐太宗等就对北方民族采取过大规模的军事行动;而多数时候则是采取和的立场,如通好、互市、和亲、册封和内迁安置等。通观整个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战与和之间是这样的关系:第一,“中国”的战,通常都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进行的,根本目的在于消除外族入侵的威胁,而不是要向边远地区进行领土扩张,因此总是打完仗就班师回朝;第二,“中国”的战只是手段,和才是目的,因为古人认为,“若不战而和,示之以弱”,入侵者“明年将复来”,只有“既胜而后与和”,才能“恩威兼著”;(注:《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中华书局,第13册,1956年版,第5954页。)第三,“中国”在与周边民族的斗争中,始终强调教化的作用,认为通过传播以“仁”为中心的文化道德,就能实现天下的大一统。总之,在战与和的选择中,古代中国政治家是倾向于和;在不得不战的时候,采取的是以战促和;在实现了和以后,则特别强调“恩”与“德”的教育和影响作用。

在中国古代,一种始终很流行的看法就是,只要“施德垂赏”,“以方寸之印,丈二之组,填抚方外”,就可以“不劳一卒,不顿一戟,而威德并行”。只要体现了“仁”,四方部族就会“携幼、扶老以归圣德”。(注:《资治通鉴》卷十七,中华书局,第2册,1956年版,第572页。)就像《诗·大雅·常武》所说的那样:“王犹允塞,徐方既来。”意思是说王道信义充满天下,周边的民族就会归顺而来。

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这种传统观念,实际上就是一种战略文化。这样一种处理对外关系的文化观念,作为一种积淀于民族心理中的东西,在当代仍然有重要影响。50年代中国政府提出的和平共处的思想,与这种文化传统就不无关系。

1963年周恩来在会见外宾时,曾简要地概括了中国人办外交的哲学思想,主要有:第一,要等待,不要将己见强加于人;第二,决不开第一枪,人家可以先对我不好,我们决不会先对人家不好;第三,凡是对我们友好的国家,我们就以更友好的态度对待他们,如果敌视我们,我们就以同样的态度进行抵抗,也就是说,友好在先,抵抗在后,“来而不往非礼也”,否则我们就会被看成懦弱可欺;第四,“退避三舍”,你来,我先退,给你警告,再来再退,再给警告,但事不过三。周恩来说:“我们中国人办事,就是根据这样一些哲学思想。这些哲学思想,来自我们的民族传统。”(注:转引自颜声毅:《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代外交的影响》,见任晓主编:《国际关系理论新视野》,长征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325页。)事实上,中国在对外交往中,就是按照这样的原则行事的。2001年4月22日中国外经贸部长石广生在接受凤凰卫视的采访时说过,他在与美国贸易谈判代表谈判时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你让我一分,我就会让你两分,你要一分不让,我就绝不会让你半分。石广生认为,中国人的美德就是讲礼尚往来,讲平等,讲互相尊重,反对一方强加另外一方。这种立场,反映的正是中国处理对外关系的传统原则。这样的传统原则,是纯粹的中国的东西。

反映中国传统的战略文化,一方面讲实力,讲国家利益,讲民族尊严;另一方面也讲友好,讲合作,讲礼尚往来。对中国来说,平等是一个重要的价值。中国发展核武器,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为了回应国际关系中的不平等,参与核军控与核裁军,也是要解决国际安全的不平等。在中国,“平等”是一个来自于佛教的概念,而佛教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在中国人看来,国家无分大小贫富,本应平等,为什么有的国家要恃强凌弱?古人韩愈说过,“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草本之无声,风挠之鸣。水之无声,风荡之鸣。”“人之于言也亦然,有不得己者而后方。”(注:韩愈:《送孟东野序》,载《古文观止》卷之八,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61页。)“不平则鸣”正是中国人的一种社会心理。从这种追求平等的文化传统着眼,才比较容易解释中国的对外交往方式。

1999年中国政府提出了以“互信、互利、平等、合作”为原则的新安全观,并阐述了体现这种新安全观的裁军立场,即“裁军的目的在于增进安全,而安全必须是各国的普遍安全。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强弱,都有享受安全的平等权利。如果广大发展中国家得不到安全,整个世界也就不可能安宁。裁军不应成为强国控制弱国的工具,更不应成为少数国家优化军备,进而谋求单方面安全优势的手段。”(注:中国联合国协会编:《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发言汇编》(1999年),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这里所表述的裁军立场,显然包括合作安全与共同安全的含义,但这种安全观并不同于西方学者所讲的基于安全困境考虑的共同安全观。它的出发点是平等,其思维方式是出于中国的政治哲学。

总之,正是源于中国的战略文化传统,中国在参与核军控与核裁军过程中,将始终坚持自身的国家利益,坚持国际关系的平等和国际大局的稳定,同时也会坚持国际合作。中国的行为将既是中国自身的政治文化与外交哲学的产物,同时又是对国际关系现状的一种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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