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主义及相关理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义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发动的军事打击,构成了典型的干涉主义。这次以“维护人权”为旗号的“新干涉主义”,是北约自成立以来对外发动的第一场战争,其特点、规模和对国际关系的影响都是史无前例的。全面系统地研究这个事件,除了要从战略角度进行分析之外,还特别需要从理论的层面进行分析。只有搞清楚有关干涉的理论界定、基本概念、历史演变,以及与之相关的主权、人权、霸权、战争的正义性等问题,我们才能够对已发生的现象和未来事态的发展有更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由于北约的这次干涉行为刚好发生在20世纪即将结束之际,因此对这个重要的国际政治范例作深层次的理论研究,对于中国迎接下个世纪的国际安全挑战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干涉”的界定
在国际关系中,“干涉”是一种常见现象,也是常见用语。笼统地讲,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从外部对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或另两个国家间关系的专横干预。这种干预与一般的干预(包括劝告、建议、调解等)不同,它具有强制的形式,是一种不理会受干涉国同意与否的行为,目的是迫使干涉对象做原本不会做的事或是阻止它做本来可能要做的事。这种干涉常常与暴力或暴力威胁相联系。有时,即使表面上与暴力没有关系,但实际上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因为干涉主义的压力主要来自于它可能使用的暴力。
在当代,干涉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联合国体系之内的干涉,即由联合国组织的干涉,或由联合国授权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进行的干涉。这类干涉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诸如联合国直接组织的各种维和活动以及由联合国授权进行的反侵略战争等。另一类是联合国体系之外的干涉,也就是未得到联合国批准,或是绕过联合国进行的干涉,这类干涉都是不合法的。北约这次对南联盟的干涉,就是一次非法的干涉,践踏了国际法准则。
在国际关系中,干涉有狭义、广义两种解释。狭义解释专指暴力性军事干预,广义解释是指干涉别国主权的各种行为,包括从发表言论、经济制裁到采取军事行动等各种不同程度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说,还是广义解释可取,因为对主权的干涉事实上有各种形式,并非只有军事行动。
就联合国体系之内的干涉行为而言,只有用广义的界定才能解释,因为联合国对主权国家内部事务所做的任何事,实际上都是干涉。联合国实施的人道主义救援,解决难民问题,监督一些国家或地区举行选举或进行全民公决,实施经济制裁,进行预防性外交等,基本上属于非军事行为;而采取维和行动,则属于军事行为。海湾战争时联合国授权多国部队把伊拉克军队赶出科威特,则是典型的战争行为。
就联合国体系之外一个国家干涉另一个国家的比较传统的干涉模式而言,广义的干涉可能包括就别国事务发表干涉性言论(例如号召推翻当地政府),利用媒体进行煽动性宣传,就别国事务通过决议和法案,实施经济制裁,派遣军事顾问,支持反对派打内战,以及进行军事入侵等。一般来说,实行干涉者通常并不是从一开始就采取军事行动,而是逐步升级。19世纪的一位埃塞俄比亚皇帝(TewodrosⅡ)说过,“我知道他们的游戏。先是商人和传教士,然后是大使,最后是大炮。最好直接来大炮。”(注:Davidson,B., The Search for Africa:A History in the Making.London,James Currey,1994,p.13.)
在北约对南联盟的干涉中,我们也看到了各种不同的行为,包括不顾事实的歪曲宣传、朗布依埃的最后通牒和78天的狂轰滥炸。据报道,战争停止后,美国政府仍在继续着各种各样的干涉活动,其可能的计划包括命令中央情报局采取秘密行动,鼓动南军人发动政变,援助南联盟反对派,悬赏500万美元逮捕米洛舍维奇等“战争罪犯”, 冻结米洛舍维奇等人的账户等。(注:[美]《洛杉矶时报》6月27 日文章:《克林顿下令对南斯拉夫领导人采取行动》。)
通常, 干涉程度越高, 受干涉者的选择余地就越小。 (注:Joseph S.Nye,Jr: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NewYork,Longman,1997,p.134.)对一个国家发动大规模的军事入侵, 实际上就是不给对方以任何选择。北约对南联盟的战争行为,基本上是一场不给对方选择机会的干涉。在有限的谈判中,南联盟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干涉与一般意义上的战争是不同的,它基本上都是在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发生的。就联合国体系之外的情况而言,干涉都是大国对小国,强者对弱者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干涉具有大国的属性,它特别表现为超级大国的特权。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在世界上进行干涉最多的国家,就是美国。当然,中小国家在地区的范围内,也有许多干涉行为,例如以色列干涉黎巴嫩,土耳其干涉塞浦路斯,越南干涉柬埔寨,坦桑尼亚干涉乌干达等。
干涉主义所涉及的国家可能多寡不一。在现实国际政治中,有时干涉者只是一个国家,这就是所谓的单边干涉。有时可能涉及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这就是所谓的多边干涉或集体干涉。在历史上,联合国组织或联合国授权的干涉,多为集体干涉,而非联合国授权的干涉,特别是超级大国自己搞的干涉,则多为单边干涉。以一个区域性军事组织的名义绕开联合国,以人权为由对区域外的国家实施军事干涉,北约对南联盟的战争可以说开创了一种干涉的先例。
在国外的一些国际政治论著中,对“干涉”问题的论述通常放在有关“冲突”的章节里。的确,干涉就是一种冲突形式,而发生冲突的地区或国家也往往会受到外部干涉,不论这种干涉是来自联合国还是来自其他国家。
通常,干涉者都希望速战速决,但即使强弱分明,问题也未必会很快解决。美国干涉越南,苏联干涉阿富汗,都陷入了泥潭。
