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减持国有股过程中创造双赢局面_国有股减持论文

在减持国有股过程中创造双赢局面_国有股减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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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股减持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通过减持国有股有助于减少财政赤字和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不过,我相信,倘若国有股的减持能够充分考虑四个指导原则,国家还可以实现更多的目标。这四个原则是:

一、有利于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的原则;

二、有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的原则;

三、有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的原则;

四、有利于建立守法运营的文化的原则。

我认为国有股减持的办法与上述原则并不是背离的。因此,在实施国有股减持办法过程中这些原则应当得到重视。

欧洲大陆的国家和英国的资本市场都曾在国有股减持中获益良多。目前英国政府只持有诸如英国电讯和英国石油这样重要的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份。政府拥有这类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的股份通常被称之为是“金股”。政府持有的这些“金股”在投票表决时可以具有特权。如果政府认为公司将要进行的某项交易不符合公共利益,政府就可使用“金股”特权予以否决。政府持有“金股”后还有权任命公共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资本市场之所以认可“金股”制度,是因为政府通过行业监管手段也可以获得同样的权力。

国有股减持在上述这些国家里被称为私有化。我国不使用这个术语,但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来为国家和资本市场创造最大利益。这些国家的经验是,每一个国有股减持方案都必须经过审慎计划才可能实现预设目标。每个方案的首要目标应当是按照市场方式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使公司股份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最好的价格。为此,这些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通常须从国内外各个商业团体的知名人士中选任。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需由新组成的董事会进行审查,不合格者将被弃用。在大多数国有股减持方案中,政府都不会将所持有股份一次性卖掉。在公司上市时先卖出部分股份,然后制订一个长达若干年的出售计划。第一次减持所建立的更有效率的管理架构会使公司增值,实际上政府最后也得到了更大的收益。这些公司的董事会积极监督管理层并在全球范围聘请管理人才的目的就是为了股东的利益服务。由于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时刻置于公众的审视之下,所以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也受到了公众舆论监督。

当然,完全移植欧洲大陆和英国的国有股减持做法是不可能的。但是,值得思考的是,如果我们在策划大型国有企业上市时就能够全面彻底地考虑国有股的减持问题,我们将获得什么呢?例如,我们可以考虑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增强市场的可信度,并藉此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政府(即,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的部门)还可以在招股说明书中声明:作为大股东,它将监督董事会,以确保董事会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在做出上述声时后,政府应当建立内控机制来评估董事会的运作,如果公司业绩无法达到公认的行业水平,就应更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政府作为大股东的另一个创新是,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衡量董事会和经理层业绩的标准,并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发表评估意见。此外,政府可以考虑在招股说明书中预告将来进一步减持国有股的可能性。假如政府表示,当减持能够为股东创造更多的市场价值时,国家才会进一步减持国有股的话,国有股的减持做法就可以维持市场信心和有助于国有股获得更好的发行价格。

如果上述想法有点超前的话,那么,至少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应当坚持提升公司治理并为所有股东创造价值的目标。一家公司之所以公开发行股份,就是为了扩大业务经营以及为现有股东和新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欧洲大陆和英国的私有化都是这样进行的,这种模式不仅为各国政府,而且为新股东创造了价值。

现在我们来讨论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问题。目前110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有90%多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拥有全部市值比例大约占到54%。如果遵循所有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那么人们就会发现:

一、不盈利的公司股份会很难在股票市场中销售出去,更不用说大量的国有股。若强行推出销售的话,将导致市场急剧下跌,下跌过程将遇上许多停板,这对政府和股东都没有好处。

二、能够盈利的公司,其股份虽然比较容易销售,但是大量的销售也会导致市场急剧下跌,同样对政府和股东没有好处。

因此,现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基本上可考虑的只有四种方式:

一、盈利公司的股份向现有股东和新股东公开销售;二、公司回购国有股;三、卖给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四、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卖给大股东。

一、盈利公司的股份向现有股东和新股东公开销售

国有股减持办法第6条规定,国有股的价格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由于这些股份的公开发行采取全额包销的方式,所以承销商必须根据他们所能承受的风险确定发行价格。从1999年底的两个公开发行试点看,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时将会非常谨慎。国有股减持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将决定发行价格,如果这种影响比较小,那么公司的运营前景将决定发行价格。每次公开发行时,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应对公司的经营前景发布信息备忘录。公司发布定期报告的时候可以同时披露公司的经营前景,并说明当前正是销售国有股的最好时机。

