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综合性企业的建立与发展_贸易金融论文

论我国综合性企业的建立与发展_贸易金融论文

中国综合商社组建与发展途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社论文,中国论文,途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综合商社是以贸易为主导,集贸易、金融、信息、开发、组织与协调和软件系统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从事综合化经营与跨国型经营的一种商贸企业集团。它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的日本,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对日本的贸易立国、外贸的增长、产业结构的调整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从70年代中期开始,包括韩国、美国、巴西、泰国、台湾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仿效日本,组建与发展了自己的综合商社体系。我国也于1994年正式开始了综合商社的试点工作。

纵观综合商社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组建与发展历程,尽管其组建与发展模式可以分为“自然发展模式(以日本综合商社为代表)”和“政府推进模式(以韩国综合商社为代表)”,但它的组建与发展都是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两个方面合力作用的结果,这一经验就为我们在探讨中国综合商社的组建与发展途径时提供了一条十分重要的思路。

一、中国综合商社组建与发展的支持政策体系

纵观政府推进组建与发展综合商社的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它们对综合商社组建与发展的配套支持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金融优惠、贸易政策优惠和外汇政策优惠等方面,其中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在综合商社的组建与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的支持政策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加快贸易体制改革,促进综合商社贸易结构的合理化。

综合商社是以贸易为主导的、综合性经营的跨国型商贸企业集团。根据综合商社的典型模式——日本综合商社的贸易结构,其国内贸易额几乎占到了整个贸易总额的一半,而在其余的一半中,进出口贸易和国际贸易又各占1/2。我国以外贸公司为基础组建的综合商社,在贸易结构上与日本的综合商社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其中,最为明显的差距就是国内贸易太弱。即使是进出口贸易和国际贸易方面,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当然,贸易结构的合理化,需要综合商社企业本身的努力,但这里主要只涉及到政府为综合商社贸易结构合理化所提供的政策环境方面。(1)内外贸一体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内、 国际贸易一体化,而且也是加入世贸组织所必须的。我国要以外贸公司为基础来组建与发展综合商社,由于历史的原因,也就存在着内外贸经营一体化的问题。综合商社的内外贸经营统一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内贸的准人权问题。国家应给予综合商社的内贸准入权,其可以采取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对于现阶段仍然实行计划管理的进口产品,可以在纳入国家进口计划总盘子、遵守国内统一限价、与现行体制接轨的前提下,在国家总的进口配额中切一块给综合商社进口内销,使综合商社在起步阶段有一个内外贸经营统一的基础,也可以使国内贸易市场上展开一些竞争,促使国家计划下竞争机制的形成;二是允许在综合商社企业集团组建与发展的过程中,通过与相关的内贸企业采取相互参股的方法或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联合公司的形式,对某些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进行内外贸的统一经营。但这两种办法都还只是综合商社起步的权宜之计,如果从综合商社长远发展的目标来看,就还要求对其彻底地放开国内市场,在国内市场上的经营业务不受准人权的制约。(2)进出口贸易、 国际贸易发展的支持政策。对综合商社发展进出口贸易和国际贸易的支持政策,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打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外贸专业公司的分工界限和对大宗商品进出口的垄断,鼓励综合商社发挥出口销售渠道广、信息灵通、贸易经验丰富、客户关系多的优势,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取得进出口代理权,以达到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进出口成本、提高进出口效益的目的。二是在打破大宗商品进出口垄断的基础上,对于大宗原料的进出口,原则上国家应支持各类企业委托综合商社代理,以降低交易费用,避免内部竞争,维持较高的出口价格和较低的进口价格。为了广泛推行贸易代理,促使综合商社优质、高效、低价服务,当它为其他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时,可以减免一定的营业税,以提高其服务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三是政府赋予综合商社某些特许经营权。对于统一经营的商品、政府进口采购和定货可委托综合商社代理,配额和许可证分配向综合商社倾斜;政府补贴出口或补贴进口的业务,委托综合商社经营;综合商社从事加工和制造出口商品所需材料的进口及必需的原材料储备,可以获得配额、许可证和金融上的支持;赋予综合商社劳务工程承包经营权,享有海外工程投标权;在资金、建筑材料供应和运输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不限制在海外设立分公司,鼓励形成全球性生产流通网络。四是政府还应该给予综合商社一些优惠政策,以促进出口贸易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外汇政策方面,由于开展跨国经营必然带来外汇收支的更加频繁,以及随时在国内外之间调度外汇的需要,因此政府应准许综合商社开立现汇帐户,并准许其所持有的外汇自由调入、调出和运用。五是政府建立出口保险制度。综合商社对新市场、新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国家经济发展急需的战略性物资市场的开拓,以及主要产业产品的出口等,都是充满风险的经营活动,政府要视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等级的出口保险条款,建立规范化的出口保险制度,以推动综合商社出口的增长,并以出口的增长来带动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2.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促进综合商社功能的发展。

