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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价值观:社会的共识与灵魂
追求幸福生活是人的天性。个人的幸福不是在真空之中,而是在社会中才能实现。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只有在城邦中,幸福的生活才能实现,只有在城邦内并通过城邦生活,德性才能得到运行。联结公民的纽带是什么?关心自己利益的松散个人如何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下,自愿组合成一个合作体系,凝聚在社会的旗帜下,并为之奋斗?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表征了这个社会的追求与宗旨,是形成社会向心力最为重要的因素。在共享道德价值观的社会中,可以形成普遍的文化力量,使得群体高度团结。联合国《1998年人类发展报告》指出:“人类发展要求有力的社会凝聚力、进步成果的公平分配以避免二者之间关系的紧张。集体行动的力量是追求人类发展的基本推动力。”
在西方国家,常用的概念是“立国价值”(regime value,政体价值),这是指一个国家的建立、运行所需要的基本价值观。公民对于国家基本价值观保持忠诚,而对于国家的管理者而言,忠诚于国家的基本价值,是遵守了最初与人民的约定这一最原始的契约,这一价值观是不容讨价还价的(non-negotiable)。[1] 宪法作为立国的政治宣言,反映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价值观的基础是公民身份所包含的公共性,它以平等、民主、法治为基础。社会的凝聚力使得社会秩序得以可能,这种凝聚力、向心力是建立在共同的价值与信念基础之上的。“信念是整个政治努力的关键,因为它为我们承担、褒扬、献身于它提供了理由”。[2] 公民特别是公共官员,基本的道德责任就是成为立国价值的积极支持者、保护者和保证人。
社会为什么要有核心价值?我们知道,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但它不是个人的简单集合,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中国寓言中就有“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形象比喻。个人精明,但集体的理性结果不会自然出现,这是个“逻辑悖论”。完全从个人理性出发的群集行为,往往会形成“合成谬误”。博弈论中的“囚徒悖论”,说明了只考虑个人的最佳选择,最终并不是最好的选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尔森就曾指出,由个人行动向集体行动的过渡是最为困难的逻辑。我们也可以说,这个问题是人类组成社会时所面临的根本问题。
社会生活不能等同于市场生活。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公共选择学派创始人J·布坎南认为,在政治活动中人们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调冲突、制定规则。这个过程是一个在解决利益冲突时进行交换、达成协议的过程。但这里对利益的考虑并不同于经济市场上的考虑。在论证将个人利益的假定从市场推广到公共行为上去时,布坎南说:人们在从有组织的市场活动领域进入有组织的政治活动领域时,必须改变他们的心理配备和道德配备。人们必须证明,在市场组织本身性质里有一样东西,它揭示人的利己动机;同时在政治组织本身性质里也有一样东西,它压制利己动机,并提示更“崇高的”动机。[3] 这里说明了政治行为的源泉:我们在作出集体决定时,不仅是为自己而且也是为他人在作出决定。公共政策常常是具有不同利益、不同价值观和影响力的很多参与者之间讨价还价和互相妥协的产物。[4]
2300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想要研究最优秀的政体的人必须首先规定,什么是最值得选取的生活。”[5] “如果一个人要想在社会活动中有成功的行为,就必须有良好的道德。可见,关于道德的讨论就似乎不仅是政治学的部分,而且还是它的起点。”[6] 对于人的作为整体的生活的追求,这种美好的生活方式,必须在良好的政体中才能实现。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我们必须首先确定什么是最值得追求的生活方式。只要这个问题还没搞清楚,那么什么是理想政体就会一直不清楚。”[7] 他认为,国家的目的是“美好生活的普遍促进”。[8] 为了实现合作,实现每个人幸福的普遍增长,就要有所规范,建立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要遵守的制度,因而制度是重要的。但如果没有观念的支撑,制度也会变得相当脆弱,正如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仅有程序性的制度还不够,还需要公民品德、公共精神、共同的价值观念和理想,这甚至构成了许多学者所探讨的“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
社会核心价值观能够培养负责任的公民意识,促进人们的幸福感、安全感与社会认同感,使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之间、社会与国家之间具有亲和力。社会的无信仰、无凝聚力,普遍的浮躁心理,对社会是一个威胁。如果一个社会难以形成主流价值观念,将导致公民对社会的认同感降低、社会抗震能力减弱。如阿根廷在发生金融危机后,由于缺乏主流价值,社会无法形成合力,无法同舟共济度过难关,国家在没有外部敌人的压力下,顷刻坍塌,一个星期之内换了几任总统,一个人均GDP达到8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垮掉了。[9]
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据报道,英国就强调对中小学生进行“英国核心价值观”教育,并精心设计,纳入课程教学,以建立更具亲和力的社会。[10] 现代德国有84000条法规,但仍强调道德的责任。德国前总理施密特曾说,由于德国人面临着价值和道德沦丧的危险,因而就需要一种公共道德。要想长期维护国民的尊严、自由和其他基本权利,那么所有的国民需要拥有一种共同的秩序。“这种秩序不能单靠宪法和法律来确立,它也需要每个人负责任地行事。忽略了义务,我们的权利将无法长期得到保证;没有美德,任何一种自由公民的社会都无法长期维持下去;而如果缺乏教育的现象长期持续下去,就不会再有美德。”[11] 德国在从小学到大学的教育过程中,灌输一种全社会都认可的道德观。有识之士认识到,在教育学生实现自我的同时,还必须教育他们学会自我约束和顾及他人。
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
我们为什么要坚持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要体现出作为迄今为止最高层次的社会形态的本质特征,而这个优越性,首先是其价值观的先进性,表征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全人类努力为之奋斗的价值选择。
(一)“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
马克思所设想的新的社会,之所以区别于以前的社会形态,人们之所以要凝聚在社会主义的大旗下,其根本点在哪里?这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根本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了未来的社会形态:“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2] 个人与社会、与共同体、与集体、与国家的关系由此得到确立,很明显,人们组成社会、共同体、集体、国家,其目的是为了每个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后者是为了促进前者的,是保证个人全面发展、实现自由的“条件”。马克思非常明确地提出,未来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13] 这就说明,每一个人的发展是一切人发展的前提条件。
因此,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首先是为了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当然,人的发展、个人价值的实现,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马克思说,“全面发展的个人”,“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14]
