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研究的范式选择:基于美国范式和欧洲范式的比较分析_第三部门论文

中国社会组织研究的范式选择——基于美国范式和欧洲范式的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欧洲论文,美国论文,中国社会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3)06-0102-10

一、问题提出

自20世纪70年代Theodore Levitt①和Amitai Etzioni②标志性地提出“第三部门”的概念以来,西方第三部门理论已经经历了40年左右的发展历程。在此期间,西方第三部门理论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核心议题,包括第三部门在理论上的确立、第三部门与政府的关系等。实际上,美国以及有美国学术背景的研究人员一直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理论的构建依托的是美国经验,自然而然地,理论的成型最终反映的也是美国经验。这些美国式的研究有其共同的内在特性,构成了第三部门研究的美国范式。

美国人开辟了这一研究领域,并一直将其发展兴旺,但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欧洲人开始做出强有力的回应。以Adalbert Evers为首的一批欧洲学者开始构建迥异于美国范式的第三部门理论。放弃美国范式是因为,他们认为美国范式并不能很好地解释欧洲经验,Borzaga认为其具有“美国偏见”(American Bias)③。因此,他们的理论来源于欧洲经验,最终试图反映的也是欧洲经验,构成了第三部门研究的欧洲范式。

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一大批有关社会组织的研究成果开始出现④,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成果包括稍早的“第三次分配”⑤⑥,以及进入新世纪之后产生的“组织外形化”⑦、“分类控制”⑧、“嵌入型监管”⑨、“行政吸纳社会”⑩、“非对称性依赖”(11)、“去政治的自主性”(12)等概念,另外还包括范明林和程金(13)(14)(15)、张钟汝等人(16)从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视角出发对社会组织的研究。这些研究不管是否明确声明其理论立场,其隐含的基本假设是一致的:整个宏观环境被分成国家、市场和第三部门三个相互独立且平行的组成部分。绝大部分有关社会组织的研究,都是在三个部门相互独立且平行的基础上展开的。中国社会科学界在改革开放之后受美国影响较深,这种倾向也深刻地反映在中国社会组织的研究上。第三部门理论的美国范式在中国相关学术领域几乎具有垄断地位。在很多时候,研究人员潜在认同和使用美国范式进行社会组织的研究,但其自身并未意识到这种立场。

相较美国范式,欧洲范式在中国社会组织研究中处于边缘地位。欧洲范式在中国的应用大多是一些从事福利研究的学者。从现有文献来看,彭华民最早使用,且具有引领性(17)(18)(19)。紧随其后,韩央迪(20)、李珊和万国威(21)、许光(22)、洪韬(23)等也以欧洲范式作为理论指导从事过相关研究。但总体来看,欧洲范式在中国学术领域的应用程度远远不及美国范式。

流行与否是由很多因素造成的,但范式在研究中的适用性问题却需要仔细探究。本文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美国范式还是欧洲范式,更适合中国社会组织的研究。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本文首先将探讨的是,美国范式和欧洲范式各自的突出特征是什么。

二、第三部门研究的美国范式

美国范式的形成源于“第三部门”的形成,不是实践意义上的,而是理论意义上的。大多数情况下,人类的实践总是早于理论。虽然第三部门的实践在美国社会一贯存在,但“第三部门”的概念和理论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正式形成。其标志是Etzioni在1973年发表的论文《第三部门和国内任务》,以及Levitt在同年出版的《第三部门:回应性社会的新战术》。Etzioni说,“当论证还聚焦于是由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满足人们的需要时,第三种选择,事实上是第三部门,已经在国家和市场部门之外兴起。实际上,第三部门也许是未来几十年最重要的选择,不是取代另外两个部门,而是匹配和平衡他们的角色”(24)。他们并没有就第三部门的特性进行过多的直接说明,将这一部门界定为“第三”,本身就说明其特性对于学者而言仍然是模糊的。但是,从字里行间看,其中的两大立场还是比较明显的。第一,第三部门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公众需求。这种需求原先由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提供,但是政府某种程度上已经感到力不从心,而市场由于其内在属性无法足额提供,只能交给第三部门。第二,处于第三部门的组织,从性质上来看,应该是独立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的。它们之间不应该是从属关系。