政府应对综合商社金融功能的形成与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其主要包括综合商社的金融政策和对综合商社的具体金融支持政策两部分:

(1)中国综合商社的金融进入政策。从金融进入方面来看, 主要是要赋予综合商社以金融权,使其进入金融领域,并形成其金融功能发挥的载体。我国综合商社金融功能发挥的载体,可以考虑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设立综合商社财务公司,并扩大其金融功能,如除了允许其在集团内部融通和运筹资金外,还要允许其对外发行一定数量的债券;二是综合商社与银行相互持股,使其可以比较方便地从银行获得较大的贷款,并有转贷权;三是综合商社自办银行,独立进行存货业务;四是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从事人民币或外币的贷款、投资,受托管理和运用各类投资基金,也可以考虑其业务范围比一般信托投资公司更宽一些;五是设立一种新金融机构,并赋予一种新的名称,如商社金融中心或商社财务中心,这种新型商社金融机构形成与财务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资产来源与使用的社会化;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区别是资金的来源和信用不具有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运用的性质,资金来源可以更广泛些,如何吸收集团成员单位的活期存款,并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与银行的主要区别是不吸收储蓄存款和社会企业的活期存款等。

(2)中国综合商社的具体金融支持政策。 我国应在国家宏观政策控制的前提下,给予综合商社以必要的金融政策支持,赋予其成长与发展所需的有关外部环境。这些支持政策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政策性银行应把支持综合商社的成长与发展列为政策金融的重点职能之一,并制定具体的发展扶持政策,包括贷款的利率、期限、额度,以及买方与卖方信贷、海外担保、优惠贴现等,在贷款规划方面对综合商社给予重点保证。如以低于国内资金市场所控制的利率把资金融通给商社,将出口汇票以低利贴现;综合商社从事于出口的制造和加工所需的原材料进口和产成品出口,可获得金融支持;进出口银行优先安排综合商社的买方和卖方的信贷、海外担保和优惠贴现等。二是对综合商社中长期外债债务、投资担保指示,要根据其经营规划与海外事业的发展情况,从宽核对。如在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方面,扩大对综合商社的金融担保额度;准许综合商社向外商银行举债贷款,自借自还,外汇自求平衡;对综合商社的海外引资给予配套人民币,对其海外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等。三是逐步赋予综合商社社会融资权和再贷款权,包括直接融资,如发行债券、股票、股票在国内外上市等,以利于吸收外资。四是赋予综合商社投资主体资格,允许综合商社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兼并国内企业;允许综合商社自主决定限额内的国内外投资项目,不必逐级批报,只需报有关部门备案即可;允许综合商社自行立项、投资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商社从事符合产业政策的海外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应给予外汇支持,海外开发资源的进口,减免关税等。

3.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综合商社的规范化。

(1)我国综合商社要以现代企业制度为规范来组建。 国外的综合商社通常都是以清晰的产权关系为基础、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核心和有限责任制度为特征的。而这些方面正是现代企业制度所涵盖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现代企业制度是综合商社的基础,综合商社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之一。因此,我国组建的综合商社也应当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和规范,其不仅仅是“与国际惯例接轨”或“按国际惯例办事”的问题,而为了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增值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产权的实现就其纵深的发展方向来说要求企业财产产权、企业收益产权与劳动力产权及劳动贡献实现最佳的结合,这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企业运行机制。

