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中两种双宾动态连接的协调模式_双宾语论文

现代汉语两类双及物动结式的配位方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代汉语论文,两类论文,方式论文,动结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研究对象和已有研究的情况

现代汉语双宾语句的下位诸小类中有“给予”和“夺去”两类(注:“夺去”类一般称为“取得”类或者“索取”类,如朱德熙(1982)等。我们认为很多情况下,如例(2)句根本不表示“取得”,而表示使间接宾语受损失,失去所有物或者所有权,因此我们称之为“夺去”类。这个建议是沈家煊先生提出的。这个名称能更鲜明地表现出使“被夺去物”的所有者受损失的意思,这对事实的解释有一定好处。研究者在“夺去”类是否为双宾语句上有分歧。我们坚持朱德熙(1982)和马庆株(1983)等的传统看法,认为它的确是双宾语句。),其谓词除了动词之外还可以是动结式(注:本文所说的动结式是广义动结式,不仅包括补语表示结果的粘合式动补结构,还包括补语表示趋向的动趋式,这种广义的定义近年来为很多人采用,如郭锐(1995)、袁毓林(2001)等。),本文将其称为双及物动结式,如:

(1)我送给他一本书。

(2)我打碎了他一个杯子。

例(1)是“给予”类,间接宾语(注:类型学研究(Dryer,1986;Palmer,1994)指出,世界上有双宾语句的语言实际上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宾语”“间接宾语”类型,一种是“主要宾语”“次要宾语”类型。前者一般为作格语言,后者一般为宾格语言。另外也有可能一种语言之中两种类型的双宾语并存(Palmer,1994:34),如英语。汉语的情况与作格和宾格语言都不一样,因此似乎应改为其他称呼。不过刘丹青 (2001)有力地说明,其他称呼也未必比这个称呼更好。)“他”是给予的对象,直接宾语“一本书”是给予物;例(2)是“夺去”类,间接宾语“他”是被“夺去”的对象,直接宾语“一个杯子”是夺去物。“送给”的基本用法就是双及物的,“打碎”的双及物用法则是派生的,其基本用法为单及物的。如:

(3)我打碎了一个杯子。

“给予”类与“夺去”类双及物动结式的配位方式有一系列差别,本文旨在揭示这些差别的成因。

这两类双及物动结式构成的双宾语句中的两个宾语在各种句法操作中的限制不完全相同。下面以“给予”类的“送给”和“夺去”类的“拿走”为例说明。

第一,被动化。二者被动化的规律正好相反(张国宪,2001)。

(4)a.那本书被我送给了小王。b.*那本书被我拿走了小王。

(5)a.*小王被我送给了一本书。b.小王被我拿走了一本书。

例(4a)“送给”的直接宾语可以被动化,例(4b)“拿走”的直接宾语不行;例(5b)“拿走”的间接宾语可以被动化,例(5a)“送给”的间接宾语不行。

第二,话题化。先看不同之处。

(6)a.那本书我送给了小王。b.*那本书我拿走了小王。

例(6a)“送给”的直接宾语可以话题化,例(6b)“拿走”的直接宾语不行。

它们在话题化上也有相同之处,即二者的间接宾语都不能直接话题化,如:

(7)a.*小王我送给了一本书。b.*小王我拿走了一本书。如果话题化都必须在原来位置上增加一个同指的代词作为支持。如:

(8)a.小王我送给了他一本书。b.小王我拿走了他一本书。

第三,宾语提升为“把”字宾语的可能性。不同之处在于,“送给”的直接宾语可以提升为“把”字宾语,如例(9a);“拿走”的直接宾语不行,如例(9b)。

(9)a.他把那本书送给了小王。b.*他把那本书拿走了小王。

相同之处是,二者的间接宾语都不能提升为“把”字宾语,如:

(10)a.*他把小王送给了一本书。 b.*他把小王拿走了一本书。

第四,关系化。不同之处是,“送给”的直接宾语可以关系化,如例(11a);“拿走”的直接宾语不可以(张伯江,2001a),如例(11b)。

(11)a.他送给了小王的那本书。b.*他拿走了小王的那本书。

相同之处在于,“送给”和“拿走”的间接宾语都不能直接关系化,如果关系化就必须在原来位置加上一个同指的代词作为支持,如:

(12)a.他送给了他书的那个人。b.他拿走了他书的那个人。

这些现象在过去的研究之中已有涉及,不过并未得到完全的解释。原因主要是过去的研究对这种现象只是顺便提及,并未作为主要研究目标,如某些研究指出这种不同是“夺去”类不是双及物或不是典型双及物的证据(张伯江,2001a),但是对其成因未作更进一步的分析。在这些研究中张国宪(2001)特别值得关注,他的分析有相当深度,其观点值得进一步探讨。

张国宪(2001)用宾语被动化的可能性来分析“给予”和“夺去”(注:张文称为“索取”类。)两类双宾语句的差别。他指出:“给予”类的直接宾语更像一般宾语,可以被动化,而间接宾语不可以被动化,直接宾语“受动性”强于间接宾语;“夺去”类正好相反,间接宾语可以被动化,直接宾语不可以,因此间接宾语“受动性”强于直接宾语。他认为宾语“受动性”的差别正是导致两类双宾语句不同的关键。他援引类型学调查的证据指出“受动性”强的作直接宾语,因此“给予”类以给予物为直接宾语,给予对象为间接宾语;“夺去”类以夺去对象为直接宾语,夺去物为间接宾语。张先生并没有说明这个观点的文献来源。我们猜测似乎张先生说的事实是“load/spray”变换,也就是“Isprayed the paint on the wall/I spray the wall with the paint”这样的情况(Fillmore,1968),这里由于视角不同,所看到的受影响大的对象也不同,前一句主要讲“喷漆”,受影响大的对象“漆”作宾语,受影响小的“墙”构成作状语的介词短语的一部分;后一句情况主要讲“喷墙”,因此与前一句正好相反,受影响大的“墙”作宾语,“漆”构成介词短语的一部分。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个事实似乎与确定双宾语中哪个为直接宾语无关。

张先生对两类双及物动结式宾语的受动性程度对比模式的看法很有道理,因为被动化的确主要是与宾语的受动性程度有关,不过其中也有一些问题尚需进一步讨论。

首先,由被动化模式的不同反推宾语的受动性程度的对比模式不同仅仅描写了现象,尚未说明形成这种模式的原因,因此制约相关现象的机制还需进一步探索;其次,说“受动性”强就是直接宾语似乎还缺乏足够证据,另外即使其观点成立,作直接宾语的成分应该有相同的句法表现,但是上述例(4)-(12)说明,“给予”类双及物动结式的代表——给予物的宾语和“夺去”类双及物动结式的代表——夺去对象的宾语的句法表现并不相同。如果认为这种差别是因为直接宾语性质不同,直接宾语应分为两类,则受动性强的成分作直接宾语的这个论断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其次,如果我们直接采用张先生的看法来解释两类动结式配位方式的不对称,则必然出现循环论证的问题。即先由宾语的被动化模式来推测其受动性程度对比模式,然后又用宾语的受动性程度对比模式来解释其被动化模式及其他配位方式。因此,即便用两类双及物动结式的宾语的受动性程度对比模式来解释相关现象是最合适的解释方式,也要从其他角度独立地获得这个结果才行。

最后,用宾语的受动性程度这个因素来分析其他相关现象的成因似乎也还有不合适的地方。先来看话题化。张先生认为两类双宾语句宾语被动化的规律和话题化的规律一致,但是,我们认为:

第一,这个判断不太准确。因为很显然,上述例(4)-(8)说明,“送给”的直接宾语可以被动化也可以话题化,间接宾语不能被动化,也不能话题化,话题化和被动化规律一致;但是“拿走”则不同,其间接宾语只能被动化而不能话题化,直接宾语既不能话题化也不能被动化,所以其话题化和被动话并不一致。因为张先生只提到了话题化,而没有举例子,所以很难弄清楚他作出上述判断的事实依据。

第二,仅以宾语的受动性程度来讨论其话题化的可能性似乎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因为陈平(1994)的研究证明,典型施事特征多的成分倾向于作主语,典型受事特征多的成分倾向于作宾语,两种特征都不太多的时候倾向于作话题。典型受事的特征之中最核心的就是受动性,因此从一般原则来看可以认为受动性程度和话题化的可能性并不直接相关。这样,即使的确发现双及物谓词宾语的话题化与其受动性程度有关,也还需要进一步说明这种关联的具体原因。

