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调查报告:成本支付、股权结构、绩效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权结构论文,调查报告论文,绩效论文,成本论文,国企改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于2004年对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与重组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共向6627家企业发放了问卷,其中有74户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即二级企业)共计1524家,北京、重庆、黑龙江、辽宁、河北、河南、山东、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陕西、甘肃、四川等16个省和省会城市所属企业共计5103家。问卷所定义的改制是指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转让存量国有产权或吸收非国有投资者增量投资的行为,所定义的重组是指国有企业破产、关闭、解散,以及国有企业之间有偿并购或无偿划转产权的行为。
问卷回收截止到2004年11月。从5073家企业收回了填写的问卷,问卷回收率达到了77%。进行数据分析的有效问卷为4138份,其中关于改制的有效问卷为2696份,关于重组的有效问卷1442份。在关于改制的2696份有效问卷中,中央企业1044家,地方企业1652家。
在所有发放问卷的企业中,有23%的企业未返回问卷。这23%的企业不填写和交回问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根据我们的判断,其中有相当比例是实行了较高程度民营化甚至完全民营化了的企业。因此,样本数据不可能准确地反映全部企业的真实改制状况,特别是难以反映民营化程度较高的改制企业的状况。
样本企业的行业分布很广,除了传统的制造业外,还包括林业渔业、矿产采掘、工程建筑、交通运输、贸易流通、房地产、服务咨询等产业,几乎涵盖了除金融、电力、石油开采部门以外的所有行业。
必须要强调的是,若非特意指出,本报告所有的数字均是指样本的数字,并不完全代表我国全部国有企业或全部改制国有企业的情况。
一、改制面和改制时间、改制方式
在样本企业中,总体改制面为43.92%,未改制企业的比例为56.08%。其中中央企业改制面为24.81%,地方企业的改制面为56.0%(见表1)。这个调查结果大致反映了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地方上省属企业及省会城市所属企业的改制面,但市县国有企业改制面要高得多。
表1 样本企业改制面
全部样本 其中:中央企业 其中:地方企业
企业数 百分比(%) 企业数 百分比(%) 企业数
百分比(%)
已改制
1184
43.92259
24.81 925
56.0
未改制
1512
56.08785
75.19 727
44.0
调查显示,样本企业改制的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2001年到2003年之间。2003年可以说是改制的高峰年,当年所发生的改制占全部改制的26.9%,2002年和2001年分别占19%和19.3%,2001年之前各年所占比例在1%到4%之间,2004年(截止到回收时间)占10.2%。(见图一)
附图
图一 改制发生的时间
从改制方式来看,在全部改制企业中,有45%的企业是通过单纯的存量国有产权转让来进行改制,有31%的企业通过单纯的增量吸引非国有资本进行改制,有24%的企业是通过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改制(见图二)。其中中央企业通过单纯存量、单纯增量和两者结合方式进行改制的比例分别为46%、44%和10%,地方企业通过单纯存量、单纯增量和两者结合方式进行改制的比例分别为45%、27%和28%。看来中央企业通过单纯增量吸收非国有资本进行改制的比例要明显高于地方,这有可能是因为中央企业的存量资产质量要明显好于地方企业因而对增量非国有资本更有吸引力,也可能是中央企业对“国有资产流失”更为谨慎的态度而有意回避存量国有产权转让。无论如何,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会更多地涉及到存量国有产权转让,所承担的风险会更大些。
附图
图二 改制方式
二、改制的成本支付与人员安置
与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相比,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改制中割断企业及企业职工与计划经济的联系,并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因此,国有企业改制一般都会涉及到职工身份转换及一定比例的裁员、社保并轨、办社会职能的分离、各种历史债务的处理、福利制度的调整,等等。这些问题的妥善处理,会引起经济支付,这就是改制成本。
调查表明,对于改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无论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回答效益不好从而难以筹集改制成本的都占了最高比重。52%的中央改制企业回答主要问题是效益不好难以筹集改制成本,10%的企业回答债务问题无法解决,回答没有受让方,经营层意见不统一等只占很小的比例。32%的地方改制企业回答主要是效益不好难以筹集改制成本,23%的企业回答债务问题无法解决。
改制成本主要是职工安置成本。职工安置成本包括所谓的理顺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保并轨的费用、偿还对职工的各种债务如拖欠的工资和福利费用及集资款等。样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为人均33800元。
有不少企业的安置成本很高,而企业比较困难、资产质量比较差,企业支付安置成本发生困难。此时,44%的企业需要本企业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收入来支付改制成本,22%的企业需要母公司来筹集改制成本,9%的企业需要政府来筹集改制成本,25%的企业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成本支付问题(见图三)。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政府或母公司至少对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
附图
图三 无法自费改制企业的改制成本支付
