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政府组织培育与管理对策研究_税收优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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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上,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第三部分(The Third Sector)、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自愿者组织(Voluntary Sector)、慈善组织(Charitable Sector)和免税组织(Tax-exempt Sector)这几个概念大同小异,常常混合使用。

(一)国际上对非政府组织概念和特征的不同界定。

国际理论界比较流行的非政府组织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定义法、资金来源法、目标功能法和产权功能综合定义法。美国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提出“结构—运作”定义概括了此类组织的五大特性:一是组织性,有较为完善的组织结构体系;二是民间性,体制上独立于政府;三是非营利性,组织收入必须用于组织原初目标和宗旨,其利润不得分配给个人或组织所有者;四是自治性,组织自我管理;五是志愿性,参加组织活动以志愿为主。

另外,世界银行(2000)在《非政府组织法的立法原则》一书中对非政府组织给出的定义也采用了这个标准:非政府组织是指在特定的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一部分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性公司或其他法人,且其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有赚取任何利润,也不可以将此利润分配;工会、商会、政党、利润共享的合作社或教会均不属于非政府组织。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民间性、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是国际理论界所公认的非政府组织的基本特征,其中,非营利性是非政府组织的最基本特征。

(二)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对非政府组织的界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分别界定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慈善组织、协会、学会、联合会和研究会等。

第二,基金会。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动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种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博物馆、民办文化艺术团体、民办福利院和民办科研机构等。

我国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该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三是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对非政府组织的界定主要是依据以下两个标准:一是行业特征,即要求非政府组织所从事的是公益性的行业;二是组织形式特征,即要求非政府组织不能以企业法人的形式存在。

然而,以上界定在引发了诸多争议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准确和科学之处。

首先,事业单位是否属于非政府组织?事业单位的设立是基于社会公益的目的,但笔者认为事业单位不应该被列入非政府组织的范畴。因为它们都是由官方出资或依靠国有资产设立的,不具有民间性。但同时也认为,我国正处在事业单位转型的时期,一部分事业单位已经相对独立出来,成为具有一定自治性的非政府组织,这部分处于转型中的事业单位就可以被纳入非政府组织的观察视野。基于国情的考虑,我们不应过分强调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性,即不能仅仅从一个组织设立和运作的资金来源来判定是否属于非政府组织。如果仅从民间性的角度来考察,我国有许多社会团体的官方色彩要比某些事业单位浓厚得多。

其次,目前我国比较公认的非政府组织是在各级民政部门注册、并为《民法通则》所承认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但这远远不是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全部。这部分是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登记的门槛过高以及税收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所致。其结果是,一部分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组织不得不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存在,从而不在非政府组织的统计之列;而一些营利性的培训机构等竟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名义上成为非政府组织。同时,所谓的社会团体大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自治性,而许多未经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却在很大程度上合乎非政府组织的概念。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进行明确的界定,存在以行业的互益性来代替组织的非营利性的错误观念。

(三)对我国非政府组织概念、特征和范围的重新界定。

通过以上对国际上非政府组织定义的回顾和评析,以及对我国非政府组织相关界定的分析性评价,我们把非政府组织界定为:处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具有非营利性和相对独立性的,以公益为宗旨的组织。

相应的,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可以表述如下:一是组织必须是非营利性的,非营利性并不是禁止盈利,实际上许多非营利组织的账户上是长年有盈余的,这里只是强调非政府组织不能分配利润,如果取得利润的话,只能把利润保留在组织内部,用于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二是组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属于政府的组成部分,但并不排斥组织接受政府资金援助;三是组织所从事的是公益性行业,组织活动的唯一目的应该是为公众利益服务,即通过组织活动使社团的全体成员、某些弱势群体或需要特殊照顾的特定人群受益;四是要有比较规范的组织结构。

根据以上界定,笔者认为我国应该纳入公共政策视野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部分转型中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一些符合上述特征的以企业形式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组织。

由于我国传统文化主张的“和谐”、“统一”,使老百姓“有事找政府”的观念现在仍根深蒂固。这与西方公民社会的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和开放性、参与性、法治原则等文化特征有很大区别,而西方的这种文化背景更适合非政府组织的发育成长,而且西方历史悠久的“志愿精神”也进一步加快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所以,我们完全实行“拿来主义”是不行的,我们必须走自己的路,按自己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循序渐进地发展有自己特色的非政府组织。这个发展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不能急于求成,对每一种非政府组织形式和发展范式都应采取探索——成熟——发展——再成熟——大发展的模式。

