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和民国时期我国相关史料在解决南中国海争端方面的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末论文,史料论文,争端论文,民国时期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3)01-0088-06
南中国海是世界公认的中国历史性疆域。然而,由于20世纪后期该区域丰富的海底资源的发现和《国际海洋法公约》的颁布,日本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开始借口国际法否认中国在南中国海的主权,并谋求在该区域的权利。所以,整理和分析我国历史上,尤其是近现代史上历代中国政府对南中国海宣布和行使主权的史料,并探讨这些史料在适用《国际海洋法公约》方面的意义,对于解决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一、南中国海争端的由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南中国海争端产生的背景是南海资源的大量发现、开发和现代海洋法的迅速发展。南中国海绝大部分区域属于热带海洋气候,这种气候特点决定了这一区域资源类多量大的特点。仅以石油天然气和砂矿资源为例:南海北部大陆架石油地质储量,珠江口盆地为4.5亿t,琼东南、莺歌海和北部湾等几个沉积盆地共1.5亿t,西部已探明的天然气储量有3000多亿m[3]。南沙群岛及邻近海域有8个沉积盆地,总面积为41万km[2],在我国海上U形断续国界线内的约有26万km[2]。据不完全统计,这8个沉积盆地石油储量共有349.7亿t,可采储量11.82亿t,天然气储量8万亿m[3]。[1]南中国海砂矿资源中已达到工业品位的有钛铁矿、铬铁矿、钨、锡金、锆石、独居石、磷钇矿、金红石、铌钽铁矿和玻璃石英砂等。预计在水深4000m的大陆坡和深海盆地是锰结核与富钴锰结壳的远景区。除矿藏资源外,南中南国海还蕴藏着丰富的植物和海洋生物资源。这些丰富的资源对于绝大多数正处在发展中国家阶段的东南亚国家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获得或者失去这些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利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
南中国海争端产生的另一个原因是现代国际海洋法扩大了沿海国家的海洋管辖权范围。根据1982年联合国签署的《国际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可享有12海里以上的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200海里或200海里以上的大陆架。由于我国尚未与周边国家签订最终的海洋划界条约,我国传统主权涉及的南中国海U形断续线范围内的海域与南中国海周边国家在管辖权方面产生了重叠。这些国家不顾中国领有南沙、西沙、东沙、中沙等群岛及周围海域的历史和事实,纷纷对该区域岛屿和海域提出权利要求,菲律宾和越南等国还派军队占领了西沙和南沙部分岛礁,于是便引出了南中国海争端。
目前对我国传统海域提出质疑的国家主要是东盟集团个别国家和日本,其他一些国家则大多出于地缘战略利益的考虑,不同程度地赞同中国的主张或者东南亚国家的要求。已经与我国在领海及岛屿主权方面发生矛盾的国家主要有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日本等国。其中与越南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西沙群岛和南威岛,现在已经部分解决;菲律宾和马来西亚主要争夺临近其国土的南沙群岛;日本主要目标是台湾东部的珊瑚岛群,尤其是钓鱼岛。其中原本属于我国但已经被上述周边国家占领的岛屿主要有南威岛(越占)、中叶岛、黄岩岛(菲占)、钓鱼岛(日占)、弹丸礁和榆要暗沙(马占)等。
由于利益所在,上述这些我国周边国家通常打着要求实现现行国际海洋法公约权利的幌子,拒不承认这些岛屿和海域曾经和现在都是中国领土主权所及的管辖范围,否认中国依据历史事实提出的南中国海海域U型断续线,以占领无主荒岛的名义占领岛礁,兴建设施,开采资源,并以此为基础要求实现相应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权限。