马克思晚年曾对社会主义本质进行过新的探索,提出社会主义本质是保证社会生产力与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本身已经创造出一种新的经济制度的因素,它同时给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切个体生产者的全面发展以极大的推动”,“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15] 在这里,劳动者将成为“把不同职能当作相互交替的活动方式的全面发展的个人”。[16] 劳动的普遍化、劳动生产率的极大提高,使社会和个人都将有更多的“非劳动生产和余暇,这就为全体社会成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了条件。这里当然已经消除了异化劳动,“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在未来社会,“在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17]
这就说明,人的发展受制于多方面因素的限定。在人对人、人对物的依赖性方面,“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人性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18] 这里揭示出,只有既消除物役,又消除人役,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才能真正成为现实。的确,在马克思那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归结为这样的绝对命令: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谴责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19]
我们党提出的“以人为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体现了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20]从全社会范围来看,要比较充分地满足人们多方面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有相应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这只能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应当是体现好社会的要求,一切以为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目的,以社会公正、繁荣、和谐、人民幸福为价值指向。为实现这一价值理想,就要在消除物役和人役两个方面做出努力。
(二)“集体主义”与“公共利益”
恩格斯虽也有“集体主义”的用语,但不是在道德意义上使用的。集体主义,是以共同体为最终的解释单元和根据来理解与说明社会现象,与以个体为最终的解释单元来理解和说明社会现象相区别。原来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中文译本也曾有“集体”的译法,但在第二版已经推出的新译本中,仅见《共产党宣言》。在讲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最新的中译文为“共同体”。如1995年第2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的最新译文是:“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22]
那么,随着“集体”新译为“共同体”,我们所用的“集体主义”是否也要相应地改称“共同体主义”呢?因为新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还没有翻译到1877年恩格斯写的那篇意大利文的文章,我们无从得知新的汉译将采用哪个表述。共同体主义(communitarianism),是当代西方的一个思潮倾向,是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一种纠正,力图强调在享有个体自由、权利时,还要担当社会的责任、义务。它是在西方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被强调得过分时的一种批评与纠正。社会主义道德应当也是在保障个体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强调共同体、责任,而不是相反,以集体的“权利”来要求个体的权利永远为集体利益做出让步,哪怕对这种让步做出了更多的限定。
学术界也已经有人认识到了这一点。对于马克思所说的“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三个阶段”[23] 这段话的理解,有学者指出,在消灭异化关系以后,每一个人的发展是一切人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正相反,说明在个体与类的关系中,马克思非常清楚地把“意识到类的个体”的自由发展作为前提条件。传统社会主义观念在很大程度上颠倒了这一关系,人们正好从相反的意义上理解马克思的思想,使得“全体人的自由是每一个人自由的前提条件”(Stephan Hermlin),[24] 这是附加到马克思主义身上的似是而非的提法。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这是一个方面;其实,国家、集体之存在,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利益得以充分实现。每一个体的权利保障与“集体权利”之间的关系,后者是服务、服从于前者的。
“集体利益”的提法,会产生诸多的歧义。因为存在着利益联盟、团体利益,利益集团是一个持有共同态度、向社会其他集团提出要求的集团,而“利益群体”、“利益集团”也是“集体”。在我国,各个利益集团独立的利益意识日益觉醒,利益多元化时代的到来给利益分化、社会分层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在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今天,垄断集团时有动作,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已经明显地对政府经济政策产生了影响。公共政策是政府进行社会性利益分配的主要形式。政府利用公共政策是为了达到一种新的利益结构,也就是说,在保护、满足一部分人的利益需求的同时,有可能抑制、削弱甚至是打击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对于不同的利益集团提出的相互冲突的主张,政府都应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应偏向任何一方。阿玛蒂亚·森说,“发生利益冲突的不同集团都参与决策,这是一项基本要求”。斯蒂格利茨指出:“当所有人的声音在权力的走廊里都能被听到的时候,政府应该更加负责,更加透明。其制定的政策可能就很少会发生突然而急剧的变化。”[25] 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必须统筹兼顾,使政策成为兼顾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
利益及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础,而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对利益进行社会性的分配。公共部门和公共政策具有集体性的目标,应反映社会的偏好和广泛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作为私人利益的促进与保障而存在的。[26] 社会主义道德强调的,应是共同富裕,推进公众利益应当成为社会、国家的价值取向,而非只是要求个人无条件地奉献。公众利益无疑应当是一切公共政策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但“公众”利益需求在现实过程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是对立的方面。为了人民的利益,要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上,应当保护公民的权利。
三、社会公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二
