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法的几点思考_价格机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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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价格法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国务院于1987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对于加强价格管理,推进价格改革,促进商品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条例的许多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因此,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一部价格法,对价格活动作出系统的、全面的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一)制定价格法是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引导实现的。形成合理价格的基本条件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二)制定价格法是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的需要。一方面,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制定价格并通过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另一方面,目前市场价格行为还很不规范,乱涨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误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比较普遍,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约束。

(三)制定价格法是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为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政府有必要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适度干预。同时也需要通过制定价格法律,规范政府本身的价格行为。

笔者以为,制定价格法应当符合以下指导思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力求把18年来价格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巩固价格改革成果,促进价格改革深化;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价格法的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价格法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以及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等。

2.规定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和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及义务。明确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此外,还应规定必须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关于对政府价格行为的规范,应当包括: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仅适用于不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定价权限和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制定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承受能力,遵循按质论价原则,实行合理的差价;制定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的范围、价格水平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等等。

4.规定国家以经济手段为主并辅之以一定的行政手段,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主要包括:国家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在价格过低时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政府对市场价格进行必要的临时干预等。

5.规定价格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及其职权;价格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等。

6.关于法律责任。主要应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给予明确规定。

三、价格法的主要作用和重要意义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价格关系是一切经济利益关系的焦点,价格行为是一切经济行为的核心。市场之所以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反映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价格来实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市场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能不能建立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一定意义上讲,取决于能否建立、健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控机制。法律手段既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创造市场价格机制正常运转必要条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工具,也是规范政府行为,保障价格调控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宏观调控效果的必要保证。

(二)规范价格行为。市场价格机制是一种以市场竞争为运行基础,通过定价主体的决策行为而形成价格的机制。适应这种机制的内在要求,需要围绕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制定出相应的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参与公平竞争,自觉地规范价格行为;政府则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价格法从其性质和内容上分析,既属于市场宏观调控法,又属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法。作为行为规范,它是受到一定价值观承认和维护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规范模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法制调控与制衡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点是效率、竞争和秩序,这也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客观要求。效率、竞争、秩序,三者既是相互联系,又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效率是价格法制调控的最终目的,竞争是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秩序则是实现效率、促进竞争的必要条件,而三者又都必须有法律规范为其提供保障。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格,主要在市场交换中形成,政府要完善市场体系和竞争环境,使之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一方面保护有积极效应的市场价格机制的自发调节;另一方面用法律去约束和干预市场主体自发调节产生的负面效应,以提高社会的宏观效率。

(三)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供给与需求的相互竞争,供求与价格的彼此作用,使价格趋向于价值,使供求趋于平衡,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这是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法律是资源分配的一个特殊系统。法律对资源的流动既有微观调整功能,又有宏观调整功能。法律对资源流动的微观调整表现在:设定理想的社会关系模式,合理安排资源,使人们能够顺利地形成利益互补结构和补足结构,实现各自的利益。其中有三类法律规范:(1)授权性规范在于指明权利人可以取得何种资源,是对人们需要和利益的确认;(2)积极义务性规范在于指明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法定利益而应作出的行动,是对权利人所需资源的直接调整;(3)禁止性规范的意义在于指明主体不得从事的行为,其作用是创造一种环境,使权利主体取得资源和享有资源的时候全过程不受干扰,利益能够顺利实现。授权性规范和积极性规范结合,构成了利益互利和补足的模式,形成对一定具体社会关系内资源流向的调整。法律对资源的宏观分配作用在于促成全社会资源在整个社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中的流动,以最大限度地形成满足主体需要,最有效地发展社会相结合的秩序。

(四)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指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或基本稳定,即不发生大幅度的波动,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更不应暴涨暴跌。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涵义,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价格总水平不是固定不变,允许相邻时期有较小的变动。由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矛盾,引起的价格总水平一定幅度的波动是正常的,也是必需的,这正是市场价格机制在发挥作用。稳定价格不等于冻结价格,而是在价格波动中求稳定。二是不排除某些具体商品价格有较大幅度的变动,具体商品价格的变动应以不严重推动总水平的上升为限。三是指稳定最终产品中人民基本生活消费品的价格及重要的资源价格。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有三个数量界限,即价格上涨的幅度不超过经济增长率,不超过人们工资收入增长的幅度,不超过银行存款的利率。

我国宏观价格问题主要是价格总水平的波动和控制问题。价格总水平的决定受社会总供给、总需求、货币供给、利率、汇率、财政收支、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和产业结构等诸多宏观经济变量的制约和影响,并受自己独特的运行规律所支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总水平的波动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怎样把它控制在一个社会和经济所能承受的适度范围内,尽量减少其不利影响。市场价格机制在稳定价格总水平方面的不足,理所当然地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加以弥补。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纷纷把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其根本原因在于,价格总水平的激烈波动,无论是急剧下降还是大幅度上涨,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定,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都是十分有害的。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稳定价格总水平自然成为价格立法的重要目的。

《价格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创造价格合理形成和公平竞争环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的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现我国经济两个根本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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