当前南中国海问题涉及的领域主要存在于岛屿的主权归属和海域管辖范围。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岛屿的主权归属是确定海域管辖的前提和基础。在法律适用上,岛屿的主权归属适用国际法有关领土获得的一般法规:如发现、先占、有效管理和时效等;海域划界适用晚近海洋法确立的原则:如公平、中间线、大陆架自然延伸等原则。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依照海洋法公约的前提,即“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由陆地主权决定海域主权。国际海洋法公约中关于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的条款均不涉及对领土或岛屿主权的认定。亦即一国本有的对岛屿的主权并不会因为与现行海洋法规定的权利相冲突而受到质疑和否定。[2]所以,当前东亚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制造的南中国海争端实质上并不是国际海洋法公约所赋予的这些国家的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权利无法实现的问题,而是它们和中国在南沙、西沙、东沙等群岛的领土主权争端问题。
据统计,南海诸岛共有珊瑚礁数百个,其中干出礁(隐现水中,低潮露出)63座、环礁53座、台礁10座,礁体总面积5287.7km[2],顶面礁坪907.1km[2],泻湖面积4380.6km[2]。礁坪上共有52座灰沙岛,面积11.4km[2]。[3]根据国际海洋法,礁坪属于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干出礁等同岛屿,泻湖为内海。每个岛屿(干出礁)可根据国际海洋法拥有450km[2]至1545km[2]的领海和125664km[2]至431481km[2]的专属经济区。[3]因为南中国海珊瑚礁群分布广阔,所以该区域的海域之争必然涉及岛屿主权的归属问题,而岛屿主权的归属将使得获得该岛主权的国家最终拥有因岛屿而产生的相关权利,进而拥有开发附近海域资源的权利。从而,依照上述国际法的原则,解决南中国海争端首先要解决该区域岛屿主权问题引发的争端。因为岛屿主权问题的解决适用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发现、先占、时效和有效管理,所以从历史角度发掘我国对南海诸岛屿行使主权的记载是解决南中国海争端的有力武器。
二、我国古代至清前期关于南中国海史料的记载及价值
根据我国史籍,中国对南中国海及相关岛屿的记载可以向上追溯至汉朝。东汉杨孚《异物志》是目前发现的最早的对南中国海及海上岛礁记载的文献。书中称,“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徼外大舟,锢以铁叶,值之多拔”。文中“涨海”即南中国海;“崎头”为古代对海中的礁屿、浅滩的称呼。“涨海崎头”泛指南海诸岛礁滩。[4](P123)此后关于南海海域和相关岛屿的记载广泛见于历朝历代史书典籍,而且相关史料也逐渐翔实。载有这方面资料的史籍主要有:三国时期吴国万震编纂的《南州异物志》,康泰编纂的《扶南传》、《外国杂传》;晋朝张勃的《吴录》、裴渊的《广州记》、郭璞的《尔雅》;南北朝时期沈怀远的《南越志》、南朝宋代谢灵运的《武帝诔》;唐朝长孙无忌编的《隋书》、杜佑的《通典》、贾耽的《广州通海夷道》;宋朝欧阳修撰的《新唐书》、李昉的《太平御览》、赵汝适的《诸蕃志》(根据该书的记载唐贞元以来,中国已经把南海诸岛的“千里长沙”“万里石塘”列入国家版图);明朝唐胄的《正德琼台志》和清郝玉麟《广东通志》(卷四,疆域志明确把南中国海诸岛列入粤的管辖范围),以及康熙、雍正、乾隆和嘉庆年间清朝刻印的不同版本的地图,如:陈伦炯绘制的《四海总图》、雍乾两朝的两部《天下总舆图》和两部《大清万年一统天下全图》以及嘉庆朝印行的晓峰《清绘府州县厅总图》等著名的古代典籍、地方史志和政区地图。
根据上述史料的记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我国事实上已经不同程度地完成了对南中国海的发现、占有和有效管理的过程,具备了国际法所认同的对南中国海行使主权的条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703年清朝陈伦炯绘制的《四海总图》。该地图明确标绘了“南澳气”、“长沙”、“石塘”、“七洲洋”等群岛的名称,并用小点标示了礁、滩、沙洲的位置,用小方块标示了岛屿的位置。这些地图中标示的岛屿和礁滩基本囊括了南海诸岛的四个群岛。[5]
