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法制化_政治论文

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法制化_政治论文

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法治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想政治论文,法治论文,军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一定物质基础上,思想掌握一切,思想改变一切”(注:彭克宏、马国泉等主编:《社会科学大词典》,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9年10月,第821页。)。思想政治建设作为革命化的核心, 是政治工作最本质的部分,亦是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有了这些章程,我们就能够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决定》强调发挥法规制度在思想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并提出贯彻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这一命题,是对军队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总结和拓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的含义

自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人们对法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认为法治(Rule of law)是一种治国方略, 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相对专制的法制而言),是一种法律精神,更是一种社会理想(注: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修订本),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月,第278页。)。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法治化,是我们党和军队的特有优势,其基本原理和法治原理是一致的,但又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1.军事性。有法可依是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其有法可依之法,是军事法、军事法规、行政法规及军事规章和军事行政规章(包括已创立和待创立的)。所以,有的军法是通过公开和民主的程序制订,执行有严格的制度和程序,而有的则是以“命令”为典型形式,具有“不可诉”性。这些都是其军事性的特点决定的。

2.阶段性。根据法治原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者之间是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但是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首先是有法可依。小平同志指出,“一定要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在思想政治建设领域,与军队管理、训练等方面相比,有法可依的任务尤其紧迫。

3.时代性。回顾我军的政治工作发展史,从为我军政治工作奠定基础的古田会议到1978年的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再到这次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确定“两个历史性课题”,确保“两个提供”,提高“两个能力”,都说明“我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根本的内容没有变,我们的优良传统也还是那一些。但是,时间不同了,条件不同了,对象不同了,因此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同”(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19页、 第2页。)。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军队思想政治工作法治化,是以完备法规制度为基础,旨在发挥官兵政治民主和监督的积极作用,使思想政治建设的各项工作沿着科学化、正规化的方向发展,确保其“生命线”地位和作用的实现。

二、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是邓小平新时期军事建设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小平同志指出,“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军有军规,过去历来如此,现在更应强调”。“所有领域,所有的方面,都要订出章程,建立规章制度要严、要细,标准要高,一点差错也不能有”(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学习纲要》,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7年5月,第67页。)。因此,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推进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尤显必要。

1.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是军队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为适应社会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研究和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成功的治军经验和方式。法制的确立和禁止、调节和整合、制裁和制约、组织和引导,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思想政治建设的法治化,不仅不排斥也不取代长期建设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方式,而且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使其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是依法治军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和特征,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军队建设和发展的。

2.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是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重要标志。革命化是思想政治建设的核心。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就是通过法规制度的创设和修订,保证党的意志和主张更好地在部队贯彻落实,克服政策易变性的瑕疵,并能迅速有效地传达到全体官兵。军队现代化不仅是指武器装备的现代化,更重要的是军人素质水平、组织编程及指挥管理的现代化。因此,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可以更好地培养人、选拔人、使用人,并促进良好决策机制的建立。“军队的正规化的过程,就是贯彻条令条例和其他法律制度,使之变成全体军人自觉行为的过程”(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学习纲要》,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7年5月,第68页。)。因而, 军队的正规化更依赖于思想政治建设的法治化。

3.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队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军人是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军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直接影响到国家和军队的稳定。长时期来,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主要靠军政、军民之间形成的良好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军队与地方的许多关系都会通过法律关系体现出来,妥善处理新时期的军政、军民关系,除了依靠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教育、行政和调解的手段,还必须依靠法律的手段,才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的主要内容

“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以及最终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注: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修订本),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259页。),因而法律的作用,是重在调解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对人的内心世界,只注重对人的客观事实的判断,而不注重人的主观动机的情感体验。而部队思想政治工作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教育为核心内容,以培养“四有”革命军人为根本目标,以“两个提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更多的在于内心世界的教育和塑造。如何把发挥法律作用和内心世界的改造达到统一与结合呢?关键在于全面发挥法规制度的作用。

1.发挥法规制度的确立功能,把思想教育坚持和倡导的原则予以肯定和鼓励,努力使全党全军在思想上、政治上高度一致。法律上的确认主要体现在:(1)确认社会主体的地位和利益;(2)确认相关主体的权利(职权职责)分配关系;(3 )确认与这些社会利益关系有关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注: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修订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267页。)。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过程中的确认,则应包括:(1 )思想政治建设的地位和意义;(2)思想政治建设的地位和原则、政策、方针、制度;(3)各级政治机关和非政治机关的职权职责。一部法规,一项制度,确立的工作是大量的,包括修改、废除和解释,几乎包括全部内容,所以,确立工作是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充分条件,确立工作完成了,法规制度的雏形也就出现了。