在Etzioni和Levitt提出“第三部门”之后,Burton Weisbord 和Henry Hansmann接过了继续在理论上构建第三部门的重任。Weisbord试图回答的问题是:非营利部门为什么会出现?为此,他提出了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观点。中国的研究人员对于这一观点已经耳熟能详。在此,我们旨在突出呈现他在回答这一问题时所采用的分析逻辑,这对我们理解美国范式的精髓大有裨益。他首先解释,政府为什么不能提供足额的公共物品;然后,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存在缺陷,那么公众未被满足的需求由谁来提供;紧接着,如果由市场来提供,是否会存在内在缺陷;最后,市场在满足公众需求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内在缺陷,为什么可以由非营利部门来提供公共物品。(25)我们可以发现,Weisbord在这一分析过程中,始终将国家和市场作为构建非营利部门的“假想敌”,前两者和后者不断处于理论对话之中。正是由于国家和市场内在的缺陷,才使得非营利部门作为一种新的应对方案出现。

Hansmann所要回答的问题与Weisbord是一样的,区别在于,前者解释这一问题的路径比后者简单。相较Weisbord,Hansmam并没有把政府放入论证过程中。他提出的“合约失灵”和“非分配性限制”(26)把市场作为非营利部门产生的“假想敌”。“非分配性限制”意味着,Hansmann试图构建的非营利部门与市场具有截然相反的特性。市场是以获得利润、并且在股东中分配利润作为首要目标,但是,非营利部门并非如此。后来的研究人员对Hansmann的诟病之处在于,他虽然区分了非营利部门和市场在利润分配上的差异,但并没有明确提出非营利部门具有哪些特性。只是因为市场的内在缺陷,非营利部门才有其存在的必要。因此,Hansmann这种构建部门的方法被称为残余法(Residual)。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清晰地看到,Hansmann与Weisbord的基本立场一脉相承,非营利部门与市场是相互割裂的,同时处在一个平行的位置。

在这之后,Lester Salamon和Helmut Anheier试图构建一个具有明确经验指向的非营利部门,他们将这种方法称为结构-操作式(27)。与经验世界更紧密的联系是其理论区别于Weisbord和Hansmann的特征。但与之相似的是,Salamon和Anheier在构建这一部门的过程中,沿袭了美国范式一贯的特征:以国家和市场作为非营利部门研究的主要理论标靶。他们认为非营利部门具有五个维度的特征。其中之一是私立性,即非营利部门是制度上独立于政府的,非营利组织既不能是政府机构的一个组成部门,也不能被政府官员主导的理事会统治。另一个维度是非分配性限制。这一维度直接来源于Hansmann,它是说,非营利部门可以营利,但其利润不能用于对捐赠者以及组织行政人员的分配,只能投入到下一步的组织活动中去。这一维度直接针对企业组织,明确地将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组织区分开来。

上文呈现了美国范式下“第三部门”研究的主要代表人物。其实无论是谁,从“第三部门”在理论上兴起之初,他们旨在解决的共同问题是:国家和市场之外公共物品满足公众需求的路径选择。就这一问题,美国范式业已明确,该路径是国家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选择。这构成了美国范式对非营利部门研究最大的贡献。但在“第三部门”理论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关于其内在特性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这种争议首先就反映在对这一部门的命名上。“非营利”、“非政府”、“志愿部门”、“公民社会”、“独立部门”都是对这一部门在理论属性上某一侧面的强调。但无论是哪一种名称,抑或是哪一位研究者,所寻求的路径都是基于对国家和市场批判基础上形成的“第三”种选择。相对于国家,第三部门强调的是其非强制性;相对于市场,第三部门强调的是其非营利性。部门命名的复杂性也来源于此。正是由于国家和市场本身因强制性和营利性所造成的内在缺陷,才给“第三”部门的形成制造了空间。因此,第三部门研究的美国范式的基础要义在于,整个宏观环境由国家和社会构成,前者属于公域,后者属于私域,社会作为私域又可进一步分为市场和第三部门。于是,宏观环境就是由国家、市场、第三部门共同构成的(见图1)。在美国范式下,这三部门处于同一分析层次,相互间是平行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它们之间的这种三角关系也为日后这一范式下的种种研究指明了方向。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三部门之间的关系成为经验研究和理论研究中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在这些话题当中,国家与第三部门的关系又是重中之重。