第三,仅用宾语的受动性程度还不能解释为什么“给予”类和“夺去”类的间接宾语话题化具有相同的限制。

张先生没有谈到两类双及物动结式的宾语关系化的情况,其关系化和话题化有相似的表现,仅用宾语的受动性程度来解释关系化似乎也存在相同的困难。

我们认为张先生的理论直觉无疑是正确的,宾语的受动性的确是影响这两类动结式配位方式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仅指出这个因素还不够,只有揭示出宾语受动性程度模式的动因,并说明受动性在句法因素和语义因素匹配规律中的具体作用才能真正说明问题。此外,宾语的受动性程度只是导致上述两类动结式配位方式差异的一个因素,要充分解释上述现象还要寻找其他因素,并且说明宾语的受动性程度和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模式。

二 理论准备

上述分析说明,仅用直接宾语、间接宾语和宾语的受动性程度这样的句法、语义概念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我们认为引进动结式的概念结构这个层面会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从动结式概念结构的分析入手,我们可以从语言结构之外得到两类动结式的宾语所体现的概念成分的差异,从而获得其句法表现差异的概念认知基础,由此来解释两类双及物动结式的配位方式差异就不会有循环论证的问题。探索概念成分与句法位置的匹配,还会使我们找到宾语受动性之外的其他制约动结式配位方式的因素,说明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模式,则可以全面解释本文所要讨论的现象,并且对相关现象的解释也会有益。

根据Talmy(2000)的看法,动结式所反映的是复杂事件(注:这个看法也基本适用于双及物动词的分析,不过动结式和动词的情况是否有差别及差别如何,目前还不清楚,所以这里对动词的情况不作说明,留待他文再议。),其概念结构可作如下分析:

(13)我送给了小王一本书。

复杂事件由主事件和副事件两个次事件构成。“送给”和“拿走”的主事件都有五个主要概念成分——使事、凸体、运动、路径和衬体。(注:上述例(13)(14)是使动事件,包括使事。自动事件的主事件只包含后四个概念成分。)例(13)中“我”是使事,也就是使其他事物发生运动的概念成分;“AMOVE”表示“使……运动”;“一本书”是凸体,也就是运动主体;是路径,表示凸体运动的途径;“小王”是衬体,表示运动的终结点。副事件“我送”表示“AMOVE”的方式。例(14)与例(13)有不同之处:路径不同,例(14)表达“一本书”脱离了“小王”的所有和控制,所以路径标为“FROM”;衬体也有所不同,例(14)“小王”是被夺去物的来源。

上述动结式概念结构主事件的使事、凸体和衬体构成动结式的配价成分的概念基础,可称为事件角色。事件角色这种概念成分和句法位置之间的关联有一定规律:

(15)概念显现原则:认知上凸显的概念成分句法上要凸显表达。其具体表现包括优先获得句法显现、优先占据独立的句法位置、优先与凸显的句法位置匹配。(宋文辉,2003:40-42)“独立的句法位置”指的是主语和宾语这类独立性强的句法位置,而不是定语、状语这种依附性强的句法位置。“优先和凸显程度高的句法位置匹配”就是优先显现在凸显程度高的句法位置上。这只是一般规律,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有可能出现概念成分和句法位置的凸显程度不匹配的情况,形成有标记的匹配。

下面分别说明影响概念成分和句法位置凸显程度的因素。

概念成分的凸显程度由属于不同层面的多个凸显程度等级决定。次事件之间的凸显等级为:

(16)主事件的概念成分>副事件的概念成分(“>”表示“凸显程度大于”,下同。)(宋文辉,2003:38)这是因为概念上,副事件对主事件起辅助作用,主事件更为重要,其作用在于确定整个事件的核心和骨干。

主事件内部存在下列凸显程度等级:

(17)使事>凸体>衬体 (宋文辉,2003:38)

这是从动力作用来说的,一般情况下,对于运动事件的观察,力量的发出者是注意的核心,它将力量传递给凸体,凸体受到其影响位置发生变化或者状态发生变化,衬体是凸体空间位置变化所达到的位置,或者是状态变化之后所进入的状态,受影响小,处于注意的边缘,凸显程度也最低(Talmy,2000:445)。上述是一般情况,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概念成分的凸显程度对比会发生变化。

