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国家与农村的有效联系:基于农民利益表达的历史考察_农民论文

寻求国家与农村的有效联系:基于农民利益表达的历史考察_农民论文

寻求国家与乡村之间的有效衔接——基于农民利益表达的历史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村论文,利益论文,农民论文,国家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照亨廷顿的理解,现代政治体系的标准主要包括权威合理化、结构离异化与大众参政化三个方面①。实际上,权威合理化与结构离异化就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意味着国家权力轨道的向下扩展;而大众参政化就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建构②,意味着公众民主参与轨道的向上铺设。这与费孝通先生所提倡的双轨政治的平衡架构不谋而合。这样,乡村政治现代化的命题就转换成通过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轨道与自下而上的民主参与轨道来实现国家与乡村的有效衔接。其中,自下而上的民主参与又可以划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参与:一类是支持型参与,旨在提供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支持,往往以动员式参与的面貌出现;另一类是表达型参与,旨在实现公民面向国家政治体系的要求输入,利益表达就是此种参与的典型。相较而言,表达型参与更能体现民主政治的本质——保障并实现社会公众的权利。故而,公民的利益表达也就成为了建构自下而上民主参与轨道的核心内容。而农民作为乡村社会绝对的主体阶层,农民利益表达也就成为了实现国家与乡村有效衔接的关键所在。开启于百余年之前的乡村政治现代化进程往往偏重于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扩展的单轨衔接,相对忽视自下而上的农民利益表达轨道的建构,以至于国家与乡村之间始终无法达成稳定的双轨衔接结构。

一、士绅轨道的脆弱:封建皇朝治乱循环的症结

在传统封建社会,国家与乡村总体上处于一种“相对分离、国家至上”的关系格局。所谓“相对分离”就是指由于受到交通、传播等条件的限制,国家与乡村之间仍然有着一定的距离,代表皇权的帝国官僚政治体系很难渗透至乡村基层行使正式的国家治理权力。正所谓“皇权止于县政”,传统皇权帝国一般实行郡县制,行政机构设置只到县级衙门也就停止了,县级以下则是由宗族、乡绅、习惯和传统礼治支撑的地方共同体“自治”。早在20世纪初,马克斯·韦伯就提出了传统中国“有限官僚制”的观点:“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的减弱,乃至消失。”③费孝通先生也认为,传统的皇权政治轨道“只能铺设到县衙门口就停了,并不到每家大门前或者大门内的”④。但是,这种帝国与乡村的“相对分离”又是以“国家至上”为基本前提的。这里的“国家至上”并不意味着皇权帝国对乡村的有效渗透,而是近似于皇权帝国以一种整体完全压服在乡村这另一整体上面。换言之,乡村必须以一种整体的状态臣服于皇权之下,满足皇权帝国的刚性需求,在这个前提下才可以谋求其内部的自治空间。这种“国家至上”的理念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皇权帝国对乡村拥有税赋、徭役等资源性汲取权力;二是,皇权帝国要求乡村绝对臣服的统治秩序要求。可见,皇权帝国仍然在国家与乡村的关系方面保持着一种非对称优势。特别是到了封建社会的中后期,乡里制度逐步演变为职役制,帝国皇权对于乡村的控制也随之得以进一步加强,帝国的横暴权力对农民日常生存构成的威胁也愈发严峻。

