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几点效果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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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稿即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以下几个敏感问题,将进一步引起人们的关注。

银行资金如何入市

一是银行将来可能通过贷款进入股市。《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法》修订稿将删除这条规定。《证券法》实施以来,什么叫违规流入,一直没有界定的标准。但该条删除后,并不意味着银行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股市。我们尚未看见许可商业银行资金依法入市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股票业务包括股票承销、股票经纪和股票自营等。由于不能从事股票自营业务,该法第四十二条专门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也就是说,由于商业银行不能持有股票原则的存在,即使是被动获得的股票,商业银行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转让出去。《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还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该条款是否被删除,尚难判断。结合“股票质押贷款”条款的出现,投资人将来有可能用商业银行贷款资金进入股市。当然,其前提是符合贷款条件,并事先明确用途。利用银行贷款进入股市,对活跃股市、增加入市资金量,是有积极作用的。

股票质押贷款对象是否扩大

二是会否有更多的投资者允许股票质押贷款。股票质押贷款是银行贷款的一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自2000年2月2日起执行。就证券公司而言,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股票质押贷款属于《证券法》所说的依法募集资金之一。但从实际情况看,通过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进入股市的资金十分有限。因此,预计《证券法》修订稿会允许更多的其他主体的投资者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笔者预计,由于商业机密等缘故,“私募基金”的情形和证券公司相似,也不太会利用股票质押机制。如果个人投资者被允许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估计会有部分人参与。如果证券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可以进行股票质押贷款,那么,同样可以起到活跃股市的作用。

国有企业如何买卖股票

三是国有企业炒作股票问题。《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什么是“炒作”,一直未界定。中国证监会《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这可能是对“炒作”的间接定义。由于其他主体的持股时间没有这种要求,实际上构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平等。《证券法》修订稿删除这一条款后,《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是否被取消,尚难判断。如果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可以缩短,那么,市场的活跃度也将提高。当然,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利用资金优势等操纵市场的行为,依旧属于违法行为。

做空机制能否形成

四是融资融券以及由此产生的做空机制的形成。《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现拟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这标志着:第一,投资者的贷款途径也来自证券公司;第二,证券公司的业务更为多样化,可以形成新的利润来源;第三,融券服务可以形成做空机制,由此导致股票投资盈利模式的变化。由于具体操作办法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因此,中国证监会也可以分步骤地推出相应的制度。同时,《证券法》第三十五条修改后,也为股指期货的出台扫除了障碍。

由于做空机制将逐步形成,因此,前面几个活跃市场的措施将来出台后,并不标志着股价指数一定会以上涨的形式表现出来。市场对《证券法》修订稿的判断,可能会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此外,全国人大什么时候能审议通过新的《证券法》,现在还难以判断。因此,投资者判断上述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可以有更为长远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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