影响概念成分凸显程度的因素中“影响力”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

(18)影响力原则:影响力大的概念成分和受影响大的概念成分都更容易引起人的注意,凸显程度高。 (宋文辉,2003:39)

这个原则其实也和上述人对运动事件的一般观察方式有关。在对力量传递过程的观察中,力量的发出者和主要受影响对象更容易受到注意成为认知上凸显的对象。

下面看句法位置的凸显程度。句法位置的凸显程度,主要的是由其在心理上被提取的难易程度决定的。先看无标记的句法位置的凸显等级。“可及性”(Accessibility Hierarchy)(Keenan and Comrie,1977)在这个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所谓“可及性”本来是在研究关系化过程中提出的句法位置关系化可能性的等级,不过这个等级并不只与关系化有关,它实际上反映了不同句法位置在心理上提取的难易程度(Hawkins,1994),“可及性”高的句法位置在言语理解时容易提取,心理上比较凸显。“可及性”的基本情况如下:

(19)主语>直接宾语>间接宾语>状语或者其他位置

这个等级实际上还体现了人类记忆的基本规律——句子的两头容易记忆,句子中间位置的成分不容易记忆。(注:记忆研究证明,人对一个故事的两头容易记住,中间的细节很难记住。(Bartlett,1932)。这个原则应用于语言就是句首位置最重要,一般把最重要的信息置于句首(张伯江、方梅,1996)。)这种记忆规律自然就导致句子两头凸显程度高、句子中间凸显程度低。句首和句尾相比更为重要,人往往把最重要的信息置于句首(张伯江、方梅,1996)。因此对于汉语来说位于句首的主语比位于句尾的直接宾语凸显,后者又比位于句中的间接宾语凸显。

除了上述无标记的句法位置,还存在一些有标记的句法位置。

先看“把”字宾语。一般来说句首和句尾凸显程度高于句中,但是“把”字宾语位置处于句中,但凸显程度却比较高,超出了一般规律。一般认为“把”是介词,“把+NP”是介词短语作状语,即NP位置比宾语地位低。这种看法有一定问题。因为典型的“把”字句都体现典型的使成事件(沈家煊,2002;叶向阳,2004),体现高及物性特征(王惠,1997;Sun,1995)。张伯江(2000)指出这与“距离动因”相关,即“把”字宾语比一般宾语距离核心动词更近,所以动词体现的行为对其影响更大。我们认为“把”字宾语距离动词近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把”字宾语的确是动词的宾语,与动词形成句子的“核心”(core)(Van Valin & Lapolla,1997),也就是国内学者所谓“动核”(陈昌来,2002)。因此宜将“把”看作宾语标记,而不是一般介词。所以有:

(20)“把”字宾语>一般宾语

“被”字句主语一般处于句首这个凸显程度最高的位置。因此有:

(21)“被”字句主语>一般宾语

至于“把”字宾语和“被”字句主语哪个更凸显,则论述起来比较复杂,并且其结果也不影响本文主体的论述,这里暂且不提,详情请参阅张伯江(2001b)和宋文辉(2004)。

我们赞成徐烈炯、刘丹青(1998)的看法,认为汉语句子中有话题这样一个句法位置,如“那本书我送给老王了”的“那本书”。一个句子中如果有话题又有主语,则话题处于句首,代表整个句子的话语出发点,受到的注意最多,最容易记忆和提取,凸显程度高于主语。

(22)话题>主语

上述有标记的句法位置都是派生的句法位置,与这种句法位置匹配的概念成分都是因为语用原因提高了凸显程度,然后才显现在这些位置上的。这时,自身本来凸显程度高的概念成分更容易被作为注意的焦点,从而提高了凸显程度,显现在比原来位置更为凸显的句法位置上;自身本来凸显程度比较低的概念成分成为注意核心的可能性也比较低,因此一般不能进入凸显程度高的句法位置,即使能进入,也要受一定限制。

上述是在一个小句内的句法位置凸现程度的对比情况。在主从复合句内,主句的主语、宾语等所有的句法位置都比从句内的句法位置凸显,因为主句是结构的主干,从句只起辅助作用。