图1 第三部门研究的美国范式

但是,美国范式下的第三部门研究也留下了一个最为致命的问题。由于研究人员过于追求“第三部门”在构建过程中与国家和市场的相对位置,因此,“第三部门”本身应当具有的特性变得极其模糊。也就是说,美国范式下的“第三部门”无论从经验上,还是理论上,都是一个不那么明确、且较为复杂的“半成品”。从经验上看,除了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其它所有组织都应当划归“第三部门”。但是例如,美国意义上的宗教组织和大学真的具有相同的属性?从理论上看,大多数的研究人员只是指明了“第三部门”与国家和市场的差别,并未指明该部门到底具有哪些属性。即便是Salamon和Anheier的结构-操作式界定方法,也具有浓厚的残余式界定的色彩,他们从肯定性(Affirmative)的角度对“第三部门”的界定至多具有方法论上的导向意义。所以,美国范式指引下的研究人员一再思考的问题就是,“第三部门”到底是什么?

三、第三部门研究的欧洲范式

“第三部门”到底是什么?应该说,欧洲范式正是在回答这一问题基础上形成的。无论在美国还是欧洲,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部门间的模糊关系逐步受到学术界的重视,“混合经济”(Mixed Economy)的说法一再被提及。由于美国范式将国家、市场、第三部门置于独立、平行的位置,它在解释这一经验现象时具有先天性的内在缺陷。欧洲范式则很好地回应了这一问题,它充分地将这一经验现象融入理论范式中,从而无需回避同一领域不同行为原则和话语的冲突,而是可以直面这种紧张状态。因此,对于欧洲范式而言,第三部门是一个融合了国家、市场、家庭各自原则的混合领域,各种原则之间的共存和冲突是第三部门内在固有特性。

Pestoff在20世纪90年代初构建的模型就属于欧洲范式下的部门建构。通过图2我们可以看到,三角为国家、市场和家庭,第三部门并不具有独立的部门地位,它实际上囊括了国家、市场和家庭的各种属性。国家和市场组织共同具有正式属性,但家庭组织则没有;国家和家庭组织共同具有非营利属性,但市场组织则没有;市场和家庭组织共同具有私人属性,但国家则没有。于是,我们可以看到Pestoff的这一模型全然不同于美国范式,他为分析非营利部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框架。

图2 Pestoff的福利混合模型

Roustang的模型与Pestoff有异曲同工之妙。在他的模型中(见图3),三角分别代表着市场经济(Market Economy)、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y)、非货币经济(Non-Monetary Economy)。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主要受利益的驱动,价格是平衡供给与需求的杠杆。人们通过协议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关系,而非个人关系。在非市场经济中,各个主体行为的核心要义是资源的再分配。在国家的保护下,资源被重新在公民中进行分配。权力和权威是非市场经济运行的根本。非货币经济的核心要义是资源的互惠。资源互惠并不意味着货币的完全让位,而是说,货币仅仅是在部门内部的互惠关系中发挥作用。于是,它与个体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具有人格化的特质。区别于非货币经济中的再分配行为,权力和权威并不在其中发挥作用。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三部门被其称为货币经济,它并不属于以上三种经济模式的某一种,而是三者的混合(Hybrid)。因此,在第三部门内部,经常可以看到不同部门运行原则的碰撞和冲突。