在这一格局下,农民一般是无法直接面向国家政治体系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即使有限的法律诉讼也只是帝国皇权维持其专制统治秩序的工具,而非以保障底层农民利益为基本目标的。这一点可以从古代中国法律“重于刑法,而轻于民事”的特点得以印证⑤。绝大部分农民的日常生存利益必须依赖乡村内部的利益协调机制予以保障。一方面,以传统的家庭、宗族等血缘组织为中心建立起一种基本的生存利益保障机制。在以同居共产、父子一体、夫妻一体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家庭中,任何时候成员都必须无条件满足家庭、家族共同体的义务要求,例如:服从父权、增进家财、忠于家人等。而作为回报,其成员可以获得家庭、家族等血缘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保障。特别是作为家庭组织的外延——宗族为了保障其利益协调和责任担当功能,一般会存在族田、族产等共同财产,既可以满足日常的宗族公共生活需要,例如祭祀等,也能保障宗族权力的运行,对其成员施加足够的影响,例如成员之间相互接济的义务、贫困家庭获得族产资助的权利、成员纠纷获得家族主持公道的权利、成员之间相较于外人的优先权利主张等。另一方面,围绕士绅、地主等乡村精英阶层构筑起一套私人庇护机制。抛开单纯的血缘联系,传统乡村还存在着其他各式各样的私人庇护关系。这种私人庇护关系一般是围绕着士绅、地主等乡村精英而构建的,庇护关系的另一头主要是普通农民。“除了具有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关系以外,传统庇护关系还具有明显的资源、利益交换功能,权力较大的一方提供资源控制、机会、权力和庇护,另一方则回报忠诚、支持、服务和尊敬,特别是弱者一方具有要求帮助的正当性。”⑥一般遇到灾荒年景,作为佃户的农民有权向其地主提出一定的地租减免。而其他更加贫困的农民也有权要求获得周边士绅、地主等富人阶层的接济。此外,乡村社会还存在一种基于传统礼治秩序、伦理道德而形成的互助合作机制。在礼治秩序提倡互助合作的理念之下,传统乡村社会内部形成了各种类型的互助合作关系与团体组织,涉及水利、教育、安防、赈灾、纠纷调解等多个公共领域。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合作也就成为乡村各种小共同体内部的常态行为,进而构成了一张遍布乡村的自我利益协调之网。

既然农民无法直接面向帝国表达利益诉求,只能依靠封闭乡村内部的利益协调机制保障自身的生存利益,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作为底层的乡村缺乏与帝国讨价还价的余地,以至于皇权可以忽略乡村利益而随意征取乡村资源呢?事实并非如此,即使在皇权专制统治下,帝国与乡村之间仍然存在着一条自下而上的隐形政治轨道,这个轨道就是乡村士绅⑦与皇权官僚之间的私人关系。借助于这条政治轨道,以士绅为代表的乡村精英,可以通过一切社会关系:亲戚、同乡、同年等等,把乡村社会的利益压力渗透到上层,甚至一直可以到达皇帝本人。费孝通先生最早关注到了这条上行轨道,在《中国绅士》一书中曾作过形象的叙述。

问题是,这条自下而上的士绅轨道本身又是极其脆弱的,它不是一种制度化的农民利益表达建构。具体而言,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轨道经常企图开快车、延长轨道,结果导致皇权的滥用和失控;自下而上的乡村利益诉求轨道则经常容易淤塞,结果导致乡村的利益无法表达。旧有的双轨政治之所以脆弱,根源就在于双轨之间不具备制度化的相互制约机制。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轨道是一种官治化渠道,它是以正式的官方权力为支撑的,而自下而上的乡村诉求轨道是一种制度外渠道,它是士绅私人关系的拓展,本质上是一种庇护关系。就此意义而言,自上而下的轨道是缺乏正式制度制约的,而自下而上的轨道却由于庇护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而发生淤塞的可能,且自下而上的士绅轨道一旦淤塞,自上而下的轨道便会因缺乏制约更加肆无忌惮。最终,帝国与乡村之间脆弱的衔接被彻底打破。帝国皇权横征暴敛,骄奢淫逸,官僚贪污饱私,压榨百姓;地方劣绅勾结贪吏,鱼肉乡民。而作为封建社会底层的乡村小农,在这种腐化体制惯性下已经无法通过乡村内部的利益协调捍卫自身的生存利益,要么受尽压榨,忍气吞声,要么揭竿而起,天下大乱。这就是一个封建皇朝末期的政治图景。而天下大乱之后,会有一个新皇朝诞生,新统治者一般较为开明自律,简单的双轨政治再度得以恢复,帝国与乡村再次实现脆弱的衔接,紧跟着是“太平盛世”的到来。就此意义而言,封建皇朝的“一治一乱”,实际上就是这条自下而上的隐形士绅轨道的“畅通——淤塞——恢复畅通”的周期循环过程。

