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伊斯兰刑法述评——从阿米娜“石刑”案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尼日利亚论文,伊斯兰论文,述评论文,刑法论文,阿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尼日利亚是非洲人口最多的国家,总人口1亿3千2百万。其中穆斯林人口6,600万[1]。在尼日利亚宪法中,伊斯兰法律作为一项信仰被保护。尼日利亚在殖民主义时代和独立之后一直适用伊斯兰教法。尼日利亚种族众多,信仰比较复杂。北部各州多信仰伊斯兰教,而南部信仰基督教。从1999年开始,北部11州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伊斯兰刑法典。但是,伊斯兰刑法典制定得非常匆忙以至于没有指导该法实施的纲领性文件,法律的框架存在很大的漏洞:如错误的重复说明,有缺陷的措辞和用语,以及许多遗漏之处[2]。本文从2003年的阿米娜案入手,分析伊斯兰刑法典的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刑罚体系,并对其引发的问题进行评价。
一、阿米娜案的事实经过与伊斯兰刑法的历史背景
(一)阿米娜案的事实经过
2003年9月25日,尼日利亚北部卡齐纳州高级伊斯兰法院宣布32岁的阿米娜·拉瓦尔无罪释放,从而结束了这场举国关注了18个月的人权官司。阿米娜·洛瓦尔是卡齐纳州(Katsina State)一位单身穆斯林女性,有三个孩子,头两个是与前夫所生;2001年6月离婚,2002年1月,最小的女儿瓦西拉出生[3]。未婚而育在现代社会已不足为奇,但在当地穆斯林看来是犯了严重的“通奸罪”,这在伊斯兰世界里,是仅次于“污辱安拉”罪的第二重罪。阿米娜遭到起诉,而男友叶海亚·穆罕默德因在《古兰经》面前发誓孩子不是他的而得以逃脱惩罚。随后,阿米娜于2002年3月被所在镇的伊斯兰初级法院判处“石刑”,即埋入沙土用乱石砸死。石刑将在瓦西拉断奶后执行[4](P165-166)。这一判决遭到了尼日利亚和世界人权组织的谴责与抗议。阿米娜在各方支持下向中级伊斯兰法院上诉,2002年8月,法院宣布维持原判。阿米娜继续向卡齐纳州伊斯兰高级法院上诉,在延迟一年多之后终于开庭。五位伊斯兰法官中的四位认为“通奸”罪名不能成立,一是导致阿米娜怀孕的叶海亚应该向真主安拉而不是向《古兰经》发誓,二是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都未能找到指控“通奸”的四位证人,因而阿米娜无罪获释。
(二)尼日利亚伊斯兰刑法的历史背景
尼日利亚伊斯兰刑法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1904年,北尼日利亚刑法典第四条就允许本土法庭适用伊斯兰习惯法,伊斯兰(沙里阿)法庭可以审判刑法典上没有规定的“通奸罪”和“盗窃罪”[5]。
在殖民主义时代,由于英国采取了“间接治理”的统治政策,北尼日利亚的伊斯兰法庭得以保留,并且使用伊斯兰习惯法的证据规则和程序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6](P53)。因而伊斯兰刑法一直是尼日利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960年尼日利亚独立后,它继承了英国殖民者留下的西方世俗法律,规定伊斯兰教法仅仅适用于北部穆斯林地区的家庭事务。1960年,北尼日利亚刑法典正式生效,该法引进了英国刑法的体系和价值理念,但为了尊重伊斯兰教徒的信仰和价值观念,它也规定对“通奸”和“酗酒”进行惩罚,同时认可了丈夫对妻子处罚的权利[7]。但是,依据1960年北尼日利亚刑法典,犯“通奸”和“酗酒”罪,只能进行鞭笞,而没有规定死刑。
1999年新宪法实施后,出于尊重伊斯兰法的考虑,允许各州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伊斯兰法院和伊斯兰上诉法院。“伊斯兰上诉法院有资格审理任何与伊斯兰属人法有关的问题,如婚姻、继承、遗嘱等……”[8]
