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二孩政策”背景下“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及其法律规制
曹培忠 周艳波
(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 山东 泰安 271018)
【内容摘要】 所谓“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家庭成员死亡产生的抚养模式,是人口红利消失、人口老龄化,性别比失调等社会问题出现以后,国家人口调整政策,出现的新社会问题;是经济发展和公共产品供给不能满足家庭人口需求,父母在高成本压力下的自弃行为;其类型繁琐,危害巨大。规制这种模式应当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强化法律抚养,履行法律抚养义务,综合建立检察监督和预防制度,强化行政执法,配合社区建设,实行联动保护机制。
【关 键 词】 二孩政策 丧偶式家庭 抚养模式 法律规制
一、引言
上世纪80 年代之后,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生性别比失调。2015 年10 月26 日至2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中国从1980 年开始,推行了35 年的城镇人口独生子女政策真正宣告终结。从此进入了“二孩时代”。由于子女教育,生育年龄和经济等原因,出现了新的二孩抚养问题。这些问题成为困扰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不仅对儿童产生影响,而且会影响到社会发展。基于此本文从基本概念入手,在“二孩政策”背景下,分析了二孩“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的特质、危害,结合社会典型案件,在国际人权法条件下提出法律规制措施。
意料中的事发生了,望着仅有20多平米的简陋的出租屋,方勋梅眉头一皱:“你怎么住这种地方啊?这是人住的地方吗?”“对不起,阿梅,你没问,我事先也没说明。我的梦想就是拥有凯迪拉克,至于房子,我知道也很重要,相信我,我会拥有的,一定会的。”程晓要去拥抱她,方勋梅挣脱了,鄙夷地说:“是的,有人说,现在女孩理想中的老公是开凯迪拉克的。但谁也想不到穷人也会开上凯迪拉克,你简直是个创举!”说完,方勋梅呆坐了一会儿,默默地离开了。
二、中国“二孩政策”的出台背景
中国是人口大国,中国的人口政策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其中以独生子女政策为核心内容的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自20 世纪80 年代开始严格推行,效果显著。但是在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依然存在着政策落实偏差。如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资料表明,2011 年之前,独生子女政策覆盖率大概占到全国内地总人口的35.4%;“一孩半”政策覆盖53.6%的人口;“二孩政策”覆盖9.7%的人口(部分少数民族夫妇;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也可生育两个孩子;三孩及以上的政策覆盖了1.3%的人口(主要是西藏、新疆少数民族游牧民)。①由于人口结构失调等原因,研究认为,人口性别比例和人口控制总量,形势严峻,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参见表1。表1:我国近年人口性别比例。②
其次,《胭脂扣》本身具有浓郁的传统色彩。作为爱情信物的“胭脂扣”既是爱情的见证者又是历史的缩影。情感的变迁、香港的流变近半个世纪的历史哪一点不是凝聚在这枚胭脂扣上?“摸摸口袋,有件硬物,赫然是那枚胭脂匣子,她不要了!我一想也把它扔在夜路上。车子绝尘而去,永不回头。”三十年代珍贵而流行的定情物,到了八十年代竟成了私人小店内的幻影,甚至最终落得被扔掉的命运。历史亦是如此,所有历史不过都是当下史,过了“当下”似乎早已没有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它能呈现给他人的除了时间的变迁再无其他。
表1 我国近年性别比例
我国人口性别比例显著偏高,在局部地区高到100:130,依据表1 统计数据在未来很长时间内男性单身问题突出。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高科技和传统习惯
对于人口性别的人为选择是重要原因。在此背景下,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呼吁下,于2007 年,中国人民大学在原国家计生委支持下启动了人口变迁调研课题,调查了解中国育龄女性的生育水平、生育意愿等等,做了很多方案和测算。最后经过科学决策,2015 年12 月2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从此二孩政策正式开始。
三、二孩政策背景下特殊的抚养模式——“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及其特点
如果说国家实行二孩政策是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保障了公民的生育权,那么抚养就是法律上的义务。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对此,法律明确规定,抚养是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③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受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社会上曾经出现了“小皇帝”等独生子女现象,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伤害了抚养关系。
不仅如此,通过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的研究能够看出,我们国家使用的就是以个人当作纳税单位的分项所得税制度,这样的一种制度根据不同征税项目计算以及纳税方面选择源泉扣缴的措施,如此可以充分显示出税收效率所存在的优势,进而更好地进行管理以及控制。不过把个人当作纳税单位的分项所得税制的主要问题就是公平性较低,仅仅可以显示出单个项目,很难显示出个人所有收入项目的整体负担能力,并且会忽视掉所存在的家庭因素。