关于干涉的结果,多伊奇(K.W.Deutsch )提出了三个因素:第一,目标国人民的态度,即是支持还是反对,以及支持或反对的力度;第二,干涉的强度——规模、形式和持续程度——与目标国规模、资源和公众支持程度的对比;第三,其他国家的态度,即对此是干涉还是不干涉。多伊奇认为这三个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都会给干涉结果带来重大影响。关于什么样的国家可能吸引强国进行干涉,多伊奇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这种国家必须足够小,小到容易干涉;与此同时,它又必须足够大,大到有利可图。除此之外还必须看国家的现代化程度。国家的现代化程度越高,它的政治、经济、军事潜力就越大,干涉取得成功就越不容易。反之,则要容易得多。当然,如果一个国家虽然现代化程度很低,但非常团结,那么干涉也是困难的。(注:多伊奇:《国际关系分析》,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第231—232页。)
二、干涉与主权
干涉与主权是相关概念。在本质上,干涉就是妨碍、削弱、限制、取消国家行使主权的行为。这一点是各种干涉行为的共性,不论它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作为干涉行为发生的环境与背景,主权国家体系的形成乃是国际关系从无序走向有序的过程的产物。人们通常认为,主权国家体系产生的标志是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这个和约体系承认每一个国家都享有处理内部事务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这样,主权原则就确立了。作为国家的不可剥夺、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最高权力,主权像一个“坚硬外壳”,具有某种“不可透入”的属性。它把一个个国家变成可以合法共存的体系,从而构成了一种秩序。在这样一个国际体系中,每一个国家为了确保自己的主权不受干涉,都不得不尊重别国的主权。这样,在国际关系中就必然会形成一种共识,即主权是不容干涉的,并因而会形成一种规范,即“不干涉”原则。(注:早期阐述不干涉原则的代表人物和代表作有:(1)Christian Wolff:Jus GentiumMethodo Scientifica Pertractatum,1794( ed.And trans.Drake,J.H.),Carnegie Classics of International Law,New York:Oceania,1964.(2)Emmerich de Vattel:The Laws
of
Nationson
thePrinciples of Natural Law,1758(ed.And trans.Fenwick), C. G.Carnegie Classics of International Law,Washington DC:CarnegieInstitute,1916.)
不干涉原则成为法律,最早是体现在国内法中。法国1793年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决不干涉别国的政治。 他们也不容许别国干涉自己的政治。”(注:《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8页。)以后, “不干涉”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准则。在国联期间就有公约明确规定,任何国家都无权干涉别国内部事务。现今的不干涉原则是以联合国的有关文件为依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1965年,鉴于世界各地干涉事件的不断增多,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一项不容许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的八点宣言。
在西方学者中,大多数人对不干涉主权的原则是持肯定态度的。约瑟夫·奈认为,不干涉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准则。这个准则之所以是一个强有力的规范,是因为它影响到秩序与正义。在无政府的世界体系中,主权与不干涉是提供秩序的两个原则。与此同时,不干涉亦影响到正义。由于民族国家的人民有权在他们自己国家的边界内发展共同的生活,因此其他国家应当尊重他们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当然,并非所有国家都与这个理想相一致。在正义与秩序之间经常存在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导致在是否应当干涉的问题上出现不一致。(注:Joseph S.Nye,Jr: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New York,Longman,1997,pp.133~134.)约瑟夫·奈对主权的这种态度,反映出一些西方学者在肯定主权原则时,亦想为所谓的“正义”干涉留有余地。
自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对主权的态度出现了一种非常值得关注的趋势,就是出现了强调主权地位下降的思潮。前联合国秘书长佩雷斯1991年说,人们现在日益感到,不能把不干涉国家国内管辖权的原则视为可以大规模或系统地侵犯人权的保护性屏障。(注:
Perezde Cuellar,J.:Report on the Work of the Organisation fromthe Forty - fifth to the Forty - sixth Session of the GeneralAssembly,Sept.1991,DPI/1168~40923,New York:UN Departmentof Public Information,1991.)他的继任者加利1992年在《和平纲领》中说:“国家的根本主权和完整是取得国际任何共同进步的关键。但是,绝对和专属主权的时代已经过去;这种主权的理论也从来不符合事实。当今国家领导人的任务是了解这一点,设法平衡兼顾国内良好政治的需要与日益互相依存的世界的需要。”(注: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和平纲领》,联合国,1992年,第9页。 )加利的这个思想经常被作为经典加以引用,这个思想可以说是国际思潮中主权观念弱化的一个集中表现和重要标志。
三、干涉主义的政策判断