职工安置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所谓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费用,也就是平时大家说的“买断工龄”的经济补偿金。理顺劳动关系是我国改制企业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种做法,所以是先有实践、后有政策,甚至是有了实践、没有政策,因此在具体操作中特别混乱,是否所有的改制都必须要“买断工龄”,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要“买断工龄”,“买断工龄”的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些都缺乏一个权威的说法。调查显示,在改制后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不再是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类公司和国有企业等国有单位的情况下(含国有股全部退出的情况),70%的企业都通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使全体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决了劳动关系,也有13%的企业没有这么做,但保证职工继续就业,其他17%的样本企业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信息。改制后第一大股东仍然为国有单位,有14%的企业通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理顺了劳动关系,40%的企业没有这么做,但保证职工继续就业,其他46%的企业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信息。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理顺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买断工龄,与实际裁员是两回事情。一般而言,在改制中,大部分员工能够继续在原企业就业,但要签订新的真正的劳动合同,企业不再保证永久就业。少部分员工会被裁减。
在理顺劳动关系的改制企业中,经济补偿金的平均水平为每人18300元。其中75%的企业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21%的企业将职工经济补偿金折为本企业股权,4%的企业并不将经济补偿金发给职工或折成股权,而是作为改制企业欠职工的债务(见图四)。将经济补偿金折成股权,其实就是发展成职工持股。而作为改制企业欠职工的债务,对职工来说既不公平,也有很大的隐患。
附图
图四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三、改制形成的股权结构
调查显示,样本中有68.63%的企业在改制后第一大股东仍然为国有单位(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类公司、国有企业等),有31.37%的改制企业实现第一大股东的非国有化。在中央改制企业中,非国有股东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占10.61%。在地方改制企业中,非国有股东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占37.83%。(见表2)
表2 改制后企业第一大股东的所有制属性
其中:
其中:
全部样本
中央企业
地方企业
第一大股东
68.63%
89.39%
62.17%
第一大股东
31.37%
10.61%
37.83%
合计 100.0%
100.0%
100.0%
样本中,按第一大股东的具体身份对改制后企业进行分组,可以看出仍然由国有企业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占全部改制企业的51.16%,有国有资产经营类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占12.95%。在非国有股东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所有改制企业中,职工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占到近10%的比例,其次是民营企业、境内自然人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各占近7%的比例,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也占到5.05%的比例,外资为第一大股东的只占1.37%的比例(见表3,下页)。可见,在第一大股东实现了非国有化的所有改制企业中,原企业内部人为第一大股东的占了很大比重,特别是职工为第一大股东的占了很大比重,比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更为普遍。当然,需要提醒的是,许多名义上由职工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事实上为经营层为实际控制。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样本企业的改制时间横跨1997年到2004年,有不少改制发生在2003年以前或更早。从演变趋势来看,目前采取“内部型改制”(即由内部职工或经营层持大股)的企业比前些年要明显减少。
表3 按第一大股东具体身份对改制企业进行分组
占全部改制
第一大股东具体身份 企业比例
政府部门
4.53%
国有资产经营类公司 12.95%
国有企业
51.16%
民营企业
6.74%
外资企业
1.37%
经营层5.05%
职工 9.58%
境内自然人
6.63%
其它(含国有参股企业、大学、科研机
构及事业单位、集体企业、非银行金融
2.01%
表4显示了各类第一大股东在改制后企业中的平均比例。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经营层持股比例为33%。这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控股,显示了经营层的资金实力不足以使其实现绝对控股。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类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职工为第一大股东时,其持股份额都超过了60%,达到了绝对控股状态。
表4 第一大股东在改制后企业中的平均持股份额
在改制后企业中
第一大股东的具体身份 的平均持股份额
