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换研究_产权交易论文

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换研究_产权交易论文

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交易所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54(2006)03—0029—04

1 问题的提出

产权制度是关于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等的体制安排和法律规定的总称。现代产权制度则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其主要特征是:归属清晰,即各类财产权的具体所有者明确并为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权责明确,即产权具体实现过程中各相关主体权利到位、责任落实;保护严格,即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系统、完备,各种性质、各种形式的产权一律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流转顺畅,即各类产权以谋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依法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有效运营。[1]

随着我国体育市场化改革的逐渐深入,体育产权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他们围绕着如何在体育行业中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其领域主要涉及体育产权的归属清晰、责权明确及保护严格等方面[2—7],但对于现代产权制度中的流转顺畅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还不多,基于这一现实,本文拟对体育产权的流转顺畅问题进行研究。

2 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的设想

要实现体育产权的流转顺畅,其中最核心的问题还在于对体育产权的交易方式进行创新,使其既要与体育产权的特征相适应,同时还要适合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在2006年上海体育学院学报第2期《我国体育产权交易方式及其发展趋势》一文中,作者对我国体育产权现有的交易方式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文章认为,我国体育产权的交易方式将从现在的分散交易向集中交易的方向发展,这既是体育产权流转顺畅的需要,同时也是一个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文章还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及体育产权交易的现状,提出了利用产权交易所这一平台实现体育产权集中交易的设想。[8] 为了能够使这一设想更具有操作性,本文结合近期协同上海体育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就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一事所做的实际工作,对其具体实施提出一些个人的想法。

3 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具体实施原则

3.1 政府是制度创新主体的原则

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从本质上讲属于一种制度创新。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创新的方式有两种,即诱致性创新和强制性创新。诱致性创新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一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创新是指通过政府的行为或立法措施等来引入和实施制度创新,其创新的主体是政府。[9] 笔者认为,在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这一制度创新中,政府应该是创新的主体,它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创新。其原因主要有三:第一,体育产权的交易属于复杂交易,它不能自发的形成有效的交易方式,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人为地进行设计和引导,即需要政府支持才能实现制度创新;第二,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这一制度安排本来就是一种公共产品,而政府生产公共物品比私人生产公共物品更有效,创新的成本更低;第三,由于我国以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产权主体的体育产权所占比重很高,实行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后可加快体育产权的流转,盘活体育资源,其最大的收益者是政府。个人是不愿承担制度创新成本的,所以制度创新的主体必须是政府。

3.2 不改变原有交易方式的原则

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这一制度创新应该遵循不改变原有体育产权交易方式的原则,即这一制度创新是对原有体育产权交易方式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其原因主要有三:第一,在现有体育产权的交易中,由于交易没有制度的约束,不规范交易很多,而且交易费用非常高(仅交易的中介费用就在10%—20%之间),因此,体育经纪人、体育经纪公司以及一些政府官员等就成为了现有制度安排既得利益者。而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制度创新本身就意味着利益的重新分配和安排,即打破旧有的利益格局,这已经损害了现有交易制度下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如果再要停止原有的体育产权交易方式,使所有体育产权都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的话,那这一制度创新的阻力将非常之大,创新成本也非常之高,因此根本无法实现;第二,体育产权本身就很复杂,它包含的种类很多,在开始阶段,并不是所有的体育产权都可以进入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还需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因此,在制度不完善的时候,原来的交易方式不能改变;第三,人们对体育产权传统交易方式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要使人们接受这一新生的交易方式需要一段时间。

3.3 先易后难的渐进原则

由于体育产权在国内从未在真正意义上进入过产权交易所交易,因此,这个制度创新的过程是我们“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循先易后难的渐进原则,既要有总体安排,又要有近期考虑,并务求在较短时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

首先,在体育产权的交易品种上,应该先选择无需变更即可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体育产权,待交易成熟后再扩展到复杂的、需要重新进行交易规则设计的品种;其次,在项目上,可选择体育界急需解决且长期未能解决或者在体育系统内难以实现其价值,而在产权交易所交易却能提高其价值的项目进行;再次,在交易主体上,可先组织产权明晰的商业性体育产权的所有者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然后再逐步发展产权不明晰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最后,在时机上,应该根据某些体育产权的特点,先选择最有可能达成交易的时间挂牌。如体育赛事的冠名权、广告使用权等,因企业有在年末和年初确定广告计划的惯例,这类产权的交易最好能选择在此时段之前进行。

4 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具体实施内容

4.1 政府主导,建立合作框架

所谓“政府主导,建立合作框架”,即在政府的主导下,体育主管部门与产权交易所双方就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一事达成初步共识,形成框架性文件,这是具体实施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这表明了政府对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的态度,为后面的环节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4.2 大力培育和发展体育产权交易的市场主体

大力培育和发展体育产权交易的市场主体是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当务之急。体育产权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买方和卖方。从卖方角度讲,一方面,要扩大产权交易所中体育产权的卖者,既要在政府的推动下,努力将带有政府背景的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而且还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使为私人或企业所有的体育产权也能够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另一方面,要尽早明晰体育产权,并在会计核算准则上与国际接轨,尤其是应在专业中介机构的顾问下,对体育产权进行包装、整合,制作规范而突现体育产权真实价值的推介材料,以便使买者全面了解所挂牌的体育产权。从买方角度讲,一方面,要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一系列推介活动,使可能购买体育产权的企业了解投资体育可能带来的商机;另一方面,要使以前在场外交易的体育产权买主进一步了解在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好处,使他们能够进场交易。