公正是对制度体制的价值判断,因此好社会、善治社会的首要价值就是公正。世界银行政策研究报告《全球化、增长与贫困》指出,将繁荣与平等结合的方式,是世界应该但还未能根除贫困的最佳办法。[27] 社会主义不同于人类历史上其它的社会形态,就在于社会主义能够为人的自由提供基本的条件,其表现就是——共同富裕。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说:“在新社会制度中,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这就要求在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上,体现以人为本,建立公平的机会,使社会成员在发展中都能受益,获得必要的社会保障和平等的发展机会;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实现利益共享,使政治、经济、文化等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的分配。这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的价值基础。
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公正理论的首要对象。在社会中的个人或私人团体关心的是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关心的是特定的个人利益和目的,因此,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所有人活动的背景,本身便不能有任何偏袒,而应对所有的个人目的和利益一视同仁,保持公平,追求一个合于公平原则的社会合作制度。关于公正与权利的重要性,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有着明确的表述,这一论述对于人类社会有着强烈的借鉴意义。罗尔斯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品性,就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品性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高雅和简洁,如果它不真,则必须遭到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无论它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如果是不公正的,则必须改革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以整个社会福利的名义亦不能凌驾其上。因此,正义否认使某人失去自由会由于别人享有更大的利益就成为正当的。它不允许以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为代价以使更多的人享受更大的利益。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自由不受政治交易的支配,也不受制于社会利益的算计。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品性,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28]
公平性的基本定义是人人机会均等(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作为一个现代社会,仅有效率原则是不够的。放任主义(Laissez-faire)会导致极大的社会不公。即使竞争性市场使资源得到有效分配,结果也可能导致令人不快的不平等现象。遵照社会规范实现公平分配是市场力所不逮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只能通过政治途径。[29]
如何切实实现真正的公平增长,保障全体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是政府的紧迫的任务和责任。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市场准入、分配过程的公平。其实,就业公平与分配公平仍是结果,还有一个始源性的,即是就业机会公平要首先解决教育公平,市场准入公平需要解决公共权力的运行公正,分配公平首先要解决起点公平。这都是要努力加以解决的,是社会特别是政府不容回避、不能缺位的责任。
中国正在努力建设和谐社会。在中国经济已经高速发展了近30年之后,必须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尽量把蛋糕做大,这是对的;但蛋糕大了,谁来享用呢?我们并不反对不同贡献的人享有不同的收入,正如罗尔斯所说,只要这些职务和地位向社会开放,是公开公平地竞争来的,那么附着于这些不同职位与不同地位的收入差距,可以是公平的。世界银行发表的《中国: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深刻分析了中国所面临的重大挑战:日益扩大的收入不公平与贫困人口。其中首先就是要制定公平的政策,使更多的人从不断增加的经济机遇中受益。联合国《中国人类发展报告2005》提出,中国社会公平首先应包含人的基本权利的平等和机会平等。人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如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为了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机会平等是必不可少的。[30]
要使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必须使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都可以在共同富裕的基础上进行调节。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和社会政策上,要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的利益群体。邓小平锐利地看到,共同富裕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充满挑战和困难的问题。他在1990年底提出,“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会成为中心课题。”[31] 让经济发展的成果共享,而不是无情的(ruthless)增长,即经济增长的成果不能为社会共同分享,经济增长反而导致贫富两极分化的加剧。致力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就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一个艰巨的任务。
马克思认为,像“公正”、“平等权利”等观念,都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来的,经济地位不同,对于特定的利益格局是否公正就会有不同判断。不同的立场,对于公正当然会有不同的理解。马克思指出,即使是商品等价交换中通行的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也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32]当执行这一原则时,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这里形式上存在的平等是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的。对于不同的劳动者来说,就成了不平等的权利了。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马克思主张,理想的社会中,人们在“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33] 这才是真正理想的公正社会。一切社会不公正现象,只有在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上才能消灭。只有实现了全人类的彻底解放,人类社会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才能真正实现。
如此,建立一个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目标的繁荣与公正的社会,就是社会主义的魅力所在,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所在,也正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具体的价值体系的建设,将围绕这一核心逐次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