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产权稳定性的决定因素研究_土地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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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产权组织形式影响资源利用方式与效率,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土地产权组织形式的变革就是最好的例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从1979到1984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7.6%,粮食产量年均增长4.9%(国家统计局,1989),大量的实证研究(Huang and Rozelle,1996; Lin,1992; McMillan and Zhu,1989)表明,正是使农户享有生产剩余的产权安排刺激了农业生产并提升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产权制度改革对农业增长固然重要,好的产权制度能够稳定延续也同样重要,稳固的产权是保证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基本条件。已有相关实证研究表明,农村土地产权的不稳定会使生产者明显减少增加土地肥力的投资(有机肥、磷肥等),为了保持产量取而代之的是增加化肥等短期投入品,不利于土地资源可持续和高效利用(Jacoby,Li and Rozelle,2002; Krusekopf,2002; Liu,Carter and Yao,1998; Rozelle,Brandt,Li and Huang,2002; 姚洋,1997)。在目前的农地制度下,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成员平等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其结果是土地分配随人口变动而定期、不定期进行规模不等的调整。虽然与土地管理和制度安排相关的政策法规在全国具有统一执行的要求,但据我们观察,农村土地调整的频率和幅度等仍然存在着很大差异。已有研究表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稳定状况有显著差异,这种差异不仅存在于地域之间,甚至同一区域的不同村之间土地产权稳定性也各不相同(Krusekopf,2002; Li,Rozelle and Brandt,1998; Rozelle,et al.,2002)。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稳定性差异性的成因,已有多位学者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并有实证资料检验各自的假说。已有的假说主要包括:“政府政策决定说”,中央政府的农村土地产权政策的变化决定了农村土地产权稳定性,如果政策保持不变,各地区的土地产权稳定性是一致的(Prosterman,Hanstad and Li.,1996);“人口变动说”,村集体根据农户的人口变化情况调整土地,其标准是根据一个家庭的人口数量、人口组成和劳动力数量调整该家庭土地面积,目的是保持集体成员的平等(Putterman,1992),经济学家Kung(1995)也支持这种观点,并认为村集体成员和领导的这种平等主义思想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土地调整;“政治寻租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土地调整决策权已从中央下放给村集体,由于该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不排除部分村干部或少数成员利用土地调整谋利的现象(Johnson,1995);“国家利益保护说”,为了能够有效地管理农户的农业生产,不少村干部利用土地调整权对村民实施奖惩,以完成国家的定购任务和农业税等目标,已有实证研究表明农业税和定购任务高的地区土地调整较多(Rozelle and Boisvert,1994);“土地市场不完全说”,我国土地租赁市场发展相对农村劳动力市场较为滞后,进而农业生产资料不能通过市场途径进行合理有效配置,因此客观上来说土地调整的存在是必要的(Rozelle,et al.,2002)。

虽然前人对土地产权稳定性的诸多决定因素进行了探讨,但基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实证研究并不多见,已有的实证研究资料主要是来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农村调查。在进入21世纪以来,农村政策和市场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2003年实行《土地承包法》、2003年以来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在全国推行,以及90年代以来退耕还林政策大范围实施,2001年中国加入WTO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等,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稳定状况却无人知晓,而对于产权制度安排决定因素的研究更不多见。什么原因造成了土地产权稳定状况的差异?为什么有些村土地调整多?有些村土地调整少?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以为今后更好地制定土地产权稳定性政策,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供决策依据。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利用实证调查的第一手资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数据和描述统计

(一)数据

本研究所用数据资料由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于2005年4月收集的。本课题组同时向各样本省份*派出小组进行调查,各小组采用相同的程序进行抽样,共选取25个县、50个乡镇、101个村、262个小组和808户农户作为本次研究的样本点。选县的方法是首先将全省各个县根据人均工业总产值的大小按降序排列,平均等分为5个小组,在每组中随机选取一个县,5省共计25个县被选出。采用相同的方法,在样本县中选出2个乡镇,在样本乡镇中选出2个村(按人均工业产值排序并分成2个小组,在每个组中随机抽取1个样本),除吉林省由于原抽取样本有问题,增加了一个样本村为21个样本村外,其余样本省都为20个村。这样调查在全国5个省、25个县、50个乡镇中的101个村展开。在所有101个村中每个村原则上都有3个小组以上述抽样方法被选出,部分村不足3个小组则全部小组被抽中,这样101个村共选出了262个生产小组,同时在全部101个样本村,在每村村花名册中随机抽取8个农户共选出806户农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1991—2004年农村土地调整的变化情况,另外还包括1998年、2003年和2004年收入、就业、人口和土地资源等情况。