按上海目前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状况,我们急需关注的是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具有经济服务职能的基金会、具有社会事务职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也是本课题要研究的范围。

二、上海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自1999年以来,上海非政府组织发展迅速。截至2006年8月,全市登记成立的社团3013家,其中市级1036家;基金会71家,其中公募46家,非公募25家,注册资金超亿元的有3家,总资产超亿元的有6家;民非企业4648家,主要在区县级登记,其中教育占70%。

上海非政府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事业进度、创造就业岗位和加强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非政府组织自身建设和政府对其管理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其进一步的发展和对社会的贡献。主要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目前,非政府组织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8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条例为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稳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立法仍处于立法层次低、结构简单和内容不全的境况。我们缺乏一个综合性的、主要用于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和规范其行为的法律体系积极开放的政策环境,包括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社保政策和对外交流政策等。财政政策上政府购买机制尚未真正形成,项目补贴没有统一、合理的标准,财政扶持力度和手段不够。税收政策上,税收优惠和捐赠税收优惠覆盖面较窄,现行税制对减免税使用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办法,致使一些新型公益性民间组织和对这些组织的捐赠未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对非政府组织的免税制度存在着不以“非分配约束”为标准而以所从事业务的性质来确定的最大免税制度缺陷。在社会保障政策上,人员聘用、薪酬标准和劳务纠纷等既不属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又不属于人事部门负责,存在配套政策缺失。

同时,各种不同的法规制度之间以及实施主体之间存在摩擦和不协调。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对民间组织的性质定义存在着根本性冲突,不利于登记管理机关对于民办学校的管理。

2.双重管理体制未形成合力。对非政府组织实施登记和业务管理分离的双重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强化了政府部门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目前,双重管理体制在登记把关方面作用较为明显,但在日常管理中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有些好的非政府组织或项目因找不到挂靠单位而无法登记成立,而有的主管部门因挂靠的非政府组织数量过多过杂无力管理,造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难以到位。

3.宣传不力,市民慈善捐助意识不强。在美国,个人捐赠已经深入几乎每个家庭之中。据统计,有75%的家庭有个人捐款。近几年全美慈善捐款当中,有90%的份额都来自个人而不是企业或基金的捐款。捐助者的平均捐款为3283美元,占其收入的3%。而在我国有捐赠行为的企业只占1%,个人捐赠更是不足平均每人1元,上海捐赠的情况略胜全国,但也只不过人均十几元。这和我国对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有一定的关系,但更主要的是传统文化意识和宣传不到位,使公众的现代慈善意识不强。现代慈善意识是一种新的社会价值观,使人们面对自己或他人的社会苦难,不是发发善心帮助一下,而是致力增加自己和他人解决问题与持续发展的能力。这个能力的培养要靠全社会共同努力和参与才能完成。

4.非政府组织自身建设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本市现有的很多非政府组织都是自上而下的组织。它们一般是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建立起来或者干脆是从政府体系中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部门。由于这些组织过于依赖政府,自身的组织管理结构又不科学(如理事会的职责不明确),造成这些组织独立运作能力差。包括筹资能力弱、项目运作能力差和人才的缺失。筹资方式简单化、筹资手段落后,造成非政府组织难以获得从事公益活动和进一步发展的足够资金。项目运作经验不足、能力差造成非政府组织缺少可持续发展后劲。而薪酬制度导致的人才缺失进一步影响了项目的运作。

三、培育与管理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经验借鉴

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政府改革背景下有了长足发展。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非政府组织存在,活动范围遍及保健、教育、环保、妇女权益、儿童和老年护理等领域。

国外非政府组织蓬勃发展是与政府培育、社会各方面支持分不开的。当前,国外政府和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管理呈现几大趋向:一是政府态度从谨慎趋于开放支持;二是登记制度从严格趋于宽松;三是税收优惠趋于完善和规范;四是管理从政府层面为向社会中介和政府管理并重;五是企业从消极应对趋于积极参与。

各国非政府组织发展虽然发展路径、制度平台和意识形态等各不相同,但仍有许多共通之处可供我们借鉴:

