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法思潮”的内涵及现实意义_法律论文

“经济分析法思潮”的内涵及现实意义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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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分析法学思潮产生的时代背景

任何一门法学理论或法学流派都不是凭空产生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也是根基于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

首先,社会经济的发展促成了经济分析法学思潮的产生。不同历史阶段经济发展的状况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了这个阶段法学流派的发展方向。以往,人们忽视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没有把经济学的原理引进法学研究领域。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已经进入高度垄断时期,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和经济的进一步集中化,加剧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基本矛盾,为了缓和这一基本矛盾,求得社会的长治久安,国家不得不执行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职能,广泛运用立法、司法、政策等手段规制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生产。自由放任的经济变成国家干预的经济,在这一历史条件下,法学家们不得不把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作为一个实在的法律现象加以考虑,改变法是一个封闭的规范体系的传统法律机能观,积极探讨法律与经济的相互联系。

其次,学科间的相互渗透促成了经济分析法学思潮的产生。在传统上,许多人曾片面认为法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正义”问题,即如何在社会成员中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资源、收入等;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则是“效益”问题,即如何有效地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在生产几乎完全是私人的事情,国家和法律不怎么介入的情况下,法学家曾以为经济学的效益原理对于说明法律的性质、价值,对于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合理界限无甚意义;经济学家则认为其工作是寻找最大效益的办法,至于如何对效益进行合理分配是法学研究的工作。但是,在国家承担了经济职能,直接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参与社会生产的总体规则和社会收入的总分配的时代,法学家就必须考虑法在分配方面的公平性和在管理方面的效益。经济学家也不得不把法看作从事经济活动的制度环境因素之一,考虑法在管理和分配方面的作用如何影响以至决定着经济效益,这在客观上为法学和经济学的渗透创造了前提,促进法学和经济学结合起来,以获得对于具有经济重要性的法律问题的深刻理解。

二、经济分析法学思潮的主要观点

经济分析法学以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法律方面的问题,在理想的社会环境的模式基础上,集中分析社会成本的原因和性质,并研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将其降低到最小限度,实现社会效益。法律的目的就是使行为的社会成本缩减到最低限度,从而实现最佳社会效益。

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法除了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主权者的命令之外,还应具有可行性和公开性并应确立一种能够刺激人的利益动机的经济机制。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看,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通过改变人们的动机来改变人们的行为,因此,法就必须是可行的,并为公众所知,法律必须是以保护和促进有效益的行为为目标必须确保这种行为的发生所需的一切条件,在法律活动中,必须使这种行为的发生始终处于中心地位,法律必须通过责任和权利的不同分配,给予更大的利益,从而把人们的行为纳入规范之中。在经济分析法学看来,效益原则是法赖以建立的基础,也是法唯一的出发点和归宿。它主张法学应该充分掌握法律经济分析这一有效的工具,并利用它去分析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论证它们是否是根据效益原则而制定和适用的,促使立法和司法朝着促进效益的目标发展。

著名经济分析法学家库思在其著作《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运用边际分析方法具体论述法律在促进效益产生过程中的作用,边际分析是经济学中常见的一种评价经济抉择的基本方法。为了获得有效益的结果,法律就必须进行干预。

在经济分析法学看来,所谓公平一般指个人收入的平均分配,即收入均等化,是使财产如何在社会成员中得到合理的平均的分配。它是和经济分析法所强调的效益性相对应的。当然,原则上说,公平和效益都是法律所要追求的目标;同时兼顾到这两种目标自然是更为理想的。实际上,立法者和司法者必须面对的现实和解决的问题是,在一个物质财富不是充分丰富的社会中,效益和公平这两种价值、两种目标往往存在着冲突,不可同时兼得。如果出现冲突,应该做出何种选择呢?应否把目标放在优先的地位呢?这个问题是西方法理学最近20年来所争执不休的焦点之一。不同的法学流派和法学家作出了不同的答复。经济分析学认为,衡量是非好坏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有助于达到增加社会财富这个目标;效益是评价、制定和选择法律的首要标准。当公平与效益发生冲突时,公平应当暂时让路,退居次要的地位。换言之,在这个要求面前,传统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等有关概念和原则都应该加以改变。法律责任的确定和权利义务的分配,都应当成为实现效益目标的一种手段。从而,使资源从生产效能低向生产效能高的人手中转移,给予经济发展以足够的余地。尤其是通过给予大工业高效益发展所需要的一切权利,使资本投资在法律活动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以便获得更大的利润,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这样一来,穷人也会间接地得到好处,如贫困线的大大提高,就业机会的增多等等。这正是在更高层次和更大意义上实现了公平和正义,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判决和对待,就变得无关紧要和微不足道了。

三、经济分析法学思潮的现实意义

经济分析法学强调经济效益高于一切,主张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把它分配给能生产出更多财富的人,效益原则是一切法律活动的最高标准。许多法学家们不同意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指责它“偷运”功利主义。只讲“功利”、“效益”,不讲“社会福利”、“公平”,因而是非道德的分析方法和证明原则。这些评价是有一定道理的。经济分析法学把经济效益作为法的唯一基础和宗旨,否认其他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和作用,这就陷入了形而上学的泥潭,过分机械地搬用功利主义和经济学原理及方法。事实上,法律制度既有经济分析法学所说的效益、成本等方面的内容,也有善恶、正义与否的问题,如果社会都存在效益与公平的矛盾,法律制度的这一作用就是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调整各种利益冲突。

然而,法律与经济是有着内在联系的,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学角度探讨和论述法律这个社会现象,无疑是对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上帝的意思、人类理性的观点的一次伟大突破,也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一大进步。它说明,在现代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情形下,传统法学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了。

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把全部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提出以尽量少的劳动消耗和物质消耗生产出更多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党的十四大又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这就承认了社会主义社会是多层次的利益体系,整体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都是客观存在的各种利益,改革就是要理顺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种利益,通过对国家、集体、个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使各种利益明确化,正确处理好责、权、利三者关系,使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诸环节互相促进,以保证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这就要求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适应改革的需要,把是否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立法、司法、分配权利义务的重要标准,把对国家、集体、个人都有利的并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从这一方面来说,经济分析法学的许多理论是值得我们加以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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