清朝中期以前的史料内容充实而且数量巨大。但是,由于当代国家领土主权的概念是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在复杂的国际斗争中逐渐确立起来的,而国际社会所承认的每个国家的主权范围绝大多数是近现代以来国家之间经过相互协调或斗争最终以国际条约形式加以确定的疆界,凡未经过国际条约最终确定的疆界都有必要按照某种方式使之进一步明确化。从而,中国海上历史疆域的确认在证据和资料方面还需要更进一步强化对近现代历史文献,尤其是对涉及到国际交往方面文献的深入发掘和整理。根据这种客观要求,更进一步加强对清朝后期和民国时期史料的重视整理和利用就具有了更多的现实意义。
三、清朝后期南中国海史料的概况和价值
从历史学的角度看,清朝后期史料与清朝前期的史料在研究价值方面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国际法和国际政治角度上,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导致这种差别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清朝后期中国被迫打开国门与其他国家交往,从而使得中国史料文献得以公之于众。而这些文献中中国清朝政府在和西方国家进行的反殖民地斗争中,针对西方侵略者对中国领土主权方面的无理要求提出的正式的外交公函、照会和抗议书等文献尤其具有现实价值。这些文献在国际法方面具有宣布主权的效用。此外,这一时期我国学者和政府官员根据实际管辖范围公开编纂的地方志,绘制的地图等文献,由于国际交往和外交往来的加深,其他国家在得悉情况之后不作出官方抗议或争辩,则应当被视为对所公布材料的内容及因此而产生的后果表示默认。所以,清朝后期关于南中国海问题的相关史料实际上具备了晚近国际法方面的确定国家疆域范围和领土主权的法律效力。
清朝后期记载南中国海的相关资料按照适用国际法的要求大致可分为四类:即地方志、地图、海防史实和涉外公函。其中地方志主要有道光21年(1841年)明谊、张岳崧撰修的《琼州府志》(现存清光绪34年版本)和钟元棣编的《崖州志》。这两部地方志明确把“琼洋”所属“千里石塘、万里长沙”列入海防领域。[4](P123)
地图类史料主要有:毛鸿宾《广东图志》,廖廷相、杨士骧纂《广东全省总图说》,邵廷烈(广文)绘《七省沿海全图》李兆洛辑、郭崇焘署首《皇朝舆地略》同康庐《中外地舆图说集成》等。毛鸿宾纂修《广东图志》,清同治五年(1866)刻本,第14册,卷六十七,琼州府,第3页的记载,“琼郡孤悬海外……港汊纷歧,岛屿错出,暗沙礁石所在有之,尤险阻者,则为万里长沙。自万州迤东直至南澳,此盖粤海天堑也。这里明确指出“万里长沙”属于“粤海”,即广东管辖海域。廖廷相、杨士骧纂《广东全省总图说》清光绪15年(1889)南州书楼本,精钞本第一本记载“广东全面濒海,东南值吕宋群岛(今菲律宾),南对婆罗大洲(今加里曼丹大岛),西南际越南东境,海面辽阔,总名南洋,属(广东)省境”。1843年邵廷烈(广文)绘《七省沿海全图》中的《环海全图》;1860年李兆洛辑、郭崇焘署首《皇朝舆地略》;1881年(光绪七年)6月,王之春《国朝柔远记》卷二十沿海形势略,第9页之《环海全图》;1894年同康庐《中外地舆图说集成》卷首《皇朝一统舆地图》和第33页《南洋各岛图》等国家疆域图册均绘有“南澳气”、“长沙门”、“长沙”、“石塘”和“七州洋”,分别指代现今东沙、中沙、南沙和西沙群岛四处群岛。[4](P124-125)
海防类史料最为主要的有俞昌会《防海辑要》,徐家干的《洋防说略》,李准的《广东水师国防要塞图说》,郭嵩焘的《广东水师国防要塞图说》等。1842年(清道光22年)俞昌会《防海辑要》卷首图说《海国图》中绘有“七洲洋”和“长沙”。光绪13年(1887)刻本《洋防说略》卷上载,“琼州孤悬海外……至铜鼓山百二十里,其下有礁石,海船望见辄相惊避,东北数十里间,有浮邱山,七岛罗列,即七洲洋山也。……崖州在南,为后户,港汊纷歧,岛屿错出,暗沙礁石所在有之。又有万里长沙,自万州迤东直至南澳。又有千里石塘,自万州迤南直至七洲洋,粤海天堑最称险阻,是皆谈海防者所宜留意也。”1910年版《广东水师国防要塞图说》第11-12页记载,“西沙岛在琼州陵水县榆林港之东南,星罗棋布,延袤直自纬北一十五度四十六分至纬北一十七度一十七分五秒,横自经东一百一十一度一十四分至经东一百一十二度四十五分。共岛十五处,分为西七岛东八岛。水深一十三拓至二十拓不等。岛产磷质雀粪极多。宣统元年,张前部堂派员查勘。现拟招徕华商承办岛务,官为保护维持,以重领土,而保利权”。[4](P223)