本文所讨论土地调整是指由村委会、村干部或上级政府决定的,并且农户被动接受的行政性土地调整。土地调整资料包括村小组长问卷和农户问卷。小组长问卷的土地调整资料是根据2005年的每个小组的小组长对1991—2004年该小组的土地调整进行回忆的信息整理而成,一般一个村我们随机选择了3个小组,通过对这3个小组数据资料的汇总整理可以得到该村小组长问卷来源的村级数据(小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1991—2004年土地调整次数和每次调整所影响的农户数量比例;农户问卷土地调整资料是根据该农户在1991—2004年遇到的土地调整回忆整理而成,每个村都有至少8个农户被选择回答关于土地调整的问题,通过对农户土地调整调研资料的汇总,可以得到该村农户问卷来源的土地调整数据资料(农户数据资料),主要包括每个农户参与土地调整的次数和每次调整所影响的地块数量比例。所以在以小组数据为基础的村土地调整资料包括村土地调整的频率(调整次数)和影响规模(调整的农户比例)等信息,在以农户数据为基础的村土地调整资料包括农户土地调整发生的频率(调整次数)和影响规模(调整的地块比例)。

(二)描述统计

1.基于小组数据资料分析归纳的村土地调整。在对所有样本村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后形成了97个有效样本村。以下的村级分析是基于有效样本而进行的。全部97个样本村1991—2004年共发生土地调整147次,14年里平均每个村1.5次,共有71%的村土地有过调整,有过调整的村每个村平均调整2.13次(见表1)。比较全部样本村土地调整比例分时间段的数据发现,1996—1999年由于第一轮和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交接的影响,村土地调整发生最频繁,共有54.6%的村发生了土地调整,平均每年有17.8%的村发生土地调整,远大于前5年和后5年的土地调整村的范围和频率(见表1)。如果只比较1991—1995年和2000—2004年第一轮和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的土地调整,发现后5年的调整范围和频率明显小于前5年。例如,2000—2004年约有24%的村发生过集体调整,平均每年有7.4%的村发生了土地调整,1991—1995年有30%的村发生集体调整,平均每年有8.7%的村发生了集体调整(见表1)。另外,观察各省土地调整数据发现,江苏省在1996—1999年有土地调整村恰恰是1991—2004年14内全部发生土地调整的村,而其他省的土地调整更倾向于发生在不同的村,例如在河北省每次土地调整都发生在不同的村,为什么江苏省土地调整会集中在特定一部分村?究竟哪些因素决定了村是否进行土地调整?这些村是否存在某些共性?这都是文章接下来需要探讨的问题。

表1 1991—2004年基于小组数据资料的村土地调整情况

数据来源:作者调查整理

2.基于农户数据资料分析归纳的村土地调整。全部806户样本农户在1991—2004年14年间共发生土地调整518次,14年里平均每个农户调整0.64次,共有51%的农户土地有过调整,有过调整的农户每个农户平均调整1.25次(见表2)。和前面小组数据资料所反映的信息一致,在1996—1999年由于第一轮承包到期的影响,农户的土地调整频率最高,涉及农户数量最大,4年里约30%的农户发生了土地调整,其年均值远大于前5年和后5年的水平(见表2);如果仅仅比较1991—1995年和2000—2004年一二轮土地承包期内的土地调整情况,我们发现后5年土地调整涉及的农户范围甚至要高于前5年,2000—2004年约有16.8%的农户发生过土地调整,平均每年有3.6%的农户发生土地调整,1991—1995年有14.6%的农户发生土地调整,平均每年有3.0%的农户发生土地调整(见表2)。可见虽然土地大调整受到抑制,但农户受土地调整影响的范围扩大仍然说明二轮土地承包期内的土地产权状况较前期并没有多少改善。

