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公有制形式多样化的几个认识问题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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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论断和决策,是对邓小平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但自从十五大以来,一些人对这一论断产生了不少曲解和误解,甚至因此而导致了一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失误。为了积极正确地推进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以下几个认识问题急需在理论上加以澄清:

一、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是在不改变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前提下,使公有资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多样化,而不是也不能容许搞私有化

当前,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存在着两种不正确的倾向:一种是有些人心存疑虑,担心这样搞会走到私有化道路上去;另一种则是在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名义下,紧锣密鼓地拍卖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说什么“十五大的精神就是一个卖字”。这两种相互对立的倾向有一个共同点:都是把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理解成了用多种形式改变公有制的性质。这种认识是不符合十五大报告精神实质的。

我们要搞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而不是要以任何形式使公有制经济私有化;这只是要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不是要改变公有制经济本身的所有制性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公有制经济,而不是要放弃和瓦解公有制经济。所以,那种担心和怀疑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会导致私有化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反过来说,也只有在不改变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去探寻公有资产的多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才是真正使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无论以何种形式把公有资产变成私有资产,都不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而是公有制经济私有化。前一段时间,有的地方领导干部把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理解为“实行非公有化”,居然喊出了“卖则活,不卖则死”、“晚卖不如早卖、慢卖不如快卖,实行非公有化要一步到位”之类口号。有的在拍卖国有企业的过程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不惜低估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以中饱私囊;有的以出售之名变相地侵吞国有资产,或者把国有资产半卖半送给自己的亲友。这样做不仅从根本上背离了十五大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精神实质,而且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关键,是选择公有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要实事求是、不拘一格,在灵活多样上做文章。不能简单地排斥任何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更不能否定了一种单一凝固的模式,又搞另一种单一凝固的模式

由于各个不同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具体情况存在诸多差别,同一个单位的具体情况也不断发展变化,这就决定了选择公有资产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必须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从各个具体经济单位在当时当地所处的特定情况出发,以提高公有资产运营的效率,确保公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准则,实事求是、不拘一格、灵活多样,这样才能使公有制经济不断获得新的生机和活力。

十五大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就明确告诉我们,股份制是搞活公有制经济可供选择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应当积极大胆地加以利用,但这并不是意味着股份制就是公有制唯一的或最好的实现形式,公有制经济都应搞股份制。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那样:“股份制是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中的一种形式,不是唯一形式,不能搞‘一刀切’,不要‘刮风’,不要以为一搞股份制什么问题都能解决。”现在有人把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解释为搞“股份化”、“股份合作化”,有的地方领导甚至采取行政命令的办法,强迫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搞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这种认识和做法也是与十五大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精神相违背的,其非但不利于使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反而会导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另一种单一化、凝固化,对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新的束缚。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只是要突破国有国营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这种单一固定模式的束缚,并不是要完全否定国有独资经营和集体独资经营这种具体形式。独资经营也是公有制经济多种实现形式中之一种。灵活多样,意味着各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都可以用,就不应简单否定和排斥任何一种具体形式。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独资公司”。十五大报告也没有否定国有独资公司这种实现形式。而且就在十五大召开不久,经国务院批准,几家大型国有石油化工企业组建成国有独资的特大型“东联集团公司”。这就清楚地表明,国有独资经营及集体独资经营都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

三、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继续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努力创造具有鲜明公有制特色、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决不能刚突破旧教条主义思想的束缚,又被照搬西方模式的新教条主义思想束缚住