欧洲范式研究的集大成者是德国人Evers。他认为,“第三部门应当被概念化为公民社会公共领域的一个维度,在这其中,不同的原则(Rationale)和话语(Discourse)没有明显的界线,并且是共存和相互影响的”(28)。欧洲范式下的第三部门应当是融合了市场、国家、家庭的领域,单一领域及其理论并不能独自成为其基础。如图4所示,市场、国家、家庭占据了三角,第三部门成为了中间领域。由于市场、国家、家庭都是福利提供者,Evers将其称为福利三角模型。我们可以看到,在美国范式中很难获得重视的家庭部门,在欧洲范式中其地位得到极大提升,它在理论上成为与国家和市场具有独立且平行关系的部门。相应的,在欧洲范式中,第三部门的独立、平行地位已经受到了彻底地颠覆。这并不是说第三部门在欧洲范式中彻底失去了位置,而是说,第三部门是一个囊括市场、国家、家庭部门各种特征的综合性部门。它强调的是这三个独立部门在第三部门中的共存关系,在理论上,欧洲范式认为,第三部门具有国家、市场、家庭的各种特性,它们都会在第三部门中有所显现。与此同时,三个部门各自的行为原则在第三部门中的共存也必然导致冲突和紧张。于是,第三部门就成为它们的一个角力场所。在这其中,各种行为原则相互争夺在第三部门的主导话语。最终,第三部门中的不同组织会呈现异质性的景象,不同行为原则的共存也是冲突和紧张的一种结果。

图4 第三部门研究的欧洲范式

将Evers置于欧洲范式的制高点,正是因为他着重分析了这种冲突和紧张。按照他的观点,三方的对立关系可以从结构层面和历史层面分别加以考察。(29)从结构层面来看,在市场、国家、家庭部门内部,它们有着各自的独立取向和介质。在市场部门中,其行为取向是工具理性,连接行为主体的是货币。在国家部门中,其行为取向是普遍主义,连接行为主体的是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在家庭部门中,责任是连接个体重要的介质。于是,在结构上,这些行为取向和介质共同出现于第三部门之中,并且在第三部门内部相互角力。从历史层面看,大多数国家运行的都是由市场、国家、家庭共同构成的混合经济,但是,市场、国家、家庭部门的作用在不同的意识形态指导下是具有层级关系(Hierarchy)的。例如,在自由市场经济指导下,市场原则在混合经济中毫无疑问占据主流,消费者的公民权就会退居其次;但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由国家主导的经济原则会占据首位,而个体的经济诉求相较会显得微不足道;而在一些保守主义者看来,维护传统的社区、家庭在福利提供中的位置,对其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如果从历史层面出发对经验进行考察,第三部门虽然在理论上呈现的形态并没有太大差异,但在不同的意识形态指导下,它在经验上还是会体现出多元主义的态势,这种多元主义需要具体地分析才能加以认识。

四、中国社会组织研究的范式选择

美国范式在中国社会组织研究中占有主导位置,欧洲范式在中国的影响力则远远不如美国范式。但是,这并不必然代表某一范式在研究中合适与否。换句话说,中国社会组织研究面临着范式选择的问题。