(23)主句的句法位置>从句的句法位置

本文所提出的原则都是倾向性的规律,而不是非此即彼的准确、全面预测事实的规律。我们认为这并不说明这种研究不科学、不完善,这是自然语言的本质导致的必然结果。自然语言是非常复杂的,影响成分配位方式的因素非常多,并且很多因素并没有语法化(沈家煊,2004),不能被精确地、完全地预测,因此语言成分的配位方式也不能被完全预测。虽然不能完全预测语言事实,但是我们却可从上述“概念显现原则”出发对相关语言事实作出一致的、合理的解释。这种做法符合功能主义语言学的要义。

三 对具体现象的解释

3.1两种双及物动结式的基本特征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还需要以上一节的分析为依据对两种双及物动结式的概念结构差别作进一步的说明。

(13)我送给小王一本书。

“给予”类的“送给”,其凸体“一本书”是受影响而位置发生变化的概念成分,而衬体“小王”是凸体“一本书”到达的位置。从动力作用上来说,凸体受力更明显,其空间位置发生了变化,衬体受力不明显,处于注意的边缘。受影响明显的概念成分认知上受影响大,凸显程度高。所以凸体比衬体更凸显。这是动力作用一般模式的典型体现。

“夺去”类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如“拿走”,对动力作用的观察受到了人的主观性的影响,观察的视角发生了变化。纯粹从动力作用来说凸体“一本书”直接受力,空间位置发生了变化,而衬体“小王”并未受力,也没有空间变化,这同给予类的“送给”情况一样。不过,与“送给”不同的是,这个动力过程产生了使衬体——凸体的所有者——受到损害的结果。相对于物来说,人的生命度更高,受到移情的可能也更大(Kuno,1987)。“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受到损害的人容易被同情,认知上被注意程度也就高,凸显程度提高。这个因素影响了人对动力作用的客观的观察,移情维度的重要性超越了动力作用维度,成为这里决定概念成分凸显程度的主要因素。其结果是,在人的认知上,衬体“小王”受到的影响比“一本书”更大。这一现象充分体现了语言的概念结构与外在世界的客观的事件结构的差异,说明语言的意义并不是对外在客观世界的客观反映的结果。

上述分析存在一个问题。“给予”类双及物动结式的衬体从纯粹客观的动力作用上,仅仅接受了次要的影响力,但除了这个方面,衬体还在主观认知上被理解为受益对象。这种主观性因素在上述概念成分凸显程度的讨论之中被忽视了。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在这里主观性因素并没有影响对动力作用的客观观察?这是上述分析不容回避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两种双及物动结式概念结构中,影响概念成分凸显程度的主观和客观因素都可能起作用,只是居主导地位的因素不同。具体情况是,“给予”类客观因素居主导地位,“夺去”类主观因素占主导地位。之所以有这样的结果,是因为相对于受害来说,受益对对象的影响小,因此受到注意的可能性小。“受害”和“受益”是人的主观性解释,而二者对对象的影响的大小也是人的主观性解释。对人来说,好的影响总是嫌少,而坏的影响一点儿也感觉很多,这是人类心理的普遍事实。这种心理在语言中也有所体现。因为受害比受益认知上凸显程度高,所以如果语言中设立专门形式手段来表达人受影响的结果的话,受害的情况应该优先。这可以从跨语言的事实得到证实——很多语言中都有专门表达受损害的不如意的句式而很少有专门表示受益的如意的句式(Wierzbicka,1988)。总之,因为受损害在认知上凸显程度高,所以会超越动力作用成为主导因素;而受益的凸显程度低,所以不能超越客观的动力作用成为决定概念成分凸显程度的次要因素。

也许有人会认为,上述关于概念成分凸显程度的讨论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因而显得随意。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有合理之处,但也还可以商榷。首先概念成分凸显程度本身并不是可以精确度量的;其次,影响概念凸显程度的因素也很多,起作用的范围也有所不同,相互之间存在种种复杂关系,因此很难确定一个唯一准确的标准。虽然概念成分的凸显程度不可精确判定,但概念成分之间的凸显程度强弱的对比模式还是可以确定的。有了这个抽象的并且稍显粗糙的概念成分,凸显程度的对比模式就可以解释其句法显现的模式。