政府部门 70%
国有资产经营类司 62%
国有企业 64%
民营企业 65%
外资企业 61%
经营层
33%
职工
63%
其他
42%
大部分改制后的企业都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即不管谁是第一大股东,都很少能够100%地持股,而是要与其他小一些的股东共存。这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当国有单位(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类公司、国有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时,有33.2%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另外一个国有单位,有31.7%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职工,9.2%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民营企业,8.9%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境内自然人,2.8%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外资企业,1.5%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经营层。其他情况(院校、科研单位、集体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为第二大股东)约占12.7%(见图五)。可见,在表面上仍然维持国有控股的情况下,职工持股对于企业的渗透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当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类公司、国有企业为第一大股东,职工为第二大股东时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7%,28%和35%。另外,在国有单位为第一大股东而第二大股东不是职工的情况下,也有7%的企业的第三大股东是职工。
附图
图五 当国有单位为第一大股东时,第二大股东的分布情况
当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时,股权多元化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即当民营企业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时,也很少100%地拥有改制后企业股份,而是与其他小一些的股东共同拥有企业。当民营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时,有81.3%的企业报告了第二大股东的信息。这说明样本中至少81%的民营化改制企业有第二大股东,其他19%的民营化改制企业也可能不存在第二大股东,也可能存在第二大股东但遗漏了有关信息。存在第二大股东的民营化改制企业中,其中38.5%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是国有单位,其平均持股份额为30.2%;17.3%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是原经营层,其平均持股份额是13.5%;15.4%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是另一个民营企业(也可能是第一大股东的关系企业),其平均持股份额是22.4%;7.7%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是职工,其平均持股份额是32.3%;5.8%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是境内自然人,其平均持股份额是21.6%;另5.8%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是外资企业,其平均持股份额是21.2%;其他情况为9.6%。可以看出,当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时,原经营层为第二大股东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在实际中,许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都需要与原经营层进行协调以消除其对“外部型改制”的抵触,包括实施一定比例的原经营层持股以取得其支持与配合,并承诺在改制后保持原经营层的相对稳定。当外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时,都存在第二大股东,其中61.5%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国有单位,其平均持股份额为31.5%;15.4%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民营企业,其平均持股份额为22.5%;7.7%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职工,其平均持股份额为15%;另外7.7%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境内自然人,其平均持股份额为25%;其他情况也占7.7%。(见图六)
附图
图六 当民营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存在第二大股东时,第二大股东的分布