使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过程,是一个体制创新的过程。必须破除各种僵化思想的束缚,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凡是适合于社会化大生产要求、有利于促进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资本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我们都应当虚心学习借鉴。但学习借鉴和利用决不意味着全盘照搬照套,而应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现状的实际出发,对其有所扬弃、有所改造、有所创新,使之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例如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作为私有制的实现形式而存在的,那里根本不可能有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股份制。我们利用股份制这种形式,必须从公有制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探寻能有效使公有制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公有资产流失,并有利于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和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作用的股份制具体形式;而不能全盘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股份制的现成模式。再比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国有企业私有化”,只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一种变化,丝毫不改变企业本身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但如果我国也像西方国家那样实行“国有企业私有化”,那就不仅是具体形式的变化,而是会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应当看到,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组织形式及其经济改革方式当成固定模式来照搬照套,这本身也是思想僵化的一种表现,是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教条主义倾向。突破这种观念的束缚,也是当前解放思想的一个重要课题。

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我们要学习借鉴,资本主义国家没有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我们也可以和应该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创造。公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没有也不可能有的一种新的经济制度,因而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给我们提供公有制全部现成的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制度,可以也应该依靠广大劳动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创造出便于发挥劳动者主人翁作用、较之资本主义私有制更加丰富多采的具体实现形式。比如职工群众集体承包经营国有中小企业这种形式,就是一种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对国有企业承包制的简单地全盘否定,是有失偏颇的。事实表明,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承包经营国有企业的做法确实弊端很多。但由企业全体职工群众集体承包经营国有中小型企业,却是一种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种经营方式,由全体职工共同对国家负责,共同承担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共同享有企业生产经营的效益;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以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决定企业重大问题;由全体职工或职代会民主决定经理(厂长)的任免并对其实施民主监督。这实质上是把国有企业委托给企业劳动者组成的联合集体经营,有利于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发挥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民主管理和对企业领导人的民主监督;有利于实现职工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有机统一,增强职工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观念和主人翁意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职工群众集体对作为所有者的国家负责,与企业同生死共命运,一旦企业亏损或破产,大家都跟着倒霉,职工群众不可能像个人承包者那样把国有企业搞垮后就转到异地做官或去当私人企业老板。所以这种经营方式能有效地保证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利益不被少数人出卖或据为己有。这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所没有的一种经营方式,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一个创举。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把承包经营列为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一种方式,朱总理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也充分肯定了职工民主管理经营国有企业的做法。近年来有许多国有中小型企业采取这种经营方式取得良好的效益和成功的经验。我们在推进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重总结推广这类具有鲜明公有制特色、有利于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作用的新经验。

四、在推进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过程中,必须全面认识“出售”这种方式的价值作用,严格限定拍卖国有企业的范围和条件,坚决制止“拍卖风”,严防在拍卖国有企业过程中以任何形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在一些地方刮起了拍卖国有企业风。有个别县市在很短时间内就突击把所属国有企业卖光了。有的县市甚至不顾广大职工的强烈反对和抵制,利用行政手段强行拍卖效益好的国有企业,硬是把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国有企业搞垮了。为了从根本上纠正这种现象,需要对出售国有企业在推进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中的作用,以及对于出售国有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

十五大报告把“出售”列为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一种方式,说明这也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一种可供选择的形式。但十五大报告既没有把“出售”作为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唯一方式,也不是把它作为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首选方式和主要形式,而是把它作为多种方式的最后一种方式。这决不是文字顺序的随意排列,而是建立在深刻理性思考基础之上的科学选择。

出售国有企业与改组、改造、联合、兼并、租赁和承包经营等形式相比较,有一个最重要的不同之点,就是这种方式直接牵涉到国有企业所有权的转移和企业职工群众身份地位的改变。有人说:“出售国有企业改变的只是国有资产的存在形式,使国家的实物资产变成了货币资产,并没有改变公有制经济的性质。”这种说法虽然不是没有一点道理,但并不全面。即使出售国有企业时卖的价钱完全合理,不发生任何国有资产流失,但被出售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却发生了改变,这个企业中职工群众的身份地位也发生了改变。因为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通常不采取收购的方式,而是采取兼并、联合的方式。如果把国有企业出售给了集体单位,这个企业就由国有制性质变成了集体所有制性质。如果把国有企业出售给私人或由私人出资组成的股份公司,这个企业就由国有性质改变成了私有性质;这个企业中的工人也就由企业的主人变成了私人资本所有者的雇佣劳动者。马克思主义讲的所有制,历来都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是指货币所有制。无论有多少货币资产,只有当它转变为实物资产后,才能成为现实的生产资料。没有实物资产作依托的货币资产,是无法作为生产力构成要素直接进入生产过程的。这样的货币资产也是很容易被作为消费资金挥霍掉的。试想,假如我们把国有企业都卖光了,还能说我们国家存在全民所有制吗?