(2)政府应当创造综合商社规范化的外部环境。 要使我国综合商社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组建与发展,还需要政府为其提供一些有利的外部环境。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理顺产权关系,强化综合商社产权联结纽带,从法律地位上明确国家、核心企业、成员企业之间的责任关系,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理顺产权关系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理顺国家和核心企业的产权关系。综合商社核心企业的产权归属是明确的,即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把集团的国有资产授权核心企业统一经营管理,使核心企业拥有国家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企业法人财产权,成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并以其授权范围的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国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二是理顺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间的产权关系。由于体制的影响及原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制约,这层产权关系比较复杂,但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后,核心企业将持有其直接投资和国家投资授权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全部股权,成员企业拥有其占有、使用资产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产权关系理顺后,综合商社的内部联结纽带要以产权纽带为主,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将依据产权关系建立母子公司体制。②给予综合商社灵活的产权政策。综合商社的股权结构应包括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等,其中国家股占到控股程度即可。在这样的标准下,综合商社可以根据不同的发展目标,灵活调整股权结构,不应有固定比例的框架限制;部分国家资产可以转让、出售、合并与重组;要形成商社集团内部成员企业间的相互持股,商社与外部企业集团特别是金融企业和产业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形成环状持股关系,以保持股份的稳定性,促进贸易、金融、产业之间的相互融合;要给予综合商社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兼并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权利,只要被兼并的企业自愿,可由国务院授权机构直接批准,所在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限制。③坚持政企分开,为综合商社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创造条件。政府的两种职能(对社会经济管理的行政职能与对国有资产的持有职能)应分离,分设两套机构——社会经济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权)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所有权),割断政府主管部门与综合商社的隶属关系;政府经营管理部门对综合商社只行使行政管理权,负有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责,不直接干预或插手其生产经营活动,摆脱具体的业务工作,将主要精力放在综合商社经营活动的协调和管理上来。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综合商社的宏观管理应加强,宏观管理主要是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间接的管理方式来实现,宏观管理的支点应放在市场而不是放在企业上,通过各种手段来影响市场,由市场发出信号来影响企业,企业根据市场信号来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则按综合商社的持股出资额行使所有权,通过选派股东代表参加综合商社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以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中表达和反映国家的意志与愿望,并监督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与增值,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股东大会是综合商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在经过股东会的讨论后,就可以直接执行,而不必再报经所谓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否则就又会走到政企不分的老路上去;综合商社应彻底改变作为政府主管部门附属物的地位,不设置其行政级别,而成为没有上级领导机关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自行约束的独立的法人,拥有充分的管理自主权,按照市场机制从事经营,以便机动灵活地在国外市场上展开竞争,实现目标任务,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为此,综合商社要有经营决策权和投资决策权,并冲破地区的界限和部门分割,扩大经营领域和地区范围,以增强综合运筹能力。在权限范围内,综合商社应完全自行决策,免除层层批报、一事一批的繁琐手续,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抓住时机,开展业务。而且,企业还应有人事支配权和工资分配权,强化激励机制,实行经营业绩与工资奖金挂钩的分配制度。

4.加快国有资产重组步伐,扩充综合商社经营规模。

综合商社是以规模经营领先的大型企业,庞大的经营规模构成了其“薄利多销”的经营方针的基础。我国以贸易企业为基础组建而成的综合商社与国外综合商社相比,还显得势单力薄,迫切需要进行经营规模的扩充。

(1)综合商社扩充经营规模的主要途径。一是通过资本积聚, 实现资本存量的扩张,营造综合商社规模经营的基础,但这种方式的积累速度很慢。二是通过综合商社内部合理分工,实现内部专业分工效率最大化,实现综合商社经营能力的规模经济。三是通过资本集中,实现资本存量重组和优化配置,使综合商社在短期内迅速实现规模经营。我国综合商社应当把资本集中当作是扩充经营规模的主要途径。

(2)政府应当为综合商社扩充经营规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根据国外大型跨国公司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综合商社经营规模的扩充也应当以资本集中为主要形式。但在这方面,还需要政府为其资本集中的顺利进行创造如下条件:一是打破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促进资产的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流动。针对我国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和外贸企业规模经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外贸宏观管理部门采取过许多措施,如采取配额、许可证管理、经营权的审批、经营范围的控制和配额招标等,但都收效甚微,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经济体制中固有的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全国财政统收统支,国民收入非财政支配的比重很小,利益主体是一致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再分配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越来越低,利益主体的不一致和多元化,使行业之间、地方之间、部门之间,最终导致企业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尖锐,致使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国内统一市场无法建立起来,形成了行业之间的封锁与矛盾、地方之间的封锁与矛盾、部门之间的封锁与矛盾,并最终导致了企业之间的封锁与矛盾。属于不同行业、地区、部门的不同企业,各自凭借其行政权利、地方权利、对行业的垄断权、对资源的垄断权等非市场竞争因素进行局部利益的保护,各占地盘,致使企业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分工与专业化协作无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无法实现,规模经济无法实现。二是加大企业破产力度,使综合商社利用破产机制实现资本的集中与国有资产存量的重组。当然,破产力度的加大,还需取决于社会保障制度和降低银行贷款依赖的程度等。

二、中国综合商社组建与发展过程中的企业行为

中国综合商社的组建与发展光有政府的政策支持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企业行为的积极配合。

