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理论论文,价值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2)01-0005-06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以劳动为本位的经济学,劳动价值论是其基础理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剩余价值学说,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和运动规律,实现了社会主义由空想到科学的伟大变革。现在,我国正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应“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这一理论,使其成为党指导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有力的思想理论武器。
一、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在当代社会主义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
科学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创立于19世纪中叶,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运用唯物史观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取得的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它以劳动二重性学说为枢纽,以确认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为核心,是一个包括价值实体、价值量、价值形式、价值规律、价值转型等理论在内的完整体系;它分析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劳动生产力(率)与价值量的关系,区分了价值源泉与使用价值源泉、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阐释了自然力、机器、科学技术在商品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和很强的理论延展性,已被实践证明是科学的经济学价值观。
从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创立以来,社会历史条件发生了深刻变迁。当代社会主义的现实发展状况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研究面对和设想的情况已经有很大不同。
首先,在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收入分配形式及居民财产状况上,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社会主义有明显不同。马克思当时研究面对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他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实行单一公有制,按劳分配,没有资本,没有市场经济。现在,社会主义在我国已有50多年的发展史,走过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已经建立起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者的地位、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优先保证,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作用得到高度重视、发挥并允许其参与收入分配。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始跨入小康社会,居民私人财产增多。
其次,社会劳动的主体结构、产业构成、具体形式与一个半世纪以前有巨大差异。在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创立时,资本主义正处于从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转变期,社会生产的主要是物质产品,产业主体是第一、二产业,劳动的主要形式是体力劳动。现在,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和“结合劳动”规模影响的增大,精神生产及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得到长足发展;脑力劳动者越来越多;随着市场竞争加剧、要素流动加快,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作用增强,人数增多。
第三,科技及科技劳动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发生深刻变化。在劳动和劳动价值论创立时,科技已被应用于机器大工业生产,但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尚未充分显示出来。此后,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先后出现两次由新科技应用推进的工业革命。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随着个人计算机的问世和互联网的应用,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创新高潮迭起,人类开始由工业文明进入知识信息文明时代。科技成为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劳动成为认识、改造和保护自然、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的因素。
实践的发展呼唤着理论的创新。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工作者要与时俱进,在坚持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基本观点和方法的前提下,科学地回答现实生活提出的诸如第三产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科技与管理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地位作用、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及参与分配的依据、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来源及性质等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以增强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解释力,为党和政府的理论与政策创新服务。
二、关于第三产业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
第三产业,国际上统称为服务业,其包含的产业内容,各国大同小异。在我国指农业、制造业、建筑业以外的所有行业。第三产业具有直接、间接地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服务的功能,一般不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其劳动大部分以活的劳务形式被消费。1999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达61%,美、英、法、意、澳等发达国家为65—75%,中等收入国家为52%,我国为33%,京、沪、穗等大城市达到或超过50%。第三产业的劳动者人数越来越多。而传统的主流观点是: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能够物化于有形产品中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第三产业的劳动绝大多数不是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这就意味着,随着第三产业就业人数的增多,创造价值的人将减少。这显然有悖实际。