二、农民表达的缺失:民国政权建设失败的根源

严格而言,乡村政治的现代化进程开启于清末时期。随着清王朝的覆灭,民国政府(包括前期的北洋政府、地方军阀割据政府以及后期的南京国民政府)继承了整个国家现代化的遗志,继续推动着国家政权建设进程。一方面,将县级以上政府按照现代政治体系的标准进一步合理化、官僚化。参照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在包括县以上的各级政府中分别设立了行政机关、议会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自内部的职能机关。另一方面,就是权力的下沉与基层控制的巩固。在县级政权以下设立了多级政权组织,以便将国家权力一直延伸至百姓家门口。这种县级以下政权组织的设立存在两种不同的路径,一种路径就是单纯依靠国家的力量,扩大其原有的官僚政治体系;另一种路径就是开放部分地方政权,以地方自治的名义将各种社会参与力量吸收进国家政治体系内部。前一种路径在当时国家力量日渐涣散的情况下困难重重,故而政权建设不得不以一种“地方自治”的面貌拉开序幕。但不论是官僚体系的扩张,还是地方自治的推行,其本质就是国家权力的向下扩张。因此,随着整个民国时期战乱以及政权的更迭、变动,国家统治者不断变更政权建设的具体方针,使得县级以下政权组织建设时而“地方自治”,时而“力行保甲”,但总体上国家权力的下沉进程一直在持续。

与国家权力下沉相伴随的是,传统乡村封闭的利益结构的崩坏。首先,以宗族、士绅为中心的乡村内部非正式权威日渐式微。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推进,乡村社会的日常治理权威开始由非正式权威转变为正式的法理型权威。得到来自国家授权的正式行政组织日益成为乡村的权力中心,相当一部分宗族领袖、士绅精英被吸收进国家权力结构之中,转而成为国家与乡村之间的交易性中介入,也即杜赞奇笔下的“赢利型经纪”,又称“国家经纪”⑧。其次,乡村精英的外流割裂了其与乡土故地的传统庇护关系。随着传统权威来源发生变化,居住空间、职业空间的外部面向色彩日益严重,大量的乡村精英流向了城镇这一国家的政治经济中心区域,进而导致其与乡土故地的社会联系也日渐松散。传统的私人庇护关系失去了存在的社会纽带基础,传统精英与底层小农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日益商品化、冷漠化。这一点可以从土地地租的收取方式就可以看出:“政府介入收租变得非常普遍,由于国家的卷入,士绅地主和农民的问题不再局限于乡村水平。”⑨这也意味着传统封建社会地主与农民之间剥削关系上的那层含情脉脉的“道义面纱”随着国家的下沉被彻底撕破。再次,乡村封闭结构的打破导致传统伦理道德为基础的礼治秩序失效。随着乡村共同体的内聚力下降,精英中心的传统庇护关系式微,传统乡村所依赖的礼治秩序也逐渐失去了往日的效用。实际上,传统伦理道德为基础的礼治秩序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就在于拥有一个封闭的、稳定的共同体环境,使得一切违反礼治秩序的行为都能够借助共同体的内聚力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随着国家权力的下沉,行政力量主导的法治秩序与传统的礼治秩序形成了冲突,社会结构也在激烈的变迁过程中变得日益开放,传统礼治秩序开始受到了来自各方的挑战和破坏。

总之,民国政权建设时期,国家的下沉与传统乡村结构的崩坏是两个相生相伴的过程,它们体现了国家权力对于乡村社会的渗透努力,企图建立起一种新型的国家与乡村关系。就农民利益表达而言,随着传统封闭结构的打破,皇权帝国时期的乡村内部自我利益协调机制日渐消解,农民的利益诉求越来越依赖于他们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直接关系。

问题是,民国时期的国家政权建设恰恰忽略了农民面向国家的表达轨道建构。民国时期各个政府仅仅将民众的政治参与权利落实为一些形式化的地方选举。抛开地方选举所体现的支持型参与和表达型参与的本质区别,这些地方选举也因各种天灾人祸、帝国入侵、地方割据、保守传统等因素干扰而流于形式。实际上广大农民并没有获得真正的民主选举权,地方“自治”机构及其领导人的产生根本就是各种军阀掮客政治游戏的产物。而从民意表达来看,更是缺乏制度化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虽然不同时期的县之下级组织设置,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人民民意表达的基本原则,例如各类县参议会、乡民代表会、保民大会、甲户代表会议等,但是这些机构如同镜中花、水中月,只是停留在各级政府官方文件的纸面上。以民国二十八年之三十二年各个省份《县各级组织纲要》的实施情况来看,作为国家控制乡村的县之下级行政组织设置几乎全部按期完成,但是有关民意机关的设置方面,各省则或为空白,或仍在实施之中,鲜有完全建立并运行者⑩。国民政府的文件也不得不承认:

从事实上讲,过去三十几年虽然我们叫中华民国了,而人民与政治始终不生关系。让那些军阀同官僚玩弄政治,宰制人民,所以弄到军阀割据一方作土皇帝,形成各省半独立的局面,这种局面是军阀官僚所想望的,对人民只有害处。(11)

不仅是农民利益表达,就是针对传统精英的利益表达,民国时期的国家政权建设运动也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化表达结构。这就意味着以农民表达为主要内容的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并没有建立起来。但与此同时,国家权力却在不断试图下沉,企图借助于保甲制度等集权组织整合起广大乡村地区,以最大化汲取乡村资源,用以对内“剿匪”和对外抗侮。这一时期的国家权力(包括地方割据权力)倒真是一种缺乏制约的滥用了,哪怕是一种“国家政权内卷化”(12)的状态,也要最大程度地汲取资源,乡村小农也就不能不面临来自国家与其经纪中介的双重掠夺。

1928年之后,田赋和田赋附加归原政府支配,作为“补偿”,省政府允许各县在原来的“附加”之上再为“附加”,收入归县政府开支。在河北,附加税几乎达到正税的50%。商税是当时的主要税源之一,按规定,其附加税不得超过本县解省税款的50%,但该项附加税的税率一再提高,在二三十年代,其收入往往超过田赋收入的两三倍,而在清朝商税只占其中收入的5.15%。……随着摊款的经常化、正规化,出现了为人痛恨的所谓“白地摊款”,虽然正式预算上并无这一项目,但区县政府、军队,甚至省政府根据需要,随时向地方勒索派款。军阀混战之时,战争频繁,摊款不断。进入国民政府以后,由于县政府职能加重、活动增加而资金短缺,白地摊款成为县政府预算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非正式收入。……它成为参与征收摊款的官方和半官方职员贪污中饱的主要手段,各级国家经纪为饱私囊而层层加码。(13)

尽管传统的小农具有极强的压迫承受力,但一旦其基本的生存伦理都难以保障,那么留给农民的就只有法外抗争这一条路了。随着现代政党的下乡,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人意识到农民巨大的革命作用,开始深入农村,动员广大农民积极投身革命事业,这一时期广大农民革命积极性空前高涨,农民反抗意识不断增强。农村地区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种农民暴动与起义屡屡发生,最终汇聚成了人民革命的汪洋大海,不仅驱赶了外来侵略者,还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政权。

历史的经验证明,在国家与社会的衔接方面,双轨政治远比单轨政治来得更加牢靠,只有双轨才能形成双方利益结构的相互勾联之势,使得国家与乡村谁也离不开谁,谁也不能伤害谁。民国时期的国家政权建设虽然是以政治现代化为目标指向的,但是出于对“政治上无能”的担忧,出现了一种“加强国家权力就可以救中国”的幻觉误差。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政权建设被片面地理解为就是国家权力的向下扩张,依靠单向的官僚组织下沉就能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整合和动员,最终达成“万民一心,共同强国”的理想状态。殊不知,“国家政权建设并非只涉及权力扩张,它必定涉及权力本身性质的变化……现代权力的核心涵义,在于创立公民权的平等配置、保护和实现机制。”(14)如果国家不能创建有效的公民权实现机制,也即实现公民政治参与所体现的各种权利,作为底层的社会成员又岂能会轻易接纳国家权力的下沉,因为谁都不愿意在一个只讲义务不讲权利的环境中生存。民国时期政权建设进程中的国家下沉,因为缺乏农民这一最为庞大的社会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建构,其失败的命运是必然的。这也意味着政治现代化所要求的国家与乡村的有效衔接继续成为新生政权所要努力解决的问题。

三、农民表达的遮蔽:人民公社体制瓦解的主因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现代化进程并没有停止。新生国家政权通过“政党下乡”、“行政下乡”、“政策下乡”、“法律下乡”等举措实现了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渗透(15),并且借助于这种渗透对乡村社会实施了全面的重构,建立了全新的人民公社体制,开启了广大农民的集体化生活时代。人民公社体制的集权性质则反过来进一步加强了国家权力对乡村的渗透,特别是通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体制,国家权力几乎控制了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农民每时每刻都可能感受到国家权力的存在。这也标志着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单向整合达到了历史的巅峰,形成了一种“国家高度同构乡村”的格局。在这种格局下,国家权力主宰了一切,乡村自主性受到了抑制。

