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的综合思考_银行论文

解决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的综合思考_银行论文

关于化解银行不良债权的综合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权论文,思路论文,不良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文章对化解银行不良债权的几种主要观点作了评析,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战略选择是实行银行和企业的综合性改革方案。

●关 键 词:银行不良债权 观点评析 综合治理

银行不良债权是指在银行投放贷款后所形成的银行信贷资产中,不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处于逾期、呆滞或呆帐状态而面临风险的那部分贷款。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四大专业银行共有资产2.4万亿元,其中有近4000亿元的不良债权,占总资产的16.7%。巨额的不良债权,不仅是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沉重包袱,而且是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障碍。因此,这一问题引起了经济、金融和企业界人士的关注和讨论。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企业破产清偿。不少人认为,对那些经营极差、前景不好、负债过度、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可通过破产、拍卖的手段收回一部分贷款,其余无法收回的予以核销。企业破产有利于及时清偿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企业竞争机制。但是,一方面,根据破产企业的现有资产、负债总额和清偿顺序,最后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往往是很小一部分,大量的贷款被悬空。按规定企业破产清偿后的银行贷款由银行呆帐准备金核销,由于银行呆帐准备金制度执行较晚,且比例较低—现行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是3‰-5‰,按这一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数量有限,与待核销的巨额银行不良债权相比如杯水车薪。因此,这部分悬空的不良债权要银行全部承担下来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破产触及到旧体制遗留下来的各种深层次矛盾,使得破产这种作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所采用的强制性清偿机制在实施过程中运行出轨,异变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和一些蓄意逃债、废债企业的“救生艇”。有些企业在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采取假破产、真逃债,给国家、给银行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为了切实维持银行债权,针对目前《企业破产法》存在的缺陷,建议国家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企业破产后银行债务清偿的权利及其偿还顺序,优先归还银行贷款。同时要严把破产关,杜绝企业借破产之名,行逃债、废债之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通过企业兼并转移不良债权。持这一主张的同志认为,企业破产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对于一般亏损企业,实行企业兼并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实行企业兼并可以使困难企业借助优势企业的技术优势和资金实力来提高经济效益,改变亏损局面,它有利于盘活困难企业的不良资产,为银行资产的回收提供了保证。通过这种方式重组债务,能形成新的生产组织,解放生产力,减少风险。但是,如果在兼并过程中处理不当,不良债权不仅得不到解决,反而会影响银行债权的保全。因为并不是每个兼并企业都乐意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他们总想尽可能少承担或不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而被兼并企业认为自己已被兼并而丧失法人资格,无承担债务责任,原债务应由兼并企业承担。结果,对银行来说,两个企业都可以成为债务人,但又都无法落实债务,银行的债务被“架空”。所以说,企业兼并既为消化银行不良债权提供了契机,也为银行不良债权的消失带来了可能。因此,凡有银行贷款的企业,在进行兼并前必须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应参加企业被兼并前的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评估、分割、交换、变卖和转让处理工作,检查和监督债务的变动,保证债务落到实处,防止企业借兼并之名而逃避债务的行为发生。

(三)财政豁免。即将企业不良债务豁免,再由财政向银行增补相应的信贷资金,或财政拨款给企业,再由企业还给银行,实质都是财政替企业还债。从理论上来说,财政豁免是化解银行不良债权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但将全部不良债权由财政豁免,一方面目前财政无力支出如此巨额的款项,另一方面也容易形成企业对财政、银行的依赖心理,不利于建立规范化的信用关系与信用制度,不利于市场竞争。但是,对于以往政策性亏损未弥补以及因“拨改贷”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可由财政核减国家资金解决。

(四)由银行自己冲销。即把不良债权从银行资产中核销掉。这对企业来说当然是求之不得的好办法。但对银行来说,在冲销债权时,要从银行负债中核销掉相应的资本金,而银行资本金有限,冲销必然降低银行资本的充实程度,降低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冲销银行不良债权只会增强企业吃银行“大锅饭”意识,从而使银行债权的约束力更加软化。

也有人提出将财政化的信贷资金由政策性银行承担,让专业银行轻装上阵。这也不妥。政策性银行同专业银行不同,它是专门为国家宏观目的服务的,让政策性银行来承担债务,这与它的职能不相符。况且,我国财政化的信贷资金至少达信贷资产总额的30%,政策性银行是无法承担和消化的。

(五)不良债权转股权。就是说把企业无力偿还的债务转换成银行对企业的投资。这一思路对企业来说,可以解除企业债务和利息负担,赢得新的筹资能力和机会,银行以产权所有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可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对银行来说,贷款资产转化为投资,打破了银行资产单一的局面,使银行的呆帐贷款转化为投资,实现了资产保全;对财政来说,因贷款利息摊入成本,在税前支付,而投资红利在税后分配,从而可增加财政收入。因此,这一思路看上去似乎比前述几种更具合理性。但在具体操作中又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债权变股权必须在股份制企业中进行,而我国目前只有少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进行了股份制试点,而银行不良债权绝大部分分布在没有实行股份制的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中,这部分债权变股权条件不具备。二是银行负债中70%以上来自居民存款,如果不良债权转股权,就不能保证储户的随时提取,这不符合银行负债可逆性原则。而且也加大了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不符合巴塞尔协议对资产质量的要求,不利于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造。三是债权转股权后,银企合一,贷款流向银行参股企业,银行调控的深度、广度、力度势必受到影响。四是债权转股权,银行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管理,目前还缺乏相应的经营管理人才。况且,银行直接去经营企业也不符合《银行法》的要求。