表2 1991—2004年基于农户数据资料的村土地调整情况

数据来源:作者调查

在前人的研究中每次土地调整的规模大多用参与调整的农户占全体农户的比例相对大小衡量,为了使调整规模得以更准确的反映,我们使用农户涉及调整的地块数量占全部地块数量的比例这一指标衡量调整的相对规模(见表2)。在1991—2004年期间,农户土地调整变动了约29.8%的地块(见表2),平均每年2.1%。与前面的研究结论类似,在1996—1999年调整规模最大,农户每年约有3.7%地块被调整。比较2000—2004年和1991—1995年变化情况,农户土地调整规模较1991—1995年变化不大。同时各省资料表明,1991—2004年江苏土地调整影响的农户地块变动比例最大,平均每年约有4.1%的地块受土地调整影响变动,河北为3.6%,吉林为3.1%,四川和陕西土地产权稳定状况较好,该比例在1%以下。

作者将上述土地调整农户比例和地块比例的数据资料的联合分析后发现,在吉林和河北1991—1995年、2000—2004年土地调整的农户比例和地块比例均有明显的减小,说明该地区土地产权稳定性有明显的好转,同时四川和陕西调研资料表明1991—1995年、2000—2004年土地调整的农户比例和地块比例均有明显增加,土地产权稳定性变差了。另外,江苏省1991—1995年、2000—2004年虽然土地调整的农户比例有所增加,但实际的土地调整的地块比例却变化不大,说明该省调整的农户范围虽然有所增大,但实际变动的地块比例基本维持不变。

综上所述,基于小组数据资料和农户数据资料共同分析后表明,在1996—1999年我国土地调整最为频繁。该时期我国大部分农村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土地调整发生的频率、范围和规模在1991—2004年整个时期最高。如果抛开1996—1999年的土地调整不谈,只比较1991—1995年(一轮承包)和2000—2004年(二轮承包)两段土地产权政策稳定期内的土地产权状况,小组数据资料告诉我们,2000—2004年土地调整次数和发生调整村的数量明显小于1991—1995年,河北和吉林的农户调研资料也能很好地佐证这一点,这说明国家对土地产权保护的日益完善抑制了村集体调整土地的行为,国家稳定土地承包政策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同时农户数据资料显示,虽然土地大调整被政策弱化了,但是在部分地区农户土地调整实际上并没有减少,甚至在部分地区涉及到调整农户的范围比以前更大了,调整规模也更高了,例如江苏、四川和陕西。下面我们将从各种社会经济政策等影响因素角度(农村劳动力迁移、土地租赁市场的兴起、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采用系统的计量分析方法来对这些现象进行分析。

三、土地产权稳定性的计量经济分析

分析耕地调整的目的是想判断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稳定性状况以及其影响因素。本文将从采用农户是否有土地调整和土地调整规模大小来作为村土地产权稳定性指标对此开展分析。笔者将可能影响村土地产权稳定性的因素大致归为五类,主要包括村庄的土地资源特征、人口及劳动力特征、其他社会经济特征、土地租赁市场发育程度和社会管理特征。下面将分别论述各类决定因素对土地产权稳定性可能的作用机制。

1.土地资源特征。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是否调整不仅是村内部农户个体、村集体和村干部的博弈,同时也是村集体与村外利益集团的博弈。坡耕地面积越多,村内土地资源的差异就越大,农户之间对于质量较好地块的争夺越激烈,土地调整就越多。可灌溉比例反映的是村土地的整体质量情况,耕地可灌溉比重越高,质量越好,土地被调整或征用的可能性越大,土地产权就越不稳定。

2.人口及劳动力特征。人口变动有可能引发土地调整,一段时间内不同农户家庭内部的人口变化(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可能加剧农户间土地资源分配的不均等,由于责任田分田到户时采用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土地的办法,因此村集体成员和村干部的平等主义思想会在一定程度支持这种人口变动引起的土地调整。已有学者的实证研究(Putterman,1992)证明人口变动越大,村土地调整越多。外出打工劳动力数量也可影响村土地产权稳定性,基于目前的制度安排,迁移农民在大中城市获得户口的门槛很高,而小城镇户口吸引力不大,迁移农民一般不放弃在农村的土地(陶然和徐志刚,2005)。外出打工劳动力比例越高,村劳动力资源的流动性就越强,与劳动力资源的高流动性相比,土地资源是在村庄内部相对固定的,因此外出打工劳动力越多,村土地与劳动力的资源配置失调就越严重,出于农业生产或部分村集体成员的要求,土地调整将有所增加,村土地产权稳定性变差。另外有理由相信外出打工比例较高的村,打工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就相对较低,土地调整也较容易发生。