在国家与乡村高度同构的格局下,尽管新生政权注意到了农民利益保障的重要意义,并且企图借助于广泛的动员式参与将整个农民阶层吸纳进国家政治体系中去,但人民公社的集权体制还是倒向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国家化道路,遮蔽了自下而上的农民利益表达轨道。

在人民公社时期,存在着针对农民的大量动员式参与,但这类参与多属于旨在为国家政权提供合法性的支持型参与,而非主动的表达型参与。对于农民而言,动员型参与是一种被动式参与,是非主观愿望的消极反应,而利益表达则是一种主动式参与,是主观利益需求的积极反应。但这并不等于动员参与不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实际上绝大多数的动员参与都与农民的利益需求相关联。在新政权诞生初期,国家执政者努力洞悉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需求,出台了一系列乡村建设政策。这些政策的落实又须借助于自上而下的组织动员,故而绝大多数动员参与还是反应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但是,这种根本利益的契合并不能否定动员参与的支持性本质,它只不过是一种精英式利益输入机制的体现,不是一种基于农民个体利益需求的表达型参与。当然,表达和支持本身又非截然对立的,而是紧密关联的。很多情况下表达型参与和支持型参与是相互重叠的,例如民主选举在为相应政权组织提供合法性支持的同时,也暗含了一种选举民众的利益要求。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社会广泛存在的动员式参与,本质上多为支持型参与,但也同样可能含有利益表达的一面,只不过更多的是一种非理性表达。这种非理性表达在农村地区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表现地最为淋漓尽致(16)。

表面上貌似十分强大的人民公社,通过政治经济等方面集权体制控制着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还不时地借助于各种“革命运动”来洗礼乡村,以使乡村的发展符合国家意志。但是,广大农民的多元利益需求却不容抹杀,即使在最为强大的国家体制面前,农民都以其特有的经济理性算计着如何拓展自身的利益空间。特别是当人民公社体制不能够满足其生存伦理之时,广大农民们便会铤而走险,想尽一切办法在集体化生活之外追逐个体利益。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生活,仿佛同时存在两个场景,一个是台面之上有序的集体化生活,这里充满着革命激情、国家意志、集体精神与阶级觉悟,而在台面之下则是一种隐蔽的、分散的私人家庭生活,这里充满了传统伦理、个体需求与经济理性。这一时期的农民个体利益追逐更多地是通过斯科特笔下的“日常抵抗”(17)的形式进行的。具体而言,广大农民不断通过“偷盗公产”、“瞒产私分”、“损公肥私”、“消极怠工”、“政策变通”等日常抵抗式的“反行为”来进行反向利益表达(18)。

正是通过看似普通的“小农伎俩”,广大农民一方面回避了正面对抗国家的风险,一方面又尽可能满足了自身的生存利益需求。与此同时,这些农民的反向表达行为不断地销蚀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合法性,也在另一个侧面不断向国家政权内部传递着推进农村改革的意愿。实际上,人民公社体制所营造的全能政治体系起到了一种遮蔽农民利益表达的作用。在一个高度组织化、结构化的政治体系中,农民从生产到生活的每一个行为都企图被纳入到国家控制的轨道,按照一种“下级服从上级,一切服从计划”的模式运转。农民自下而上的个体利益需求始终无法得到有效表达,自然无法体现在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之中,农民只能求助于非制度化的日常抵抗进行反向利益表达。最终,由于缺乏制度化的农民利益表达轨道建构,人民公社时期的全能政治体系只能走向退场的历史命运,人民公社体制也随之瓦解,这也意味着国家与乡村高度同构的单向衔接模式的失败。

四、农民表达的盛行:现阶段国家与乡村衔接的契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社会改革的深化,乡村社会获得了一定的自主发育空间,乡村内部的利益结构日益多元分化,广大农民面向国家的利益表达需求也随之急剧增长,以至于形成了一股农民利益表达风潮。一方面,广大农民开始习惯于通过各种制度化表达渠道直接面向国家政治体系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至少在理想的制度设计方面,我国农民拥有多元化的利益表达结构。他们可以通过政治选举、政党代理、代表代言、法律诉讼、公民信访等制度化渠道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在制度化表达渠道以外,大量的非制度农民利益表达现象也在不断增长。一旦农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体制内表达渠道的有效回应,农民便会千方百计地寻求其他渠道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这些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突出表现在广大农民的自杀自残、围堵交通、静坐示威、冲击政府甚至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法外抗争行为的频频发生,以至于乡村的社会秩序遭受到严峻的挑战。概言之,当下的中国农民似乎已经摆脱了传统的“顺民”、“臣民”形象,自身的利益表达需求日益增长,乡村社会的农民表达活动也日益盛行。