从某种程度上说,概念成分凸显程度的判断与句法结构的合语法性的判断十分相似。合语法性本身很难精确计量,也无法找到一个一致性的判断标准,不过我们却可以在不同句法结构的合语法性程度的比较之中找到其合语法性的对比模式。语法研究的主要任务正是在于发现这种合语法性的对比模式,并且寻求解释这些合语法性对比模式的系统理论,而不是在于寻求精确的判定合语法性的唯一标准。

双宾语句相对于“把”字句、话题句和“被”字句是标记性较弱的句式,对此句式中的动结式概念结构中的概念成分与句法位置的匹配模式的考察可能会因为排除一些因素的干扰而比较简单,因此对理解相关问题有一定意义。由上述概念成分凸显模型和句法位置的凸显等级可得出如下推论:

“给予”类双及物动结式,凸体显现在直接宾语位置,衬体显现在间接宾语位置,概念成分凸显程度的对比关系和句法位置凸显程度的对比关系一致,是无标记的匹配。

“夺去”类双及物动结式,凸体显现在直接宾语位置,衬体显现在间接宾语位置,概念成分凸显程度的对比关系和句法位置凸显程度的对比关系颠倒,是有标记的匹配。有标记的匹配受限制,因此其直接宾语、间接宾语和“给予”类的直接宾语与间接宾语的句法表现不同就好理解了。

为什么“夺去”类会采取上述有标记的匹配模式呢?我们认为与这种双宾语句形成的认知机制有关。“拿走”进入双宾语句,其实也就是“他拿走了小王的一本书”的宾语(“小王的一本书”)中的定语(“小王”)变成间接宾语的问题。“他拿走了小王的一本书”和“他拿走了小王一本书”是对同一个客观场景从不同角度观察的结果,前者强调“一本书”是受影响的核心,后者强调“小王”是受影响的核心。如果把“小王”看成是受影响的核心,则其凸显程度提高,句法上需要凸显表达,凸显表达的方式之一就是占据独立的句法位置。因为“小王”和“一本书”都凸显,都需要占据独立的句法位置,如二者都作宾语,则只能选择双宾语句这个句式,这就使得原来单及物的谓词可以有第二个关涉对象,也就是句法上有第三个论元。因为只有保持“小王”和“一本书”之间的领属关系才可以把“小王”理解为受损失的对象,所以只有采取“小王”在前“一本书”在后的句法形式。这种次序是汉语领属者与领属物配位方式的一般次序。

这种现象并不是汉语所独有的,世界上大多数语言中都存在所有者和所有物独立表达为两个独立的句法成分的现象,这叫做“外部所有”(external possession)。其动因就是领有者受到不利影响(payne & Barshi,1999)。下面以德语和Huehuetla Tepehua语为例来说明:

(24)德语

Mark hat meinem BrudeI(DAT)die Hand(ACC)verletzt (Beermann,2000:4)

Mark使 我的 哥哥-与格 那个手-宾格 弄伤

Mark 弄伤了我哥哥那只手。

(25)Huehuetla Tepehua语

Saa-ni-lh ju'ix-tzi'ju Lolaju lapanak(Kung,2004:4)

打 女儿Lola 那个 男人

那个男人打了Lola女儿。

例(24)领有者“meinem Bruder(我哥哥)”授予与格,“die Hand(手)”授予宾格,形成双宾语结构,其前提是手受伤则我哥哥也受到损害;例(25)Huehuetla Tepehua语的情况是,动词如果加上了-ni词缀,如动词saa带-ni后缀,则句子由单宾语变为双宾语,原来单宾语的领属定语转化为第二个宾语,理解为动词的受损者。

最后补充一点,上述匹配模式与动结式双及物用法是基础的还是派生的有一定关系(注:这和双宾语句的结构是派生的还是基础生成的并没有关系。和双宾语句的典型性关系目前也还不完全清楚。双宾语句式是基础生成还是派生的和动结式的双及物用法的基础还是派生不处于一个层面上,前者是指双宾语句式和与格结构之间是否都为基础生成的,后者是关于动结式本身的基础用法是单及物还是双及物的问题。)。“给予”类双及物动结式的基本用法就是双及物的,其概念成分和句法位置的匹配模式合乎一般规律;“夺去”类则是派生的双及物动结式,其概念成分和句法位置的匹配是有标记的。