我们认为,第三产业的劳动绝大多数是能够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这种看法符合现代经济生活实际,也有理论上的依据。在这里,首要的是应全面、辩证地学习研究马克思的有关观点,而不能囿于传统认识。
一是总体工人的观点。马克思曾指出,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劳动过程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总体工人的概念必然扩大。按照这个观点,在当今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那些厂内、厂外,直接、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生产维护及科技、信息、管理咨询等服务部门的从业者必然会成为总体工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部门的劳动也就成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二是服务产品和服务劳动的观点。马克思曾将服务劳动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厨师、裁缝、烹调师、家具维修工等。他认为,这些人的劳动像物质生产部门一样能够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第二类是医生、牧师、歌唱家、舞蹈家、演说家等。马克思称他们的劳动为“纯粹的服务”。认为其服务劳动本身有使用价值,由于它们的生产费用,也有交换价值。有交换价值当然也就有价值,提供这类“纯粹的服务”的劳动也就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三是使用价值形态与劳动物化的观点。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同劳动体现的特殊使用价值毫无关系,生产劳动所表现的只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还认为,对劳动的物化,“不应当像亚当·斯密那样按苏格兰方式”去做硬性理解。他举例,粮食和牲畜是人的劳动产品,但在产品上看不出劳动痕迹;交通运输改变了物品位置,创造价值,但运输劳动本身并不留痕迹。对马克思的上述观点,我们可以这样去理解,即服务性劳动虽然不能物化在有形的使用价值中,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
四是服务劳动二重性的观点。与此相关的有商品流通部门、金融和公共管理服务等三个领域。马克思认为,在商品流通领域,与商品使用价值实现相关的交通运输、通讯、仓储、保管等劳动是生产劳动,能够创造价值;与商品价值实现相关的纯粹的商业买卖不创造价值。在现实生活中,商品买卖中往往伴随有运输、保管、分类、储存、整理等生产性活动,二者很难截然分开。金融业作为从事货币收付业务的部门仅仅与商品价值形式的存在相联系,本身不能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其货币收付业务又同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簿记、统计职能相伴随,花在这上面的劳动又不能不创造价值。马克思认为,国家机关、军队、警察等公共管理服务部门的活动,有一部分不是生产的,但又是调节个人利益冲突和社会利益冲突所需要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是公有产权的代表,是一个重要的利益主体和经济管理调控主体。那些从事国民经济管理的人员的劳动,具有生产劳动性质。
由此看出,第三产业中大多数行业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其中几个具有二重性特点的行业劳动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但由于其二重性质往往交织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除政府官员和国家强力部门因其某些经济行为往往与政治行为重合、可以不列入生产劳动外,其他均可做适当权变,悉数计入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之中。
进一步看,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由物质生产领域向第三产业扩展乃是一个由生产力提高和人类自身需求扩大引致的必然趋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把劳动作为价值源泉是出于这样的认知: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和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过程,它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1]。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初、中期,受主客观条件限制,人与自然物质变换的结晶主要限于有形的物质产品,最初是农牧产品和手工工具,后来是更为丰富的消费资料和性能先进的生产资料。现代文明的发展已经将人类生产带到这样的境地:一方面,人类不再进一步加强分工协作、提高自身素质就无法提升物质交换的能力;另一方面,人的“自然”需求扩大,要求“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2]。这时,创造价值的劳动就不应限于物质产品生产,而应将为生产、生活、提高居民科技文化素质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第三产业包括进来。除了自给性劳动、家务劳动、零星的帮工及国家官员、强力部门人员的劳动外,社会成员的那些能够提供用于交换的产品和服务的有益劳动均成为创造价值的劳动。
三、关于科技劳动创造价值和科技生产力问题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但是,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科学技术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认识与改造世界的智慧结晶。”[3 ]科技对经济发展的决定性意义应归因于科技劳动。
科技劳动指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创新性脑力劳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三个层次。基础研究是以探索客观世界的固有规律为宗旨,无特定功利目的的劳动,其成果主要以学术论文、专著的形式表现出来;应用研究是运用基础研究成果和相关知识,为获取某一应用性成果、达到某种商业化目的而进行的劳动,其成果形式可以是学术论文,也可以是专利、原理模型;开发研究则是利用上述两个层次的研究成果为生产某项产品、或完成特定工程任务而进行的劳动,其应用目的明确,商业化、市场化要求程度极高。以上三个层次的科技劳动可以区分为两个过程。一是科技的认识、发现、发明、创造过程,该过程的劳动成果表现为潜在的生产力。二是科技应用于生产,创造出新的工程、工艺、产品的过程。其劳动成果表现为现实的生产力。两个过程的统一,就是科技劳动成果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过程。
当代科技劳动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作用是多方面的:
1.创造价值。马克思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既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人的体力劳动分为简单劳动和技能性劳动。脑力劳动也分为知识运用型劳动和知识、技术创新型劳动。其中,技能性劳动和知识运用型劳动是复杂劳动,知识技术创新型劳动是高度复杂劳动。根据马克思关于复杂劳动较之简单劳动在同样时间内可创造倍加价值的原理,科技劳动则能在相同时间中创造多倍价值。其原因,一是学习费用高,劳动力生产再生产的投入大;二是劳动强度大。科技劳动是持续时间长、密度高、节奏快、时效性强的劳动。
2.提高劳动生产力,创造高品质的使用价值。科技劳动的成果即先进的科学技术一旦应用于生产就能产出大量的高品质的使用价值。作为消费资料和服务,高品质的使用价值不仅科技含量高,资源利用率高,而且能带给人以健康、便捷、舒适、安全和愉悦。作为生产手段,高品质的使用价值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同样时间中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原因之一,就在于重视科技进步,大胆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引进先进设备,迅速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3.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企业科技素质高,其生产效率及产品性能就高,企业就能按高于个别价值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产品,获得超额利润。
可见,科技劳动作为抽象劳动,它能在一定的时间中创造出高价值;作为具体劳动,它能创造高品质的使用价值、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并在市场竞争中使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科技劳动特别是其中的科技创新劳动是一种高值高效劳动。
鉴于科技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有人便提出了一种新价值论——“知识价值论”,认为,在知识经济里,价值的创造不是依靠马克思所设想的劳动,而是依靠知识,再用劳动价值论说明价值创造问题不合实际。“知识价值论”强调知识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无积极之处。但把知识和劳动对立起来,以知识取代劳动而成为价值源泉则不能成立。生产力经济学告诉人们,在生产力诸因素中,劳动力、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是实体性要素,科技、知识则是渗透性要素,科技、知识在生产中可以起到实体性生产要素起不到的乘数作用,但不能单独存在并发生作用,只有转化为劳动者的高素质、生产手段的高性能、劳动资料的高品质,才能展示其革命力量。而当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生产劳动时,只有人的劳动能够创造价值,生产资料的价值只是被转移到新产品之中。为了强调科技进步的作用,就以知识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这是理论的迷误。
四、关于企业家经营管理劳动问题
如何认识和评价他们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备受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既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又服从和服务于资本增殖,具有二重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根本利益趋于一致,管理劳动成为社会主义平等劳动分工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企业经营管理的职能落在了企业家肩上,管理劳动在企业中的地位作用愈益显著。
1.管理劳动的性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既是“总体工人”的一员,又是“结合劳动”的调度者、指挥者。企业家要搞好企业管理就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熟练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有一定的政治理论与政策水平,不断推进企业创新。现代企业的管理劳动是专业性、综合性、创新性很强的复杂劳动或高度复杂劳动,不仅能一般地创造价值,而且能创造高价值。
2.管理劳动的作用。管理劳动除了自身创造价值以外,还有两大作用。一是提高企业的社会生产力。企业劳动是由“总体工人”完成的“结合劳动”。管理劳动能够通过计划、组织、调节、监督与控制,使生产过程产生协作力、结合力,把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充分开发出来。如,增强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以取得时间经济效益,优化要素组合以提高生产效能,提高要素利用率以降低成本,提高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性等。二是使价值在市场上顺利实现。在社会上往往有一个能人救活一个企业的现象。他为企业产品找到了买主,为企业找到了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企业就活了起来,起死回生。
所以,企业家的经营管理劳动作为一般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它生产高价值;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形式,它提升企业总体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并实现产品价值。评价企业家经营管理劳动的业绩,当然要看他的个人劳动付出,但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在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中所发挥的作用。否则,他的个人劳动付出再多,也只能是低效劳动或无效劳动。
3.私营企业主管理活动的性质。私营企业主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在党的政策引导鼓励下成长起来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由于大多数私营企业资本积累时间不长,企业规模不是很大,因而基本上都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业主既是老板又是经理。因此,我国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也有二重性。一方面,私营企业主的管理是社会劳动和协作的需要,“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4],因而其管理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主之所以能够成为生产过程的管理者是因为他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管理的目的是追求私人资本的增殖。既然他们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属于生产劳动、能够创造价值的一面,那么,他所获得的企业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2]。不能因为私营企业主经营管理的是私人企业,有雇工, 就否认其管理劳动有创造价值的一面。如果某个私营业主所经营的是高科技企业,他的管理劳动专业性很强,他还能较之一般的管理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
五、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
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与发展。由此引出的一个问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是什么?