涉外公函较为典型的有1883年荷兰驻华大使要求清政府处理荷兰船只在东沙岛搁浅货物被掠的照会和同年德国对南中国海各岛屿包括西沙、南沙群岛进行调查测量工作,引起中国政府的注意,经广东当局向德国方面抗议后,德国停止调查的相关文件及1907-1909年清外务部就日人侵占我东沙群岛一事同张人骏、端方及胡惟德等官员来往函电以及答复英国在东沙建灯塔的来往信函。其中荷兰的照会称“本国吗答浪船主报称,该船于本年三月二十四日,驶至广东所属海面东沙地方,因风碰损停搁。正拟设法修理,突有中国渔船多只,……将船上所有货物及食用衣服抢掠一空……。查条约第七款所载,和民在中国者,地方官必时加保护……和船在中国辖下海洋被劫,地方官闻报迅即设法查拿……和船在中国沿海地方搁浅碰坏或遭风收口,地方官闻报即当设法照料……”[4](P254)日本商人西泽最后撤离东沙岛及英国放弃在东沙岛建灯塔的意图也充分说明上述领地本属中国所有,且历史上已经得到国际认可。
根据上述史料,中国自清朝中后期以来已经就南中国海主权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宣布、行使和维护工作,并通过与强敌外辱据理力争,基本保全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和附近海域的传统主权。但是根据适用国际法的要求,现有的资料仍然在相应的国际文献方面存在某些缺陷。缺陷主要表现在对于各国发给清政府的涉及南中国海主权问题和海域问题的原始文献的整理、发掘和研究仍然不够深入。如上文所引的荷兰领事的照会,散见于不同的清代史料中。所以,相对于汉朝至清朝前期的文献,清朝后期文献虽然在得到国际承认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古代历史编辑者编纂历史的特有视角和目前对于上述历史时期相关史料整理和研究的不足仍然影响着南中国海争端的解决。
四、民国时期南中国海相关史料的价值
历史记载的内容和方式与一个国家的制度、文化状况是紧密联系的。一般来讲,传统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的历史以王朝内部的政治史为主;近现代以来的国家,由于受民主思潮和国际关系发展的影响,历史记载广泛增加了不同阶层的重大事迹和对外交往的内容。由于对外关系成为涉及近现代国家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相关史料也越发细致入微。这方面的特征在我国民国时期的历史资料方面突出地表现为涉及国际争端的文献逐渐精确化的过程,关系领土主权等国家利益的文献尤其如此。
清政府垮台以后,中国虽然经历了军阀混战和日本入侵两大灾难时期,但是由于以共产党为首的民主力量的压力,国民党政府基本维护了中国应有的国家主权。其中,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政府在保卫东沙群岛主权、1947年对法国和1949年对菲律宾等国对南海诸岛方面的要求的正式驳斥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接收日本归还侵占我国的领土等方面留下的文献,为解决当今南中国海争端提供了有力的外交证据。
民国时期与我国在南海诸岛主权方面发生过争端的主要有日本、法国和菲律宾等国。其中东沙群岛是日本在20世纪前期长期觊觎的领土,并曾一度占为己有。但是,中国政府从未将该群岛的主权出让给日本国,并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抗战胜利后予以收回。这一系列国际文献对于解决目前的东沙隐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否定台湾某些有亲日倾向的政党要员放弃该群岛主权的言论(目前东沙群岛主要由台湾占领)。
东沙群岛主权的归属得到中日双方确认的最典型的案例是1931年间中国“关于禁止日本商人盗采海草的外交部公函宇第2712号公函”和日本驻广州代理总领事“致广东省建设厅已命令日本渔民离东沙”的公函。中日双方的往来公函中除一致确认中国对东沙群岛的主权外,还包括中方公函对日本琉球渔民“密采是项药草……此实公然侵犯中国主权之一种不法行为”[11](P343)的谴责和日方公函中对中国官方抗议的道歉和解释。
西沙群岛历来是中国的领土。中国早在二战刚结束时就已经与法国及其当时越南的傀儡政权在外交交涉时就已经明确宣布过中国对西沙群岛的主权。1947年法国以越南曾于战前提出对西沙的主权要求,当时中国未发表声明加以反对和外国船只在西沙群岛遭劫,广东省政府接获抗议后,未采取行动为由要求获得对西沙群岛的主权。对此当时国民党政府外交部情报司司长何风山曾立即(1947年1月26日)发表谈话予以驳斥,指出,法国所列的第一点理由“法国从未发表正式公报……关于第二点,抗议应向外交部而不应向省政府提出,盖省政府非外交部,不能向外行使职权故也。以言中国之主权要求,则有地理与历史为根据”。同月,中国外交部长发表声明宣布西沙群岛主权属于中国。(注:法新社,南京1947年1月27日电。)