值得深思的是,现阶段我国农民利益表达的盛行何以可能,又何以必然。一般而言,现代化进程中政治参与扩大的起步阶段,特别是利益表达型参与的扩大,对于政治体系的秩序会形成一定的冲击。许多国家在政治现代化方面会采取先期推行权威合理化与结构离异化两个方面,对于政治参与的扩大则采取缓和与限制的基本策略。这既可以建立起有效的官僚政治体系,获得现代化改革所需的政策创制与执行能力,同时又可以避免过度的政治参与扩大对政治秩序形成冲击,维护政府的统一权威。我国也不例外,唯有如此方能保证工业化时期“以农补工”政策的实施以及乡村治理的基本稳定。加之,传统意义上的乡村政治较为保守,长期浸洇于威权治理的中国农民缺乏利益表达的主体意识。因此,理论上以农民为主体的表达型政治参与的扩大也就成为乡村政治现代化的一个瓶颈,既无国家政治体系之支持,也为传统政治土壤所制约。但近些年来乡村社会中以农民维权抗争为主体的利益表达活动日趋频繁,大有改变乡村政治根本性质之势(19)。笔者以为,之所以有此转折,正是由于乡村政治的外围生态发生了重大改变,以至于以农民为主体的表达型政治参与扩大成为可能,甚至呈现必然之势。

首先,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剧了乡村社会的利益分化,形成了农民利益表达的客观需求。社会经济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造成不稳定的过程,它既满足了人们的利益要求,同时又将其扩大之。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后,改革所引致的共容利益增长进入相对稳定时期,社会各个利益集团显性分化,形成了对共容利益的瓜分博弈之势。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作为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体,同样有着强烈的利益表达动机,以此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自身生存利益受到外来威胁之时,其利益表达的动机就更为强烈。其次,社会动员的进步刺激了农民利益表达的主观愿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流动的扩大、教育的普及、大众传媒的兴起,整个乡村社会变得更为开放,信息传播的渠道也更加畅通,农民自身的表达能力与表达愿望也随之提升。所有这一切都在无形之中扩大了社会动员的影响。不论是大众传媒的舆论关注,还是部分知识分子的人文关怀,抑或是普通市民的道义同情,面对日渐开放的信息传播与社会动员,广大农民的相对剥夺感日趋强烈,其利益表达的主观愿望也进一步得到强化。再次,乡村社会长期集聚的利益压力需要得到释放。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发展格局的形成实质上暗含着城乡利益的非均衡分配。简言之,就是农村利益服务于城市利益,农民的利益要求一直难以得到公正的对待。时至今日,乡村社会中仍然要在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方面承受城市化、工业化的代价。当这种乡村社会中的利益压力集聚到一定程度,必然导致农民利益表达的井喷之势。最后,高层政治的战略转型也为农民利益表达提供了宏观层面的政治保障。基于社会稳定与农村发展的考虑,以中央政府为代表的高层政治意识到“三农”问题的严峻形势,出台了大量的旨在保障农民利益的政策文件,以此鼓励广大农民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益,抑制基层政府的“胡乱作为”。总之,基于上述政治生态的改变,农民利益表达活动的日趋活跃已经成为推进乡村政治现代化、实现国家与乡村有效衔接的重要契机。

问题是,尽管当下农民利益表达的盛行为寻求国家与乡村之间的有效衔接提供了重要契机,但是农民利益表达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仍然存在种种问题,以至于无法将这种衔接契机转化为衔接现实。正如上文所述,我国农民利益表达活动的增长同时出现在体制内与体制外两个层面。特别是体制外的非制度表达活动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基层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就体制内表达而言,也主要集中于信访渠道,至于政党代理、法律诉讼、代表代言等其他制度化渠道的农民表达则较为鲜见。这一方面造成了信访洪峰与信访拥堵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抑制了农民的正常表达需求;另一方面,信访渠道本身“扬人治,抑法治”的非制度化逻辑注定了大量的体制溢出现象,许多农民的信访表达行为在信访过程中逐步演变为非制度化的抗争行为。除此之外,现阶段我国农民利益表达还存在表达平台的非组织化、表达方式的非合法化、表达内容的非权利化、表达意识的非主体化等主要问题。这就意味着当下中国农民依然没有走出利益表达的历史困境,国家与乡村的有效衔接依然缺乏自下而上农民利益表达轨道的支撑。