为了给按生产要素分配一个合理的阐释,理论界有的同志提出了“要素价值论”和“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试图说明,资本、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同劳动共同创造价值,按生产要素分配理所当然。这些同志的意图是强调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但却违背了马克思关于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的基本观点,将劳动一元价值观变为劳动与土地、资本共同创造价值的多元价值观。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马克思曾说过,“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之间的分配无关。”[2]因此,不能将非劳动生产要素或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
我们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主要是以下两点。
第一,非劳动生产要素是劳动创造价值的客观条件,在使用价值生产中发挥了生产性作用。价值的源泉是劳动,使用价值的源泉则不仅有劳动,还有“自然及其物质”①。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劳动者只有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才能进行生产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不仅如此,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还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生产资料的质量、规模、效能决定着劳动生产率的水平、决定着所生产的使用价值的品质及其价值在市场上的实现程度。非劳动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和不容置疑的。
第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生产要素所有权与占有权在经济上的必然的实现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技术、管理等要素均实现了市场化配置,有了市场价格,要素所有者之间也建立起了全面的等价交换关系,用其所有,酬其应得,成为被普遍接受的准则,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必然的。
在上述两条中,生产要素作出的生产性贡献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事实依据,要素所有权是决定利益归属的直接原因。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5 ]我国是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基本的经济制度。这种所有制关系格局和随之而来的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直接决定因素。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鼓励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一是体现了财产的有偿使用原则,有利于维护国有集体及私有财产权益,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殖;二是促使生产者节约成本,加强管理,有效利用资源,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生产效率;三是有利于化消费基金为积累基金,聚集内资,吸引外资,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内外一切经济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参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一般情况下,要素收益依照投资入股、购买股票债券及储蓄等投资方式的不同分别以红利、股息、债息、利息等形式获得。在传统体制下,我国科技、管理人员的劳动价值被严重低估,劳酬不对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对稀缺人才竞争的加剧,科技、管理将越来越多地以要素收益形式实现其价值,取得个人收入。科技创新人员的收益主要与其科技产品的市场价值大小、效益多少挂钩,从中提成。企业家的要素收益主要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或实行年薪制,或实行基本工资加业绩奖励。股票期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制度的一项创新,主要适用于对科技创新人员和企业家的激励,是兼具劳动与资本二重性的分配方式。由此获得的收入既有创新劳动收入,也有因虚拟资本市值超过实际价值获得的额外收入。从发展趋势看,应该大胆试点、积极推行。这种形式在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暴利,但与通过破坏市场秩序谋取的非法收入不是一回事。
六、关于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来源和性质问题
这是一个重要但颇为敏感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应当做具体地、实事求是地分析。
关于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来源。可以分两种情况加以分析。在私营企业主具有业主和经营管理者双重身份时,他的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作为企业管理者通过经营管理活动创造价值,并相应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另一部分是作为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者取得的企业利润。前一部分是劳动收入,后一部分是资本收入。这两部分收入在扣除其个人日常消费支出之后即转化为私人财产。在此情况下,其财产来源既包括劳动积累,又包括资本积累。在其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后,资本积累部分总是其财产的主体部分。
在私营企业主将经营权交由他人行使,本人只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能时。其收入全部来源于资本收入。由此形成的私人财产亦全部来源于资本积累。
在我国,私营企业主一般由劳动积累做起,通过一个劳动与资本双重积累的较长时期,才能超越原始积累和初级积累阶段,进入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特征的现代经营管理和大规模资本积累阶段。目前我国的私营企业绝大多数仍处于原始的和初级的积累阶段,其财产由资本与劳动二重积累构成,其中劳动积累占有一个较大的比例。
关于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性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私营企业主资本积累来源的资本收入是依据其投入于生产过程的资本的数量、质量和贡献,凭借资本所有权所取得的,是一种国家政策允许、受国家政策法律保护的合法收入。其中绝大部分还会转化为生产再生产投资,对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和我国的综合国力有着积极作用。因而私营企业主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其资本积累的积极性应当受到保护和鼓励。
不必讳言,作为私营企业主资本积累来源的资本收入是一种非劳动收入,归根结底是由他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转化而来,因而其资本积累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剥削。如何全面地认识和看待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剥削现象需专文论述。这里要指出的是:剥削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存在的历史现象,归根结底与生产力的不充分发达相联系。社会主义本质上是要消灭剥削的,但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一个比较长的阶段里,与私有经济、资本积累相伴随的剥削,仍有其存在发展的现实基础和合理历史空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还有其一定的历史进步作用。剥削存在的负面影响在于,在经济上能够拉大居民收入及财产的差距,在思想上容易引发不公平感乃至某些人对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的怀疑。因此要有效运用好收入与财产调节政策,通过调节过高收入,开征遗产税,出台鼓励对社会公益事业捐助和馈赠的法规,将收入分配及财产差距保持在合理限度之内,防止出现两极分化;要有针对性地强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宣传和教育,坚持不争论,不轻谈剥削,正常情况下以规范性的要素收益称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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