干涉主义作为一种政策,它所追求的目标如果作理论上的划分通常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为了“利益”,另一类是为了“价值”。为了“利益”进行干涉,干涉者的目的就是要获得某种现实的好处,例如获得军事优势、石油资源等;为了“价值”进行干涉,干涉者的目的是要实现某种道德原则,诸如推行人权标准和民主制度等。在冷战时期,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在各自势力范围内的干涉,虽然带有某种意识形态的色彩,但本质上是出于利益,是为了确保自己的霸权不被削弱。这次北约干涉南联盟,尽管人们知道它有明确的利益考虑,但它自己却反复宣传是为“价值”而战,是捍卫人道主义原则。
考察具体的干涉事例,我们可以看到,干涉的政策选择实际上不可能出于某种纯粹的目的原则。换言之,任何干涉者在考虑是否应对别国事务进行干涉时,都不可能只讲“利益”不讲“价值”,或者只讲“价值”不考虑“利益”,因为师出有名必须要有道义上的理由,而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又是任何政府的首要职责。
就美国来说,尽管它的每一次干涉行为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但它实际上没有一次不是从美国利益出发的。对于人权问题,美国的干涉是有很大选择的,也就是说尽管人权可能成为美国干涉世界上任何地方的理由,但美国决不会不加选择地管世界上任意地方的人权问题。非洲频频出现的人权灾难,美国就没有兴趣。当美国不能无条件地适用其道义原则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这种所谓的“道义”只是借口。实际上,美国在采取干涉主义行动时,它从来都是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种利益包括美国的“国家利益”,也包括当政者的个人利益和党派利益。所谓人权问题,不过是为这些利益服务的手段。有一幅美国漫画很形象地描绘了有关干涉的决策选择,题目叫《西方国家决定是否卷入其他国家事务速查表》,其中包括五个选择题:1.它们有石油吗? 2.美国的商业利益受威胁了吗?3.我们的民意支持率下降了吗?4.我们能用我们的漂亮的新武器吗?5.CNN能报道吗?(注: Conway W.Henderson:International Relations,Boston,McGraw-Hill,1998,p.399.)这里面恰恰没有所谓的“人道主义”考虑。
在西方政界有左翼、右翼之分。一般来说,右翼强调利益,在对待国际冲突的问题上,主张采取强硬政策,但右翼认为只有在国家的生死攸关的利益面临威胁的时候才应该采取战争行动。与之不同的是,左翼一般认为,外交政策应该由道德价值观念来决定,但左翼一般不赞成穷兵黩武。发动对南联盟战争的克林顿、布莱尔等人,既不同于右翼,也不同于左翼,因为他们为了实现比左翼更极端的目标而使用了比右翼更极端的手段。美国《洛杉矶时报》6月20 日的一篇文章把它称为“第一场‘第三条道路的战争’”。也就是说它是一场指导思想介于右翼与左翼之间的一场战争。
在西方学界,有自由主义、现实主义之分。对现实主义来说,国际政治中的关键价值是秩序。而要实现这一点,关键的因素又是权力平衡。因此,只要干涉是为了权力平衡或为了维持秩序,就可以证明是有道理的。与之不同,自由主义则可能为了所谓的“道德原则”进行干涉。对世界主义者(即自由主义者)来说,关键的价值是正义,关键性要素是个人社会。因此,只要干涉是为了促进正义,就可以证明是有道理的。(注: JosephS.Nye,Jr: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New York,Longman,1997,pp.135~136.)
通常,人们认为现实主义更倾向于战争的选择,因为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无政府状态,每个国家的职责都是最大限度地发展自己的权力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它们之间的冲突和战争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当信奉自由主义信条的人处于狂热状态的时候,其战争倾向或许比现实主义更强烈。实际上,无论现实主义还是自由主义,在认为有必要进行干涉时,都会毫不犹豫地进行干涉,区别只在于它们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北约这次对南联盟进行狂轰滥炸,尽管从表面上看是出于自由主义原则,但实际上已很难讲它是什么派别了,因为北约的行为已超出了传统的自由主义者所能容忍的限度。美国前总统卡特是人权外交的倡导者,可说是自由主义者,他认为这场战争不择手段,过于残酷,玷污了美国的名声,结果适得其反。(注:[美]《纽约时报》,1999年5 月27日。)《民族》据认为是最能代表美国自由主义的杂志,其主编卡特里娜·霍伊维尔在一篇文章中认为,北约的战争行动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与克林顿所宣称的人道主义目的背道而驰。文章认为北约破坏了联合国的权威,违反了联合国全体成员签署的国际条约。(注:[美]《华盛顿邮报》,1999年5月31日。)
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主义”或政治派别并不是干涉发生的决定性因素。决定性因素是决策者是否理智。由于干涉常常会产生难以预料的结果,因此理智的政府通常会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而不会仅仅出于“利益”或“道义”的单项考虑。北约这次对南联盟采取战争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是美、英、德、法等国领导人的内在狂热所决定的。冷战的胜利和权力的失衡,美国经济的持续上升,西方民主制度的不断扩展,特别是失去制约对手的北约的跃跃欲试,所有这些因素造成了西方一批政客心中的军事干涉的狂热,并最终促使北约采取了残酷的战争行动。
四、“干涉例外论”与“正义战争论”
在当代,按照国际法准则,什么样的战争是正义战争,什么样的战争是侵略战争,是有明确界定的,即反对侵略、自卫性的战争是正义战争,而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则属于侵略行为,即是非正义战争。按照联合国宪章,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合法地使用武力:一是按照宪章第51条,国家拥有反对别国武装进攻的自卫权利;二是在联合国按照宪章第39条和42条予以授权的情况下,履行集体安全职责。
然而,为了使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干涉具有正当性,一些西方国家的理论家们制造了种种干涉理由。其中就包括“干涉例外论”与“正义战争论”。