1.调整交易方式,发展“复合型”交易。

贸易功能是综合商社的主导功能。在贸易功能方面,中国以专业外贸企业为基础组建的综合商社是具有一些固有的优势的。但就贸易方式而言,其过去大多数是简单的交易方式,如以单个企业的力量从事一般性的进出口贸易,以获取进出口贸易的代理权为目标等。这种简单的交易方式与综合性商社的综合化功能是不协调的,而且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大规模下放和大量外资的涌入,一般性进出口业务的经营成本正在上升,经济效益正在下降,简单交易方式的优势正在丧失。因此,中国综合商社应当以“复合型”交易方式为经营战略。所谓“复合式”交易,是指综合商社综合运用其贸易、金融,以及以提供某种特殊的服务方式来获取大型国外投资项目的代理权等。在海外投资活动中,一般而言,生产性企业对海外市场的信息不如综合商社掌握的多、快、准,而且到国外投资还会遇到许多繁杂的手续问题,而在这些方面,则是综合商社的强项。而且由于国外大型项目的投资规模较大、交易方式复杂,为了有效地提高投资效益及分散风险,就需要联合国内外相关企业一道组成联合体,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在众多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共同进入了一个新的投资领域和投资地区的时候,又需要有一个企业在其中起到组织与协调的作用,综合商社所具的综合优势正适合扮演这一类“牵头人”的角色。其应当且可以为这个联合体提供的服务有:市场信息的调研,可行性研究报告,筹融资方式的支持,协调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组织协调众多的企业共同参与国外大型项目的承包竞标、建设,及必要时还可以直接参与对外投资等。因此,综合商社要通过这种提供特殊服务的方式,可以获取投资项目所需材料的进口代理权和所生产产品的出口代理权,从而达到简单贸易方式所无法实现的扩大贸易规模的目标。

2.调整贸易结构,发展国内贸易业务。

在我国,由于内外贸分割的体制局限,使在专业外贸公司基础上建立发展起来的综合商社的国内贸易十分薄弱。但根据国际经验来看,综合商社的发展是以国内贸易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业务是国内贸易活动的延伸,国内贸易在综合商社的贸易额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比如日本的主要做法是:首先在沿海主要港口投资建设较大规模的仓储运输设施,作为一级进口基地;再根据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选择合适的时机与价位进口原材料与产品进行储备,当国内市场需要时就通过自己的国内流通网络快速地运往国内厂家与用户手中。根据日本综合商社的经验,我国的综合商社应当首先在主要沿海港口建立起自己的、较大规模的物流设施,并根据发展需要在国内建立起自己的流通网络,率先实现国内非专营商品的国内外经营一体化,再在国家政策松动的条件下发展专营商品的国外经营一体化。

3.组建贸工联合体,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

中国以专业外贸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综合商社,由于实业基础薄弱,不能有效地控制货源,致使出口货源得不到保障,出口规模受到限制,加上国内贸易秩序混乱,出口货源的收购成本增大,出口环节太多,效益下降。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国综合商社应当走贸工联合的道路,发展自己的实业基础。(1)综合商社通过为生产性企业、 国内供货商提供海外营销、金融支持、信息、组织与协调等多方面的综合化服务,采取合作的方式,建立起稳定的贸工代理关系,形成贸工联合体。(2)综合商社发挥贸易的龙头作用, 利用其他较强的筹融资以及金融支持能力,引进国外资金,积极参与我国地方企业和老企业的技术改造,逐步建立起贸易与工业紧密结合的资产纽带关系,形成较为紧密的贸工联合体。(3)综合商社要善于把握时机,选择适当的方式, 以较低的成本对与发挥自身贸易主导作用有关的生产性企业进行兼并与收购,从而奠定自己的实业基础。(4 )综合商社扩大对中小企业进行服务的比重,开拓与中小企业的贸易合作关系,使之成为中小企业进出口代理的“窗口”。