“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是家庭个体在经济人口资源不足条件下,出现的抚养模式,分析原因就是我国公共政策供给不足,家庭成员必须通过自身努力履行抚养义务,该问题的出现表明我国公共政策供给不足[7](P183),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全社会营造关爱教育气氛,给缺损家庭的儿童更多的爱护,以补偿孩子失去的爱,使孩子心灵上的创伤得以愈合,使他们身心健康;同时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如德国、日本、瑞士及法国的民法中都规定了亲权制度,认为国家是孩子亲权的最高亲权人,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等先进经验,实现权力体系的规范化和社会化,解决上述问题[8]。同时采取经济公共政策,逐步调整义务教育负担的比例,解决初级解决义务教务经费的不足⑨,均衡发展,统筹家庭抚养和义务教育。
(一)“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
传统意义上的丧偶式家庭,是由于家庭夫妻成员一方死亡、离异等,出现夫妻法律关系的主体缺失,产生的抚养模式。本文所谓“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家庭成员死亡产生的抚养模式。该模式是在二孩政策产生以后特殊的现象,是指孩子出生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如经济、文化和社会人口结构,新出生的家庭成员,和父母在一起的时间十分短暂,其中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与子女在一起的时间少,如同家庭成员丧失。从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数据可以发现上述模式的客观性。参见表2,我国近年老人抚养比和小儿抚养比。图表显示,在最近几年我国人口抚养比方面的变化特征,老人抚养比上升,小儿抚养比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二孩政策以后,“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客观存在的现象。④为进一步验证上述模式,笔者在山东中东部地区做了微型调查。
表2 近年我国老人和小儿扶养比
1.“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微型社会调查
基于上述调查数据,“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又可以分为四个亚分类模式,分别为父母型、岳母型、配偶型(女方)和保姆型。由于我国已经是老年社会、父母退休等因素,父母或者岳母型抚养隔代现象普遍,导致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和加剧了“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使上述四种类型的模式具有各自特点。
2.“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亚分类
本次微型调查,是笔者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结合教育课题,通过山东部分观测点和教学基地实施的微型社会调查。调查样本200 人(家庭),采取问卷形式和访谈结合的形式,调查内容主要分两大类,第一部分是一般意义上的问题,涉及到4 个方面;二是抚养模式等问题,涉及到6 个问题,回收180 份有效问卷,采取专业统计分析。参见表3。
(二)“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的特点
监管上述模式,其中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综合的检察监督和预防制度,增设法律援助的事前预防机制。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设立检察官民事法律监督机制[10],发挥公权权能,借鉴国际公益诉讼的经验⑩,扩大权能和转变执法模式,实现法律现代化、服务民生的具体内涵。增设法律援助的事前预防机制,及时有效地实践法律救济,应当针对“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等严重侵权行为,实现法律援助,对某些救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无偿的法律帮助,配合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众多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侵犯的部门同时,创设公安机关处罚,对发现和知悉的侵权案件转交、移送、报告给公安机关,[11]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采取适当的救助措施;结合城镇化进程中的社区制度,实行农村社区联动保护机制。
表3 “二孩政策背景下的抚养模式”微型调查
四、“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危害、原因分析和典型案件
(一)“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的危害
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区域经济差别原因在内陆地区出现人口迁移,滞留了未成年人口,出现了大量“留守儿童”,导致人伦悲剧⑥,新的人口政策以后的“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同样也产生巨大的危害。突出表现为:一是儿童亲情权保障的缺陷。由于缺失监护,因父母双方或者一方长期在外打工,而将孩子滞留在家或者单亲等照看,这类群体脱离父母共同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受监护权、受抚养权、人格权、个人隐私权、健康成长权等基本人权的保障存在问题。[1]正如教育家卡尔·威特所说:“倘若家庭教育不好,就是由那些最优秀的教育家进行最认真的教育,也很难有好的结果。”[2](P26)我国《民法通则》第16 条第2 项规定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用监护能力的,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人员中选定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实际上部分二孩在成长的初期已经被遗弃,特别都是女孩的二孩。[2](P26)二是上述模式从法律层面上违法,导致抚养内容的分裂。上述模式只能得到隔代监护、单亲监护、上代亲戚朋友监护、同辈监护甚至自我监护。[3]从抚养的法律内涵上讲,违反了抚养内容的复合性和无条件性。