3.2对配位方式模式的具体解释

第一,被动化。

(4)a.那本书被我送给了小王。

b.*那本书被我拿走了小王。

“送给”的凸体“那本书”比衬体“小王”凸显,所以前者处于比后者更为凸显的“被”字句主语位置合法;“拿走”的衬体“小王”比凸体“那本书”凸显,但凸体处于“被”字句主语位置,衬体处于宾语位置,不合乎概念显现原则,不合法。

(5)a.*小王被我送给了一本书。

b.小王被我拿走了一本书。

“送给”的凸体“一本书”位于凸显程度比较低的直接宾语位置,而衬体“小王”位于凸显程度高的“被”字句主语位置,不合法;“拿走”的衬体“小王”比凸体“一本书”凸显程度高,显现在比后者所处的直接宾语位置凸显程度高的“被”字句主语位置上,是合法的。

Ura(2000)指出,在间接宾语和直接宾语的被动化上,间接宾语被动化占优势。二者被动化逻辑上有四种可能:A)间接宾语可,直接宾语可;B)间接宾语可,直接宾语不可;C)间接宾语不可,直接宾语可;D)间接宾语和直接宾语都不可。他的调查发现,只有C不可能。而这就说明汉语“给予”类双宾语句的间接宾语不能被动化,是违背间接宾语被动化优势规律的。这显然是语言个性,但却并不是孤立的个性,而是汉语语法系统本身决定的,是系统个性的局部显现。据我们上述的分析,此个性是由汉语双及物谓词的概念结构差别以及汉语概念显现规律决定的。

也许有人会认为上述例(4b)不成立是因为“我拿走了小王”不成立。这个看法有一定道理,因为这个意思不合乎我们关于“拿走”的理想的认知模式。但是这样来解释例(4b)的不合法也有不完全合适的地方,理由如下:1)此看法与语言事实并不完全符合。因为例(4b)在有“那本书”作话题的情况下,“我拿走了小王”并不能理解为“我”使得“小王”发生位移,整个句子在基本命题意义上与宾语未被动化前的双宾语句基本一致,但是可接受性却仍比较低。2)此看法不利于系统解释语言现象。我们利用概念显现原则来分析相关问题,正是想达到对双及物谓词的配位方式的系统解释。对科学研究来说,系统的有独立动因的解释要优于个别性的、零散的解释。

第二,话题化。

(6)a.那本书他送给了小王。

b.*那本书他拿走了小王。

“送给”的凸体“那本书”比衬体“小王”凸显,所以前者处于比后者更为凸显的话题位置合法;“拿走”的衬体“小王”比凸体“那本书”凸显,但凸体处于话题位置,衬体处于宾语位置,不合法。

(7)a.*小王我送给了一本书。

b.*小王我拿走了一本书。

例(7a)凸显程度低的衬体“小王”处于凸显程度高的话题位置,而凸显程度高的凸体“一本书”处于凸显程度低的宾语位置,不合法;例(7b)凸显程度高的衬体“小王”处于话题位置,凸现程度低的凸体处于宾语位置,合乎概念显现原则,但却不合法。我们认为这并非反例。例(7b)是由于间接宾语“可及性”低造成的,例 (7a)的不合法也与这个因素有关。具体说就是,这个位置在结构上内嵌层次比较深,心理上处理起来难度大,因此句法操作上受限制(Hawkins,1994)。如果变换成例(8)的形式就合法了。

(8)a.小王我送给了他一本书。

b.小王我拿走了他一本书。

例(8)在例(7)的相应句子的基础上在话题化成分的原来位置上加上一个同指的代词“他”,句子就合法了。这是因为,没有代词的情况可以看作原来位置上有一个空语类(注:生成语法认为话题化之后在原来位置遗留下一个虚迹型空语类,只有概念内容,没有语音形式。这种看法有一定合理性,空语类的存在有一定心理现实性。),显性的代词比隐性的空语类更凸显,更容易提取,也更容易和其先行词形成同指关系,使得句子容易理解,句子因此合法。

上述现象导致的问题是,例(8a)凸显程度低的衬体“小王”处于凸显程度高的话题位置,似乎不合乎概念显现原则,但是却合法。不过这种看法并不准确。因为话题化是如下句法过程:把注意核心投注在一个本身凸显程度比较低的概念成分上,从而使其凸显程度高出其他概念成分,显现在凸显程度高的话题位置上。衬体“小王”也是有可能话题化的。只是按照概念显现原则,凸显程度高的概念成分优先与凸显的句法成分匹配,因此凸显程度高的凸体“那本书”更容易话题化,例(6a)是无标记的话题句,凸显程度低的衬体“小王”话题化受限制,例(8a)是有标记的话题化结构。