4.注重与国外跨国公司合作,发展对外投资综合。

综合商社的经营活动是以全球为舞台的,海外投资又是其进军全球的先导,因此,日、韩综合商社都重视对海外的投资。综合商社对海外的发展战略大体上经历了4个阶段,即:50~60 年代以建立海外机构为主体的投资阶段;70~80年代以建立资源基地为主体的投资阶段;80年代以服务业为主体的投资阶段;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的投资阶段等。国外综合商社海外投资的这一发展趋势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1)综合商社的国际先行投资是海外贸易网的建设。 从一般规律上看,综合商社销售额度越大,海外网点越多,地理分布越广。在贸易网络投资类型上,海外地区总部一级的机构,都是百分之百的独资,担任独立的销售指挥和情报中心的角色。在海外地区部门下属的贸易机构中,又组建较大量的或独资或合资的辅助性企业,按照总部和海外地区总部的总体战略,独立从事贸易活动,但主要从事一些初级产品贸易的特定领域的贸易。中国的综合商社组建与发展之初,对海外网络机构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而在投资所在国设立独资和合资的法人企业,减少办事处性的机构,实行公司当地法人化,更是中国综合商社在海外投资中应把握的一个重要趋势。(2 )海外资源开发投资是获取国内所需稀缺资源的重要手段。海外资源开发投资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有关,在60~70年代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本综合商社海外资源开发项目较多,这适应了重化工业迅速发展的需要,而80年代以来,随着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的新兴产业的崛起和资源、能耗与污染高的产业向发展中国家的扩散,日本综合商社的资源开发投资减少,这种变化表明了综合商社的海外资源投资有适应国内产业结构转换和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升级而变化的趋势。日本综合商社的海外投资是以合资为主,并且多数不控股,少于50%的股权的企业高达76.3%,但都掌握了这些企业的资源开发贸易权,因此综合商社的投资一般不是从生产环节赚钱,而是从贸易环节取得利润。而且考虑到资源开发项目投资风险大和资金额度大,有些国家资源开发政策限制等因素,采取与当地合资方式是比较好的选择。中国90年代中期组建综合商社是以中国重化工业出口导向为标志的工业化过程的开端,资源需求量很大,如石油、有色金属、木材、化肥等多种工业原材料和农业生产资料的需求在本世纪末不会衰减,在正确的投资环境和项目论证的前提下,审慎地投资在这些领域是有前途的。(3)海外服务投资是综合商社获取贸易权和扩大贸易规模的一种重要手段。综合商社可以通过向海外的流通业投资,建立销售网点和仓储设施等方式,来扩大贸易规模;在原料产地国则可以投资于仓库的建设,投资于初级产品加工,如粮食食品的加工,海产品加工等,以作为贸易的货源基地,或在当地销售,或作转口贸易,或是向本国进口;综合商社还可以与本国厂商合资建立各种销售公司,如与煤炭洗选厂合资建立煤炭产品销售公司,与机械厂合资建立机械销售公司等等。(4)综合商社广泛地与跨国公司联合,开拓新的产品销售渠道和销售领域,进入高新技术领域,已经成了80年代末以来海外投资方面的一个重要趋势。我国的综合商社应当密切注意这一趋势,因为在高新技术领域与国外大型跨国公司进行合作,一方面也为将来自己向新高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将来贸易规模的扩大打下良好的基础。

5.调整地区战略,注重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

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对外贸易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对外贸易的经营网络与地区分布还是主要集中在几个发达国家,广大的非洲、南美及中东地区中乎没有建立海外机构,同他们进行贸易的规模也很小。这种国际贸易的市场结构不仅大大降低企业抗风险的能力,而且还限制企业进出口贸易与国际贸易规模的发展。因此,我们的综合商社面对今天发达国家出口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局势,应当转换贸易的市场区位经营发展战略,将现有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的贸易网络扩展到发展中国家,并努力开拓同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对外贸易,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份额和贸易规模。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的方式可以有这样几种选择:(1 )直接在国内组织货源销售到上述地区目标市场的传统出口方式;(2 )与国内生产性企业合作,或在海外目标市场找准生产企业进行投资,以根据当地消费者的偏好、购买能力生产出适销对路的商品,直接供应海外目标市场;(3 )采取兼并(生产性企业或贸易性企业)的方式进入并开拓海外目标市场;(4)与中国企业或海外目标市场企业合作, 进行合资进入并开拓海外目标市场等等。

6.扩大经营领域,发展资产经营和资本经营。

我国综合商社在继续发展有形贸易的同时,还应不断拓展经营领域,向资产经营与资本经营领域发展,以创造新的竞争优势。在资产经营方面,综合商社可以通过投资、兼并、收购和国有资产的授权管理等方式,新建项目或对亏损企业进行技术与管理上的改造,包装后上市销售,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在资本经营方面,综合商社要创造条件,参与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投资,将一部分商品经营的利润转用于资本经营,扩大资本经营在整个经营额的份额。这一方面是为了将来扩大对资本领域的经营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加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使其获得强大的筹融资能力,以支持自己贸易规模的扩大和综合性、多功能经营目标的实现;此外,还有利于扩展综合商社的经营领域,提高企业从事国际竞争的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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