1999年,赞姆法拉州(Zamfara State)在北部11州中率先颁布了伊斯兰法庭法(Shari'a Court Law of 1999),设立了伊斯兰法庭[9];并与2000年2月27日制定了伊斯兰刑法典(the Shari'a Penal Code),此举引发了尼日利亚刑事法领域的伊斯兰化运动。在此后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北部各州或是制定了本州的伊斯兰刑法典,或是修改1960年的刑法典,加入伊斯兰刑法的内容。
二、尼日利亚伊斯兰刑法典及其刑罚措施
根据尼日利亚1999年宪法之规定,各州有权建立自己的伊斯兰法院和伊斯兰上诉法院[10]。因此,尼日利亚北部各州颁布之刑法典仅可适用于本州,对其它各州均无效力。
(一)伊斯兰刑法典引起之诸多变化
据伊斯兰刑法典的规定,各州的法院系统、管辖权限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发生改变。
1.法院系统与审判权限的变化。尼日利亚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在伊斯兰刑法典颁布以前,北方各州有两套法院:地方治安法庭适用普通法(Common Law),以高等法院为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共分三级,民事方面适用伊斯兰法、刑事方面适用1960年刑法典审理案件[11]。伊斯兰刑法典颁布以后,所有颁布伊斯兰刑法典的州在法院设置上均有变化:在地方设立伊斯兰法庭,负责审理双方都是穆斯林的民事案件和被告是穆斯林的刑事案件;在州一级设立伊斯兰上诉法庭,负责审理来自伊斯兰法庭的上诉案件。
各州伊斯兰上诉法院的管辖权也得到相应地扩大,所有下级伊斯兰法庭审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均可上诉到伊斯兰上诉法庭。伊斯兰上诉法庭管辖权的扩展引发了一个宪法问题:按照尼日利亚宪法第244条第1款之规定,联邦上诉法院仅受理来自州伊斯兰上诉法庭的有关穆斯林身份法方面的案件。依此规定,联邦上诉法院无权受理各州伊斯兰上诉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这意味着伊斯兰上诉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为终审案件,那么很多刑事案件将无法得到联邦法律的救济。
2.法律适用的变化。伴随着法院系统的变化,各州伊斯兰法院所适用的法律也相应地有所变化。如前所述,在伊斯兰刑法典颁布以前,北方各州的法院中,地方治安法庭适用普通法;地区法院在民事方面适用伊斯兰法、刑事方面适用1960年刑法典。伊斯兰刑法典颁布以后,北方各州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民事案件中适用伊斯兰习惯法;在刑事案件中,从伊斯兰地方法庭到上诉法院均适用新颁布的伊斯兰刑法典。
(二)伊斯兰刑法典的刑罚规定
尼日利亚北方各州颁布的伊斯兰刑法典吸收了伊斯兰世界成文刑法的成果,与尼日利亚独立以前的刑法典相比在体系方面无很大变化,而在内容方面有所继承,亦有所增加。新增加的内容有三类:一是有关经定刑犯罪(Qur'anic offences)的规定;二是有关酗酒和伤害方面的法律;三是肉体惩罚方面的规定(如石刑(stoning)、截肢(amputation)和鞭笞(caning))。
综观尼日利亚伊斯兰刑法典的规定,将各种犯罪分为以下几种:
1.可处以鞭笞刑的经定刑犯罪(Qur'anic offences)(hudd)。经定刑犯罪是指《古兰经》规定的固定犯罪,对这类犯罪必须严格按照固定的刑罚处罚。主要包括通奸罪、诬告妇女失贞罪、盗窃罪、强盗罪、酗酒罪和叛教罪等[12](P165)。伊斯兰法对经定刑犯罪的惩罚是原始而残酷的。比如,伊斯兰世界禁止酗酒,对酗酒者进行严厉的惩罚。尼日利亚各州伊斯兰刑法典对酗酒罪的惩罚很不一致。按照尼噶尔州(Nigar State)的规定,对于酗酒者施以鞭笞40或80下的惩罚;对于制造、储藏或买卖酒的人也要鞭笞40下或者施以最高6个月的监禁。对于诬告他人通奸者,则鞭笞80下。
