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扩大城镇中等收入人群——五城市居民收入分配情况调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市居民论文,城镇论文,收入分配论文,人群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结构转型的步伐不断加快,不同人群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发生了根本改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矛盾日益显现。让更多的人群逐步步入中等收入者行列,是缓解收入差距过快扩大的基本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一、“中等收入人群”概念
目前,国内外理论界描述中等收入群体的相关概念包括“中产阶级”、“中产阶层”、“中等收入人群”等,其内涵外延不尽一致。1951年,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赖特·米尔斯在《白领——美国的中产阶级》一书中首先提出了中产阶级的概念。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也对我国的“中产阶层”概念进行了探讨。一般认为,我国目前意义上的中产阶层主要是指一群相对富有、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高质量的生活,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和现存秩序有较强认同感,并处于全社会收入中等水平的群体。因此,“中产阶级”和“中产阶层”的主要构成要素不仅在于收入,还包括生活方式、政治见解、文化心理和道德意识等因素。
目前,我国以收入来定量划分人群的方法主要是“五等分法”,即以相同的收入间隔来将所有人群划分为五类,与其相对应,中等收入人群就是处于中间收入那一档的人群。但这种划分方法过于笼统,因此,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我们初步认为:“中等收入人群”主要是指收入水平中等以上且来源比较稳定、生活宽裕并有一定财富积累的人群。
由于受数据采集局限,本文在初步分析五个不同区域城市居民收入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以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到3倍以下的收入区间人群作为分析“中等收入人群”的量化指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中等收入”是一个动态的、相对的结构指标,既有地域的差异,又有相互的可比性,其水平是与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适应的,并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二、目前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情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发挥,打破了原有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资本、技术对劳动力的替代作用逐步显现,在总体收入水平提高的同时,收入差距逐渐扩大,不同收入人群出现一定程度的分化。
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05 年, 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493元,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十五”期间年均增幅达到了9.6%,基本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但平均水平以下的人群约占60%,收入增长主要是由高收入人群拉动,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根据我们对“中等收入人群”的界定范围进行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中等收入人口约占37.5%。
城镇居民获得收入的渠道趋向多元化,收入构成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经营性、转移性收入成为了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新亮点,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比重下降。2005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68.9%,比2000年下降2.3个百分点;经营性收入占6.0%,比2000年上升2.1个百分点;财产性收入占1.7%,比2000年下降0.3个百分点;转移性收入占23.4%,比2000年上升0.5个百分点。
为进一步分析有关地区的收入分布情况,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我们从全国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选择了银川、武汉、哈尔滨、南京和上海五个城市进行了比较。(具体见表1)。
表1
全国及东、中、西、东北地区五城市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0%至300%人群占比情况表
注:全国为2004年数据。
图1 银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布图(2005年)
图2 武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布图(2005年)
图3 哈尔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布图(2005年)
图4 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布图(2005年)
图5 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布图(2004年)
为更直观地反映五城市城镇居民的收入分布情况,我们绘制了各城市的收入分布图。图中,下线为该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上线为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线, 两线之间的人群视为当地的中等收入人群。
比较五图,可以得出以下初步判断:
第一,不同城市中等收入人群的比重存在差异。总体上看,中等收入人群比重基本集中在30—45%之间。其中,西部地区的银川中等收入人群占27.4%,中部地区的武汉占45.1%,东北地区的哈尔滨占37.6%,东部地区的南京占43.8%,上海占36.6%。
第二,五城市的中等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西部地区银川的中等收入水平在8800元到26500元之间,中部地区的武汉在10800元到32400 元之间,东北地区的哈尔滨在10000元到30200元之间,东部的南京在15000元到45000元之间,上海在18600元到55800元之间。水平差异在2倍左右,基本反映了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三,全国和五城市中等收入人群比重普遍偏低。从一般意义上说,构建“橄榄型”社会结构,中等收入人群占总人口的比重应在60%左右。从目前来看,我国城镇中等收入人群占城镇人口的比重仅为37.5%,远低于国际上一般认为的60%左右的水平。五城市的情况也与全国相类似,比重普遍偏低,分配结构基本呈“洋葱头”型。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中等收入水平和人群比重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初期向中期转化的发展阶段,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存在。从国际经验看,提高中等收入水平和人群比重,既要注重市场在初次分配中的主导作用,也要强调政府在再次分配中的调节作用。政府只有更好地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调节,才能有利于逐步扩大中等收入人群的比重。
三、中等收入人群比重偏低的主要原因及影响
造成中等收入人群比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从总体上看, 由于当前我国城镇新增劳动力规模持续扩大,再加上国企改革人员分流以及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的不断转移,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将会持续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这种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的状况,导致其在参与收入分配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同时,我国劳动力整体素质和技能又偏低,人力资本参与分配的能力也比较弱。劳动力市场上高端劳动力供不应求和低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结构性矛盾更显突出,使得低端劳动力市场价格长期处于低位。
2、中小企业成长缓慢,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份额过低。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不完善,市场准入的门槛高、融资担保难以及审批程序繁琐等问题,使中小企业成长缓慢,既不利于进一步扩大就业,也难以进一步扩大具有创业意识、依靠合法经营和财富积累获得中等收入的人群,居民的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增长缓慢。
3、国民收入的分配关系不尽合理,居民所得比重偏低。计划经济时期, 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积累”的分配政策,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普遍偏低。改革开放以后,政府主导、投资拉动型的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民收入的总体分配格局。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一般在50%以上,而目前我国的北京、天津和上海等城市的比重约在30—40%之间,比重偏低。另外,全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从1989年的16%下降到了2003年的12%,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实际所占份额有下降趋势。
4、税制改革相对滞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的税制改革正稳步推进,但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明显。一方面,对企业税收的征管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税率设置不尽合理,企业负担偏重,且内外资企业税赋不一。另一方面,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单一,尚未形成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体系,工薪阶层在个人所得税缴纳中占主体,税收的逆向调节作用较为明显,严重制约了财税政策对收入的调节作用。
