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心理学思想及其现实意义_心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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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是战国时期的一个重要学派,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上的代言人,起源于管仲、李悝,发展于战国的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后由韩非集其大成。这个学派主张以法治国,加强君主的集权统治。他们的心理学思想集中表现为把人心、人情、人性等心理学问题,看成是“正法之本”,即实行法治的依据,其主要代表作和代表人物是《管子》和韩非。

《管子》主要记载着管仲的思想。《管子》从实行法治、统治人民出发,比较详细地研究了人的情欲问题。它把人的欲求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理欲求,一类是社会欲求,并包含了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必然发展的思想。它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注:《管子·牧民》。)“仓廪实”、“衣食足”是生理欲求;“知礼节”、“知荣辱”是社会欲求。《管子》还指出,满足人们基础的生理欲求甚至比满足家庭天伦关系的社会欲求更为主要一些:“衣食之于人也,不可以一日违也,亲戚可以时大也。”(注:《管子·侈靡》。)《管子》还进一步阐述了欲求与情感的相互关系。它写道:“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有也。近之不能勿欲,远之不能勿忘。”(注:《管子·禁藏》。)一方面指出人的情感是以欲求的满足与否为转移的,欲求得到满足,会产生积极的快乐感;反之,欲求得不到满足,则产生消极的忧虑感。另一方面又指出情感反过来也会增加欲求的强度,当欲求得不到一定程度的满足时,它非但不会消除,而在情感的刺激下会更加旺盛,以至导致破坏行为。这就是为什么臣民过于贫困便会铤而走险,君主的刑罚对他们有时也会失灵的心理原因之所在。因此,《管子》主张“闭祸在除怨”(注:《管子·版法解》。);而所谓“除怨”则指根本上不让怨愤生起。要做到这一点,君主就得满足臣民一定程度的欲求,使他们有一种快适安乐的心境,这样,臣民才会乐意为君主所用。它说“衣食足则侵争不生,怨怒无有。”(注:《管子·禁城》。)“饮食者也,侈乐者也,民之所愿也,足其所欲,瞻其所愿,则能用耳。”(注:《管子·侈靡》。)《管子》就这样巧妙地把人们的欲求心理纳入到维护封建地主国家政权的实际意义中去。

韩非在论及情欲心理时认为,情欲与人们的需要是否获得满足相联系,也同人们对这种需求能否克制有关。因为人不穿衣服就不能御寒,不吃饭就不能充饥,因此欲利之心对人来说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正常的。但欲利之心不予以克制而任其发展,就会变成终身的忧患。用他的话说就是:“圣人衣足以犯寒,食足以充虚,则不忧矣。众人则不然,大为诸侯,小余千金之资,其欲得之忧不除也。”(注:《韩非子集释·解志》。)就是说,人欲得之心是由需要引起的,其本身无好坏之分。但个人对需要满足的态度不同,以及意志力对其调节、控制的作用不一,就有忧患与不忧患之别了。在他看来,善于克制欲望,能够知足的人,只要物质需要基本上得到满足,就没有多少可忧患的了;而贪欲争利,不知足的人,即使是作了诸侯,或有余资千金,其欲得之心永远得不到满足,其忧患终身也难以解除,甚至招致祸害,既害己又害人。所以韩非说:“有欲甚则邪心胜,邪心胜则事经绝,事经绝则祸难生。由是观之,祸难生于邪心,邪心诱于可欲。可欲之类,进则教良民为奸,退则令善人有祸。”(注:《韩非子集释·解志》。)他还强调指出“欲利甚于忧,忧则疾生,疾生则智慧衰,智慧衰则失度量,失度量则妄举动,妄举动则祸难生”(注:《韩非子集释·解志》。)。正因为欲得之忧不除,不仅会使事经断绝,产生疾病,减弱智慧,而且还会失去是非标准,导致轻举妄动,以至发生祸难。

在治理国家方面,《管子》还分析了赏罚在社会中具有极大的心理作用,认为赏罚是维护社会价值观念的手段。所以非常重视赏罚的心理效果。它说:“民众而兵弱者,民无耻也。”“赏罚不信,则民无耻……外不可以应敌,内不可以固守。”(注:《管子·权修》。)揭示了军队所以不强,是因为缺乏督驱的手段,而所以缺乏督驱的手段,是因为不能厉行赏罚。它还论述了赏罚与情感之间的某些微妙关系。它认为:“喜无以赏,恕无以杀,喜以赏,恕以杀,怨乃起,令乃废。”(注:《管子·版法》。)就是说君主不应以自己的喜怒来决定赏罚,否则,就会怨声载道,政令不行。又说:“今用法断指满稽,断首满稽,断足满稽,而民死不服,非人性也,敝也。”“上妄诛则民轻生;民轻生则暴人兴,曹党起而乱贼作矣。”(注:《管子·法法》。)这就进一步指出,刑罚使人产生畏惧本来会退却不前,这是人的一般本性;但是过于严苛的刑法却使人在恐惧之下铤而走险,这不是人的一般本性所致,而是敝法产生的恶果。因此,刑罚并非万能,恐惧害怕也并不总是令人退却。根据这一思想,《管子》又提出了赏罚同教化相结合的观点:“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悦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注:《管子·权修》。)教化应作为赏罚的先导,赏罚乃是教化的补充。