2.通奸罪(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zin)。通奸罪源于古老的希伯来法的规定,显示了一家之长要求妻子忠贞的无上权利。按照《摩西十诫》第七诫的规定,……妇女结婚时如果不是处女就会被乱石砸死,……若男子与别人的妻子通奸,他将会与那个犯错的妻子一道被处死;若男子与未婚的女子私通,他就得娶她,……[13](P61)尼日利亚各州伊斯兰法规定:对于犯通奸罪的女人判处石刑,而男人则处以一年监禁[14]。对于通奸罪的认定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认(confession);二是四个证人的证实。
伊斯兰刑法典中还规定了盗窃罪、抢劫罪、杀人罪和伤害罪,均较常见,兹不赘述。
三、尼日利亚伊斯兰刑法典的评价
尼日利亚伊斯兰刑法典的颁布不仅在国内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在国际上也引起极大的争议和广泛的关注。伊斯兰刑法典之颁布究竟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这一问题一直是围绕阿米娜案而展开之争论的中心问题。
一部国内法是否合宪,是关乎其可否存在与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根本问题。尼日利亚宪法第275—277条规定:尼日利亚各州可依本州之实际情况设立伊斯兰法庭、伊斯兰上诉法庭和习惯法法庭、习惯法上诉法庭。依此规定,尼日利亚北方以穆斯林为主的各州遂设立伊斯兰法庭与州伊斯兰上诉法庭,并无违反宪法之处。同时,又依宪法之规定:尼日利亚法庭审判刑事案件所适用之法律必须是成文法,否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于是,各州遂又颁布伊斯兰刑法典,将伊斯兰教的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由此观之,尼日利亚北方各州颁布之伊斯兰刑法典似乎并无与联邦宪法冲突之处。
然而,尼日利亚联邦宪法第10条规定:联邦政府或各州政府不得采纳任何宗教信仰为各州的信仰。此一规定可以理解为:无论联邦还是各州,无论立法权还是行政权,都不能用来支持、倡导、鼓励、促进或倡议一种信仰。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各种族因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导致法律上之歧视和种族之冲突。依据尼日利亚宪法第10条之规定,北方各州制定伊斯兰刑法典似乎有采纳伊斯兰教信仰为各州信仰之嫌,因而存在违反联邦宪法之可能。伊斯兰刑法典与联邦宪法的冲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州是否有权颁布一部受伊斯兰教这样的宗教信仰激励的法律?(2)伊斯兰法在尼日利亚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尤其是与宪法中有关禁止联邦和各州采纳宗教信仰为各州之信仰的规定之间的关系。(3)伊斯兰刑法典在证据方面可能存在与联邦立法权相冲突的地方。下面,我们先逐一分析这三个方面。
其一,各州是否有权颁布一部受伊斯兰教这样的宗教信仰激励的法律?这需从宪法规定的联邦与各州之立法权限划分说起。尼日利亚1999年宪法第4条规定,立法权属于联邦和各州。宪法附有两个列表,一个是“专属立法项目表”(The Exclusive Legislative List),一个是“共辖立法项目表”(The Concurrent Legislative List)。前者规定联邦政府对特定的事务享有专属立法权;后者规定的事项则由联邦和各州共同享有立法权。以上两个列表中没有提到的事务则由各州享有立法权。因为刑法典在以上两个列表中均没有出现,所以各州制定刑法典并无丝毫违宪之处。而且,1960年的刑法典也不是一部联邦刑法典,而仅仅适用于北方各州。然而,宪法的专属立法项目表中却规定了联邦对证据、警察、监狱等事项享有排他的立法权,各州无权对其进行立法。如此看来,各州有权制定和颁布刑法典,但是刑法典中与宪法冲突的地方应归于无效,如证据规则、警察等。