以论述“正义与非正义战争”而著名的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Walzer),在《正义与非正义战争:历史事例的道德论证》一书中就提出了四种可以进行战争的例外情况。他认为,在下述四种情况下,即使不存在公然的侵略,干涉仍然可以证明是有道理的:
第一,先发制人的干涉,即当一个国家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胁时,或者在后动手就没有机会时,发动先发制人的打击是有道理的。在这里沃尔泽认为必须区分先发制人的战争(preemptive wars )与预防性战争(prevetive wars),因为后者不能证明是有道理的。
第二,必须平衡在先的干涉,即进行反干涉是有道理的。这种观点可追溯到弥勒(John Stuart Mill)和19世纪的自由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认为,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如果有干涉阻止当地人民决定他们自己的命运,那么能够抵制这种干涉的反干涉就是有道理的,因为它将恢复当地人民的自决权。美国曾用这一理由为它干涉越南作辩解。这一思想的要点在于反干涉必须是为了平衡在前的干涉,因为它的核心原则是要让当地人民自己解决他们的问题。
第三,当必须拯救受到屠杀威胁之人时,进行干涉是有道理的。理由是如果这样的人民没有从总体的破坏中被拯救出来,以不干涉作为尊重其自治和权利的标志是没有意义的。坦桑尼亚干涉乌干达被认为就是这样的事例。
第四,当援救分离主义运动时,干涉是有道理的。说得确切些,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一个群体清楚地表明他们想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那么帮助他们的分离就是合法的,因为这样做有助于他们共享他们的权利,并且作为一个民族发展他们的自治。 (注:Michael Walzer: Justand Unjust Wars:
A
Mor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Illustrations,New York,Basic,1977.)
沃尔泽的书是1977年出版的,他的思想在西方学界很有影响。作为西方国家干涉主义理由的一个集大成者,他所总结的这些例外,可以说既包括了现实主义的理由,诸如可以发动先发制人的打击,也包括了自由主义的理由,诸如应该帮助解决人权与民族自决问题。实际上,沃尔泽的这些观点,正是西方国家今天所流行的思想。北约的行为之所以能行得通,与这种情况是分不开的。
在西方国家,多数人之所以能接受北约所造成的血淋淋的事实,是因为他们把北约所进行的战争看做是“正义战争”。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分析在西方流行的基于基督教传统的所谓“正义战争”(just war)观念。
“正义战争”观念在西方社会已有很久的历史。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即战争必须具有正义的理由和正义的手段。
(注:MichaelWalzer:Just and Unjust Wars:A Mor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
Illustrations.New York,Basic Books,1977,p.21.)从公元 5世纪初的奥古斯丁(Augustine)、13世纪的阿奎那(Aquinas)直至本世纪,在西方社会一直存在着对这样一个传统观念的讨论,目的是确定两点:第一,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合法地使用军事力量;第二,战争将以什么样的方式正当地进行。
在当代,这种“正义战争”传统已演化成了六个原则:第一,有正义的理由;第二,必须由合法权威决定使用暴力;第三,使用暴力必须是最后手段,即所有解决争端的和平手段都已试过并都失败;第四,战争可能造成的伤害与可能实现的善相比,必须是相称的,还有一种说法是战争所实现的善必须大于所造成的损失;第五,战争至少必须有成功的可能;第六,战争的方法必须使对非战斗人员的伤害降到最低限度。(注:参阅Conway W.Henderson:International Relations,Boston,McGraw-Hill,1998,p.144;David Fisher:Morality and the Bomb,London:Croom Helm;New York:St. Martin's Press, 1985,Charters 2~3.)这种“正义战争”传统,一个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它完全不谈及主权国家,似乎是一个纯粹的道德原则。确实,在早期基督教世界,还不存在主权国家,进行战争主要是出于道德理由,是所谓的“圣战”。在中世纪,十字军的东征就是罗马教廷肯定的一场“正义战争”。
在现实的国际关系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奉行霸权主义、干涉主义的国家,它们在诉诸战争行动的时候,由于侵犯了别国的主权,是决不会按照国际法或主权标准来解释自己的行为的。它们总是要谋求一个号称是更高的合法性根据,即道德标准。出于这一点,它们当然会祭起基督教传下来的“正义战争”观念。
其实,即使以它们所宣扬的“正义战争”标准来衡量,北约对南联盟的战争也根本说不通。第一,北约发动战争的理由是科索沃发生人道主义灾难,但大量的难民潮恰恰是出现在北约发动空袭之后。第二,北约发动战争根本没有得到联合国批准,而美国国内的一些国会议员甚至起诉克林顿发动战争违宪。第三,西方国家并未真正进行外交努力,所谓的谈判,正如基辛格所指出的,乃是下最后通牒。第四,北约的战争行动已对南联盟造成了毁灭性的灾难,包括巨大的平民伤亡和民用设施的损失,而也正是这一点,使得那些“正义战争”论者都不得不出来说话了。哈佛大学神学教授赫尔就是从“正义战争”传统出发,对这场战争提出了批评,认为北约的狂轰滥炸使平民的生命危险超出可接受的范围,而“区域轰炸”更不符合任何战争道德标准。(注:[美]《华盛顿邮报》,1999年5月16日。)
对于“不干涉”原则的所谓例外,一般来说,学者的态度是比较谨慎的,因为他们大多数承认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例如约瑟夫·奈对干涉问题就是这样的态度:尽管绝对的不干涉原则经常受到破坏,但不干涉原则还是重要的。对例外的判断必须个案考虑,必须看动机、手段与结果。(注: Joseph S.