3.村其他社会经济特征。村宗族情况是指在村内是否存在一个或多个人口比重较大的宗族。存在宗族土地产权稳定状况可能较好,在宗族网络复杂的村,农户对村集体进行土地调整的要求可能更小,因为土地调整要求可能在宗族内部协商就已解决,村集体土地调整作用有可能被其弱化和替代。人均收入和人均耕地面积的变化可能影响村土地产权稳定性,人均收入或人均耕地面积的提高有可能弱化不同农户间对土地资源分配的不公平感,土地调整的要求不再强烈,因此从这个角度看人均收入和人均耕地面积高的地区土地产权可能会相对稳定。

4.农村土地租赁市场。土地调整和土地租赁市场是农村土地资源流转的两种方式,两者的关系是相互抑制并且相互替代的。一方面行政性土地调整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和较短的计划时期,将减小市场化的土地租赁活动(陶然和徐志刚,2005);另一方面土地租赁市场会部分缓解村土地调整的压力,并部分替代行政性土地调整。

5.村土地管理特征。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村土地归村集体集中管理,有些村土地归各小组管理,这种土地调整决策权的差异有可能会影响土地调整。一般成员数量越多,团体的信息不对称性越严重,所以小组由于其成员数量较少,更能反映农民真正的需求并且最大限度地保护该群体的利益,所以小组管理土地的模式有可能发生较少的土地调整。责任田比例高低也能影响土地调整。与口粮田、自留地、承包地、开荒地比较,责任田的产权状况是最不稳定的,所以作者相信责任田比例越高的村,土地产权稳定性可能越差。上一次土地调整规模和距上次土地调整时间也可能影响本期的土地调整。上一次土地调整的规模越大,本期土地调整的压力越小,因而土地调整越少。距上次土地调整时间的长短也可能会影响到本期农户是否进行土地调整以及土地调整的规模,一方面距上次土地调整时间越长,本期的土地调整压力越大,土地调整可能就越多;另一方面,距上次土地调整时间越长,农户经营其土地的时间越长,基于对地块的投资和熟悉,农户对土地调整会有所抵制,土地调整可能越少。

6.国家其他相关政策的实施。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虽然从长期效果看是以环境保护为目标,但由于所带来产权内容的变化改变了资源价值,在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土地产权稳定性。退耕还林不仅使农户的土地承包期提高了一倍,在享有林地收益权的同时还有国家的资金和粮食补助。农户的土地资源禀赋与收益明显提高。而对于村集体来说,土地是归集体所有的,基于分地的平等主义思想,大多数村集体成员可能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享受到退耕还林政策的优惠,很可能导致村干部或村委会为了平衡成员间的差异会适当地调整土地以使每个人都能均等获得利益,进而增加了土地调整,从描述性分析中也可以看到在退耕还林执行期间(1999—2004年)四川和陕西土地调整也较多。

根据前面的理论分析和模型设定,我们把农村土地产权稳定性决定因素模型的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定义、单位及预期的作用方向总结在表3中。

表3 农村土地产权稳定性相关因素及其可能的影响方向

注:“+”代表正相关一般显著;“-”代表负相关一般显著;“++”代表正相关十分显著;“- -”代表负相关十分显著;“+/-”代表或者是正相关显著,或者是负相关显著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计量经济模型中土地租赁市场与距上次土地调整时间本身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并且都影响着本期土地调整发生的概率和规模。农村土地租赁市场存在并且活跃的情况下,由于受土地租赁市场不断的抑制和替代作用,村集体土地调整可能会逐渐减少,所以可能距上次土地调整时间越长,本期土地调整发生的概率和规模会减少;在不存在土地租赁市场情况下,距上次土地调整时间越长,土地调整压力可能越大,土地调整发生的概率和规模会增加。由此可见,由于距上次土地调整时间对当期是否会发生土地调整的概率以及发生的规模大小的影响是由土地租赁市场的活跃程度决定的。距上次调整时间长短对土地调整影响是随土地租赁市场活跃程度的变化而变化的。作者决定采用可变系数模型解决该问题,采用构造交叉项的方法处理。