(一)政府将部分公共产品委托给非政府组织,或向非政府组织购买服务。

随着政府应对社会公共需要资金方面出现的瓶颈,非政府组织在提供公共产品上发挥越来越强的作用。政府对待非政府组织态度从对抗型向合作型发展。如英国将一些社会保障项目交给社区志愿者、工人合作社和其他社会团体承担。澳大利亚政府通过招标和签署合同的方式择优选择私营就业服务公司、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他公共机构主办的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加入职业网,由职业网成员来承包政府付费的就业服务工作。在日本,政府积极扶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壮大,将一些原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交予非政府组织去实施,政府相应给予一定财政资助。非政府组织接受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主要是:(1)公共服务社区化,政府扶助社区的组织措施之一是将各类社区公益委托给社区非政府组织;(2)与政府签订合作承包协定,非政府组织依据政府规定服务质量和数量实施投标,并按合同规定提供公共服务;(3)与政府合伙提供公共服务。

(二)成立非政府组织的自由度高,程序简便。

在美国,任何人可以不经政府批准成立社团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并拥有自己的银行账号。其前提是,有规范的组织体制,以非营利和慈善为组织目标与宗旨,非政府组织负无限责任。在日本,1996年颁布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使相关非政府组织申请可以不经政府批准而成立,只需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符合有关法律即可。跨地区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则经中央企划厅认证即可,本县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只经县知事认证即可。在法国成立非政府组织只需召开成立大会、制定组织章程、到警察局进行登记和审核后,在报纸上刊登成立公告即可。

(三)税收优惠政策日趋完善和规范。

各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税收一直给予较为优惠待遇,随着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作用,政府税收优惠政策也日趋完善和规范。

在美国,要获取税收优惠政策须经严格程序:首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陈述、组织条例、资金来源、组织管理者、项目实施活动规章和当前财务状况说明。国内收入署依据这些文件来决定是否给予免税资格。对非政府组织税收优惠方面,《联邦税法典》501(C)条款规定了25种类型组织可以减免联邦所得税。值得一提的是,联邦所得税中所指的“免税地位”并不是免征所有所得税,对不相关商业所得则要征所得税。向国内非政府组织捐赠,对慈善性的非政府组织捐赠,不论现金还是物品,减免所得税。联邦政府设定减免限制,如减免限额最高额,在个人方面为50%(对赠与税和遗产税没有限制额),公司捐赠10%,剩余部分可以留做下年度抵减。

在日本,对不同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优惠不尽相同。对公益性非政府组织给予较优惠税收减免,免征所得税。但对从事盈利活动收入,收入的20%允许减免所得税,其余则须缴纳所得税,税率27%,低于公司所得税率37.5%。对公益性非政府组织受赠的基金、红利和利息免除征税。然而必须照章缴纳消费税,社会化管理程度日趋强化。

在法国,根据税收总法的精神,非营利性组织只有满足法庭或税收管理部门规定的必须从事社会公共事业、组织的创立者、领导者或会员不能直接或间接地谋取物质利益、非营利性等5个具体条件后,才有资格享受免税。对不同类型的非营利性组织捐赠,纳税人因捐赠而得到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个人捐款额9000欧元以下的,给予免征捐赠额66%的个人所得税,但这一免征额不得超过其应税所得额的20%,这一比例可连续积累5年有效。公司捐赠给非营利组织协会或公共组织基金会总额达到其年营业额0.3%的,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可减免捐赠额的60%,但不能超过应纳公司所得税的0.5%。

(四)信息公开披露,社会和政府监管并举。

在美国,除政府有关部门(州检察官和国内收入署)外,社会监管起了相当大作用,形成新闻、社会中介组织、非政府组织中心等机构社会监管网。人们一般这样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非政府组织具有公共性,所以要求非政府组织必须公开其所有信息,特别是有关项目运作、财务和理事会成员信息,都须向公众公布。非政府组织公开、透明,是组织顺利运作必要条件。

在美国,为了向公众提供各个基金会的资料和信息,由几大基金会捐助成立的一个专营图书资料的全国性非营利机构——基金会中心。该中心建有5个图书馆,出版100种刊物,收集了全国所有基金会的资料。中心设一个研究中心,专门分析美国社会的捐款趋势,每周举办一次讲座,帮助希望捐款者找到适合他们捐款目标的基金。