二、公司回购国有股

公司董事会很难具有充分的理由进行国有股回购。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当为公司和所有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所以,决定回购股份的前决条件是公司是否在近期业务经营中无需使用的闲置现金,否则公司不能将任何资金返还给股东。决定回购股份的另一个前提是公司的盈利能力不会受到回购的影响。此外,股份回购应遵循平等原则。董事会通常应当向所有股东进行回购。但是,假如国有股是以折扣出售给公司的,对其他股东有利,那么,仅回购国有股也是正当合理的。不过由于国有股回购牵扯到关联交易,所以公司董事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小数股东作出独立意见,使小数股东可做到知情投票。当然,国有股东应回避。同时,独立财务顾问应首先考虑此次回购是否符合公司利益与公平的标准,即这种回购是对所有股东更有好处和更有利于公司将多余现金返还股东的,当然要约的折扣也是合理的。

三、卖给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

为了防止国有股减持对市场价格造成剧烈影响而引起市场混乱,政府可以考虑将一部分国有股特定拍卖给机构投资者。条件是将这些股份锁定一定时期,比如在1至2年内可分期转让。国有股在市场价格基础上折扣转让以补偿股份被锁定期间而丧失的流动性。随着投资基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数量的增加,机构投资者对国有股的兴趣毫无疑问将会增加。向机构投资者拍卖国有股将促进其长期持有,同时能够确保市场获得有用的价格发现信号。这些拍卖获得的折扣率将为市场提供该股暂不能流动的代价。该折扣包含着股市对以后大市走向的看法及买家对该股的评价。根据股票组合理论,业绩良好的公司可获得比市场一般较低的折扣。因此,为了取得较低的折扣率,大股东将督促公司管理层创造良好业绩并与投资者建立良好关系以保证机构投资者对公司业绩能有所了解和能够作出正面评价。

国有股减持的最彻底方式是一揽子的拍卖方式。这方面最类似的例子是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市场指数基金。例如香港政府的盈富基金,该基金是采用跟踪指数的形式设计。只有当指数变化时,基金经理人才可以买卖基金组合里的股票。香港盈富基金是一个开放式基金,满足个体及机构投资者长期持有的需求。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市场买进或卖出基金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单位,无需赎回。只有市场存在套利的可能性,投资者才会回赎,也就是说,期货和现货市场明显不一致,从而存在获利空间。这种套利机制的存在需要一个有效的期货和卖空市场。在中国本土市场,这种基金刚开始可以是封闭式的,等到期货市场和卖空市场建立起来之后,这些基金则可转为开放式的基金。

四、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卖给大股东

国有股减持的核心活动是将这些股份协议转让给那些有意获得上市公司相对控制权的其他公司法人。这事实上构成了国内市场上主要的公司收购活动。多数股东、公司董事会和新加入的大股东都必须严格遵守规范的公司治理原则和守法运营的原则。多数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后可以影响到公司的运作,他就承担对所有股东负责的义务,并为所有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使权力。当多数股东出售其持有的大量公司股份时,必须通知董事会,以便董事会评估这种行为的影响。董事会有义务确保公司的股份在市场上以有序和透明的方式进行交易。董事会得知这个信息后,必须立即通知交易所。如果有必要,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交易所申请暂时停牌,直到该信息完全公开。这种披露有两个阶段:首先,应就筹划中的交易发表简短的声明,并说明何时完全披露。同时,董事会必须与多数股东保持密切联系并确保多数股东向董事会披露减持股份的原因和新加入的大股东的背景及其将来的意图。将来的收购条例应当确保新加入的大股东完全公开其背景和意图,包括他向公司注入资产的意图。新加入的大股东应当声明是否有与任何人定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股权一致行动协议。现在不少收购人尽管只购买了小于公司总股本的30%股权,但实际上,他们可与其他股东共同控制公司。由于这个声明很重要,所以必须公开披露。如果公司的信息披露被发现存在虚假,将构成证券法和刑法禁止的虚假陈述行为。总之,在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国有股减持过程中,确保现有多数股东、公司董事会和新加入的大股东之间的充分互动并公开披露所有交易细节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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