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能力的基础_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文

政治文明: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能力的基础_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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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这些重要论述对于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战略地位,指导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治文明是衡量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

所谓政治文明,是指人们改造世界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它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以及人的解放的实现程度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在政治方面的集中反映。在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如果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那么,也可以说,没有政治文明,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新型的以人民民主为核心的政治文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辩证统一,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和重要优势。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和本质,人民民主的发展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和重要措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保证。

从我们党奋斗的光辉历史看,高扬民主的旗帜、为实现人民民主而斗争,是中国共产党人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就提出建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新中国,并为之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制定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其中就把建立“民主共和国”作为自己奋斗的目标,强调要“为民主和自由而斗争”。经过长达28年的浴血奋战,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创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新纪元。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把一个毫无人民民主可言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变为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新中国。这是一个历史性的伟大胜利。它为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了必要的准备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56年,我们党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领导人民创造性地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揭开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篇章。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从反右和“大跃进”开始我们党在指导思想方面犯了“左”的错误,特别是出现了“文化大革命”的政治动乱,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受到了严重挫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拨乱反正,重新恢复和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明确提出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道路,我国不仅在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继续深化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两个基本问题的认识,特别是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一系列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观点,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的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实践中有条不紊地展开。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抓住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围绕进一步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这个根本,全面阐述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总结了我们党执政55年来的主要经验,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为不断提高我们党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指明了方向。

二、政治文明必须使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意识、观念,而且是一种以法律为支撑的制度体系。只有通过法律规定人民的民主权利及其实现的程序和方法,才能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没有规则和秩序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没有法治,人民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行使和保障。因此,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民主是法制的基础和前提,法制是实现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在总结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后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重要论述,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目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只有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从制度上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这就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

从原则上说,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了人民意志和社会进步的理想。一方面,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动;另一方面,它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因此,社会主义法制是包含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是包含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二者缺一不可。从内容和产生方式上说,只有把最广大的人民利益和意志法律化、制度化,才能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经过民主的程序对法律进行制定和修改,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最广大的人民利益和意志。当然,每项法律制度一经出台,就要成为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就要具有“权威性”,即:任何超越法律的行为都不容许,任何破坏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应有的制裁。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民主才有法制上的保证。因此,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社会主义法制要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少数特权阶级或阶层服务。对于社会主义的公民来说,民主和法制是保证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从民主和法制的建设过程上说,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必须密切结合,同步、有序、配套进行。毫无疑问,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民主将进一步扩大。我们将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但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中,一定要使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互相结合、互相促进。扩大民主与健全法制相辅相成,要注意反对两种偏向:一是压制民主、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专制主义、官僚主义和家长制;二是不要社会主义法制、不要党的领导、不要纪律和秩序的“大民主”,这实际上是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实践证明,离开法治无法实现民主。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经验证明,只有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才能保证我们党和国家跳出历史兴衰的“周期律”,彻底肃清几千年封建特权残余思想,真正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社会主义的新型的人民民主落到实处,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体制创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执政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形式必须体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必须符合“三个代表”的发展要求,必须维护、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1.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一些企图照搬西方议会制度的错误思想,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他强调,我们的最高权力机构就是一个,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是西方国家无法比拟的。它比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制度要民主得多、优越得多,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要反对照搬“三权鼎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错误观点,同时,也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合理的民主政治经验。我们要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进一步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们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它是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方面。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们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不能借口加强共产党的领导而排斥其他党派合法的政治地位,也不能企图削弱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而搞西方的所谓多党制。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过去,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之所以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统一战线是一个重要的法宝。现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我们党也不能包打天下,必须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巩固我们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必须明确,我国的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坚持、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是要切实发挥各民主党派、各界爱国人士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更好地坚持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更广泛地联系和团结各阶层群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发挥这一制度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使这一基本制度逐步完善和发展,从而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3.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一个重大创造和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促进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进一步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满新的生机和活力。

4.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宗教及其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制定了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宗教政策,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这里涉及到几个重大问题:一是要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包括,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二是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在我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享有同等的公民合法权利,都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利用宗教来反对党和政府、损害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稳定和安全。三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也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重性。我们要引导其积极的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同时要抑制其消极的影响。我们不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我们只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贡献自己的力量。四是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全球化的时代,宗教具有强大的国际影响。我们党一贯坚持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

5.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侨务制度。广大侨胞是祖国和世界各地发生密切联系的纽带,因此,做好侨务工作特别是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保护归侨侨眷权益的法律体系。实践证明,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归侨和侨眷合法权益,对于调动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爱国爱乡的积极性,参与祖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修改后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更加明确了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突出了侵犯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在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方面的职权与职责做出了明确的划分,这对于健全民主制度和丰富民主形式具有深远的意义。

四、政治文明必须不断培育和扩大基层民主

1.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进一步扩大基层的民主权利

由于我国在历史上长期处于封建社会,造成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淡薄和政治文明落后,这就决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大力培养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意识和政治文明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使他们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中进一步建立起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信任感;通过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确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使他们树立起科学的政治文明观;通过逐步提高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民主权利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全民族的综合的政治文明素质。同时,要通过社会教育、大众传播等方式,营造有利于培育公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识的良好环境。

社会主义民主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改革开放初期,针对计划经济体制高度集权,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的弊端,邓小平曾明确指出:“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必须看到,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对农村和城市企业的改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建设,我国基层的民主实践取得了许多实实在在的新的进步。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一方面从理论上明确提出了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的历史任务,另一方面,从实践上积极推进村民自治、社区民主建设以及企业的民主管理,基层民主建设在深度和广度上都不断扩大。

2.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

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成功经验。现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在城乡基层政权建立健全了民主选举制度;在广大农村,建立和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在许多工厂、企事业,建立和完善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等。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随着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有着巨大的影响。例如,广大农村根据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在村民自治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委会干部由全村村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民主选举,并可视其政绩进行撤换或罢免;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和村民共同关心的问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民主决策;村内的日常事务,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民主管理;对村委会工作、村内重大事务和干部行为,村民通过村务和财务公开、定期考评干部等形式,进行民主监督。这样,我国亿万农民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政治热情参与到农村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之中,不仅保证了人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民主权利,而且对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科学的政治文明观念、健全的公民政治思想,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之,我国基层社会的民主发展,正在按照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在改革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一步一步地向前推进,它必将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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