新闻监督也是欧美国家对非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监督的重要工具。美国联合之路非政府组织负责人在位37年,对该组织发展有过重要贡献,但是在1992年被新闻媒体披露侵占捐款的丑闻后即被起诉。

大多数美国非政府组织接受独立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据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公共政策中心抽样调查研究中发现,占样本数97%的非政府组织在过去2年中接受了独立部门审计。

正是由于信息公开性,政府和社会监管并举,另加良好制度平台,尽管不凡个别非政府组织有违规之举,但在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下,一一化解,非政府组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等地蓬勃发展起来,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准公共性组织,成为与政府、企业地位并举的第三部门。

四、上海培育与管理非政府组织的对策选择

(一)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针对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关系没完全理顺,非政府组织有的过于依赖政府,而有的却不能得到政府的扶持。笔者建议政府的一些公共事务职能的转移可通过政府购买非政府组织的服务来实现。主要在社区服务、养老、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科普等相关教育与培训、外来人员的服务和管理等领域。这样既可以使政府摆脱烦琐而专业化较强的事务性工作,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政策制定、管理和经济发展方向等宏观决策上,同时还可降低办事成本。

如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引进民间组织上海浦东阳光慈善救助服务社(以下简称阳光社)参与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阳光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拥有注册社工4名,遵循自愿受助的原则,对在浦东新区街面上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宣传、告知、引导和护送服务;对其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从2003年10月29日组建至2006年6月30日,阳光社共服务流浪乞讨人员3910人次,其中劝说离开481人次,护送了3429人次前往新区救助管理站接受政府的临时性救助,占全区救助管理站救助总人数的六成以上。经过3年的运作,发现由民非组织具体实施救助管理显示出了低成本、专业化和可选择等特点。阳光社开展救助工作具有慈善和社会公益性,无任何服务收入,通过与新区民政局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明确委托事项、工作职责和各项目标,保证了阳光社的正常运行。成立之初,新区政府一次性给予70余万元的开办费补贴,用于购买车辆等,之后平均每年以50万左右的费用购买阳光社1年的慈善救助服务项目,其中包括人员经费、房屋租赁和行政开支等一切费用,大大提高了非政府组织的服务质量。

政府购买服务方面已有一些成功的案例:如全市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对社区教育、文化和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资源共享的单位的经费补贴,杨浦区成立了纯老家庭“关爱”服务社,浦东新区的罗山市民会馆通过接受一些社区的服务委托,已发展成集老人院、社区市民活动中心于一体多功能、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中心等。

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比较多的是委托非政府组织做些常规工作,然后补贴运营费。这种方式在实际工作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国外也是运用较多的一种办法。如法国音乐协会,它是一个拥有80个分支机构、23个全职带薪人员、主要从事音乐培训推广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来源主要是:政府资助、企业赞助和协会的售书收入、培训费收入等,其中政府资助占45%,政府资助的款项就是补贴日常的主要工作。协会主要的工作是低价出版音乐书籍、提供音乐信息、组织交流会、联络音乐事宜和音乐培训等,而不根据某项具体事项进行补贴。他们的音乐培训收费明显低于市场收费标准,只有市场收费的20%~50%,为了避免对商业部门造成不公平竞争而违反非营利组织的判断标准,他们的培训是不能全年开展的,每年只能开班15~20次。

而政府购买非政府组织服务的更好形式是项目购买,将政府具体牵头承担的社会职能分解量化,形成项目。在对项目内容进行精细化测算的基础上,按公益性服务项目的社会受益面和受益程度确定经费数额,由财政予以保障。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更多地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考核办法,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考核。

我们本身的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就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完成。我们可以考虑购买有服务、管理能力的非政府组织(经验类似外服公司)的服务来专门挂靠、服务、评估和协助管理民间组织。