5、体制障碍和机会不公,影响收入流动性。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 即使在初次分配不平等状况相对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只要保持不同收入阶层之间较高的收入流动性,也能逐渐扩大中等收入人群的比重,缓解由于分配不公产生的社会压力和冲突。但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一是部分低收入家庭子女受教育机会不均等,影响了其发展和获得较高收入岗位的机会;二是经济领域中垄断性因素特别是行政性垄断,影响了其他企业获得公平发展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三是对少数高收入人群缺乏有效的收入调节手段,使得财富在家族间代际转移的成本远低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同样也不利于收入的良性流动。
现阶段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着力扩大中等收入人群的比重,逐步缩小收入差距,将可能对社会和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一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经济取得年均增长9%以上举世瞩目成绩的同时,确实还存在部分弱势群体未能同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问题。在各种矛盾交织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不下大力气解决这些问题,及时通过“提低、扩中、调高”的措施缓解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问题,努力扩大中等收入人群,构建社会安全的“稳定带”,巩固执政基础,将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
二是影响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投资、出口和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主要因素。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投资拉动型的,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还不高。据有关部门分析,“十五”时期,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有逐年下降的态势,消费率由上世纪80年代的60—70%一路下滑到了目前的50%左右,低于发达国家近20个百分点;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45%左右,低于发达国家近30个百分点。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向以消费为主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才能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而中等收入人群是拉动社会消费的主力军,其消费主要集中于教育、医疗、文化、住房、汽车等领域,因此,中等收入人群比重偏低既是导致我国消费率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约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重要因素,严重影响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逐步扩大城镇中等收入人群的基本思路
扩大中等收入人群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应当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有关精神,更加注重收入分配公平,多渠道扩大中等收入人群。
1、保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扩大就业总量。保持一定的经济发展速度,扩大收入的可分配总量。中等收入人群的扩大与经济发展水平是密切相关的,加快经济发展,将提高包括中等收入人群在内的城乡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只有“做大蛋糕”,才能以总量的扩大造就更多的中等收入人群。
在保持经济较快发展的同时,应更加注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通过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整体提升产业能级,创造更多的中等收入就业岗位。
2、发展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人力资本参与分配的能力。在我国,工资性收入仍将长期地成为城镇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人力资本是参与收入分配的决定因素,而教育和技能培训则是提高人力资本的基础。目前我国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低于世界水平,削弱了发展中等收入人群的后劲。因此,要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高校专业设置结构,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特别是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比重,加快劳动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的进程,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实现从低收入岗位向中高收入岗位流动。
3、规范秩序完善制度,加强政府对分配的宏观调节。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调控和监管,规范收入来源,逐步调节非市场因素导致的过高收入。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薪酬考核办法,制定对经营者职务消费的监管制度,合理调控国有企业经营者与一般职工的收入差距。取消不同所有制企业工资分类管理的办法,营造平等的收入分配政策环境。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保持最低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合理比例关系,加大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管力度。加快推进政府、工会和企业的三方协商机制,完善集体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收益。加强行业工资指导,更好地发挥其对劳动力价格的指导作用。
4、鼓励创新和创业,激励劳动者通过智力、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进一步完善鼓励创新的政策体系,扶持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打造一批科技创新的领军团队,培养一支勇于技术创新的专业人员、技术工人队伍。要完善专利、职务发明等智力、技术、管理要素投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加大对重大科技发明者的奖励,营造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设立审批程序,减免开办费用,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完善融资担保政策,逐步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放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条件。对于劳动者创办微小企业的,各级政府要在资金、税收、场地、培训等多方面给予相应的创业扶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并促使创业者逐步进入中等收入人群。
5、推进税制改革,逐步提高居民分配比重。加快推进税制改革,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合理设置税率,充分发挥税收对分配的调节作用。加快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并轨改革,实现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平等竞争。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各地区的收入、消费水平实行差别扣除办法,逐步将赡养费和抚养费列入税前扣除范围。对创新创业者减免或抵扣个人所得税。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和税收调节,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内资企业的社会捐赠实行免税。
6、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收入的流动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完善法制环境,加大收入分配领域立法工作的力度,消除市场准入的壁垒,创造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让所有劳动者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合理的收入。
坚持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初次分配领域,逐步消除违背经济规律、人为的计划和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再次分配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强化政府在公共领域的主导作用,调节各类人群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缓解社会矛盾。
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消除农民工进城的障碍,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强服务和管理。保障农民工在就业、医疗、子女就学、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获得应有的报酬和待遇。
7、完善社会公共政策,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各级财政年度增收的大部分要优先用于解决就业、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结合国企、国资改革的推进,研究制定国资反哺社会保障事业的政策措施,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支撑能力。
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分类型、有梯次、广覆盖、保基本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改善居民收入预期,形成“保底”机制,稳步扩大中等收入人群。
稳步提高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人群的比重并形成“橄榄型”的社会结构,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各地应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更加重视对收入分配的有效调节,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为逐步实现扩大本地城镇中等收入人群的目标而努力。
(执笔:周禹鹏;课题组组长:崔波;张成义、张艳为课题组成员。湖北省蒋大国副省长提供了有关资料;中央党校牛靖楠博士、上海市发改委处长金国军参与了课题讨论和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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