那么,各州究竟是否有权制定一部受伊斯兰教激励的法律呢?事实上,伊斯兰法在尼日利亚一直存在并得到广泛的实施。宪法也允许各州可酌情设立伊斯兰上诉法庭和地方法庭,这些法庭对身份法(如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案件享有审判权。同时,宪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各州可授予伊斯兰法庭其它审判权。北方各州据此认为:这一条授权各州可以扩展伊斯兰法庭的审判权。反对者则认为277条第2款对第1款进行了限制,禁止各州扩展伊斯兰法庭的审判权。
其二,伊斯兰法在尼日利亚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虽然,伊斯兰法在尼日利亚一直存在,但却被限制在身份法领域,即仅仅适用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等与身份有关的领域。伊斯兰法只是在北方各州以习惯法的形式存在,并没有上升为国家制定法。一些穆斯林律师认为:伊斯兰法拥有合法的地位,宪法在授权各州设立伊斯兰上诉法庭时已经承认了伊斯兰法在尼日利亚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这一看法值得怀疑:国家授权各州设立伊斯兰法上诉法庭,并不意味着授权各州扩展其审判权的范围。即使伊斯兰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可以得到确认,伊斯兰刑法的地位也未必能够得到认可。所以,伊斯兰法以及伊斯兰刑法的地位还有待于联邦立法机关的确认。
其三,伊斯兰刑法典在证据方面可能存在与联邦立法权相冲突的地方。如前所述,伊斯兰刑法还有一个与联邦立法权冲突的地方,即证据。在宪法的广泛立法权列表中规定,联邦对证据享有排他的立法权。然而,北方各州颁布的伊斯兰刑法典中,有些包含了有关证据的规定,如卡诺州刑法典(Kano Penal Code)、凯比州刑法典(Kebbi Penal Code)和尼嘎尔州刑法典(Niger Penal Code)规定:有四个男证人可证明通奸罪[15]。还有,经定刑犯罪是可判死刑的严重案件,应当有严格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予以限制。伊斯兰刑法典对此类案件的证据规则只有自认和证人作证(通常两人,通奸罪需四个成年男子作证);联邦证据法在这方面明显优于伊斯兰刑法典,规定更为详细全面,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限制肉刑的使用。由此可见,联邦宪法将证据法的立法权划归中央专有,乃是为了防止各州在制定证据规则时有不利于当事人的举措。因而,伊斯兰刑法典中与联邦宪法有冲突的证据方面理应归于无效。
四、如何面对尼日利亚伊斯兰刑法典
伊斯兰刑法典是尼日利亚北方各州将伊斯兰习惯法成文化的产物,乃是运用法律手段整理其固有习惯的结果。围绕尼日利亚北方各州颁布伊斯兰刑法典引起的激烈争论,再次体现了现代社会与伊斯兰传统理念在价值取向上的冲突。依据现代人的理念,在现代文明国家中出现如此野蛮的刑罚规定,是一件极不可思议的事情。但是,我们也不应忽视尼日利亚法律与社会发展的现实。尼日利亚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而穆斯林人口占据了一半以上。伊斯兰法从殖民时期到现在一直是尼日利亚法律的重要成分。近百年来,在伊斯兰法与世俗法之间,尼日利亚一直面临一个两难的处境:一方面,要使伊斯兰法世俗化,而又不能过于激进,以免法律改革失去社会基础而惨遭失败;同时,又应该使法律摆脱对宗教的依附地位,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伊斯兰刑法的扩张体现了穆斯林群体意识的扩张。无论是在尼日利亚还是其他非洲国家,调适伊斯兰法与世俗法的冲突,使其在现代社会中融洽共处,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