2.发挥法规和制度的调节和整合功能,把部队涉法问题依法“定分止争”。部队思想政治工作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 )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者和接受者根据法规制度进行思想政治工作; (2)当实施者违法实施或接受者因拒绝、反对等行为发生冲突或矛盾时,人们根据法规制度自觉、自行调节,这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纠纷、违法和犯罪的发生;(3)法规制度对某种利益给予倾斜性、纠偏性保证,以求实际的效果。如在涉及婚姻家庭问题上,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都认定为破坏军人婚姻罪,而不论军人配偶是自愿或非自愿的,这就是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注:苏德渔主编:《刑法学》(修订版),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7月,第628页。)。整合作用,是指通过法规制度的实施来恢复和修补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和部队内部关系。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1)弥补因冲突给利益主体带来的损失, 保证受害方利益关系的平衡。如军人待遇问题,光靠思想政治教育强调奉献,不讲利益,思想境界就会失去自己的物质基础,因此必须根据规律,采用调整等级、标准等办法来解决。(注:王克勤:《军人待遇客观论》,载《军队财务》1994年第6期,第15页。)(2)强制违法违规方承担法律责任。

3.发挥法规制度的制裁和制约功能,保证权力的适法和保障军人的合法权利。制裁是法律的社会作用的一种重要方针和手段,一方面要体现具有道义和法律上的报应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一般的与个别的预防性。所以,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过程中的制裁,说到底仍是一种教育。如对检查和处理党组织或党员违犯党纪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批准权限,依照程序决定、改变或取消处分。制约是指对权力和权利实行约束,促使权力的节制运行和权利的依法行使。一是职责、义务、责任进行羁束性约定;二是对权力和权利的对称制约;三是以程序对权力制约;四是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以制约。

4.发挥法规制度的组织和引导功能,确保思想政治工作沿着科学化、正规化方向发展。法规制度通过利益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确认,理顺部队思想政治工作的各种关系和各项具体活动,使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在各种考验面前,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保证全党全军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的引导作用,是以法规制度的纲领性、超前性特点为基础,引导思想政治建设关系朝预定方向发展。这种引导作用主要是确定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如规定应当这样行为和不应当这样行为(义务行为模式),或可以这样行为(权利模式)。前者对被指引对象来说,具有很大羁束力,必须严格依照执行,而后者只规定了一个幅度,被指引对象可在一定的范围内酌情处理。

四、军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既要反对“不能论”,又要反对“万能论”。多年来,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缺乏有形的规范,只是提倡什么,要求什么,除非犯了错误,才会受到党纪军纪的约束。这种传统方法,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思想政治建设是思想意识范畴,法规制度则约束行为。因此,法制工作对思想政治建设“无能为力”;而有的同志则认为思想意识决定行为,行为的指引对思想政治建设具有反作用力。因此将一般要求变为硬性规定,号召性变为规范性,把倡导内容变为必须遵循的条规,这样,思想政治建设便成了一把“万能钥匙”。笔者认为,“不能论”固不可取,“万能论”也失之偏颇,这种行为对思想的反作用力,是建立在以他人行为影响自身思想的基础上,尔后再影响到某一具体行为,两者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更何况某一行为可能由若干动机引起,有朴素的,也有功利的。为此,我们强调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不仅强调内容的条规化、工作的程序化、方法的制度化、要求的硬性化,还要强调条规中的非同一性(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和一般党员干部而言),内容的道德化(不能“以不违法、不违纪、不违规”即视为合格),方法的多样化(如在做一人一事的经常性教育中,因根源的差异性、性格的特殊性和思想的层次性和渐进性,在工作中的语言、语境和语气就得因人而异)。

2.既要有总结性,又要有超前性。部队思想政治建设法治化,是部队的一项重要政治活动,它必然反映我军是党的军队、人民的军队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军队性质,并为实现党和人民对部队最高政治要求服务。因此,在法治化实现过程中,一定要做好总结性的工作:一要把历史上的思想政治建设经验汲取过来,二要把西方治军的先进思想吸收过来,三要把我军在实战中积累和丰富起来的传统思想政治建设经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这一点至关重要。同时,军队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思想政治建设也是不断丰富发展的,法规制度就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这样,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及时予以补充或扩大、限制解释,而不必大动手术,进行废除或修改。否则,会使人们对该法规制度产生不信任感。“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注:武树臣:《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索》,载《法学》1985年第6期。)。

3.既重军事性,又重民主性。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以集中领导、指挥和管理为显著特征。因此,部队思想政治工作同军队领导体制、组织体制编制、动员体制等,均以条令、条例、守则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渊源。军队要有军队的样子,要雷历风行,艰苦奋斗,紧张快干。不能拖拖拉拉,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军队还要讲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对不执行命令的要执行纪律。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命令是一个其效力仅来于其制订者的权威或权力的陈述。一个命令不给予它的接受者任何独立地评价命令之后的道理的机会,不管这个命令是不是明智的,也不管它对命令所含的智慧有什么样的看法,接受者都必须服从这个命令”(注:[美]德沃金(Dworkin,R.)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5月,第6页。)。而法治则是民主与法制的结合,是以民主为社会基础的法制模式。它包含三大原则:遵循预定程序原则;服从多数决策原则;保护少数意见原则。因此,军队思想政治建设必须在保障军事性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扬“三大民主”,规范和引导军队的民主生活,维护和保障官兵的民主权利。

收稿日期:199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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