Nye,Jr: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New York,Longman,1997,p.140.)针对美国干涉越南是所谓“轻率但却道德”的说法,约瑟夫·奈指出,即使动机是正确的,手段也是必须考虑的。他认为必须问这样一些问题:有没有替代办法?干涉是最后手段吗?那里存在保护无辜者生命的效果吗?惩罚与犯罪是相称的吗?或者说它是不是过分了?结果怎样?成功的前景如何?(注:Joseph S.Nye,Jr: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New York,Longman,1997,p.139~140.)
在美国政界,我们看到,有一些当政者主张比较谨慎地对待干涉问题,但也有一些当政者对干涉非常狂热。例如,遏制政策的制定者凯南,主张要遏制苏联,平衡苏联的权力,但不主张直接动用美国军队进行干涉。比他更具意识形态色彩的人则主张进行直接的干涉,于是发生了干涉越南的战争。这种更倾向于战争的人是主张“更广泛的遏制,使世界免于共产主义”。这里面实际上体现了谨慎者与狂热者的某些区别。就今天美国的情况而言,还记得越南战争教训的人多不愿意轻率卷入战争,而更具意识形态色彩的人则想趁冷战胜利之机,以军事机器把美国的价值观推向全世界。
五、关于“新干涉主义”
北约这次对南联盟采取干涉行动,他们自称是“新干涉主义”。所谓“新干涉主义”,是指人道主义干涉,即出于维护人权等道义原则而进行的干涉。
在西方,人道主义干涉至少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在当时,尽管不干涉主权原则得到了广泛的承认,但人们仍认为存在两个例外:一是国家为保护其在国外的国民的生命、财产和物质利益的时候,二是当别国以一种远低于文明人所认可的标准虐待其公民并因而震撼人心的时候,国家可以进行干涉。(注: Lillich,R.,( ed.) ,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the United Nations, Charlottesville: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1973,p.198.)例如,当1860年叙利亚发生数千基督徒被屠杀的事件后,法国派兵进行了干涉。
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按照方廷(Jean-Pierre L.Fonteyne )的说法,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注:转引自
Wendy Lambourne:"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Anything Really Changed?"Pacific Research,Feb.1994.)关于军事性的人道主义干涉, 按照Nick Lewer和Oliver Ramsbothan的观点,干涉要被看做是人道主义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是对实际否认或违反基本人权的行为所作出的反应;(2)保证纠正这种情况;(3)是以国际共同体名义采取行动。(注:Lewer,N.and Ramsbotham,O.:' Something
Must Be Done':Towards an Ethical Framework forHumanitarianIntervention, University
of
Bradford:Department of Peace Studies,1993,p.25.)
尽管有人认为格劳秀斯最早提出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原则——如果国内司法管辖表现为对人类施暴,则它的排他性就不复存在了,(注:Lauterpacht,L.,"The Grotian Trad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3,1946,p.46.)但我们还是应把这个概念的发展同联合国的活动联系在一起,因为正是联合国把人道主义干预行动发展成了比较规范的大规模的国际性活动,诸如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和维和行动,以及出于人道主义理由对某些国家实施的强制性措施等。当然,由于联合国的这些活动事实上干涉了相关国家的主权,因此这类活动也始终伴随着争议。
在冷战期间,由于美苏对抗,联合国难以达成一致,因此能够采取的行动十分有限。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由于国际局势发生剧变,联合国获得了行动的机会,它积极地卷入了许多地区热点问题的解决。联合国所采取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既包括比较中立的非暴力活动,亦包括强制性军事行动,其中比较典型的是联合国在伊拉克北部以及在索马里和波黑的行动。而正是这些强制性军事行动,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联合国安理会在海湾战争之后所通过的688号决议(1991年4月5 日),决定在伊拉克北部建立安全区以保护库尔德人免遭伊拉克军队的镇压。决议提到了安理会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这样就把一个国家之内的侵犯人权的问题同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联系了起来。对联合国来说,这显然代表了一个重要的发展,表明联合国在人道主义干涉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开始背离它先前对于干涉权利的态度。
1992年8月13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770号决议,认定波黑的局势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并且按照宪章第七章授予执行人道主义使命的“联合国保护力量”(UNPROFOR)某种强制性权威以协助实施人道主义救援活动并威慑对安全区的攻击。