《管子》关于赏罚的论述,是法制与心术并举的思想的具体化。这当然是赏罚本身的二重性所决定的。一则赏罚在客观上就是法的表现,起着法的作用,就此而言是无情的;二则赏罚的效果要通过个体的心理感受和行为变化受到检验,“民死不服”不能算真正的赏罚效力,所以如何使冷酷无情的法深入人心,变成心理上自愿接受的东西,收到“罪人不怨、善人不惊”的效果,便属心术的问题了。

而韩非的赏罚心理思想是与他的法治思想,以及他对人性的看法相联系的。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也。”(注:《韩非子集释·八经》。)就是说,实行法制,治理国家是目的,赏罚是手段,人的本性是进行赏罚的依据。亦即要治理好国家,必须依据人的本性进行赏罚。韩非受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把人的本性归结为趋利避害,好赏恶罚。他说:“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他还借用管仲的话说“凡人之有为也,非名之则利之。”(注:《韩非子集释·内储说上·七术》。)并进一步指出赏罚与人性的关系:“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所欲”是人所共有的本性。认为“民者,好利禄而恶刑。”(注:《韩非子集释·分制》。)因此不仅要用重赏和利禄激励人们的积极行为,而且要用严刑重罚以强制其消极的欲望和奸邪的行为。他说:“严刑则民亲法”,“亲法则奸无所萌”。(注:《韩非子集释·心度》。)在他看来人不论是聪明还是愚蠢,都懂得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只是由于“得于好恶,怵于淫物,而后变乱”。(注:《韩非子集释·解志》。)即人被好玩的外物所吸引,或被淫乱的东西所诱惑,就会产生歹心,导致奸邪行为的产生。他认为欲望与人们的需要是否获得满足相联系,也同人们对这种需求能否克制有关。韩非把人的本性归结为趋利避害,好赏恶罚,因而主张“因人情、顺人性”去进行赏罚,治理国家。

法家关于人的情欲和赏罚方面的心理学思想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是,它的一些关于顺应人性进行赏罚的思想,对于当今时代来说,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人性的好恶,具有其历史局限性。从社会方面来考察,人的好恶和不同的利益心理是由社会条件来制约和决定的。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人们存有不同的利益心理。

在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社会实行单一的按需分配制度的条件下,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可以得到极大的满足,这里,人们就不会存有物质欲望,而劳动便成了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在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物质生活还比较贫乏的当今社会,人们则普遍存在着趋利心理,只是因个体所处具体环境的不同而心理过程各异。

个人物质利益的满足,是个人及其后代的生命再生产的前提,而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及其相互关系才组成了社会,才使社会的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及其他社会生活得以正常运转。另外,在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是个体内心追求的目标。个体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导致了商品生产的发展。因为在商品生产的社会中,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可能生产出满足自己全部需要的物质产品,只有探求别的个体和团体的需要,并满足他们需要的物质资料,才能通过交换获得满足自己需要的物质资料。由此可见,个体对个人利益目标的追求,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转和商品生产、交换得以发展的社会心理动因。从利益的角度分析,个人利益的满足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带来社会利益的满足。

既然人的利益心理是由社会条件决定的,那么,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存在,就决定了人们好利性的存在。因为,需要是人活动的源泉,是推动人类发展的一个内在动力。人类发展的过程就是通过各种行为去满足多种多样的需要的过程。人们生存的基本需要是物质需要,也只有具备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条件人才能生存。所以,在我国当今社会经济条件下,获取物质利益是人们的生存需要和主要目的。也可以说,人们仍然存在着趋利的本性。在当今时代,追求物质利益是人们的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在利益观方面的反映,它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合乎人的心理实际,同时是合理的,也应该是合法的。

管仲的“凡人之有为也,非名之则利之”,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对于生存在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然人来说,还是合乎其心理实际的,并且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马克思说过:“人的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2—103页。)人类首先解决衣食住行等问题,然后才能从事其他活动。因此,物质需要的满足是人生存、交往、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邓小平同志曾说过,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主义。我们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物质生活还不富裕,人们的觉悟水平也同样没有达到共产主义阶段的水平,人的好利性还仍然存在,我们顺应人性去制定政策,依据人的心理要求来调节人们的行为,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马克思在分析社会条件和个体利益的关系时指出:“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2页。)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中,社会利益在客观上无形地包含着个人利益,只要社会利益不断地获得满足,个人利益也必然会不断地增长,社会利益的满足,是个人利益增长的前提。但是,个人利益的内容以及实现个人利益的形式和手段,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条件所决定的。如果个人利益的内容以及实现个人利益的形式和手段与社会相一致,个人利益就能得到满足;否则,个人利益不仅不能实现,而且还要受到惩罚。

从个人利益的社会性角度来看,个人利益必须在满足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所以,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不能妨碍他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不能妨碍社会共同体对有关全体利益目标的追求,这是个人追求自身利益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人们普遍存在着趋利的心理动因,但是,从个人的利益心理发展过程看,其心理状态是主体与客观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个人的利益心理不仅决定于社会条件,而且决定于个人自身的修养和个人对社会的态度和愿望。特别是当个人的自我意识形成之后,其利益心理更受个人自我意识的调节和支配。因此说,人们的利益心理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特定的利益观,而这种利益观又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就象韩非认为的那样,人的欲望不但与其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有关,而且与其对自己的欲望是否加以克制有关。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在依据人的趋利心理制定有关政策,运用物质赏罚手段来引导人们正确行为的同时,还要利用道德规范和法律手段来调节人们超越社会条件的过分心理欲求;另外,还要根据人的心理发展过程,对人们进行教育,使其通过提高自身修养来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欲望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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