在选择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美国范式的核心在于国家、市场、第三部门在地位上的独立与平行。但在中国经验中,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已经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局面。“公私混合和官民身份的重叠是中国‘第三部门’中很普遍的特征”(30)。美国范式中部门间独立与平行的特征很难在中国社会组织经验中体现出来。孙炳耀在1994年从“官民二重性”的角度对中国社会团体中国家与第三部门的关系进行了研究(31)。从社会团体成立的动力、社会团体的运行、社会团体的职能等三个角度分析,他认为,国家和社会团体的属性是同时显现于后者的整个存在过程中的。“官民二重性”反映的是两者的各种属性在同一载体中的共存关系。实际上,就提出“官民二重性”的时期来看,孙炳耀等人还是过高估计了第三部门的性质在社会团体中所占的分量。虽然从性质上考虑,作为第三部门代表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地位,但是,国家对社会团体施加的重要影响决定了其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用王颖的话来说,“以行政隶属关系为纽带的金字塔结构,和以社团为中介、以非行政的利益关系为纽带的网络结构同时并存”,并且,“二者的地位并不对等”(32)。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管控逐渐减弱。近来,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手续,改革登记注册和业务主管的双重体制,实行“四类”组织试点直接登记体制,这些都是具体表现。但这并不是说,国家将会完全放弃对社会组织的管控,错综复杂的关系并非趋向清晰明了。和过去稍有不同的是,最近几年出现的很多社会组织,不是被动接受而是主动寻求政府的介入,这对社会组织的日常运行大有裨益。笔者将这种关系称作“非制度性依赖”(33)。从资金、目标、领导、行动策略的角度出发,社会组织在性质上与政府保持独立关系,但在非制度层面,前者对后者保持依赖关系。为了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中国当前的宏观环境下,社会组织主动割裂与政府的非制度关系,在日常运行中获得更大的自主性,对其而言并非最佳选择。相反,很多情况下,社会组织通过权威、私人交情、领袖魅力等非正式关系对政府加以依赖,反而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

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社会组织经验中,国家与第三部门的关系远非界限分明,两者交织在一起,这与美国范式不符,但却契合了欧洲范式的构建取向。无论美国范式如何强调国家与第三部门的合作关系,所有这些关系都是立足于国家与第三部门实际上的独立性质。但在中国,第三部门从改革开放之后重生的那一刻开始,其真正的性质,从未脱离过国家的介入。孙立平提出了“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分化”(34),高丙中从“公民性”的角度提出了中国从国家和社会重合的单位社会向国家社会分离的公民社会的转型(35)。这些论断与其说是对当前历史时期国家与社会独立关系的客观描述,不如说是一种对两者关系在纵向历史时期发展趋势的对比性立场。就中国社会组织而言,国家通过自身职能转换的方式,不断放松对其控制,但到目前为止,要赋予社会组织独立的部门地位,仍有一些难度。在人员、资金、项目运作等各个方面,社会组织的国家属性随处可见。因此,用美国范式强套中国经验,会给分析带来较大的困难。这种困难主要表现为,国家与社会组织在中国从来就不是完全分割开来的,两者之间既不具有绝对的独立关系,也不具有平行关系。国家介入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很多情况下是从属于国家的,差异只在于程度。用美国范式对中国社会组织及其与国家关系进行研究,就只能对两者特性及相互关系进行最表层描述,无法深入探究其实质。应该说,这样的研究很容易与中国经验发生偏离。但是,如果用欧洲范式分析中国社会组织及其与国家的关系就不会存在上述困难。就欧洲范式而言,它在构建理论的时候已经将第三部门中的国家属性作为其理论内核之一。第三部门不是绝对地拒斥国家,而是强调国家、市场和家庭的融合。因此,在中国社会组织研究中采用欧洲范式,在理论上并无太大问题。从理论前提来看,欧洲范式与中国经验具有很高的契合度,双方并无内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理论中三者融合的趋势能够与中国经验很好地匹配。不同研究面临的差异只是处于经验层面,就具体的社会组织而言,这种差异体现为国家是以何种程度、何种方式介入,以及处于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是如何调和国家、市场、家庭的关系。