如法律规定,抚养要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4]抚养要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同时抚养责任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三是法律救济手段的局限性,使侵权事实呈现客观存在的状态,“合法化”。“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实际上已经造成了二孩的人身侵权,但是目前的监护制度和法律规定难以救济[5],不符合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义务,也不能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救济[5]。上述救济制度难以适用本模式,原因之一就是法律不适格[6]。早在1985 年我国就参与制定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91 年9 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6年6 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规定都彰显了给予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保障。显然上述模式与我国的国际义务有悖。
(二)与“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极度关联的典型案件
表4 近年亲情缺失导致的极端案件一览
由于亲情缺失导致子女成长过程中发生极端案件,危害社会,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典型案件。参见表4。
这些案件是部分典型案件,与“偶式家庭”抚养模式有着极度的关联。教训是深刻的,原因是多元的。
(三)“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产生原因分析——从收入支出的角度
注释:
由于类方形蜂窝是凸六边形蜂窝与凹六边形蜂窝的一种过渡形式,研究不同壁厚类型下其夹芯特有的力学性能及其夹层结构的振动特性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此,针对四边简支类方形蜂窝夹层结构,本文在深入对比等壁厚与双壁厚六边形蜂窝夹芯等效弹性参数的基础上,推导类方形蜂窝夹芯的等效弹性参数;同时以蜂窝夹层结构的实际构造为基础,根据类方形蜂窝结构与凸六边形蜂窝结构的相似性,引用蜂窝夹层结构的自由振动方程,采用理论计算与仿真模拟相结合的方法,求解四边简支条件下类方形蜂窝夹层结构的振动特性,同时分析夹芯壁厚、夹芯等效密度及等效剪切模量等对四边简支类方形蜂窝夹层结构固有频率的影响。
表5 收入和教育投资倍增数变化曲线
五、“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二孩政策”是经历了人口结构变化和出现的新问题,如人口老龄化、性别比失调等以后,国家适时调整的人口政策。但是在落实该政策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不仅关系到人口教育质量,同时还涉及到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政策的角度,规范和约束该模式,对于全体社会和儿童个体都有重要意义。
(一)在全社会营造关爱教育气氛,从社会公共政策的角度创造“二孩政策环境”
二孩以后,出现了新的抚养现象,那就是“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
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有时间的长期性,内容的复杂性、责任的无条件性和义务的自觉性等特点,应当按照法律要求,规划和约束抚养关系,履行法律义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强化政府的法律义务,从国际人权的角度,履行好国际义务,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如《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系列国际条约,监管抚养违法模式[9](P119-120)。
通讯服务器对于首次登入的运输终端进行监权,识别与数据库中的终端识别码是否匹配,建立连接。而后通过TCP协议以轮巡的方式采集多个终端的数据并上传至控制台,其中采集的数据包括周期数据(温度、地理位置、电压电流等)和报警数据(周期数据超过报警阈值时发送报警信息)。在连接过程中,每隔一分钟接收一次运输监测终端上传的心跳包,根据心跳包的有无判断故障所在。服务器的端口通过控制台进行配置。
(二)强化法律抚养关系,履行法律抚养义务
总之,此研究针对湖南省城乡小学英语教材的使用差异产生的小学生英语综合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希望能引起湖南省各个市区及农村地区小学对英语教育的重视,在教材使用方面,严格教育更要按照教育部要求执行,尽快缩小城乡小学生英语水平的差异;不断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公平;鼓励小学生家长加大对孩子英语学习的重视力度,提高小学生学习英语的主动性和教师对教材的高效利用。学习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结合的过程,只有教师与学生双向互动才能促进小学生英语水平的整体提升。
(三)综合建立检察监督和预防制度,强化行政执法,配合社区建设,实行联动保护机制
“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具有明显的特质。主要表现为家庭成员的亲属感降低、子女成长过程中由于缺少关爱导致子女教育和成长出现问题,家庭成员矛盾突出,人伦关系复杂等特点。其中上述特点说明“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违背了法律意义上的抚养要求⑤,有着巨大的危害性。
纵观目前的我国的二孩生育现状,首先,经济原因是导致“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的主要原因。依据微型社会调查的结论,问卷调查父母自己不能带的原因中经济原因占比56%,由此可见随着我国社会转型,传统的生育观念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其中养儿防老已经不是最大的生育预期,相反抚养成本压力沉重,出现了“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最近几年虽然国家加大了增收力度,但是相对抚养成本,不能完全保证生育支出。其次是生存成本,未来子女就业后要建立家庭,住宅成本明显上升,导致生存压力增加。参见表5⑦。表5 表明,我国收入水平和生活支出水平,以及居民房地产投资增速的差异性抑制了社会生育,特别是房地产价格高涨,导致生育期望降低,如依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的国家统计数据资料,2015 年房地产平均价格是当年城乡居民支出的3.4 倍和4.6 倍⑧,高价房催生了“丧偶式抚养”的模式。