(六)建立“企业银行重建基金”,化解银行不良债权。提出这一建议的同志认为,“企业银行重建基金”可以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向银行发行债券,冲减债务造成的损失,并作为政策性贷款的替代机构向亏损企业提供补贴。“基金”的建立对企业来说,可以尽快解决不良债务,减轻负债的压力,从而可以一心一意投入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但对银行来说,“基金”作为中介机构向银行发行债券,实际上是要求银行把本来就不多的信贷资金分流出一块去买“企业银行重建基金”,换回来相应的难以在市场上兑付的基金券。银行不但得不到企业的还款,还要拿一部分信贷资金去购买“基金”,最终得到的是双重损失。另外,“基金”的建立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基金”管理不善,运用不当,在组合投资中不能获利,或出现新的不良债权等等,最终也难以弥补亏损企业的损失。所以说,建立“企业银行重建基金”也不是化解银行不良债权的最佳选择。

通过对上述几种思路的分析可以看出,每一种思路都各有利弊。它们只能解决一方面的问题而忽略了其它方面的问题,因此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的不良债权。由于形成银行不良债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有银行内部管理不善形成的,也有外部经济政策、经济环境、政府干预形成的,还有银行内部和外部共同作用形成的。因此是综合性的。那么,化解银行不良债权只从银行的角度或企业的角度单方面考虑是无济于事的。世界银行专家认为,对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发生的不良债权问题,其最佳战略选择是实行银行和企业的综合性改革方案。具体说,就是要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专业银行商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就银行方面来说:

(一)积极推进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步伐,建立科学的资产经营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专业银行商业化,是实现不良债权转化的条件之一。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当前重要的是完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使银行从风险经营向稳健经营方向转移。完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首先要解决好贷款限额管理与风险管理的矛盾。风险管理是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依托的,而实行限额下的资产负债管理包括存量,贷款风险主要体现在存量上。因而资产负债管理要兼顾存量与增量衔接,使风险管理盘活存量。具体来说,在比例管理中要按照期量对应的原则,细化流动比例和中长期贷款比例,真正实现资产负债“三性”的协调统一,确保经营的稳健性。在资产风险管理上,要增强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量化指标,建立贷款风险评估、风险制约、分散、补偿、监测等防范风险的机制,对信贷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在资产负债总量平衡,避免资金超负荷经营的前提下,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健全信贷管理的制约机制,实行审贷分离和贷款“三查”制度,建立贷款风险责任制,明确贷款责任;发展抵押、担保贷款,逐步减少信用贷款;适当提高银行资本金比例和贷款呆帐准备金,增强银行抵御风险、净化资产的能力;推行“贷款证”制度,提高企业贷款的透明度;建立信贷资产风险的预警系统,将银行不良债权消灭在萌牙状态。

(二)借鉴日本“主银行”制度,改善我国的银企关系。所谓“主银行”,是指与某企业有着长期、固定的综合交易关系,并向企业提供贷款、结算帐户、咨询信息等全方位服务的银行。 其主要特征有:(1)在向该企业贷款的多个银行中,主银行占有最大的融资份额;(2 )主银行是该企业的最大股东之一;(3 )主银行是该企业最大的债权人;(4)主银行向企业派遣高级管理人员,监测企业的财务状况, 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5)当该企业在经营上出现危机时, 主银行会积极组织援救。日本这种特有的主银行制度给日本经济带来了积极作用:(1)通过主银行的监视机能和情报收集机能, 使全社会对企业的监视费用和情报收集费用得以大大减少;(2)资金交易的内部化, 使得企业积极向银行提供经营财务情况,从而克服了传统的间接融资中资金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3 )主银行对经营危机企业的救济,避免了企业因一时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可能性,减少了由此带来的社会震荡与资源浪费,促进了社会的安定。

与日本主银行相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是企业最大的股东,也不具有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权,不能为企业提供综合性的交易服务,且银行资金分散在大、中、小型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主银行关系的资金实力减弱。更何况我国《商业银行法》也不允许银行持有企业的股份。所以,完全照搬日本主银行制度是不现实的。但是,在我国,无论是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还是改革开放以来,银行都具有一定的监督企业的职能,并且银行贷款占企业外部融资的绝对比重。应该说我国的银企关系还是比较接近日本的模式的。因此,我们可以在不违背《商业银行法》不得向企业投资成为企业最大股东的前提下,从《贷款通则》赋予的银行可成为企业的“主办银行”和最大债权人,并与企业有长期、固定的交易关系的现实情况出发,建立一种类似于主银行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的银企关系,使国有商业银行逐步实现由主债权人向主银行的转变。

就企业方面来说:

(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前, 我国有2/3的国有企业亏损,亏损的原因中81.7%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造就善于经营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扭亏增盈,偿还银行债权的根本出路。而建立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关键问题是明晰产权、政企分开和资本流动。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明确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有健全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才能实现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实现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为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创造条件,才能在国内外市场上较大范围地展开资本流动,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并在调整中转化不良债务,解决银行不良债权问题。

(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虽然说巨额的不良债权只靠一个部门或某个行业是难以承受和消化的,但要解决这一问题,很重要的一条还是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偿债能力。这是解决问题的内因,是关键环节。而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偿债能力,首先要改变过去单一的投资体制,投资模式由信贷型变为资本型,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当前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直接原因就是资本金匮乏。近年来,由于社会资金分配向个人倾斜,驱使居民储蓄存款快速增长,数额巨大,成为社会资金的主流。而投资体制单一,使得这部分资金集中于银行,导致企业靠银行借款度日。因此,要化解银行不良债权,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改变过去由政府组织靠银行贷款办企业的习惯做法,放手让社会办企业,通过发展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让社会资金通过入股和参加投资基金等形式,形成资本金,直接投资企业。这样,既能较好地解决依赖银行贷款办企业的问题,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减轻企业负担;又能引导社会资金分流,形成多元投资机制,从而较好地起到化解银行不良债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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