实际上,从上文对于农民利益表达盛行的环境分析来看,不论是利益结构的分化、社会动员的进步,还是利益压力的释放,这些客观条件的变化都是农民利益表达盛行何以必然的要件,而高层政治的战略转型则成为农民表达盛行何以可能的要件。换言之,农民利益表达的盛行更多得益于客观环境的必然推动,而相对缺乏国家政治体系的主动吸纳。当前,除开高层政治对于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的重视以外,总体上与农民利益休戚相关的基层政治体系仍然相对封闭和僵化,缺乏充分的制度化表达结构的建构,自然无法有序吸纳日益增长的农民利益表达活动。以至于农民利益表达的盛行尚未成为推动国家与乡村有效衔接的重要动力,相反,大量的体制外农民抗争表达严重影响了基层社会的稳定,更可能加剧国家与乡村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乡村政治的发展迫切需要打破基层政治体系的僵化封闭格局,建立多元的、有效的农民利益表达结构,增强国家政治体系对于农民利益表达增长的吸纳能力,不断完善自下而上的民主参与轨道,促进国家与乡村之间有效衔接的实现。

注释:

①〔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版,第27页。

②徐勇先生认为,现代国家建设包含着双重含义:一是民族—国家建设,一是民主—国家建设。前者即国家化过程,后者即民主化过程。具体参见徐勇:《村民自治的成长:行政放权与社会发育》,〔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③〔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页。

④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页。

⑤〔美〕德克·布迪,克拉伦斯·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⑥(14)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2-253页,第307页。

⑦“士绅”一般是指通过“正途”乃至“异途”取得功名或有官僚身份的家居者,能否具有功名是士绅与平民身份区别的关键标志,也是士绅能够借助私人关系打入帝国官僚体系的关键所在。士绅虽不同于普通地主,后者专指那些仅仅拥有土地,靠地租剥削的人,但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重叠的。

⑧(12)(13)(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第50页、第53-54页。

⑨吴滔:《在城与乡:清代江南士绅的生活空间及对乡村的影响——以吴江震泽为例》,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5页。

⑩参见钱端升:《民国政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67-672页。

(11)参见行政院新闻局:《民国末期国情资料(七)》,载周光培主编《中华民国史料三编》,〔沈阳〕辽海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15)关于新中国成立以后现代国家权力向乡村的全面渗透,徐勇先生有过连续五篇文章对其进行专门的描述,分别是《政权下乡:现代国家对于乡土社会的整合》,载〔贵阳〕《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11期、《“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于乡土社会的整合》,载〔上海〕《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行政下乡”:动员、任务和命令——现代国家向乡土社会渗透的行政机制》,载〔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政策下乡”及其对乡土社会的政策整合》,载〔北京〕《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法律下乡”:乡土社会的双重法律制度整合》,载〔福州〕《东南学术》2008年第3期。

(16)张乐天:《告别理想——大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136页。

(17)“日常抵抗”是美国著名农民研究专家詹姆斯·斯科特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理解农民利益表达的一个重要范式。他在研究东南亚农民问题时提出,在一般博弈中,骑士般的“抗争”几乎难以成为首选,反倒是各种弱者的“诈术”和“纠缠术”有着广阔的存在空间,他们更愿意采取诸如偷懒、装糊涂、假装顺从、偷盗、诽谤、暗中破坏等日常抵抗行动。具体参见詹姆斯·斯科特:《弱者的武器》,〔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18)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北京〕中国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19)于建嵘在其对湖南地区农民维权活动的田野调查基础上,提出了针对当下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新的解释框架——“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这一框架超越了以往解释中国农民利益表达活动的两种主流框架:斯科特的“日常抵抗”和李连江与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在“以法抗争”解释框架下,农民的维权抗争活动具有鲜明的“政治信仰”,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具体参见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北京〕《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一旦此种解释能够成立,可能意味着中国乡村政治性质的改变,因为农民的日常行动中注入政治性色彩,将为农民这一中国最庞大的社会群体开启较为稳定的政治参与扩大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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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国家与农村的有效联系:基于农民利益表达的历史考察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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