①参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资料。http://d ata.stats.gov.cn,2016 年12 月12 日。
②性别比例,人口学名词,人口学上对人类社会或国家中的男女性别比,通常是以每100 位女性所对应的男性数目为计算标准。例如,105:100 是105 位男性对应100 位女性。
③参见《婚姻法》第21 条等规定。
④参见国家统计局国家资料部分。http://d ata.stats.gov.cn/,2016 年12 月13 日。
开展理财业务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应的综合素质,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要求较高。一般而言,相关从业人员不仅要了解自身产品的功能,还要了解证券、保险、期货、期权乃至房地产等各个方面的知识。我国的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的从业人员只能做到了解自身产品功能,而其他的金融知识则相对匮乏,因此我国缺少高综合素质的专业人才[3]。
⑤抚养是法律义务,有着丰富的内涵,其中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又见龙日球《权利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年6 月,241-245。
精准举措变“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在全面摸清摸透贫困村、贫困户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大力整合多方资金,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充分依托贫困群众现有资源和自身优势“开方子”,以“十大工程”为抓手,突出产业扶贫、安居扶贫、保障扶贫三大工程,让“项目资金跟着穷人走”,把“血液”输到“静脉”,有效激活贫困群众的自我“造血”功能。
⑥由于家庭关爱缺失导致留守儿童夭折等案件,成为近年报刊关注热点,如贵州4 名留守儿童死亡 疑似集体喝农药自杀。http://e d u.sina.com.cn,2016 年12 月24 日。
⑦数据来源和说明:本数据依据国家统计局官方年度数据,如城市居民收入,参照2007 年的收入作为基数,和相应年度比较得出倍数,如2007 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收入1.3 万元,2008 年人均收入1.5 万元.年倍增数为1.18。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http://d ata.stats.gov.cn/.2016 年12 月13 日。
⑧依据国家统计局官方年度数据.如2015 年房地产平均价格是5120 元.城乡居民消费支出1484 元.1086 元.倍数分别为3.4 倍和4.6 倍。http://d ata.stats.gov.cn/.2016 年12 月13 日。
⑨依据有关研究结论.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县乡财政与农民负担》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实际上主要还是由农民们自己负担的。在全部投入中,乡镇一级的负担竟高达78%左右.县财政负担约9%,省地负担约11%,中央财政只负担了2%。作者自注。
在《中国制造2025》掀起了一场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的人工智能发展浪潮的大背景下,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应运而生,并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这为推进军队和国防智能化建设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但是,当前制约我国军事智能化发展的诸如军地合作机制不健全、传统技术资源过剩、专业技术人才紧缺等现实问题依然存在,只有找准问题的症结并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在军事智能化发展上取得实质性成果。
⑩英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长对于告发诉讼案件、确认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合法身份的案件.有权参加诉讼。在参加这些案件的诉讼中,检察长是必要的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参见杨立新.民事行政诉讼法监督与司法公正[J].法学研究,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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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2.7;C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106(2019)06-0075-05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我国家事诉讼法研究”(课题编号:13B F X080)结项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曹培忠(1965—),男,堪培拉大学(U nive r sit y o f C anbe rr a)国际法硕士(LL M),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仲裁法学等;周艳波(1969—),女,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人权法等,是本文的通讯作者。
(责任编辑:张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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