此外,为了尽可能避免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相互影响而造成内生性问题,除了退耕还林政策指标,本文的所有解释变量均是被解释变量前期或期初的。例如,被解释变量土地调整数据均来自于1999—2004年,各解释变量均采用1998年末或1998年以前的指标。值得说明的是退耕还林指标和人口变动率虽然有可能与土地调整是同期的,但它们之间不存在相互影响的问题,例如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可能影响该村是否进行土地调整以及土地调整的规模,而土地调整却不会影响国家是否决定在该地区进行退耕还林。

四、模型的估计结果

土地调整行为实际上是两个决策过程的有机结合。第一个行为决策是决定是否进行土地调整,第二个行为决策是在第一个行为决策之后做出,即决定土地调整的规模。对于小组土地调整数据资料来说,这两个变量分别是“所在村是否有小组发生土地调整”和“所在村土地调整涉及的农户比例”;对于农户土地调整数据资料来说,这两个变量分别是“所在村样本农户中是否有土地调整”和“所在村样本农户涉及调整的地块比例”。对96个样本村**,地区虚变量以江苏省作为对照组,用小组和农户的两套数据资料分别对村庄是否进行土地调整和调整规模大小用Heckman模型进行估计,估计结果见表4和表5。此外作者还尝试将未发生土地调整的村和农户的调整规模代替以零值,分别对解释变量采用OLS、GLS和受限因变量的Tobit模型进行估计,以期与Heckman模型回归结果进行比较,以检验计量结果是否稳健。总体的计量分析结果令人满意。如土地租赁市场、退耕还林政策变量和劳动力外出打工比例等关键变量与我们的理论分析结果是一致的,此外非关键解释变量的系数符号均是我们所期待的结果。以下是计量经济模型分析结果的概述。

表4 1999—2004年基于小组数据的土地调整决定因素模型的计量结果

注:Heckman模型括号里为z值,OLS,GLS,Tobit模型括号里为t值;*、**、***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下显著;省虚变量信息未在表里一一列出;虚变量如不明确给出则默认肯定回答者为1,否定回答者为0

表5 1999—2004年基于农户数据的土地调整决定因素模型的计量结果

注:Heckman模型括号里为z值,OLS,GLS,Tobit模型括号里为t值;*、**、***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下显著;省虚变量信息未在表里一一列出;虚变量如不明确给出值则默认肯定回答者为1

(一)土地租赁市场的影响

小组数据的回归结果表明,由于是可变系数模型,我们将就是否存在土地租赁市场分别讨论距上次土地调整时间对1999—2004年土地调整的概率和规模的影响。把表4中独立项和交叉项的系数简单相加发现无论土地租赁市场是否存在,距上一次村集体土地调整时间的增加都对本期土地调整概率和规模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土地调整时间越长,村累积的土地调整压力越大,本期土地调整的发生概率和规模越大。值得注意的是小组数据的多个模型的计量结果显示土地租赁市场对土地调整均有逆向影响,虽然土地租赁市场出现没有改变距上次调整时间对本期调整的作用方向,但明显减缓了其影响强度,这就是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村土地租赁市场的出现将会显著减小土地调整的发生概率和调整规模,土地租赁市场出现有利于农村土地产权的稳定,并且该关系在各类形式的模型中结果都是稳健的。此外表4农户数据的回归结果表明,尽管不显著,土地租赁市场对土地调整的影响是逆向的,这与小组数据的回归结果是一致的。