在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样本改制企业中,都存在第二大股东,但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重合度或关联度比较高。其中有48.9%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也是经营层,其持股份额为8.9%。这可能是经营层被一分为二甚至一分为三,一部分以个人(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股份,另一部分人以群体(如注册投资公司)的身份间接持有股份,分别成为改制后企业的第一、第二甚至第三大股东。有23.4%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是职工,其持股份额为45.6%。14.9%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国有单位,其持股份额为24.9%。6.4%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境内自然人,其持股份额为10%。2.1%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民营企业,其持股份额为40%。其他情况占4.3%。有77%的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改制企业提供了第三大股东的信息,说明至少有77%的该类改制企业有第三大股东。其中有56.8%的企业的第三大股东仍然是经营层,其持股份额为6.3%;29.7%的企业的第三大股东为职工,其持股份额为11.6%;有8.1%的企业的第三大股东为民营企业,其持股比例是10%;各有2.7%的企业的第三大股东分别是境内自然人和外资企业,持股份额分别为10%和26%(见图七)。显然,第三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都存在较高程度的重合度和关联度。
附图
图七 当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时,第二大股东的分布
67%的职工为第一大股东的改制企业提供了第二大股东的信息。这类改制企业中,42.6%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国有单位,34.4%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仍为职工,6.6%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民营企业,为境内自然人、管理层和其他的情况各占4.9%、3.3%和11.5%(见图八)。这说明职工为第一大股东的改制企业中,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重合度也比较高,职工在作为持股主体时通常被一分为二。
附图
图八 职工为第一大股东时,第二大股东的分布
四、改制的效果
从统计的角度对我国国有企业改制效果作一个评估,在技术上的确存在很大困难。不但宏观景气和行业景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很大影响,而且改制前后的资产处理和财务调整都有可能使有关数据失真。在问卷设计中,我们试图以改制前后若干年企业的增值税变动情况和各类在岗员工的变动情况作为一个重要角度来考察改制的效果,但遗憾的是数据处理情况很不理想。这里,我们主要从利润指标来分析企业的绩效变化,尽管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改制的效果,但毕竟具有参考价值。
样本提供了企业改制前一年和后三年(一些企业)的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增值税及营业税、职工人数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指标。首先根据改制前一年企业的绩效指标的截面数据,采用生产函数的模型,对改制前的绩效指标进行OLS回归(见表5,下页)。在这样的回归中,我们特地加上了一组按照改制时的控股模式的哑变量,意图在于发现改制前企业经营状况与改制时选择谁作为第一大股东(即选择将企业卖给谁)是否存在某种关系。
表5 改制前的企业绩效状况比较的OLS结果
解释变量
估计系数 T检验值
Pr>|t|
Intercept
1.12593
2.73
0.0065
Lasset
0.71835
17.73
<.0001
Lemp
0.19173
4.65
<.0001
Gz
-0.13136
-0.54
0.5863
Gq0.03225
0.15
0.8824
Mq
-0.48816
-1.76
0.0793
Wz
-0.49746
-1.1
0.2735
Mg
-0.47919
-1.66
0.0978
Em
-0.26601
-1.03
0.304
Zr
-0.25314
-0.86
0.3889
L1
-0.28826
-2.51
0.0122
scale3
0.09444
0.7
0.4837
因变量=lsale
F检验值=141.44
Adj R-Sq=0.6857
有效观察值=709
注:上述模型的因变量lsale为改制前一年的销售收入取对数,lasset为改制前一年的总资产取对数,lemp为改制前一年的职工人数取对数。zf为政府部门为第一大股东情况,gz为国有资产经营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gq为国有企业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mq为民营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情况,wz为外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mg为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em为职工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zr为境内自然人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ls1为地方企业,scale3为小型企业。
表5的结果表明,改制后民营企业和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在改制前一年的绩效状况最差,均为显著负相关。而改制后仍然维持国有单位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在改制前一年的绩效状况要明显地好。而且地方企业改制前的绩效状况明显低于中央企业的相应指标。这表明地方企业在改制前更加困难,因而改制迫切性更强,选择卖给民营企业和经营层的也更多。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无法甄别上述绩效指标是否是有关当事方故意“做”出来的,但这个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选择倾向,即把绩效较好的企业仍然维持国有单位控股,而把绩效较差的企业淘汰出去。
我们再来考察改制前后企业资产利润率和销售利润率的表化。我们把样本企业改制前的平均指标与改制后的平均指标作为两组对比值,然后对其差值变量进行检验,看看这个差值变量是否具有显著性(见表6)。表6显示,样本企业改制前后的总资产利润率平均提高了1.82个百分点,销售收入利润率约提高了3.63个百分点,并且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此外,各类在岗员工的人数减少了7.79%。
表6 改制前后利润率的比较
差值变量 变量定义
N=样本数
均值
Mean>0
Signed Rank