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是当前南中国海争端中最为复杂的问题。其中,中国和菲律宾的争执最为激烈。但是回顾民国时期历史,中菲之间实际上已经就相关争端作出过交涉。1949年菲律宾某些官员和地方报纸曾大肆宣扬对我国南沙群岛主要岛屿太平岛的权利,当时(1949年4月13日)中国驻菲律宾公使陈质平曾致函菲外交部,要求澄清事实,“并反复声明太平岛为中华民国之领土”,宣布了中国对该岛的主权。之后,当时的菲律宾外交次长倪里(Felino Neri)答复道,“对阁下申明埃土亚巴岛(即太平岛)为中国领土之一节,本人业存录备考,倘阁下能向本部提供有关该岛之各项资料,俾为本部进一步之参考指导,则本部自应加以尊重”。(注:法新社,南京1947年1月27日电。)
民国时期在国际法方面具有效力的外交行动,除上述争端解决过程中中国政府对南中国海诸岛主权的宣布之外,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二战结束时对南中国海诸岛屿的接收记录。根据1947年12月国民党政府《中华年鉴内政资料》记载,当时接收的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四大组群岛,分别由内政部和国防部会同特派人员于民国三十五年十月开始接收,至三十六年二月结束。接收工作完结后又由内政部绘制南海诸岛位置图、西沙群岛图、中沙群岛图、南沙群岛图、太平洋岛图(实测)、永兴岛、石岛图(实测)等地图,并造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及中英文对照表一种。国民党政府内政部所造的南海诸岛对照表,共登记岛屿31个,礁、滩、沙洲等137个。表中各岛屿、礁滩、沙洲不仅明确标示出汉名、英文对照名和曾用名,而且还说明了相关岛名与中国相关历史事件的关系。[6](P83-94)
除登记岛名之外,当时的中国政府还派大量专业技术人员在接收南海诸岛的过程中对各岛进行了“重立碑石、测量岛图、踏勘岛上情形”等工作,并根据当时的实地考察于1948年2月公开正式出版中国地图,明确标示中国领土范围包括南中国海四个岛群,并且将最南端的曾姆暗沙明确标出,范围线标在北纬四度左右。按照上述资料所列中国拥有主权的岛屿及其分布位置勾络中国当时海上领土主权所到达的海域疆界不难发现,彼时的中国海疆与依据当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所标示的南中国海海疆断续线基本吻合。依据国际法,公开出版的地图被视为对领土范围的宣布。而一国宣布主权范围,在一定时期内又不受他国质疑和抗议的情况下,则视为其他国家对该国主权宣布的默认,该主权范围受国际法的保护。所以,我国民国时期,尤其是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对国家主权进行确认的相关资料应成为解决当今南中国海国际争端的重要证据。
五、史料价值的实现与“时际法”原则
南中国海争端双方就其所凭借的依据方面在本质上存在差别:我国主要依据历史,其他国家主要依据现行国际法。从而在解决争端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的争议。实际上依据国际法判例的原则,南中国海问题的解决还存在一个国际法的适用问题,即应该用哪些国际法或者国际法的原则解决目前的争端。在这里笔者赞同台湾学者赵国材的说法,依照“时际法”的原则,充分发挥历史资料的作用。
“时际法”原则指解决国际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的法律,根据不同时期的事实适用不同类型的法律。参照1928年“帕尔玛斯岛仲裁案”(Island of Palmas Arbitration)仲裁员马克思·胡伯(Max Huber)的观点:法律事实应依据与其同时代的法律来评判,不应按此一事实有关的争议产生或者提交解决时有效法律来评判。创设权利的行为必须服从权利产生时的有效的法律。15中国取得对南中国海诸群岛主权的法理依据不是现行国际法,而是取得领土当时的有效法律。而一般的国际法原则则是上文提到的发现、先占、有效管理等获得领土的原则。从而,根据历史,尤其是清朝末期和民国时期的历史资料,中国已经完成了对南海诸岛的发现、先占等过程,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在有效管理上还存在着不足,以致于被他国以无主荒岛名义予以占领,进而引发争端。所以在依据“时际法”原则发挥历史资料作用的同时还要尽快加强对我国海外岛屿的有效管理和开发,并依据现行国际法协调与周边国家的关系。
收稿日期:200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