(二)提高非政府组织筹资能力。

筹资能力弱,资金不足是阻碍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一大瓶颈。筹资方式简单化、筹资手段落后,如协会主要通过收会费,有些还是带有强制性的,造成非政府组织难以获得从事公益活动和进一步发展的足够资金。传统文化意识再加上宣传不到位,使公众的慈善捐赠意识不强,而对捐赠的税收优惠的不足进一步减弱了人们的捐赠意愿。我们可根据非政府组织的不同的组织形式开展项目运作和多种筹资活动。对公募基金可采用多样形式吸引捐赠,除每年组织1~2次的大型活动,还可借鉴选秀类节目的经验,通过评选慈善人物和贫困家庭来吸引市民并激发大家的慈善心。上海慈善捐赠救助物资服务中心为上海的慈善捐赠事业提供了新载体,使社会的慈善捐赠活动由原来以募集基金为主的单制式转变为募集基金和物资并重的双轨式,由应急性的集中捐助形式发展为向日常性的社会化捐助形式。我们要扩大捐助接收网络,多设立募捐点,方便市民捐赠,同时建立捐赠记录系统,树立慈善捐赠光荣的风尚。对非公募基金应借鉴国外的非政府组织的项目管理经验特别是通过项目申请的形式获取资金的过程。而协会、学会等互益性社团则应主要通过为本行业、系统开展辅导、交流和培训等活动收取费用。

社会力量向本市基金会捐赠,可以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税收优惠的有6家,它们是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享受所得税前10%扣除优惠的有2家,它们是上海发展昆剧基金会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其余的只能享受3%的所得税前扣除优惠。这种税收政策的差别造成了基金会募捐收入的巨大差距,限制了社会力量向优惠少的基金会的慈善捐赠。我们不可能一下放开所有向基金会捐赠的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但至少一项公益事业有一个基金会可以享受优惠。我们已有了慈善、教育、老年和拥军优属等方面享受全额扣除优惠的基金会,但捐赠给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的基金会的优惠还存在空白。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通过有关机构,向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没有超过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抵扣。考虑到我国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和慈善捐助意识较弱、非政府组织及慈善捐赠事业刚刚起步,建议对个人的慈善捐赠允许扣除比例从30%提高到50%。对公益组织的礼品实物(财产)捐赠事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或下属税务机关认定捐赠价值的也应该允许抵扣。这将鼓励富裕的个人和企业为公益目的捐赠的增加,从而推进中国的公益事业和和谐社会的发展。

(三)完善对非政府组织的减免税规定。

我国非政府组织以盈利为目标的倾向严重,特别在教育和医疗领域,这不仅导致教育医疗质量下降,而且促使其服务收费迅速上升。同时,他们还享受着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待遇。我们在制定非政府组织免税政策时应注意:税务机关认定免税的依据是该组织是否不以盈利为目标,是否分配利润,而不是该组织所从事的业务。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性标准,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分不同公益程度、区分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性与无相关性经营活动。只有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宗旨,促进社会的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税收管理,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既简化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登记手续,又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监管,具体可有以下一些具体对策:(1)制定薪酬限制。即规定非营利组织董事会主席的最高工资水平及限制非营利组织雇员的工资。(2)严格非营利性组织纳税申报制度。将纳税申报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义务,无论是否产生纳税义务都要进行纳税申报,这样即可强化非营利性组织的纳税意识,也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非营利性组织的纳税情况,同时给以后的税务稽查奠定基础。(3)加强年度报告审计。除小型非营利组织以外,我们应要求所有非营利组织都要有年度财务报告和活动报告;对于大型非营利组织还应要求独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应要求对于收益超过规定数额的非营利组织至少要每年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4)签发捐赠收据。国家税务总局应设计特殊格式的收据,特别专门用于非营利公益组织接受的捐赠时使用。如果个人或企业没有获得经非营利组织认证认定捐赠提供的专用收据,将不能允许进行捐赠抵扣。

地方税收上可给予非政府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如新办的社区非政府组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在职人数的30%以上的,3年内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参照国家支持非营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政策,对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将房屋及土地无偿提供给非政府组织使用的,给予减免房地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四)鼓励人才去非政府组织就业。

人才是阻碍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又一瓶颈。因为严格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的利润不能用于个人分配,所以非政府组织不能给员工很高的薪酬,这就影响高级人才向非政府组织的流动,而人才的缺失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非政府组织发展,除了有良好法律制度平台和政府支持外,出台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鼓励人们从事非政府组织事业,是十分必要的。建议采取适当措施,扶持和稳定一定数量专职人员供职非政府组织,针对实际困难,帮助解决户籍、人事档案、职称和社会保障问题。政府可以将供职非政府组织专业人士人事档案归入人才交流中心,增加相应医疗、失业和社会保障规定。此外,对由基金会或其他非政府组织赞助的贫困学生,是否可要求他们毕业后到非政府组织工作或规定每年参加志愿者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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