(二)退耕还林政策的影响

表4小组数据的回归结果表明,村庄是否有退耕还林的虚变量对土地调整概率和规模都有显著正向影响。如果1998—2004年村里有农户退耕还林,则该村在1999—2004年发生村集体土地调整的概率和规模将明显增大,并且该结果是稳健的,分析可能的原因,退耕还林政策会改变土地资源禀赋和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这种村庄局部资源的相对价值的改变必然带来产权的变化(即土地调整)。德姆塞茨1967年发表的“关于产权的理论”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清晰地讨论了这一问题:“当内在化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产权就会变动,将外部性内在化。内在化的动力主要源于经济价值的变化、技术革新、新市场的开辟和对旧的不协调的产权的调整……当社会偏好既定的条件下……,新的私有或国有产权的出现总是根源于技术变革和相对价格的变化”。退耕还林的实施必然带来村庄部分耕地价值发生变化,所以在退耕还林实施前后该村有可能会按人口重新分配土地以便所有成员获得均等的利益,显然这是牺牲少数人利益的公平。表5农户数据的回归结果表明退耕还林政策对农户的土地调整规模(地块变化)有显著的逆向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村有退耕还林则该村农户地块变动的比例将会减小,土地产权趋于稳定。分析可能的原因,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提高了土地承包期,使农户的土地承包期提高了一倍,由原来的30年变为70年,由于《退耕还林条例》对林地产权的保护和农户对土地长期投资的增加,农户的土地调整规模可能会有所减缓,从这个意义上说退耕还林对土地调整又有所抑制。另外,关于退耕还林对土地调整发生概率的计量结果表明,退耕还林政策的执行会增加土地调整发生的概率,虽然并不显著,但该结果与前面小组数据模型的计量结果是一致的。两套数据关于退耕还林政策影响的结果表明,退耕还林政策虽然会在一定程度增加土地调整的农户数量,但其长期作用是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减小了农户的地块变动。

(三)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影响

表5农户数据的回归结果表明,劳动力资源使用方式显著影响土地调整,Heckman第二阶段的计量分析结果说明,上一期劳动力非农就业的比例对本期内农户土地调整规模有显著的正影响,1998年村外出打工比例增加10%,2000—2004年农户土地调整的地块比例增加约1%,显著性达到5%,并且该影响是稳健的。村庄外出打工劳动力比例越高,则说明其劳动力资源流动性越强,相对的土地资源由于属于村庄内部成员集体所有且在成员间是相对固定的,这种劳动力资源广泛流动和土地资源相对固定,如果没有机制促使土地资源流动(土地租赁市场),必然造成村内土地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和低效利用,迫于村内成员分地压力,村里会增加土地调整次数和规模。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非农部门与农业部门差距的拉大,“种地不挣钱”是农民普遍的想法,劳动力非农就业比例提高将进一步削弱农户对土地资源的依赖,土地调整的话题不再“敏感”,对于“既定”的土地调整,有劳动力外出打工的农户比其他农户较容易接受“相对规模较大”的土地调整,而不去“讨价还价”。此外,劳动力打工比例对农户土地调整发生的概率影响不显著,这与前面村级数据的回归结果是一致的。

(四)土地管理模式的影响

表4小组数据的回归结果表明,村土地管理模式对村土地调整有显著影响,计量结果表明,如果村土地由小组集体管理将较少地发生土地调整,说明基于小组管理的土地管理制度更有利于土地产权稳定性的提高。根据前面理论框架中的讨论,一般团体成员越多,信息不对称越严重,小组由于其成员较少,所以有理由相信小组更能代表农民真正的需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该群体的利益。

(五)土地承包期政策的影响

表4小组数据的回归结果表明,1999—2004年村土地承包是否到期对土地集体调整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承包到期的村更容易发生土地调整,这说明延长个体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期,有利于土地产权的稳定,这也肯定了我国正在实行的30年土地承包的政策。

(六)其他控制变量的影响

表4小组数据和表5农户数据的回归结果一致表明,村位置、耕地质量、责任田比例都会影响到村庄的土地调整。村位置越靠近公路,村集体土地调整的可能性越大,坡耕地比例越高,土地调整影响的农户范围越大,责任田比例越高,土地调整发生的规模越大,这与本文前面理论预期是一致的。此外表5农户数据的回归结果表明,农户家庭人口变动也是土地调整的主要原因,该变量达到10%显著水平,农户人口变动的比例越高,土地调整规模越大,这与以前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Putterman,1992)。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研究以我国有代表性的5个省的近101个村为研究对象,通过2005年的调查,对我国1991—2004年的农村土地产权状况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通过建立计量模型,定量地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稳定性的决定因素,得出了以下结论:

1.通过本研究,使我们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现状有了更深的认识,具体包括如下方面:

(1)进入21世纪以来,农村土地产权稳定状况总体情况较前期有明显改善,随着《土地承包法》等国家稳定土地产权政策的出台,村集体土地调整行为得到了有效抑制。

(2)比较1991—1995年和2000—2004年一轮承包和二轮承包期两个时间段土地产权政策相对稳定时期农户土地产权状况的变化,我们发现2000—2004年虽然国家稳定土地承包政策明显抑制了村集体的土地调整,但实际农户的土地调整规模(农户地块变动率)与1991—1995年并没有太大的变化,而且土地产权状况甚至变差,因为农户土地调整的调研资料表明发生土地调整的农户范围增加了。

2.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稳定性决定因素的研究表明,国家稳定土地承包期政策、租赁市场发育程度、非农就业、村土地管理模式、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村地理位置、人口变动等因素都会影响土地产权稳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大调整虽然被有效遏制,但局部农户的小调整仍然存在,土地产权制度方面确实存在一些有待改善的方面,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国家稳定土地承包政策是比较合理的,体现了对农民土地产权问题的重视,该政策的实施在各地区收到明显的效果,有效地遏制了村集体大规模的土地调整行为。

(2)近年来,非农就业人口的持续增加,村内部土地调整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局部农户的土地调整很普遍,相比于市场化租赁,行政性土地调整会因为信息不完全和调整成本过高而带来效率损失,农村土地租赁市场亟待发展。

(3)虽然我国目前大部分村土地归小组集体所有,但还有少数村土地处于村集体集中管理下,计量结果证明小组的管理模式将更有利于土地产权的稳定,如果这些村能够效仿小组的管理模式将有利于保护农户的利益。

(4)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无疑是利国利民的,由于提高了农户土地稳定经营期,农户数据的计量估计结果表明,退耕还林政策的执行会减少农户土地调整的规模。另一方面,在现有的均分农地的制度安排下,退耕还林政策使村部分土地资源价值的相对提高会加剧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差异感,要求均分土地的农户数量将提高,村级数据的计量分析结果说明,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将会明显增加土地调整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的农户规模,村集体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准绳,还是以成员间公平为准绳,效率和公平孰轻孰重,相信这也是国家政策制定者遇到的难题。

(5)经济计量模型结果说明村地理位置越好耕地资源禀赋差异(坡耕地比例)越大的村土地调整越频繁,其土地产权稳定性越差,如果社会监督机制更多去关注这些地区,无疑将有利于农民土地产权的保护。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可以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以期能够为加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高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一些决策参考。

1.建立相关政策鼓励和促进农村土地租赁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作用,并最终替代村组土地调整。从本研究的结果可知,土地租赁市场对土地调整有明显的替代作用,由于人口变动、劳动力非农就业等因素会显著改变村庄内部资源分配的均衡,一方面农业生产能力较强的农户苦于无地可种,另一方面外出打工的农户土地长期撂荒或低效经营,资源配置不合理,如果通过行政调整来配置资源,会抑制劳动力非农就业,造成劳动力资源使用效率的损失。

2.继续保持并真正落实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加强村干部农业相关政策的学习,做好普及《土地承包法》工作,真正把法律知识传播到基层。调查数据表明,我国许多村级土地调整都是由于对国家政策理解不透造成的。虽然中央制定的土地政策对加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权能范围以及实施办法,各地区在理解、执行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样本省份共包括5个,其中江苏省代表东南部沿海发达地区(江苏、浙江、山东、上海、福建和广东);四川省代表西南地区(四川、云南、贵州和广西);陕西省代表西北部地区(山西、陕西、内蒙古、甘肃、宁夏和新疆);河北省代表北部和中部地区(河北、河南、安徽、湖北、湖南和江西);吉林省代表东北地区(辽宁、吉林和黑龙江)。虽然本研究的分类与标准的农业生态区不完全一致,但是调查结果表明,这一分类也有其合理性,基本上起到了代表全国的作用

**由于数据的缺失使样本量小于调查选样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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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稳定性的决定因素研究_土地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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