1992年12月3日,联合国安理会第794号决议授权“采取一切措施尽快在索马里建立实施人道主义救援行动的安全环境”。此前,加利在致安理会主席的信中认为,在索马里存在对和平的威胁,但不存在要求和准许国际社会采取军事行动的政府,因此,安理会应按照宪章第39条,在那里采取措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应当指出,联合国这三次行动,都包括了军事攻击行动。在索马里,联合国共投入来自21个国家的38000人的军队, 并且在与当地武装派别的冲突中,发出了逮捕内战中一派首领艾迪德的命令。在波黑,联合国为对付塞族武装的攻击行为,在1995年要求北约战机对塞族目标采取了轰炸行动。为对付北约的轰炸,塞族武装曾把一些联合国维和人员扣为人质,绑在北约飞机可能攻击的目标处。也许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即联合国开始把它的使命委托给一个更强大的组织——北约来执行。这个发展的结果就是美国扮演了一个积极的角色。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趋势,即联合国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从80年代末开始大幅度增多,以军事行动“强制实施和平”的事例不断增多,对主权的干涉程度日益增大,并最终在波黑行动中把自己的使命让给了军事力量强大的北约。由于联合国力量有限,因此北约成为人道主义干涉的中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是联合国的干涉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联合国的干涉行动越卷越深,范围涉及越来越广,而联合国的地位决定它不可能是军事上的强者,因此当联合国无能为力之时,它就不得不让位给北约。而一旦北约成为干涉主角之后,联合国就控制不了局面了。因此,尽管北约对南联盟的狂轰滥炸是未获得联合国批准的非法行为,但它的出现却与联合国不无关系。联合国的实践在某种程度上为北约的“新干涉主义”奠定了基础。
对于联合国的人道主义干涉行为,人们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派被称为“限制主义者”(restrictionist),另一种派被称为“反限制主义者”(counterrestrictionist)。限制主义者认为, 只有在行使宪章第51条所规定的单独或集体自卫权,或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宪章第42条授权采取军事行动时,可以不理会宪章第2条第4款的不干涉主权原则。由于限制主义者认为人权(正义)永远从属于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秩序)的主要目的,因而对人道主义干涉持否定态度。与此不同,反限制主义者认为,当人权受到极大侵害以致震惊人类良心的时候,就可以不理会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原则。他们认为,在过去几十年里,人权已从单纯的国内利害问题变成了合法的国际关注的问题。按照这种观点,人权已被置于宪章第2条第7款的不干涉限制之外,即使这样的情况并未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注:Wendy Lambourne:"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Anything Really Changed?"Pacific Research,Feb.1994.)
实际上,在联合国宪章中既包含有保护人权的原则,亦包含有不干涉主权的原则。问题在于当这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以哪个原则为根本出发点。对联合国来说,对当代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来说,这实在都是一个重大的抉择。从发展趋势看,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人权问题,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坚持维护自己的主权,或者说主张在维护主权的前提下维护人权。面对这样的严重分歧,联合国已处在一个十字路口。特别是发生北约绕过联合国对南联盟发动战争的事件之后,联合国向何处去,更成了一个关系到各国切身利益的大问题。
现在西方国家想要做的事情就是:第一,极力证明北约的战争行动是正义和正当的;第二,证明联合国宪章过时了,主权观念过时了;第三,设法修改国际法准则,也就是修改联合国宪章。
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1999年6月16日发表年度报告说,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对南斯拉夫联邦的空袭行动,开启了战争史的新纪元。报告认为,如何处置主权国家境内迫害人权的问题虽然是复杂且难以处理的课题,但其答案却是“明确而毫不含糊的”,亦即“国际社会不能容忍对於基本人权和群体权利的大规模侵害。大规模侵害人权、少数族群的权利和族群灭绝暴行,已经成为世界各地严正关切的事务。”(注:斯德哥尔摩1999年6月16日法新社电。)
英国外交大臣库克呼吁在科索沃冲突结束后,赋予联合国一项新的权力——干涉民族国家的内部事务。他说,一国政府若对本国人民进行侵略,然后声称拥有主权,不管自己打算做什么,都一律以此作为保护,这是不能接受的。他要求重新考虑“正义战争”的定义,即改写联合国宪章。他认为国际社会应当解决这一问题。 (注:[英]《独立报》1999年6月13日文章:《一个没有民族清洗的世界——罗宾·库克认为联合国必须有权干预无赖国家的事务》。)
最近,美国《外交》杂志(1999年5~6月号)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新干涉主义——对正义的国际法的探求》。该文认为,随着20世纪的离去,有关干涉问题的国际一致也将消失。美国与北约几乎没有进行什么讨论就有效地废除了严格限制干涉地方冲突的旧的联合国宪章准则。冷战结束以来的事件充分表明,落伍的反干涉主义制度已不再与现代正义观念同步。文章认为,挑战一项法律(law)与挑战法治(the ruleof law)并不是同义语。 恰恰相反, 挑战不正义的法律(an unjustlaw )(就像北约对联合国宪章所做的那样)就能够现实地强制实施正当或合法的制度(the legal regime)。文章认为,实现正义是困难的职责,实现正义之后才能修改国际法以反映正义。如果用权力来实行正义, 法律就会随之而来。 (注: Michael F.Glennon:"The New interventionism."Foreign Affairs,May/June 1999.)