Pr>=Z
Pr>=|S|
Droa
Roa after-Roa before
755
0.0182
<.0026
<.0001
Dros
Ros after-ros before
709
0.0363
<.0001
<.0001
Demb
Emp after-emp before
705
0.0779
<.0001
<.0001
注:Droa为改制后一年总资产利润率Roa t+1减去改制前总资产利润率Roa t之差;Dros为改制后一年销售收入利润率Ros t+1减去改制前销售收入利润率Ros t之差;Demb为1-E t+1/E t,即改制后一年削减的职工数Et+1占原职工数Et的比重。
我们还分组对企业改制前后利润率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国有单位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在改制前后的利润率变化情况分别见表7和表8、9(见下页)。民营企业、经营层、境内自然人等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在改制前后的利润率变化情况分别见表10、11、12、13(见下页)。
表7 政府部门为第一股东的企业在改制前后的利润率比较
变量
定义 N=样本数
均值Mean>0
S检验
Pr>=Z
Pr>=|S|
Droa
Roa after-Roa before
380.0049<.2331
<.0991
Dros
Ros after-ros before
380.1505<.1565
<.0140
Demb
Emp after-emp before
380.0561<.1015
<.0068
注:Droa,Dros,Demb同前表。
表8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在改制前后的利润率比较
变量 定义
N=样本数
均值
Mean>0
Pr>=Z
Pr>=|S|
Droa
Roa after-Roa before
890.0009
<.4792
<.1051
Dros
Ros after-ros before
84 0.04
<.0091
<.0387
Demb
Emp after-emp before
890.0786
<.0002
<.0001
表9 国有企业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在改制前后的利润率比较
变量 定义
N=样本数
均值
Mean>0
Pr>=Z
Pr>=|S|
Droa
Roa after-Roa before
354
0.0144
<.0372
<.0021
Dros
Ros after-ros before
329 0.03
<.0023
<.0005
Demb
Emp after-emp before
3120.029
<.0178
<.0053
表10 民营企业为第一股东的企业在改制前后的利润率比较
变量 定义
N=样本数
均值
Mean>0
S检验
Pr>=Z
Pr>=|S|
Droa
Roa after-Roa before
220.0258
0.0025
0.0029
Dros
Ros after-ros before
19 0.07
0.0032
0.0950
Demb
Emp after-emp before
200.2468
0.0001
0.0001
表11 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在改制前后的利润率比较
变量 定义
N=样本数
均值
Mean>0
S检验
Pr>=Z
Pr>=|S|
Droa
Roa after-Roa before
36
0.0256
0.0272
0.0089
Dros
Ros after-ros before
35 0.05
0.1566
0.0651
Demb
Emp after-emp before
38
0.2442
0.0001
0.0001
表12 职工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在改制前后的利润率比较
变量 定义
N=样本数
均值
Mean>0
S检验
Pr>=Z
Pr>=|S|
Droa
Roa after-Roa before
540.073
0.0597
0.0011
Dros
Ros after-ros before
50
0.0089
0.3554
0.0228
Demb
Emp after-emp before
49
0.1311
0.0008
0.0009
表13 境内自然人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在改制前后的利润率比较
变量 定义
N=样本数
均值
Mean>0
S检验
Pr>=Z
Pr>=|S|
Droa
Roa after-Roa before
380.0271
0.0084
0.0414
Dros
Ros after-ros before
340.0226
0.2830
0.0170
Demb
Emp after-emp before
340.0766
0.1436
0.1505
从各表来看,仍然维持国有单位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在改制前后的利润率提高最不显著,而民营企业为第一大股东的改制企业的利润率提高最显著,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改制企业的利润率提高也比较显著。我们仍然要强调,这样的问卷调查分析很难甄别相关数据是否是改制当事方故意“做”出来的,所以不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但毕竟这些数据能够提供一个视角。我们有一个判断,就是利润率的提高与员工裁减的幅度有较大的关联,裁员幅度越大的改制类型,获得利润率上升的程度越显著。
为了更准确地估计各分组企业的绩效变化情况,我们还采用了logit模型,来估计各种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在改制前后的利润率指标的变化。如果改制后的利润率高于改制前,我们令其为1;如果改制后利润率低于改制前,我们令其为0。表14(见下页)是总资产利润率的变化分析,表15(见下页)是净资产利润率的变化分析。
表14 对改制前后总资产利润率变化的logit模型回归结果
因变量
变量
估计Wald
Pr>
系数
Chi-Square Chi Sq
Roa
Intercept 0.5258
4.4344
0.0352
<Roa1
Zf
0.0237
0.0035
0.9529
为 1Gq
0.0188
0.0058
0.9390
(N=381)
Mq
1.1040
3.3916
0.0655
Mg
0.8643
3.4455
0.0634
Roa Em
0.5768
2.3328
0.1267
>Roa1
Zr
0.2084
0.2639
0.6074
(N=226)
Ls1
-0.2115
1.1903
0.2753