另外一个要加以考虑的因素是家庭关系在中国社会组织中的影响。欧洲范式区别于美国范式的一大特征在于,它将家庭视作一个独立的部门。当然它所指的家庭不是核心家庭,而是指以血缘或者地缘形成的一种关系纽带。实际上,在中国古代,以血缘或者地缘关系形成的民间组织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善会善堂、会馆公所、族田义庄等。这些民间组织在中国古代主要凭借社会力量提供与人们生老病死相关的各种社会服务,服务人群主要包括鳏寡孤独。在改革开放之后,截至2012年,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我国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已经超过了40万。至于备案的社会组织,根据不同学者的估算,尽管未能达成完全一致,其数量肯定超过百万。这些备案的社会组织,或者叫草根组织,在所有社会组织中占据多数。在中国目前所有的社会组织中,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大都是经过登记注册的,但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联系、为群众知晓、获得群众广泛认可的社会组织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草根组织。这些草根组织往往依托群众日常生活的社区建立、运行,发挥的作用大多是满足某一个社区中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对于这些社区型草根组织而言,其参与者来自同一居住社区,服务对象也是该社区的群众,利用的资源也来自于该社区。虽然血缘关系之于当今中国社会组织的意义远比不上中国传统社会,但以血缘和地缘为核心的家庭关系仍旧在社会组织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实际上,在城市只要稍加留心,我们就可以注意到,近些年以社区服务组织为代表的草根组织是中国社会组织一种重要的形式。这些草根组织以地缘为纽带,借助中国基层政府的扶持,成为社会组织的一股重要力量。我们无意否定美国范式在分析此类社会组织时具有的指导性意义,但它在关注此类组织具有的第三部门特性的同时,很难关注到此类组织所具有的地域属性。离开了地域属性,分析中国草根组织的生成、生存、发展、局限、意义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在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程度相比城市还较为落后,但在未来,社会组织同样会成为中国农村群众人际纽带的一种重要形式。显而易见的是,在中国农村,其血缘和地缘关系相较城市更为浓厚,表现得更为原始和完整。可以预见的是,在发展农村社会组织的过程中,家庭因素必定会进入到实践中,甚至有可能在社会组织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总体而言,要分析中国的社会组织,必须充分考虑到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形成的家庭关系。

在这方面,欧洲范式相较美国范式具有先天的优势。美国范式没有将家庭单独纳入部门关系中加以考量。美国范式的潜在假设是,无论国家、市场还是第三部门,它们所涉及的都是正式组织。家庭中包含的是非正式关系,这与上述三者具有不可回避的差异。由于这层差异,当谈到国家、市场和第三部门的功能时,美国范式并没有将家庭与上述三者放到同一个层面加以考量。而欧洲范式则充分注意到了家庭关系在分析各个部门自身特性以及部门关系时可能产生的重要影响,家庭在欧洲范式中有着与国家和市场同等重要的位置。稍微对中国社会组织有所了解的人都应该清楚,特别是对于中国草根组织而言,家庭关系无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是影响分析的重要变量。欧洲范式提供的分析工具能够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一个指向性的研究方向。但就美国范式而言,其分析工具本身的特征将会使分析中国社会组织存在缺陷。

在政策的指引下,中国社会组织受到的关注与日俱增,与日俱增的还包括社会组织的复杂性。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无需赘述,社会组织的运作标准化、科学化、商业化趋向越来越明显,群众性的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仍旧是最为重要的形式。当分析中国社会组织的时候,它所体现的国家性、市场性、家庭性不断地迷惑研究者的眼睛。究其原因,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越来越体现部门间不同特性的相互融合。这就是社会组织发展的中国经验。毫无疑问,美国范式下的诸理论在引导我们关注第三部门特性及其与其它部门关系的进程中具有显著的历史意义,但它的理论内核与中国经验天然不匹配,使得很多问题无法通过美国范式加以解释。而欧洲范式正好弥补了它的缺陷。

注释:

①Levitt,Theodore,The Third Sector:New Tactics for a Responsive Society,1973,New York:Amacom.

②(24) Etzioni,Amitai,The Third Sector and Domestic Missions,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1973,Vol.33,No.4,PP.314-323.

③转引自Evers,Adalbert,& Jean-Louis Laville(eds),The Third Sector in Europe,Northampton: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04,Inc,P.13.