毫无疑问,新干涉主义者所以要修改国际法,就是要从根本上破除主权国家的“坚硬外壳”。而一旦这个外壳不存在了,它们就是可以为所欲为地进行干涉了。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具有强大的经济、军事、科技优势,因此它们不会担心有国家会干涉它们的内政。然而,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趋势则构成巨大的威胁。
六、干涉与霸权
由于在国际关系中干涉主义所体现的是强者对弱者的关系,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因此干涉往往与霸权连在一起。在这里,干涉与霸权一样,在本质上都代表的是“强权的统治”("rule of strong")。
在理论上,干涉和霸权都是与主权对立的概念。按照主权原则,所有国家在国际关系中都应该是平等的,换言之,尽管主权是一种“最高权力”,但每个国家在行使这个权力的时候都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不能妨碍或威胁别国主权的行使。倘若有国家在行使权力时超出了这个限度,即把自己的权力扩展到别国主权的范围内,形成了某种不平等乃至支配性关系,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干涉主义和霸权主义。从这一点来讲,霸权主义与干涉主义是分不开的,搞霸权主义的国家必然要搞干涉主义。
由于霸权主义与干涉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是一回事,搞霸权主义,必然要践踏不干涉主权的国际法原则,因此霸权主义在本质上与国际法是不相容的。反过来,按国际法办事,就会使霸权主义受到制约。
为了使干涉取得合法性,霸权主义者通常会采取几种形式:一是千方百计取得联合国的同意,打着联合国的旗号进行干涉;二是绕开联合国,以其他国际组织的名义进行干涉,如这次北约对南联盟的战争;三是制造合法性理由,诸如打着“道义原则”的旗号进行干涉,或是利用历史上的所谓“正义战争”传统来为自己的干涉行为辩护。这三种做法,前两种只是为干涉行为找遮羞布,第三种则突出显示了霸权主义的行为特点:霸权国家就是要用自己制定的道德准则或法规取代得到公认的国际法,并且会以最强大的武装力量来实施。
通常,霸权国家搞干涉主义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履行责任,二是要维护利益。
在冷战时期,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对外都实行干涉主义,它们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和道义责任。当时的勃列日涅夫主义认为,只要反对社会主义的内部和外部势力企图破坏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复辟资本主义,苏联就有权在自己的势力范围——东欧——进行干涉。前苏联对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就行使过这种权力。美国所进行的干涉也有似类的借口。1947年杜鲁门提出:“除非我们愿意帮助自由的人民维护他们的制度和国家的完整,反对企图把极权主义政权强加给他们的侵略行径,否则,就等于直接承认了用直接或间接的侵略强加给自由人民的极权主义政权,这不仅危害世界和平的基础,而且也危害美国的安全。”(注:转引自[美]斯帕尼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外交政策》,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9页。)美国对危地马拉、古巴、智利、尼加拉瓜、多米尼加等国进行的干涉,就是所谓的反对共产主义的干涉。从美苏两家的干涉行为看,表面上是在履行责任,实际上乃是为了维护利益——确保各自的势力范围不发生有利于对方的变化。
从超级大国的干涉行为看,它们通常具有如下的特点:第一,超级大国与它的牺牲品之间存在巨大的力量差距,这种情况对于超级大国快速而容易地解决问题是一种很大的诱惑;第二,超级大国经常纠集盟国一起干,诸如利用地区性组织给予批准,以使之带有某种“集体合法性”的伪装;第三,为使所受谴责降到最小限度,超级大国的干涉行为喜欢快进快出的占领方式,在对象国的土地上通常只待数周或数月;第四,干涉的动机是扶持一个喜欢的政府或是更换一个新政府。
(
注:Conway W.Henderson:International Relations,Boston, McGraw-Hill,1998,p.152.)
关于霸权国家的干涉主义,美国无疑是最典型的范例。实际上,自从门罗主义提出,美国就成了国际关系史中一个频繁对外干涉的主角,特别是在拉丁美洲。1823年,针对神圣同盟干涉拉丁美洲的企图,美国总统门罗在致国会的咨文中提出了“门罗主义”,表示美国不干涉欧洲事务,但也不允许欧洲列强干涉美洲事务。门罗认为,“列强方面把它们的政治制度扩展到西半球任何地区的企图,对于我们的和平和安全都是有危害的。”门罗在这里用到了不干涉的概念,但他只是反对欧洲国家干涉美洲事务,实际上,他是为美国干涉美洲事务确立了一个原则。
在本世纪30年代,由于美国干涉行为太多,以致罗斯福总统不得不执行一种所谓的“好邻居政策”。然而,后来的历史证明,美国的干涉不但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也许,在历史上美国是因干涉行为受到批评最多的国家。美国的学者在论著中讲到干涉问题时,也并不讳言对美国干涉政策的批评。美国对危地马拉、智利、尼加拉瓜等国的干涉,简直可以说臭名昭著。澳大利亚学者伯顿(J.W.Burton )指出, 美国1929年对尼加拉瓜的干涉,给尼人民带来了一个索摩查独裁王朝,这个王朝在以后的43年时间里,对人民残酷镇压,敲诈勒索,无所不用其极。1954年美国对危地马拉的干涉,赠送给危地马拉人民的是一个残暴的右翼军人政权。1972年美国颠覆智利合法选出的阿连德政府,扶植起了皮诺切特政府,而这位将军被认为是拉丁美洲的暴君之一。(注:[澳]约翰·伯顿:《全球冲突》, 马学印等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8~89页。)