注:Roa为改制前一年的总资产利润率,Roa1为改制后一年的总资产利润率。Zf为政府部门为第一大股东,gq为国有企业为第一大股东,mq为民营企业为第一大股东,mg为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em为职工为第一大股东,zr为境内自然人为第一大股东的模式,ls1为隶地方企业。
表15 对改制前后净资产利润率变化的logit模型回归结果
因变量
变量
估计Wald
Pr>Chi
系数 Chi-Square
Sq
Roe<Roe1 Intercept 0.0067
0.0007
0.9785
为 1 Zf
0.418
1.0011
0.3171
(N=311)
Gk
0.1059
0.1806
0.6708
Mq
1.0334
3.3617
0.0667
Roe>Roe1
Mg
0.6715
2.0643
0.1508
为 0 Em
0.6623
2.9341
0.0867
(N=235)
Zr
0.3344
0.5831
0.4451
总样本=
Ls1
0.0689
0.1236
0.7252
注:同前表。另,为避免出现误差,这里删去了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样本,所以本表样本数量少于表12中关于总资产利润率分析的样本。
表14和15显示,对净资产利润率分析的结果与对总资产利润率的分析结果有所不同。民营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时,利润率提高都保持显著性效果。但职工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改善的显著性有较大提高,而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改善的显著性有所下降。净资产利润率分析与总资产利润率分析结果出现差异的重要原因可能是,我们在作净资产利润率分析时将净资产为负值的样本剔除了。这也说明,考察改制前后企业绩效变化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
五、小结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并具有独特的风格和独特的做法。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些做法是官方倡导的结果,如混合所有制、股权多元化,而另外一些做法又是当事者在实践中探索的结果,如双重置换、买断工龄,并捎带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一揽子遗留问题解决方案,如社保并轨、办社会职能分离,等等。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艰巨性、复杂性,也使得这个过程具有多姿多彩的学术价值。本项调查和分析不可能全面的描绘、阐述和解释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全部图景,但经过这些数据分析,我们还是可能进行一些总结性评论。
首先,我们看到中央企业的改制明显慢于地方企业。中央企业改制进展缓慢一些,在实际中有多种多样的原因,比如垄断性、寡占性企业较多,企业经济效益相对较好、或者中央部门可以动员的救助资源较多,因而缺乏改制的压力;中央企业规模比较大、人员比较多、办社会职能比较全,因而改制的技术难度比较大;中央企业对社会稳定问题有更多的考虑,等等。中央企业是否需要象地方企业那样进行改制?如果需要的话,应该如何规划和如何推进?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其次,双重置换模式得到了普遍认同。大部分实现了非国有化的改制企业都一并推进了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通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法解除了职工与原国有企业的事实上永久就业关系。在此过程中,一些员工被辞退。同时,大部分改制企业实现了职工的社保并轨和福利制度调整。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改制不但是产权制度的改革,更是职工身份制度和相应的保障制度、福利制度的改革,这比单纯的产权改革本身更痛苦,可能受到的抵制更大。
第三,大部分改制企业都形成了股权多元化的格局,相当多的改制企业形成了混合所有制。这是与其他许多国家国有企业改革一个显著不同的地方。对于这样一种局面,我们必须要作出深入的评估。这样一种局面,一方面可以使固有企业改革渐进地推进,另一方面至少对公司治理提出了严峻挑战。各类不同股东如何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实现共存、共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第四,职工持股的情况比较普遍。至少从表面上来看,不但职工为第一股东的情况要远多于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而且当国有单位仍然维持为第一大股东时,职工为第二大股东的也占有很高的比例。职工持股的渗透,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因为职工持股比经营层持股更不容易规范、更不容易控制、更不容易处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中,职工持股能否产生良好的激励机制并没有定论,而且极易引起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事实上,许多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例如很容易为经营层所操纵。从政策角度而言,规范职工持股的意义丝毫不亚于规范经营层持股。职工所持股份的适度流动问题也必须纳入决策者的视野之中。
国有企业改制走到今天,除了要进一步优化改制后企业的股权结构、进一步降低国有股比例,最重要的问题已经不是要不要改,也不是如何改,而是要高度关注改制后如何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改制相当于企业合约集的重大调整,股东身份和股东间关系,股东、管理层、职工之间的关系,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商业伙伴及社区之间的关系,乃至公众对企业的认知和态度,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改制企业必须要实现公司治理转型。改制后企业的公司治理转型可能比改制本身更加艰难,这将是我们未来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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