④按照官方划分方法,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中国被统称为社会组织。在欧洲和北美,“社会组织”(Social Organization)一词偶尔也有出现,但极其少见,较多出现的是非营利、非政府、第三部门、志愿部门、慈善部门、公民社会、公益部门(The Commons)等词眼。与之相应,理论的出现也多以这些术语命名。尽管中外术语在表述方法上有所差异,但其所指涉的对象还是有极大的相似度。笔者用“相似度”是为了说明,这些术语所指涉的组织,中国和欧美国家确实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比如基金会、公共慈善组织等,毫无疑问都属于这一部门。但也存在细微的差别,例如,高校和艺术展览馆在美国属于非营利组织,但在中国,由于经费来源和人事安排等因素,它们具有明显的国家属性。本文认为,这一部门的很多属性在中外国家大致还是相同的,因此将西方语境下的多个术语和中国语境下的社会组织等同处理。

⑤厉以宁:《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

⑥厉以宁:《关于经济伦理的几个问题》,《哲学研究》,1997年第6期。

⑦田凯:《非协调约束与组织运作——中国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的个案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

⑧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5期。

⑨刘鹏:《从分类控制走向嵌入型监管: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⑩康晓光、韩恒:《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7年第3期。

(11)徐宇珊:《非对称性依赖:中国基金会与政府关系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08年第1期。

(12)唐文玉、马西恒:《去政治的自主性:民办社会组织的生存策略》,《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

(13)范明林:《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基于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视角的比较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3期。

(14)范明林、程金:《政府主导下的非政府组织运作研究:一项基于法团主义视角的解释和分析》,《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15)范明林、程金:《核心组织的架空:强政府下社团运作分析》,《社会》,2007年第5期。

(16)张钟汝、范明林、王拓涵:《国家法团主义视域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动关系研究》,《社会》,2009年第4期。

(17)彭华民:《福利三角:一个社会政策分析的范式》,《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4期。

(18)彭华民:《福利三角中的社会排斥:对中国城市新贫穷社群的一个实证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19)彭华民、黄叶青:《福利多元主义:福利提供从国家到多元部门的转型》,《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20)韩央迪:《解构中国城市新贫困群体社会保障的困境:福利的分析范式》,《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21)李珊、万国威:《倒置的福利三角:从福利的范式转轨窥视中国社会救济的发展》,《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22)许光:《制度变迁与利益分配:福利三角模式在我国的应用与拓展》,《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3期。

(23)洪韬:《关于我国机构养老模式发展的思考——基于福利三角范式的视角》,《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25)Weisbrod,Burton Allen,The Voluntary Nonprofit Sector:An Economic Analysis,1977,Lexington:D.C.Heath and Company.

(26)Hansmann,Henry B.,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The Yale Law Journal,1980,Vol.89,No.5,PP.835-901.

(27)Salamon,Lester M.,& Helmut K.Anheier,In Search of the Non-Profit Sector.I:The Question of Definitions,Volunta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ion,1992,Vol.3,No.2,PP.125-151;Salamon,Lester M.,& Helmut K.Anheier,Measuring the Non-Profit Sector Cross-Nationally:A Comparative Methodology,Volunta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ion,1993,Vol.4,No.4,PP.530-554.

(28)(29)Evers,Adalbert,Part of the Welfare Mix:The Third Sector as an Intermediate Area,Voluntas,1995,Vol.6,No.2,PP.159-182.

(30)熊跃根:《转型经济国家中的“第三部门”发展:对中国现实的解释》,《社会学研究》,2001 年第1期。

(31)孙炳耀:《中国社会团体官民二重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第6期。

(32)王颖:《中国的社会中间层:社团发展与组织体系重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第6期。

(33)葛亮:《非制度性依赖:中国支持型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探索》,《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2期。

(34)孙立平:《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分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第1期。

(35)高丙中:《中国的公民社会发展状态——基于“公民性”的评价》,《探索与争鸣》,2008年第2期。

标签:;  ;  ;  ;  ;  

中国社会组织研究的范式选择:基于美国范式和欧洲范式的比较分析_第三部门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