这样上述例(6)-(8)就构成下列模式:“送给”的凸体“那本书/一本书”凸显程度高,话题化无标记,衬体“小王”凸显程度低,话题化有标记;“拿走”衬体“小王”凸显程度高可以话题化,虽然受位置的影响形成了有标记的话题化结构,而凸体“那本书/一本书”凸显程度低根本不能话题化。即,凸显程度高的概念成分更容易话题化。这显然是符合概念显现原则的。

第三,“把”字宾语。

(9)a.他把那本书送给了小王。

b.*他把那本书拿走了小王。

例(9a)凸显程度高的凸体“那本书”位于“把”字宾语位置,这个位置比凸显程度低的衬体“小王”所处的宾语位置凸显程度高,句子合法;例(9b)凸体“那本书”比衬体“小王”凸显程度低,却处于比“小王”所处宾语位置凸显程度高的“把”字宾语位置上,不合法。

(10)a.*他把小王送给了一本书。

b.*他把小王拿走了一本书。

例(10a)凸显程度低的衬体“小王”处于凸显程度高的“把”字宾语位置,凸显程度高的凸体“一本书”位于凸显程度低的宾语位置,不合法;例(10b)“拿走”的衬体“小王”处于比凸体“一本书”凸显的句法位置上,按照概念显现原则应该合法,但是却不合法。不过这也不是真正的反例,因为概念显现原则只是倾向性规律,它只是说明凸显程度高的概念成分优先和凸显程度高的句法位置匹配,而是否能与之匹配,还得看概念成分凸显程度的具体情况。因为“把”字宾语要求比较高的受影响程度,而“拿走一本书”对“小王”的影响比较小,所以“小王”不适合显现在“把”字宾语位置。这可以从下列对比中得到证明:

(26)a.*他把小王拿走了一本书。

b.他把小王打断了一条腿。

例(26b)“打断”的衬体“小王”受到的损害大,凸显程度高,因此显现在“把”字宾语位置合法;“拿走”的衬体“小王”受到的影响小,因此不适于显现在上述位置。

第四,关系化。

关系化与话题化限制相近,上述关于话题化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前文例(11)和例(12)的情况。

(11)a.他送给了小王的那本书。

b.*他拿走了小王的那本书。

(12)a.他送给了他书的那个人。

b.他拿走了他书的那个人。

例(11)和(12)说明:“送给”的凸体“那本书”凸显程度高可以关系化,形成无标记的关系化,而衬体“那个人”凸显程度低,虽然也可以关系化,却只能是有标记的关系化;“拿走”衬体“那个人”凸显程度高,可以关系化,虽然其关系化有标记,而凸体“那本书”凸显程度低则根本不可以关系化。即凸显程度高的概念成分更容易关系化。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给予”类的关系化规律与“可及性”等级一致,而“夺去”类的关系化的规律和“可及性”等级不一致,因为按照例(19)直接宾语的“可及性”比间接宾语高,应该更容易关系化。上述例(11b)和 (12b)可以证明,是概念成分的凸显程度等级干扰了“可及性”等级的实现。概念成分的凸显程度和句法位置的“可及性”都跟关系化相关,但是二者却并不一定总是一致,这时概念成分的凸显程度这个因素占据了主导地位。

最后,还有一个事实需要说明,我们先看例句:

(27)a.他拿走了小王一本书。

b.他拿走了一本书。

c.*他拿走了小王。

按照概念显现原则,凸显程度高的概念成分应该优先显现。但是例(27)的情况却是,凸显程度低的凸体可以优先显现,如例(27b),而凸显程度高的衬体却不能优先显现,如例(27c)。我们认为这也不是反例。这是因为例(27c)的优势的理解是“他”的行为导致“小王”发生位移,这不合乎人对“拿走”的理想认知模型,因为虽然“他”“拿走了一本书”的确对“小王”有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只是使得“小王”受到损失,而不是使其发生位移,所以句子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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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中两种双宾动态连接的协调模式_双宾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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