4.3 发展产权交易所中进行体育产权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制是国外成熟资本市场普遍实行的一种交易制度。产权市场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会员制是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大多数产权交易所都实行了会员制,也即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度。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现有会员302家,分支机构34个,分布于全国26个省市和境外13个国家和地区,发达的中介服务网络,集聚了海内外各类投资者万余家。

基于我国产权交易所的经纪机构代理制度,如果要使体育产权能够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首先需要有一批进行体育产权交易代理的会员单位。发展体育产权交易代理的会员单位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在产权交易所现有的会员单位中进行体育产权项目的推介,培养代理体育产权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第二,推动现有的体育经纪公司进入产权交易所,成为产权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专门从事代理体育产权交易的业务。

4.4 培育体育产权的评估机构

进行体育产权的资产评估是基础性环节,体育产权交易要全面合理的展开,必须简单明了地用价值概念表示体育产权的价值,而体育产权本身交易价值的度量,成为摆在交易双方面前的难题。但是目前,我国在体育产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对体育产权价值的认识和开发都不够,从而导致对体育产权价值的评估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而且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事前评估)也比较滞后,这就给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培育公正、公平、公开、权威的体育产权专业评估机构,提供体育产权评估的专业服务,并构建系统的体育产权评估体系,是实现大量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的重要一环。

4.5 对体育产权的交易特点及其交易方式进行深入研究

任何一项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之后采用哪种具体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是值得考究的,交易方式的选择将直接影响该产权交易的成功率。由于体育产权的内涵丰富,包括的权利的种类繁多,而且交易的特征相差也很大,因此,必须要对其交易的特征及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深入研究,才能保证体育产权在产权交易所交易的顺利进行。目前,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主要有电子竞价、拍卖、协议转让等,其中电子竞价交易方式中包括一次报价法、多次竞价法、专家评审法等,拍卖的交易方式包括增价拍卖、降价拍卖、标准增量式拍卖、速胜式拍卖、反向拍卖等,这些产权的交易方式基本上能够满足体育产权交易的需要,但是,体育产权也有很多独特性,如某些体育产权在权利主体上具有互相依赖性,而且很多权利的实现是以其他权利的实现为基础等,因此,要对这些产权进行交易就需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4.6 培养体育产权交易相关的专业人才

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离不开大量的从事体育产权交易制度设计、体育产权经纪、体育产权评估等专业人才,这类人才不但要有经济知识的基础,熟悉产权交易的相关流程及具体操作,同时,他们还要掌握体育方面的知识,懂得体育运行的模式,在现阶段,我国这类人才是非常少的。因此,体育界和产权交易所要联合起来,着力培养体育产权交易相关的专业人才。

5 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实际进展

在上海市体育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上海体育学院三方的共同努力下,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1 中邦职业足球俱乐部产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

在上海体育学院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努力下,上海中邦职业足球俱乐部于2005年9月17日将2006赛季中超联赛的广告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意向挂牌,成为首批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的体育产权,其中挂牌的产权主要有球队冠名权、队服广告权、场地广告权等,尽管本次挂牌由于中邦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股权转让而导致交易暂停,但不可否认的是,它是我国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的一次有意义的尝试。

5.2 在工博会上借助产权交易馆平台展示体育产权

2005年11月4日至9日举行的第六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上首次设立了产权交易馆,全国40家主要产权交易机构参加了本届工博会产权交易馆的集中展示活动,在产权交易馆内,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精心挑选了196个各类产权交易项目,借助工博会窗口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服务平台进行集中推介。应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邀请,上海市体育局与上海体育学院也利用这次机会对体育产权进行了展示,本次展示的体育产权主要是商业性赛事(包括上海网球大师杯赛、F1大奖赛上海站、上海国际田径黄金大奖赛)相关的产权。通过本次活动,使很多商业性赛事相关产权的潜在买主进一步了解了体育产权,并认识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也是体育产权交易的场所之一。

5.3 对体育产权在产权交易所交易进行推介

自2005年3月起,我们就体育产权进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一事先后进行了多次座谈会,参加对象主要有上海市体育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高层领导、研发人员、专家学者、体育经纪人、产权交易所会员单位等。此外我们还于2005年9月中旬参加了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的民营企业私募融资和上市的研讨会,本次研讨会有150多个会员单位及50多个企业家参加,会中我们对体育产权进行了推介,并与与会代表就体育产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构想进行了交流。

5.4 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与具体实践,上海市体育局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领导对体育产权进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达成了初步共识。此外,在上海体育学院的推动下,目前双方已经初步同意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框架协议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成立体育产权交易的联合工作组,工作组将从交易程序、交易规则和交易理念等方面出发,为体育产权进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作技术上的准备。

6 结论

由分散交易到集中交易的体育产权交易方式的制度变迁是体育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而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是体育产权实现集中交易的途径之一。

为了确保这一体育产权交易方式制度变迁的成功,在具体实施中我们应掌握几个原则:第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强制性变迁;第二,要在不改变原有交易方式的基础上进行;第三,要把握先易后难的渐进原则。

针对体育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一事要做的事情很多,从对体育产权交易本身的研究,到培育体育产权交易市场主体、发展体育产权交易专业会员、成立体育产权评估机构等。

收稿日期:2006—02—25

基金项目:国家体育总局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体育产权交易方式研究》,批准号:815ss05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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