在冷战时期美国所进行的干涉,说到底是为了保持与苏联的均势。实际上,在两极体制的情况下,所谓均势就是双方的不断对峙和相互干涉。双方都把这种均势看做是生死攸关的大事,每一方都害怕对方把这种均势推向不利于自己的方面,并因而取得相对优势。因此,为安全起见,每一方的向前推进,都会遭到对方强有力的抵制。在此格局中,有时一个遥远小国发生的事,会使另一个超级大国感到自己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冷战结束后,随着形势的剧变,美国的干涉态势也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美国的对手和制约因素不存在了。美国作为惟一的超级大国,正以干涉主义的新态势,开始重新安排世界秩序。
从冷战结束到北约对南联盟发动战争之前,这10年尽管大国关系比较正常,和平与合作构成局势的主流,但实际上这段时间也正是美国进行战略调整、重新安排世界秩序、酝酿收获冷战果实的时期。由于美国霸权主义的态势从未改变,因此它必然要使国际关系中的对抗性因素重新累积起来。实行北约东扩和强化日美安保条约就是美国在欧洲和亚太推行霸权主义战略的两个突出表现。
由于霸权主义就意味着干涉主义,而干涉主义的最高形式就是发动战争,因此,只要美国不放弃霸权主义,它就不会放弃它的战争工具。而要保留这个战争工具,它就必须使之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采取行动的合法性。北约新战略的出现,正好适应了美国在新形势下的霸权主义需求。把北约变成一个进攻性组织,美国就可以用武力强迫一切不听命的国家签署投降书,从而拿到美国在冷战胜利之际所没有拿到的东西。对南联盟的战争是第一场。其后可能还会有第二场、第三场乃至更多。因为北约这架战车已经启动了。事实表明,苏东剧变后的10年正是冷战与热战之间的和平间歇。现在,这个间歇已经结束。美国的霸权主义行径,已再次打碎了人们对和平远景的憧憬。
美国在20世纪即将结束之际为自己的霸权主义史所抹下的这重重一笔,已成为国际局势开始新阶段的一个转折点,21世纪的国际安全形势很可能因霸权主义的持续膨胀而变得极其严峻。由于美国在一个较长历史时期内会继续保持自己空前强大的经济、科技和军事力量,并且会狂热地向世界推行自己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乃至不惜以发动战争的方式,实行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因此世界上不肯听命于美国的国家,都将面临干涉乃至军事干涉的危险。
美国推行霸权主义,显然是要建立一个以它作为霸主国的单极体系。然而,这种单极体系是不可能受到普遍欢迎的。因为霸权在本质上乃是对所有国家的威胁。尽管在对南联盟的战争中,美国得到了欧洲国家的支持,但从长远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只要有更好的选择,是不会甘心做霸权的附庸的,因为它们都会坚持自己寻求各自不同利益的权利而不希望受到超级大国的限制、胁迫或压力。现在世界上的多极化呼声日益高涨,美国建立单极世界的霸权主义行径正激起建立多极体系的更大努力。
然而,尽管多极趋势也在发展,但在世界事务中现在仍然是美国居支配地位。追随美国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仍然占大多数。从北约这次不顾中国与俄罗斯的反对,悍然对南联盟动武的事实来看,美国在做决策时是根本不把俄罗斯、中国这样的大国放在眼里的。这种事实说明,多极格局还远未形成,还没有国家能对美国的行为加以有效制约。也许,正因为中国与俄罗斯实力远不及美国,所以美国确立“单极”世界的霸权野心才愈发膨胀。
然而,尽管美国强大无比,但它要建立真正的单极世界,在可以预见到的未来,还是根本不可能的。所谓“单极”,就是一个国家在世界范围支配一切,它可以在没有其他伙伴合作的情况下成功地实现自己的任何利益目标。现在美国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充其量只能“领导”,还谈不上“支配”,对世界其他国家,例如中国,则连“领导”也谈不上。从美国这次对南联盟动武就可以看出来,它纠集北约十几个国家一起干,说明它知道自己单干不行。联系到美国的一些失败的外交举动,诸如“赫—伯法”和人权提案等,都说明尽管美国是西方的“老大”,但美国总统要成为世界的总统,还差得很远。
现在没有国家能从实力上制约美国,不等于说美国搞霸权主义和干涉主义没有任何制约。实际上,它所遇到的制约因素很多。北约内部的不同声音是制约因素,中俄推动“多极化”的立场是制约因素,而南联盟人民在军事上的英勇抵抗更是制约因素。正因为南联盟人民不屈不挠,才迫使美国不得不接受俄罗斯的调停,不得不回到联合国的轨道上来。美国通过战争手段迫使南联盟从科索沃撤军,达到的只是战术目的,它撇开联合国,利用北约建立单极世界的战略打算这一次是落空了。南斯拉夫人民的英勇抵抗,为反对美国霸权主义作出了重要贡献。
回到联合国,对美国霸权主义来说就是失败,因为不论是美国的霸权还是北约的集体霸权,在联合国中都将受到一定制约。联合国有议事规则,不是一言堂,虽然反霸权主义不容易,但搞霸权主义也不那么容易。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就可以抵制美国的霸权主义。从这一点来说,联合国与霸权主义也是不相容的。这也就是美国为什么不喜欢联合国的原因。
现在,单极化与多极化作为牵动世界格局的两个相反的力,已构成了世界政治中最高层次的斗争。美国加速单极化的进程,意味着战争危险的加大;其他大国特别是中、俄对多极化的推动,则构成对战争的制约因素。展望未来,世界体系很可能呈现单极与多极并存且长期较量的局面。多极化进程会因美国霸权主义的膨胀而迟滞,但霸权主义建立单极世界的企图也会因多极趋势的存在而无法得逞。
不管怎么说,和平总是世界上大多数人的愿望,处于战争狂热状态的人毕竟是少数。然而,由于这少数人掌握着世界上最庞大和最残酷的的战争机器,并且乐于随时使用它,因此世界和平的真正实现将会极其艰难曲折。面对即将到来的21世纪,我们有理由相信,干涉主义将成为影响国际安全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反对霸权主义和干涉主义,警惕并制止战争,已是摆在世界人民面前的历史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