既然如此,我们党为什么还要把出售国有小型企业列为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一种实现形式呢?这是因为,有些小型国有小企业,由于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没有市场等多种复杂原因,已经失去了生存发展的条件,继续维持现状只能给国家造成负担而不能带来任何效益。把这种名存实亡的小企业卖出去,虽然企业本身的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变化,但只要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就可以把企业的实物资产变成货币资产全部收回,并把这部分货币资产再直接投入到效益更好的产业中去。这也就意味着通过改变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实现形式,把其盘活了,这在总体上对搞活整个国有经济是有利的。十五大报告讲“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就包含着这个意思。所以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出售国有企业都属于国有资产实现形式的改变。只有在严格限定的范围和条件下,“出售”这种方式才能成为国有制实现形式的转变。

第一,出售的国有企业只能是小型企业,而不能是大型企业,也不能是中型企业。我们党和国家的任何一个文件中都没有开允许拍卖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口子。有人公开宣扬说什么“国有小型企业可以卖,国有大中型企业也可以卖,只要有人出钱买就可以卖”。这种不管三七二十一,把国有企业“全卖光”的主张,是与中央精神根本背离的。

第二,出售的国有小型企业必须是效益很差、失去活力的企业。凡属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国有小型企业,就不存在通过出售“放活”的需要。那些效益好的国有小型企业,本来已经被实践证明了其现有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有活力的。如果再出售,那就不是要把它搞活,而是要把它的国有制性质搞死了。江泽民总书记《在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放小’是要‘放活’,也是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小企业的重要作用,而不是‘放弃’,不是撒手不管。放活国有小企业,有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实现形式,不能变成只有出售一种形式,统统采取一卖了之的做法。”有人提出所谓“靓女先嫁”,主张越是效益好的国有企业越要先卖。这是完全错误的。效益不好、没有活力的要卖,效益好、有活力的更要先卖,那么还有什么样的国有企业不需要卖呢?这到底是要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呢,还是要把国有小型企业全消灭呢?!

第三,出售的国有小型企业,必须是确实无法通过其他形式搞活的企业。如前所述,“出售”只是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多种方式中最后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这也就是说,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方式中,出售不属于上策而是属于下策。只要有任何一种不改变企业本身国有制性质,不使职工群众由企业主人变成雇佣劳动者的方式能把企业搞活,我们就不应采取这种使职工群众感到伤心、失望,容易带来新的社会问题的做法。这里顺便说到,我们现在有些国有小型企业的效益差,并不是在保持国有制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没法搞好,而是因为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体制和领导班子有毛病才没搞好。有些原来效益差的国有企业,通过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民主管理监督,很快就打了翻身仗,对于这样的企业,当然就更没有必要进行拍卖了。

第四,出售国有小型企业必须具备三项基本保证:一是确保不低估国有资产或以其他方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改变实现形式来盘活国有资产,才有利于从整体上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无论是以何种方式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那就不是搞活国有经济,而是对国有经济的瓦解和破坏。二是拍卖国有小型企业所得资金必须尽快直接投入新的生产领域,不能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因为只有投入新的效益更好的生产领域,才属于以新的实现形式把这部分国有资产搞活了。如果出售国有小型企业所得资金被政府挪作行政费用开支,甚至被领导干部以各种方式挥霍掉,那就不是以新的形式盘活了这部分国有资产,而是使这部分国有资产变相流失了。三是必须安排好企业职工的生活,给为国有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职工群众提供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尽可能地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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